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书
残就证字ZMS201400001号
单 位 名 称:
纳税人 编 码:
主管税务机关:
第一联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存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85号令)的规定,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依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咸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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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我中心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已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资料进行了核查, 等 名残疾人符合《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8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现予以认可(名单附后)。
请你单位按照《咸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按月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备注: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应缴纳残保金=单位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单位当月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当月在职职工总数×1.5%)×1.5%。
2、本《证明书》在本年度内有效。如贵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发生变动(人员或数量),请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咸阳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审验人: 签发人: 联系电话: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明细
姓 名
性 别
残疾人证号
保险缴纳情况
月劳动报酬(元)
工作岗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