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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书笔记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的哲学家。在知识论上,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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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的哲学家。在知识论上,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物,但他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一、主要内容 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下篇是洛克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自然状态理论、政治社会的形成、社会契约的内容、分权学说和有限政府说、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等几大部分。 (一)自然状态理论 1、自然状态。洛克认为,所谓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同时每个人虽然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自卫和惩罚。很显然, 这种完美近乎于天堂的状态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出现一个人人生而平等的状态。 2、自然法。洛克在《政府论》中为自然法作出了规定,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第一,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第二,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第三,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很显然,这种自然法已经剥掉了神学法学的烙印,它承认了“人类理性就是自然法”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条。 3、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也翻译作天赋人权。天赋人权是指那种基于人类理性与本质的人类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天赋人权基于自然法的规定,因此其主要内容与自然法的核心大体一致,也包括平等权,自由权,抵抗权。除此之外,自然权利还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生命权即生存权,是自然权利的基本,这是人生来就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所在,为了生存,人们必须享有自然中的一切生活资料。 论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的精华部分,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并且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导致拥有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财产权可以分为以下三部分: 第一,在社会物资丰富,消费者很少的条件下,自然物的某些部分成为人的私有财产并不需要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但是,现实中始终存在着资源稀缺、消费高于产出、需求远多于供应的情况,这样使就存在了生产生活资料匮乏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也就不可能实现“以自然法为依据”的理论,财产的严重不平等、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这必然引起人与人自己之间的冲突。 第二,使自然共有物转化为私人财产的因素是劳动,由劳动建立起来的私人产权,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人类的共同积累。在当时存在仆人的条件下,洛克所认为“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也成为我的财产”偷换了“通过仆人获得的财产和通过自身劳动所获得的财产有本质区别”的概念,即使是主人付给仆人以工资,但是从主人要求获得更多财产的角度来说,他所付给仆人的工资和仆人通过劳动为他创造的财富是不对等的,中间必然存在利润并被主人无偿占有,这个利 润的获得源于主人拥有仆人没有的土地或资本等等。这是洛克财产学中一个局限性。 第三,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洛克认为劳动者对其自身的财产权必须以生活需要为限制,但是该理论一旦涉及到货币就变得不现实了,货币的出现使“生活需要”变为一个无底洞,货币可以被储存起来,所以只要储存货币就可以保证这些财产都是正当的,这样财产的所有者不需要通过亲身劳动,只要通过他人劳动就可以获得新的财产。 (二)政治社会的形成 1、自然状态的缺陷。从前文对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来看,那简直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形态,人们根据自己的本性生活,过着完备无缺的日子。但是,人们为什么又不得不进入一个有公权力所统治的政治的社会呢,这是因为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交叉,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纠纷。并且在社会中总有人不按照正义和公道做事,当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时也需要一个拥有强力的机构为他们主持正义。同时,自然状态也有其先天的缺陷:1、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法律,它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人们产生争执时难以判断任何一方是否符合自然法,也就不容易被承认是有约束力的法律。2、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有权威的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裁判争议。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们无法达成一个公平的判决。3、自然状态中缺乏一支强力来保障自然法的裁判的执行。 2、政治社会的形成。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人们开始走向联合,人们联合形成一个集体,并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托付给这个集体代为行使,以便享有一种和平、安全、舒适的环境,并形成一种强大的保障来防止其他不怀好意者的入侵。这时,人们就进入了政治社会,这样的集体就是国家。在政治社会中,每个人的意志被统一为一种意志(也就是大多数的意志),人们被让渡出的权利由一个团体或个人来行使,这时大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这样人们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组建国家。这种权利信托和国家形成的过程是建立在人们达成协议(即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 (三)社会契约论的内容 1、人们必须自己选择政府、统治者或作为统治者的社会群体并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力信托给这个自己选择的政府来代为行使。共同体中的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为和决定。 2、共同体的政府一旦形成就将只有一个目的:保护人民的财产。财产在这里有着广泛的涵义:它指代所有合法权利。 3、政府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专断权力,因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自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4、如果政府在事实上超过了其权力的正当边界,人民就可以违反契约为由解散政府或用新的政府取代它。 (四)分权学说和有限政府说 近代分权学说是洛克首创的,分权学说是一种权力相互制衡的理论,他从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出发,提出了分权主张。他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在三权关系上,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处于从属的地位,“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在这里,立法权虽然是最高权力,但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专断的,而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三权必须相互制衡,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洛克所说的对外权是执行权的一部分,所以三权分立在本质上变为了两权分立,如此来说,这套理论是不完整的。尽管如此,洛克的三权分立也成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极大的促进了资本主义政治的进步。 洛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有限政府的学说,人们把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授予人们“普遍同意”下成立的、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政府得到文明社会的自然权利,所以保护和尊重这种权利是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的强而有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威以保证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为目标,政府不是目的而是工具,如果政府没有能力服务于这个目标,那么人们根据契约可以废除政府拥有的权利~ (五)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洛克在探讨自由时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他认为自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种约束有两种:第一,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行为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而不能为所欲为;第二,进入政治社会,人们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洛克认为,自由应以法律为前提,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应该是充分的,并且是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的。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限制,因为法律就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洛克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与自由的统一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理性使人类了解了自然法并以此制定现实中的法,同时理性也使人们知道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如果,人们抛开法律一味的追求所谓无限制的自由,那只会使人类社会变得混乱和野蛮。 二、思考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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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上传时间: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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