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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应用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粤高法发[2009]79号2009年10月19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和统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确保司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人民法院一项系统的内部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内部日常性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人民法院通过对“可能有质量问题”案件的审查、认定和处理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 (一)被改判的案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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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粤高法发[2009]79号2009年10月19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和统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确保司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人民法院一项系统的内部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内部日常性的案件质量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第三条人民法院通过对“可能有质量问题”案件的审查、认定和处理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 (一)被改判的案件; (二)被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被投诉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 (四)被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五)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 (六)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没有质量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行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本院案件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审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监督、协调、情况通报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主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批办有关事宜。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对本庭案件质量直接监督管理,对“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自查。 各审判庭庭长是本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除负有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对本院其他审判庭“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核查。 第九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调卷审查。 二、程序 第十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结退回的案件,统一退至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由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填写《上级法院退卷统计表》。 立案庭应在签收上级人民法院退回案卷卷宗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不予核准死刑、指令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编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案号,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送至相关审判庭自查。 对本院生效裁判(含调解)案件依职权裁定再审的,立案庭按前款《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所列质量监督案号的系列顺序,编立该再审案件的质量监督案件号后连同再审案件送审监庭。 第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无质量问题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审查并提交《案件质量监督申请表》,启动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判决进行质量监督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应自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编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案号,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送至相关审判庭自查。 第十二条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有关部门监督批转,或投诉、申诉、群众来信等材料,确实可能涉及本院裁判(含调解)生效案件的质量问题又未立案处理或不符合申诉、申请再审立卷审查条件的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督查机构、审监庭、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信访等部门收到“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投诉后,经审查认为“可能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送至相关审判庭自查。 第十三条立案庭应在完成质量监督案件的立案工作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给相关审判庭自查。 第十四条审判庭对案件的自查采取合议制。 第十五条各相关审判庭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材料后,由庭长在3个工作日内指令原承办法官、原合议庭成员或本庭其他审判人员进行自查。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不予核准死刑的案 件,以及仅有投诉来信材料未附案卷的,由各相关审判庭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调取本院审理卷宗自查。自查人及其合议庭应自签收自查案卷宗、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案件自查及合议庭评议工作,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的自查部份,连同案件材料报送庭长审核。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被改判、发回重审、被投诉的原因,或指令再审、指令审理、不予核准死刑、下级人民法院被改判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没有质量问题的原因; (三)分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存在问题的性质、程度; (四)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自查人及其合议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应向庭长申请延长自查期限并在自查表中说明申请延长的原因、理由,经庭长在自查期限内核准后,报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自查期限可以延长15日。自查期限的延长,最多不能超过2次。 第十七条各相关审判庭庭长应在收到自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卷宗材料送审监庭核查。 第十八条司法统计部门每月对二审被维持、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不予核准死刑、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以及被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确认无质量问题的改判案件数据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统计表报院领导并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统计表检查有关审判庭是否对相关案件及时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检查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并上报院领导。 第十九条审监庭收到各审判庭的自查案件材料后,应由审监庭庭长于3 个工作日内指定合议庭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审监庭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由审监庭参照前述自查程序完成自查后,报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合议庭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审监庭对案件的核查采取合议制。 第二十二条审监庭被指定的审判人员及合议庭应自收到核查案件之日起的60日内完成该案件的核查及评议工作,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的核查部份连同案件材料报送庭长审核。 第二十三条核查人及其合议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应向庭长申请延长核查期限并在核查表中说明申请延长的原因、理由,经庭长在核查期限内核准后,报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查期限可延长30日。 第二十四条审监庭对发回重审案件、不予核准死刑案件、指令再审案件认为需要待案件重审后进行处理的,待案件重审结案后分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裁判结果与原审一致,没有上诉、抗诉或者上诉、抗诉后二审维持原裁判的,案件不再核查; (二)除第一种情形外,其他案件在最终裁判生效后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审监庭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及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的核查,根据下列情况提出意见: (一)对因提供新证据等不属于质量原因导致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查及不予核准死刑的,提出案件没有质量问题的意见; (二)认为确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不合法而导致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查及不予核准死刑的,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审监庭对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的核查,根据下列情况提出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建议交由相关审判庭对投诉人进行答复; (二)对没有原则错误,但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交由相关审判庭做好投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三)认为存在明显事实、证据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审监庭对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无质量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的改判案件,经审查认为确属改判不当的,应提出核查意见,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八条核查人及其合议庭在核查案件时发现原承办人或与案件审理相关的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线索,且案件来源并非由纪检监察交办的核查案,核查人及其合议庭应同时另行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发现可能违法违纪线索移送表》,连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及核查材料一并送给庭长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审监庭庭长应在收到《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及核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报送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院长审核,如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应一并报批。主管院长根据核查的结论,决定该案是否报送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条主管院长审核后,分别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或仅存在瑕疵问题,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处理意见通知书》,同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相关审判庭庭长、自查人、审监庭庭长及核查人; (二)认为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将核查案件退回审监庭作进一步的核查。审监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主管院长批退的核查案件的复核工作,复核期限的延长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认为案件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确定讨论时间的5个工作日内分别通知自查人和核查人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前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核查报告和情况说明,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审判委员会讨论质量监督案件时,自查人应到会进行说明。自查人确因正当理由无法到会说明情况的,相关审判庭的庭长可指定自查合议庭审判长或相关人员到会进行说明。 三、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 第三十二条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证据不足,影响裁判结果正确性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案件质量问题: (一)当事人放弃或部份放弃权利主张而导致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的; (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的; (三)刑事案件有新证据导致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或不予核准死刑的; (四)刑事死刑复核程序中,因被害人(或其家属)与被告人(或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导致改判或不予核准死刑的; (五)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修订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六)因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或指令审理的; (七)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对提交讨论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通过审查核查报告、情况说明及有关案件材料,听取自查人说明意见,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案件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的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决定或意见。 第三十五条审判委员会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或在该案核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线索,经纪检监察部门初核属实的,应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审判委员会同时讨论决定该案是否构成违法审判,并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自查人或该案件的责任人、相关合议庭和相关审判庭对审判委员会确定案件有质量问题的认定和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审判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申请复议表》并同时制作书面申请复议材料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给审判委员会委员复议审阅。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对申请复议人的申请进行复议,应通知申请复议人到会对其申请理由作进一步陈述。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自查人或该案件的责任人、相关合议庭和相关审判庭未在审判委员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的,视为放弃复议。 第三十九条因自查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审判委员会进行说明或放弃说明,案件被认定为有质量问题的,无权向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十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复议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复议意见和决定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处理意见通知书》并送原审判庭和审监庭等相关部门。如存在违法违纪审判情况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该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被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对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分别依照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或处理。 第四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没有质量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的,上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质量监督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质量监督案件结案后,审监庭核查人员应将案件文书材料整理装订后归档。质量监督案件的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四、统计和结果通报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政工人事等部门应当以各审判人员为统计对象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专门档案;各审判庭应当建立本庭审判人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档案。 第四十五条立案庭每季末填写《移送自查案件统计表》,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司法统计部门和审监庭。 第四十六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立案庭及各审判庭的统计,对各庭办案人员的办案数、被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数,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没有质量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的案件数,以及被投诉的案件数、被审判委员会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数等情况进行汇总,制作案件质量监督一览表。统计数据每半年向全院公布一次。 第四十七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将全院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监督一览表,连同案件质量监督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判委员会并送本院政工人事部门,供政工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干部参考。 第四十八条审判委员会、政工人事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和移送的有关数据和材料应指定专人、建立专门资料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五、附则 第五十条执行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操作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试行)》同时停止适用。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 2009年10月19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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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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