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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 (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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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 (共4篇)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 (共4篇) 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 (共4篇) 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经营单位烟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烟酒类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维护烟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三章 流通管理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 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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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销售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共4篇) 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 (共4篇) 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经营单位烟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烟酒类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维护烟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三章 流通管理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 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 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第十五条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第十六条酒类生产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第十七条酒类流通禁止下列行为:(一)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三)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的酒类;(四)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五)销售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六)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七)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八)法律、法 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产地、原料、酒精度。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酒类市场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第二十二条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接到举报等情况下,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三)确有必要时,可以对酒类抽样取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四)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五)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销售的酒类予以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措施。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登记表一式二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酒类生产、经营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实,依法作出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 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酒类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完)#2楼回目录酒类批发经营管理规章制度3篇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 | 2016-08-14 17:16前言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保证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10343 食 用酒精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酒类商品零售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4、经营条件4.1 经营资质4.1.1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4.1.2 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待其他证明4.2 经营场地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4.2.1 选址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4.2.2 销售场所4.2.2.1 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4.2.2.2 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 17110 规定的要求。4.2.2.3 与仓储设施分开。4.2.3 仓储设施4.2.3.1 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4.2.3.2 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4.2.3.3 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4.3 经营设备4.3.1 商品陈列设备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4.3.2 资 金结算设备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4.4 专业人员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5、经营管理要求5.1 采购管理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5.1.1 供应商的选择5.1.1.1 酒类零售经营者就保证所选择的酒类商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空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5.1.1.2 酒类零售经营者对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5.1.2 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执行gbl0344相关条文,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执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关条文,应有对酒类商品的质量进行初步鉴别的控制流程。5(1(3 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5(1(3(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5(1(3(2 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 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 等);——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等);——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索证索票”状况信息;——采购商品入库信息。5(2 销售管理5(2(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5(2(2 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5(2(3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5(2(4 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5(2(5 酒类商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5.3人员管理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5.4 广告管理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批发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者。2 规范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是 用于本标准。gb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3 食用酒精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gb/t17204 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oiv:1996)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酒类商品 alcohol commodities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其他含酒精音频和食用酒精。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3.2酒类商品批发 alcohol commodities wholesale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4 经营技术条件4.1经营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批发许可等其他证明。4.2 经营场地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保持经营场地的使用功能,不断改善经营场地环境,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4.2.1 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酒类商品特性要求。4.2.2 交易场所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有完善的、符合批发贸易所必需的照明和空气调节条件。4.2.2.2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信息公示、资金结算等活动的要求,具备相对独立 的功能空间,并有明显的标识。。4.2.3 仓储设施4.2.3.1应相对固定,与交易场所分离。4.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干燥、通风、地面平整、清洁。4.2.3.4应能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方面的储藏要求。4.3 经营设备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满足商品陈列、储运、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系统,并保持设备功能正常。4.3.1商品陈列设备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设备,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全面、安全的展示商品。4.3.2商品仓储设备应有相对固定的商品仓储设备,确保商品安全有效地储存、搬运和装卸。4.3.3资金结算设备应有完整的资金结算设备,包括支票打印和发票打印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的产品。4.3.4经营服务设施应具备满足自身使用和客户使用的通讯、货物运输等经营服务实施,保持经营服务条件功能正常,并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4.4 专业人员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5 经营管理技术要求5.1 采购管理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是合法的经营主体,采购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5.1.1供应商的选择5.1.1.1应选择具备合法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5.1.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货商。5.1.2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在采购商品时应实施质量控制,具备鉴别酒类质量的控制流程,执行gb2757、gb2758、gb10343、gb/t17204等相关条文,根据需要可与有资质的酒类商品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委托检验业务关系,执行gb10344相关条文,应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批次、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5.1.3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5.1.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帐,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5.1.3.2采购工程信息管理台帐应记录下述信息:——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索证索票”状况信息;——采购商品入库保管的相关信息。5.2批发销售管理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批发销售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所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与销售合同所标明的商品质量要求相符,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5.2.1客户的管理5.2.1.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 所选择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验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5.2.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下游客户。5.2.2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5.2.2.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商品与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在酒类批发过程中不得混入其他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5.2.2.2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向下游客户提供发货票和供货凭证,并注明酒类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产品批号。5.2.2.3酒类商品不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5.2.3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5.2.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向下游客户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帐,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5.2.3.2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帐应记录下列信息:——下游客户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销售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出货日期、到货期限等);——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索证”状况信息;——所供应商品在库保管的相关信息。5.3 人员管理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 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5.4 财务管理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要求。5.5广告管理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3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批发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l0343食用酒精gbl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 oiv:1996)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酒类商品alcohol commodities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其他含酒精饮品和食用酒精。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3(2酒类商品批发alcohol commodities wholesale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4经营技术条件4(1经营资质应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批发许可等其他证明。4(2经营场地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保持经营场地的使用功能,不断改善经营场地环境。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4(2(1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酒类商品特性要求。4(2(2交易场所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善的、符合批发贸易所必需的照明和空气调节条件。4(2。2(2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信息公示、资金结算等活动的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并有明显的标识。4(2(3仓储设施4(2(3(1应相对固定,与交易场所分离。4(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干燥、通风,地面平整、清洁。4(2(3(4应能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方面的储藏要求。4(3经营设备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满足商品陈列、储运、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系统,并保持设备功能正常。4(3(1商品陈列设备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设备,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全面、安全地展示商品。4(3(2商品仓储设备应有相对固定的商品仓储设备,确保商品安全有效地储存、搬运和装卸。4(3(3资金结算设备 应有完整的资金结算设备,包括支票打印和发票打印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的产品。4(3(4经营服务设施应具备满足自身使用和客户使用的通讯、货物运输等经营服务设施,保持经营服务设施功能正常,并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4(4专业人员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5经营管理技术要求5(1采购管理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是合法的经营主体,采购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5(1(1供应商的选择5(1(1(1应选择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5(1(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5(1(2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在采购商品时应实施质量控制,具备鉴别酒类质量的控制流程,执行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关条文,根据需要可与有资质的酒类商品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委托检验业务关系,执行gb10344相关条文,应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批次、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5(1(3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5(1(3(1酒 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5(1(3(2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索证索票”状况信息;--采购商品入库保管的相关信息。5(2批发销售管理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批发销售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所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与销售合同所标明的商品质量要求相符,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5(2(1客户的管理5(2(1(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验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5(2(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下游客户。5(2(2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5(2(2(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商品与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在酒类批发过程中不得混入其他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5(2(2(2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向下游客户提供发货票或供货凭证,并注明酒类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产品批号。5(2(2(3酒类商品不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5(2(3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5(2(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向下游客户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5(2(3(2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列信息:--下游客户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销售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出货日期、到货期限等);--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索证”状况信息;--所供应商品在库保管的相关信息。5(3人员管理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5(4财务管理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要求。5(5广告管理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 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 10343 食用酒精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类商品零售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4 经营条件4.1 经营资质4.1.1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4.1.2 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待其他证明4.2 经营场地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凭合同。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4.2.1 选址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4.2.2 销售场所4.2.2.1 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4.2.2.2 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 17110 规定的要求。4.2.2.3 与仓储设施分开。4.2.3 仓储设施4.2.3.1 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4.2.3.2 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4.2.3.3 应设于建筑 物内,地面平整 ,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4.3 经营设备4.3.1 商品陈列设备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4.3.2 资金结算设备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4.4 专业人员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5 经营管理要求5.1 采购管理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5.1.1 供应商的选择5.1.1.1 酒类零售经营者就保证所选择的酒类商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空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5.1.1.2 酒类零售经营者对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5.1.2 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执行gbl0344相关条文,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执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关条文,应有对酒类商品的质量进行初步鉴别的控制流程。5(1(3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5(1(3(1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 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5(1(3(2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 等);——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等);——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索证索票”状况信息;——采购商品入库信息。5(2销售管理5(2(1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5(2(2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5(2(3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5(2(4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5(2(5酒类商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5.3人员管理5.3.1 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5.3.2 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5.4 广告管理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3楼回目录酒类销售型公司管理制度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 | 2016-08-14 21:40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 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 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4楼回目录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 | 2016-08-14 14:13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酒类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五条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明细表;(五)生产技术文件和工艺流程图;(六)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六条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于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对于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七条酒类生产者应当执行《饮料酒标签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名、厂址、 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应当标明保质期。第八条联营企业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同一品牌的酒类,应当统一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并在酒类标签上注明真实产地的厂名、厂址。第九条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伪造酒类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四)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条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 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第十三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第十五条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第十六条 酒类生产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第十七条酒类流通禁止下列行为:(一)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三)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的酒类;(四)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五)销售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六)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七)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产地、原料、酒精度。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 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酒类市场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第二十二条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接到举报等情况下,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三)确有必要时,可以对酒类抽样取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四)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五)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销售的酒类予以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登记表一式二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妥善保 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四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酒类生产、经营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实,依法作出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酒类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完)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 站内搜索: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 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 销售贸易流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贸易业务运作的管理,规范贸易业务流程和资金运作流程,有效防范和管理贸易运作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贸易业务是指 钢材销售部管理制度第一条 总 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钢材销售管理,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确保企业高速、稳健的发展,根据集团 采购和销售管理制度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过程中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采购、验收、入库、付款、质量索赔和供应商认证等事项,确保公司物资采购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保证物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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