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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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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4-29 【生效日期】1991-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 (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分期分批解决上海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到本世纪末,上海市市区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目标是:人均居住面积3.5平方米及以下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

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4-29 【生效日期】1991-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 (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分期分批解决上海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根据《上海市住房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1697800847_1改革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到本世纪末,上海市市区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目标是:人均居住面积3.5平方米及以下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5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大多数得到解决。1991年至1993年,解决1990年末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及以下的居住特别困难(以下简称居住特困户)。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不论租住公房、自住私房、租住私房的居住困难户,均属解困对象。    第四条 第四条 解决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继续贯彻“职工住房困难由职工单位负责解决”的原则,职工和退休职工的住房困难,由职工和退休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条 第五条 解决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由户主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不是户主的年大结婚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六条 第六条 根据“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的原则,居住困难户应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分别通过购买平价房(按综合造价出售的住房)、优惠价房和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办法,取得住房的产权或使用权。    第七条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采取互相合作的形式,组建住宅合作社,共同筹资建房,解决住房困难。个人合作建房建设的住宅,免缴建筑税、营业税和人防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费。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于有建房资金、而无房源的单位,可购买由本系统或市、区房产开发部门提供的平价房,据此落实居住特困户所需的房源。    对于无建房资金、又无房源的单位(以下简称双困单位),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凡企事业单位除在本系统范围内调剂外,可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住房专项贷款,购买由市、区房产开发部门提供的平价房,据此落实居住特困户所需的房源。    第九条 第九条 市、区、县房产开发部门,每年必须向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提供上一年销售量10%的平价房房源,由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解困办)统一安排,专项用于解决居住特困户的住房问题。    第十条 第十条 解决居住特困户的房源要专房专用,遵照既定的工作程序,切实做好解困工作。各单位要贯彻执行《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无归属的社会居民的住房困难,由所在地的地区政府参照本办法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解决居住特困户的住房问题,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统一领导,市解困办负责实施,做好解困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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