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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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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
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对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 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 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 天府新论2009年第4期民事审判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以家事案件为视角 杨飞雪 [摘要]司法实务中,长期以来,我国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诉讼一直套用普通民事 诉讼的模式,漠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事实上,不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 家,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考虑,都设置了专门的诉讼原则和程序.针对我国立法的不 足,可以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使之成为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并 建立以"诉讼代言人",依职权审查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官依职 权进行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 [关键词]民事审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佳利益;司法干预 [中图分类号]13915.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2104---0633f2oI)9)o4—o81—o5 一 ,问题的提出 1,案例 案例一:抚养权纠纷.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生育双胞胎女儿,离婚时两个女儿两岁,按照原被告的约 定,双方各抚养一个女儿.小孩三岁时,被告因工作忙, 将自己抚养的小孩交与原告抚养,双胞胎女儿在一起生活 了两年时间.在小孩五岁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被 告抚养其中一个女儿的抚养权交由原告行使. 审理中,双方对于被告抚养女儿的抚养权是否交由原 告争执不下,并各自举示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案件处 理时,法院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父母双方 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双胞胎子女父母应该各抚养一个, 以显示公平;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 长的角度,双胞胎已经共同生活较长一段时间,且现在独 生子女所带来的问题已经显而易见,双胞胎子女在一起, 由原告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案例二:抚养权纠纷.原,被告离异后,婚生子女由 被告抚养.小孩两岁时,原告解除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后, 与被告协ig:ttt~],孩的抚养权交由原告.而原告没有任何比 被告更有利于子女抚养的条件,但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协议, 要求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意思表示. 2,问题 以上两例案件,均系笔者所在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 审判庭开展涉少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以后受理的案件.法官 在审理这两件案件时..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优先原则" 为指导原则,发现以这样的指导思想,导致审理方式,结 果与传统民事审判的方式和结果不一样.在案例一中,若 按照平等原则,父母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各抚养一个孩子 是公平的,按照传统民事审判,大多结果如此.但从未成 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思考,这样的结果是否是未成年子 女最佳利益的体现?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怎样进行判断?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 .案例二,父母就子女的抚养达 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成协议,但是,协议结果明显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是不利的, 法院是否也要支持?在这两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均系幼 儿,对其自身的利益没有感知能力,当父母已经陷入权益 争执中,谁来为诉讼主体之外的未成年子女主张权利? 通过这两例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 事案件审理中,如果按照普通民事审判方式进行审理,会 出现以下问题: (1)未成年人诉讼能力不足.鉴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 认知能力,他们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参与诉讼只能依赖法 [收稿日期]2008一l卜20 [作者简介】杨飞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主更 -研究方向:刑事 诉讼及未成年人司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重庆400038 8l 天府新论2009年第4期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定代理人进行,这样就可能出现本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自 身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尤其在离婚诉讼,探视权,抚养权, 监护权等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往往会被忽 视,或者被父母随意处置,他们的权利和意愿没有表达的 渠道,得不到应有的关注. (2)未成年人诉讼地位缺失.家事案件中,由于未成 年人大多没有诉讼地位,无法参与诉讼,法官听不到来自 于未成年子女的声音.以上述两例案件为例,涉案未成年 子女均在五岁以下,现有法律没有设置专门程序来帮助法 官全面了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尤其是家事案 件. (3)未成年人在诉讼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未成年人 在权益保障体系中处于最弱势的地位,由于立法和制度的 缺失,其在诉讼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4)怎样把握司法干预的程度.实践中笔者发现,如 果在涉少民事案件中,尤其在家事案件中,法官不依职权 进行干预,而完全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则极有可能损害 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为父母完全可能从自身利益考虑问 题,忽视子女的权益.但法官依职权进行司法干预,怎样 把握"度",值得思考. 二,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 我国现有立法仍然停留于"父母权利本位"之上, 1993<司法解释》第3条,第17条的规定仍有"父母本位" 的痕迹,也未要求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依据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在民事诉讼法上,也只对某些特 殊案件进行了规定,如在婚姻,家庭和收养等家事诉讼中, 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个别 条款.我国现行<婚姻法》从总体上看,亲子关系的确定, 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以及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义 务和权利,在婚姻法中均未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反映出我 国《婚姻法》重婚姻关系,轻亲子关系.由于在我国家庭 制度史上长期实行家长制,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至高无上, 虽然随着历史的发展,废除了旧家长制,强调对子女利益 的保护,但传统的漠视子女权益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司法实务中,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一直 套用普通民事诉讼的模式,即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 主,职权主义为辅"为原则,强调当事人举证和法官的消 极居中裁判.在这样的诉讼模式下,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 权益的诉讼仍然适用同样的程式和制度,理由在于:民事 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没有理由区别对待. 我国是1989年联合国Oh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之一, 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 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 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o01—2OL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 82 要(2OOl一2010)}规定,坚持儿童优先原则. 2007年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明确 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未成年人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 是指: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 展,国家和社会都要予以高度重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 国家和社会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2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 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确立了一种理念,即在所 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都应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 首要的考虑.民事诉讼领域,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 件,则应当体现该原则,如此一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已 不能适应该法所要求的在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三,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现状 自1959年联合国OL童权利宣言》最早提出"应以儿 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国际性指导原则以来,许多国 际公约都作出了倡导性规定.1990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 首脑会议通过的(Jh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中提 出,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 公约》也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 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均应以儿童的最大 利益为首要考虑.这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bestinterestsof thechi]a)为各国立法所接受.依据这一原则,许多国家的 民事诉讼中,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就家事案件均 作了特殊的规定. (一)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状况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为酌审子女 之最佳利益,得征询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意见或请 其进行访视,就相关事项为事实之调查,提出调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及 建议.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得命少年调查官进行调查.子 女已满7岁以上未成年人者,法院据监护及会面权问题进 行裁决前,应听取其意见.【31996年修改后的《台湾民法 典》第1055条规定,法院在为子女确定监护人时,应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综合斟酌各方面情状,参考社工人员之访 视报告,特别应注意下列事项:(1)子女之年龄,性别, 人数及健康情形;(2)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3) 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 况;(4)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5)父母子女 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感情状况. 一 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监护权利义务的行 使或负担由何人行使,均会要求县,市政府社会局指派社 工人员,前去访视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参考其访视报告来 确定何人对未成年子女有利.【4 (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立法 1,英国 英国1989年《儿童法》(ChildrenAct1989)明确提出了 天府新论2009年第4期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三个儿童保护原则:"儿童福利原则","非干涉家务事原 则"和"非迟延原则""儿童福利原则"要求法院在决定 任何有关儿童的问题时,都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5此 外,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还实行福利 报告制度.1989年(JC童法》第7条第1款规定,无论什 么情况下,法院在依该法考虑儿童问题时,首先要准备 "福利报告".通常该报告由"司法福利员"准备,其可以 是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是"监护官".福利报告作为法院了 解因年幼而不能向法院表达意愿和感受的儿童的福利的渠 道,其作用甚为重要,尽管法院没有义务必须遵守福利报 告中的提议.【6 2,美国 现在美国联邦法及各州法律中均规定"子女最佳利益" 是确定离婚后监护权归属,处理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最 重要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例如,法院确定探视权的首要考虑是实现子 女的最大利益,将子女置于探视权主体的首要地位.法律 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有权与父母保持往来.n《统 一 结婚离婚法》第402条对"子女的最大利益"的定义及 内容进行了界定.在监护权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律师(作 为诉讼中的诉讼监护人)代理子女出席听证会,这种方式 有利于子女并被《统一结婚离婚法》在第310条中所提倡. 3,澳大利亚 2001年7月1日实施新的澳大利亚(JC童法》,重申了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规定在法院诉讼中,14周岁至18周 岁的儿童就本人的照料,抚养,监护及与父母接触等相关 事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庭等,从而增强儿童的法律地 位,增加离婚时儿童的权利和父母的责任.【l澳大利亚离婚 法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子女最大利益或子女福 利是其应当首要考虑的因素,法院可主动或经有关儿童福 利组织,其他相关人员的申请,为该儿童设立子女代表人, 以保障该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大陆法系 按照大陆法系的习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称为 "人事诉讼".人事诉讼的案件主要有婚姻关系的案件,收 养关系的案件,亲子关系的案件等.按照大陆法系民事诉 讼理论,人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原则.普 通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其民 事诉讼在体制上的特征是当事人主导;而在人事诉讼中则 不再适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根据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建立的自认制度也不能适用于人 事诉讼.【 1,法国 在法国,《法国民法典》第287条第1款规定:"亲权由 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或者法官认 为所达成的协议违背子女利益时,法官得指定由子女在其 惯常居住处的父或母单方行使亲权. 2,德国 《德国民法典》在1997年12月16日修改时增加的第 1697a条明确地规定,法官在处理父母照顾权,交往权以及 看护等实务方面,"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和各种可能性,以及 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做出最有利于子女的利益的裁 判."此外,关于"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对子女幸福危 譬,"父母照顾权"的剥夺,子女"交往权"以及"日常 事务决定权"的限制等规定,都体现了优先考虑子女最大 利益原则.[Io】 (四)国外立法现状的评析 国外立法,司法的共性在于:(1)将"未成年人最大 利益优先原则"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2)对涉及未成 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设置特别程序,其目的在于促使法官 全面,客观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能够了解到来自 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考虑的诉求,以实现未成年人最大 利益.(3)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该意见可以是未成年人 本人的.也可以是相关维权机构为其代言的,但均从未成 年人自身的利益考虑,而非其父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利益考虑.(4)凡涉及儿童权益的诉讼,均有社会维权机 构的参与.(5)法官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在涉及未成 年人利益的案件中,5芒母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协议不能 对抗法官的自由裁量;对社会维权机构的意见,法官也可 以不予采纳.(6)适度司法干预.这类案件审理中,无论 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官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均不同 程度地依职权进行了干预. 四,民事审判程序中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 建议及对策 (一)诉讼中,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并使之成为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1,确立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基本原则的确立,决定了审判方式改革的着眼点和出 发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遵循"教育挽救为主,惩罚 为辅"的基本原则,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 于诉讼的始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育式审判".涉及未 成年人权益民事诉讼,则应当以维权为基点,形成独具特 色的"维权式审判".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是父母和法院首要考虑因素"符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以这样的原则为指导, 就会在程序设置上,从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进行, 从而形成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审判方式.该 原则的确立,也说明未成年人案件由专门机构办理的必要 性,证明了其价值所在. 2,"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基本内容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基本含义在司法审判中 的体现为:在诉讼活动中,凡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元 83 天府新论2009年第4期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角度优先予以考虑.. 鉴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界定比较模糊, 需要进行具体的细化.国外凡立法中确定了"儿童最大利 益原则",均详细规定了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应 当考虑的因素,从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以期最大限度 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尤其在家事案件中,具体细则的规 定显得尤为重要. 借鉴国外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以家事案件为 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1)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在抚 养权案件,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应当 征求10岁以上子女的意见.但这毕竟是十多年前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内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认知 能力也在不断发展和加强.笔者所在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 就将征求子女的年龄限定为7岁,理由为学龄儿童一般具 备对父母亲情的认知能力,能够做出符合其年龄的表达. (2)父母的意愿,以及证明其具备对未成年子女的最 优条件. (3)子女的年龄,性别,就学,受教育以及健康情况. (4)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状况. (5)父母的一贯表现,品行,有无刑事污点,吸毒, 酗酒,不良行为和不诚信的行为. (6)父母的工作,收入状况,文化程度. (7)子女生活环境的变化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包括 父或母,其他与之共同生活的人. (8)法院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增设庭前,诉前告知程序 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抚养 费等与未成年人发展,生存,参与有直接关系的案件,在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以及法院受理以后,应设置告知程 序.该告知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或者相关人员宣传一种理念: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 件,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 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过这样的方式,体现诉讼对 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向当事人示明:在案 件处理上,法院将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 (三)建立法官依职权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 司法干预最主要的是体现在确立"法官职权主义为主, 当事人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未成年人在民事审判格局 中处于弱势,在权利保障体系当中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群 体.以家事案件为例,未成年子女在家事案件中,除了追 索抚养费案件外,其他抚养权,探视权,监护权,离婚案 件中,未成年子女均不是当事人,没有主体资格,没有诉 讼地位.然而,这类案件的实体处理又涉及到其切身利益, 并与其健康成长密切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感 84 到听不到来自未成年子女的"声音",而只有父母的意见. 父母在诉讼中更多地是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也会主观地 认为他们的请求就是对子女有利.未成年子女鉴于年龄和 认知能力的限制,不一定知道父母的意见,更不用说为保 护自己的权利而发表意见了.因此,在这样的诉讼中.未 成年子女的权益容易被忽视.国家应当通过立法,确立一 种适度干预的理念,使社会树立这样一种认识:未成年人 的权利保护不再是一种"家庭内部事务".诉讼中,十分有 必要建立"法官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适度 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 1,设立"诉讼代言人"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借鉴澳大利亚离婚法的相 关规定,可以在诉讼中为其设立"诉讼代言人",赋予未成 年子女一定的诉讼地位,使其参与到诉讼中来. (1)未成年子女的诉讼地位 未成年子女的诉讼地位应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代言人"的作用在于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考虑,向 法庭提出代表未成年人的要求,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代言人在诉讼中不受父母有关意愿的影响,法律地位独立 于子女的父母. (2)"诉讼代言人"的主体 担任"诉讼代言人"应当基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并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考虑向法庭提出建议,因此, 主体应当是具有维权的职能,且熟悉未成年人的生理,心 理特点,能够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流的人员. 按照现有的诉讼格局,"诉讼代言人"由谁担任需要进 行认真思考.笔者认为,应当在儿童权益维护机构当中进 行选择,通过与法院进行工作对接的方式,让社会维权人 士参与到诉讼中来.在我国社会群团组织中,妇联和共青 团比较合适.妇联下设儿童维权部门,又长期从事妇女儿 童的维权工作,在儿童维权领域专业优势较强,工作具有 较强的能动性和积极性,适合对诉讼中为十四岁以下的儿 童代言.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在共青团,共青团关注青 少年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领域也相对具有专业性,由于工 作的缘故,对青少年生理,心理的需求,青少年的特点非 常了解,容易接近青少年,也知道该怎样与青少年进行交 流,因此,适合为诉讼中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 人代言. (3)诉讼代言的方式 代言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庭参与诉讼,一种是以 报告的形式提交代言书面意见.妇联或者团委在接到法院 的申请以后,依靠其基层组织,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代其做出意愿的表 达,当然还必须与未成年子女进行必要的接触和交流.由 于缺乏法律的支撑,目前诉讼代言人出庭及其诉讼地位的 确立还有困难,但是,提交代言书面报告的方式在现有法 天府新论2009年第4期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律框架下就比较好操作. 笔者所在法院就在案例一当中进行了成功试点,即由 妇联采用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法院书面意见的代言方法.具 体程序设置,就是在庭审后,宣判以前,由法院向妇联提 出申请,要求妇联能够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 向法院提交咨询意见.征得妇联同意以后,将涉及未成年 子女的材料,证据尽量提交给妇联,妇联维权人士在综合 进行分析以后,提出具体的建议供法院参考.目前从试点 来看,《报告》中虽然有具体的建议,但还停留在仅供法院 参考的地位,没有上升为证据,但足以对判决产生影响. (4)"诉讼代言人"制度适用的范围 "诉讼代盲人"制度适合在有争议且需要进行判决的案 件中适用,以弥补法官审查能力有限的缺陷,同时,这样 产生的结果可以使判决结果得到社会的认同,体现较佳的 社会效果.什么样的成长环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没有固 定的标准,难以有非常清晰的界定.社会群团组织在儿童 权益维护这个领域的专业性是其他机构所不能替代的,从 这个意义上讲,他们比法官更专业.妇联和共青团所具有 的专业性能够帮助法官解决这个难题,由他们进行代言是 比较理想的选择. 但"诉讼代言人"制度的推行,需要立法支撑. (5)代言的主要内容 诉讼代言人在法庭上表述的内容,或者维权机构所提 供的书面报告的内容,均应当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 则的要求,具体而言,就是文章前面所提到的"子女最大 利益原则"在诉讼中所考虑因素的第(1)一(7)项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官应当对其进行引导. 2,强化征求子女意见的法定程序 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来成年子女随父或 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于司法解 释只限于"发生争议的",对于达成协议的,没有将征求子 女意见作为法定程序.为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知悉权, ,探视权纠 有必要将征求子女意见拓展至抚养权,监护权 纷案件,且无论判决或调解达成协议,均应作为法定程序. 3,依职权审查调解协议 依职权审查协议适用于调解的案件.父母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已经就子女的抚养,探视,监护,收养,抚育费 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法官予以确认时,法官除了依 职权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利益以外,还应当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 女健康成长.如果协议的结果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法 官应当依职权做出恰当的判决.即在涉少家事案件中,当 事人的协商一致不能对抗法官的自由裁量.当然,在法官 依职权进行判决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以未成年子女最大 利益考虑其需求,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案例二显示的 就是这类问题,如果不做适度的干预,未成年子女所拥有 的成长环境是非常糟糕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笔者认为, 该案例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依职权以判决的方 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强化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 弱化了人民法院的职权干预,但这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 权益保护不利,因此,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应加 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按照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要求双方当事人举证.当事人举证不力时,法官均应当依 职权进行调查,而不:能完全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当 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参考文献】 [1]王丽萍.亲子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272. (2]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7.10—11. [3)姜世波论躁视权舱强扶行[Jj.山东理工大学,2..j,(j):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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