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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考试关于规范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认证考试关于规范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规范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211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维护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和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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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考试关于规范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规范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211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维护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和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问题 企业关闭破产后,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伤残津贴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经确认需住院治疗或患职业病需康复治疗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异地就医(含陪同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费用由工伤人员管理单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条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审核后,直接将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垫付给工伤人员管理单位,并由工 伤人员管理单位发放给相关人员。年终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结算,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工伤保险专户所垫资金。 二、关于5-6级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待遇问题 企业关闭破产后,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比照《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5〕23号)和《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对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8〕63号)的规定执行,费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关于企业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有关待遇问题 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前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关闭破产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生活 护理 卵巢癌的护理查房优质护理服务内容doc优质护理服务内容肺癌的护理常规消毒供应室优质护理 费,下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政策性关闭破产时又没有预留上述工伤待遇费用的离退休人员,本《通知》下发之前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2008年度职业病人年实际人均支出数的1.3倍计算做好测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一次性拨付10年费用给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发放其工伤保险待遇;本《通知》下发之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按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当年实际支付的人均费用的1.3倍计算做好测算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一次性拨付10年费用给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发放其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以离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时的上一年度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 四、关于企业关闭破产后工伤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 企业关闭破产后1-6级工伤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比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一)项有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工伤人员管理单位每年5月31日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区相关医疗保险费用标准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将所需费用一次性拨付给当地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上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由工伤人员个人承担。 企业关闭破产后5-6级工伤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继续参保缴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核汇总单位应缴费用后,按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个人缴费部分由工伤人员个人承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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