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敖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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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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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田XX,男,现年47岁,XX族,XX市XX县人,住本县XX乡XXX村2组,粮农
申请人:田XX,男,现年42岁,XX族,XX市XX县人,住本县XX乡XX村2组,粮农
申请人:田XX,男,现年40岁,XX族,XX市XX县人,住本县XX乡XX村2组,粮农
被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地址:XX县XX乡
法定代表人:吴XX 职务:该乡乡长
第三人:田XX,男,78岁,XX族,XX市XX县人,住本县XX乡XX村2组。
请求事项:
请求XX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X行处(2010)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X行处(2010)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
1、本案真实事实:
1983年落实林权时,本组(原XX村3组)林地是由当时的组长田XX主持,以全组每户村民拈阄通过的方式落实,争议地“大土”由田XX拈得(冉XX之夫)。中坝“杉林坡”的林地由田XX(即申请人之父,已故)拈得。拈阄后因田XX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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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在田XX拈得的“大土”(东至红星老路,西至田XX、田XX耕地,北至许XX土坎,南至许XX土角堰沟、花石老路)林地内,所以田XX与田XX商量林地互换,达成一致意见后各自将互换后之林地填上《林权证》,管理至今。2009年,申请人在其“大土”林地内开荒与第三人产生林地使用权争议。争议产生后,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30日,作出的X行处(2010)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将本案争议地“大土”东至红星老路延至许XX土坎,西至田XX、田XX耕地,南至许XX土角,北至堰沟,面积约3亩的林地按以耕带荒的理由处理归由第三人管理、使用。
2、X行处(2010)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与本案事实不符,表现在:
首先,争议之地“大土”一直以来是属荒山,在两个责任(土地、林地)落实时,争议之地是以林地落实给田XX(冉XX之夫,已故),后田XX与田XX互换,而被申请人以荒随地走的理由,将争议地处理归第三人管理、使用,此乃事实不清之一。
其次,在两个责任落实时,申请人所在的组,根本没有以耕带荒的说法,而只是针对耕地旁边的一小片边角荒坡或者土中间的小块荒地,按以土带荒论。而本案争议的“大土”一地,实际面积达七亩左右(也远大于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书中所说的三亩),远远大于第三人在该地的土地面积了,且还与田XX的土毗邻,如果第三人可以以耕带荒的话,那田XX也可以说是他家
的了,此乃事实不清之二。
再者,申请人之长兄田XX曾于2005年9月将位于申请人“大土”林地中靠近公路的一小块林地转让给许XX作宅基地用,这也说明“大土”林地是属申请人一家无误。上述事实都说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完全背离了事实真相的,处理决定完全与事实不符,此乃事实不清之三。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理决定的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处理决定时,所收集的证据中既没有法定书面证据,也没有证人证言证明争议地属第三人之林地,也没有荒随地走的证据。而申请人之代理人收集的证据熟悉争议地情况的原组长田XX,在证词里也说明了第三人在该地只有耕地没有林地,且申请人之父也有与田XX(冉XX之夫)互换林地的事实;本组村民冉XX的证词也证明了她家与申请人之父交换“大土”林地的事实。而X行处(2010)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中所列许XX、李XX、陈XX等证人证词,因与申请人及第三人不属同一村民小组,根本不可能知晓该争议一地的落实及权属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被申请人却不理会熟悉情况的本组原组长田XX、同组村民冉XX的证词,却偏信第三人的所谓以耕带荒的一面之词,将“大土”林地处理归第三人管理、使用,显属证据不足。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不合法:
第一、被申请人漏立了本案当事人。申请人母亲以及申请人
之长兄田XX理应属于本案利害关系人,而被申请人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却只字未提,这显属漏列当事人,势必损害其二人的权益。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面送达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各个当事人。而被申请人在作出前述处理决定时,仅送达了本案申请人田XX一人,这是不合法定程序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行处(2010)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行处(2010)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田XX
田XX
田XX
二O一O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