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对侦查监督工作的
影响及对策
摘 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检察机关办案的重要依据和标准,随着《刑事诉讼法》较大范围的修改,规则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涉及侦查监督业务的法律条文众多,主要集中在细化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办案程序,增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等方面。为应对规则的修改,侦查监督业务干警应分别从以上方面进行学习和转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涉及众多条文,对于侦查监督业务来讲,机遇与挑战并存,这不仅需要侦查监督干警加强学习修改的内容,把变化的内容理解、消化并应用到日常的侦监业务中,还需要侦监干警在工作中转变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积极的适应并习惯这些变化,将这些新规则内化到我们日常的侦监工作中。也从一个更高的层面,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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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监干警既要从业务上跟随法律的发展变化,也要从法律思维和理念上跟随法制理念的发展趋势。
一、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侦查监督业务工作的挑战
一是把保障人权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通则部分第一、二条分别加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与新刑诉法相辅相承。规则中新加入的一些内容和修改的部分,很多都是以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为依托,这不仅凸显
出新刑诉法中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也体现出我国对人权保障的决心。这也是侦监业务干警开展工作需要明确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是更加注重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通则的第一条加入了明确的纲领性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在具体的程序方面,规则中不仅细化了逮捕的条件,侦查监督的具体行为和内容,而且也明确了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办案程序。如批准逮捕的具体操作与具体条件的适用,立案监督的具体操作规程,对变更强制措施必要性的审查程序和内容,增加了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三是凸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可以说,《新刑诉法》是律师辩护权利得到保障的重要依据,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则是律师辩护权利得到落实的重要一环。规则中较为明确的规定了辩护人在侦查、审查批捕过程中提出法律意见,申请调取证据,申诉或者控告等权利,以及运用这些权利的具体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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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从而提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运用的可操作性,也给侦监业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四是明确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
规则中就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调查核实的方法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非法证据排除在规则中属强制性排除,并严格规定了证据一旦被冠以非法性即承担不具有证明力的法律后果。也进一步从法律制度上遏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和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一制度对审查批捕工作中的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提出了新
的挑战和要求。
二、为应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变化带来的挑战,侦查监督部门应把握机遇积极应对,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化在侦查监督的具体工作中
这就要求侦监干警在办理立案监督、审查批捕、侦查活动监督等案件时要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当成工作的重点,在阅卷和讯问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充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破除先入为主思想,在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合法、准确的做出相应的法律决定,真正的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要求。
第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监督业务工作
这就要求侦监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把侦查监督各项工作的法定程序了然于胸、熟练于心,严格依照《规则》中的具体规定开展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工作,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在审查逮捕方面,应按照规则中细化、区分审查逮捕的三种类型(一般逮捕、径行逮捕和违反强制措施的转捕)的具体条件要求加以审查,严格比照细化后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五种情形,使审查逮捕的法律标准更为明确,也增强了程序的可操作性。侦查监督方面,应严格强制措施变更过程中的必要性审查,加强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既保证诉讼程序的同时,也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控制和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第三、积极保障和配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
这就要求侦监干警在工作中,尤其是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
首先要在办案心理上接收并重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相应的权利;其次要积极的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调取证据、申诉或者控告等权利,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且把辩护律师意见当成办案的重要参考;再者侦监业务部门干警应以辩护律师参与侦查活动为契机,在与其交流的同时丰富案件的证据,更为客观、公正的做出案件决定。
第四、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侦查阶段的合法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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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2010年五部委下发的两个证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又设置了一整套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定,从法律上真正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这就要求侦监干警在办理案件与侦查监督活动中,严格执行《规则》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条款,严格的审查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合法性,积极的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在发现证据非法性时,应严格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的依据,对侦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保障侦查阶段活动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孙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