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举报
开通vip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建设、高效能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 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 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时,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公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 管理职责, ,一,市容和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担路灯照明的维修和养护责任。 ,二,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三,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 其附属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志、标线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六,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七,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 ,二,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关经费, ,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其管理的区域承担全面城市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按照分工落实养护、维护责任,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接受委托, 对辖区内城市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居委会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的内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团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 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管线的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依法经批准可以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有保持其门前责任区域干净整洁、冬季清雪铲冰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等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城市雕塑、时钟等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四,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新建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 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密闭运输、无撒漏。其中,生活废弃物每日应收运2次,重点繁华地区每日收运4次以上。市内建筑垃圾、清运土方100%达到密闭清运,主要干道不得通行大货车及清运土方车。 ,三,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 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行道树树穴符合要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无病虫害。 ,二,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三,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夜景灯光及路灯照明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实现路通灯亮。 ,二,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三,各类照明设施应无乱涂画、无乱张贴,确保设施 整洁美观。 ,四,夜景灯光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及时修复受损害的设施。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五,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号设施设置符合标准,保持完好,外观清洁。 ,二,车辆、行人各行其道,交通事故处理及时,交通安全有序,通行顺畅。交通少堵塞,无乱闯红灯、乱跨隔离设施。无违规鸣笛。 ,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 有序。 ,四,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利用,运行正常。 ,二,社区路面平整、侧石完整、排水通畅,车辆停放有序。居民区内无乱设摊点、无违法占路,无暴露垃圾,无污水外溢,无私搭乱盖。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三,丧葬祭奠文明节俭,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不得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迷信用品。 ,四,国家和本市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的 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安全驾驶,文明服务,运营线路和运营时间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严禁争道抢行、拒载倒客、乱停乱靠、超标收费、由车辆向外吐痰或者倾倒垃圾。 ,二,客运车辆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设施齐全清洁,标识统一规范。严禁无证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三,客运站设施齐全,标识规范,站区整洁,调派合理。严禁无序停靠、私自揽客、违规收费。 ,四,国家和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的管理应 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标识清晰,环境容貌清洁舒适,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设施齐全,管理良好,多种交通方式衔接顺畅。 ,三,国家和本市对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路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三,桥梁通行安全,设施完好,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保持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附属设施保持齐全良好和整洁。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及时通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水位合格。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 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 ,二,河道水面无垃圾,水体清洁、无漂浮物,护坡完整整洁,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工地环境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干净整洁,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出入有冲洗,无撒漏。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市级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职能部门提供相关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信息。 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按划定网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进行巡查,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核 查,其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水务、市政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市相关管理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实行双向考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专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抄报市委组织部门和监察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与各区县、各部门的城市管理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同档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该单位应当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养护和维护责任单位、 责任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养护、维护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养护、维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便于公民进行举报监督。接到举报后,各相关主管部门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7日内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和行为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履行城市管理相关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要求。 第三十九条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执法机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一经发现,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约见谈话,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监督责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十一条 负有维修、养护责任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维修、养护责任的,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处便溺或者乱倒粪便。禁止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即时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严禁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各类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罚款,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严禁违法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 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应当符合市容管理要求,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严禁未经许可通过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尺寸。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严禁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等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七条 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 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护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迷信用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犬类登记证。 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五十条 严禁违法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挖掘施工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严禁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严禁未经批准改变 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履行责任区域保洁、冬季清雪铲冰责任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直至通报批评。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县市容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四条 严禁擅自设置架空管线或者不按照要求对经批准设置的架空管线采取隐蔽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并由市容和园林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其费用由架空管线权属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 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建设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建设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阻碍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发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2008〕第2号,同时废止。
本文档为【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19662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1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8-02-19
浏览量: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