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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与印度尼西亚石油产品分成合同财税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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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与印度尼西亚石油产品分成合同财税条款对比苏丹与印度尼西亚石油产品分成合同财税条款对比 苏丹与印度尼西亚石油产品分成合同财税条款对比 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合同是指资源国政府(或以国家石油公司为代表)与外国石油公司为合作开采本国油气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在内的一种国际合作合同。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合同模式有租让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PSA)、技术服务合同(Service)和回购合同(BuyBack)等,其中产品分成合同是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模式。 不管何种石油合同,财税制度是核心内容,财税制度的设立,是承包商(Contractor)与资源国...

苏丹与印度尼西亚石油产品分成合同财税条款对比
苏丹与印度尼西亚石油产品分成合同财税条款对比 苏丹与印度尼西亚石油产品分成合同财税条款对比 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合同是指资源国政府(或以国家石油公司为代表)与外国石油公司为合作开采本国油气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在内的一种国际合作合同。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合同模式有租让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PSA)、技术服务合同(Service)和回购合同(BuyBack)等,其中产品分成合同是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模式。 不管何种石油合同,财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核心内容,财税制度的设立,是承包商(Contractor)与资源国政府(Government)分配石油产品、获得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的关键,也是对油气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尽管各国的产品分成合同财税制度大同小异,但是具体财税条款也不尽相同,这必然影响承包商的投资效果。深入研究不同国家产品分成合同中的财税条款,对从事国际油气勘探开发人员将具有指导意义。 印尼创立了产品分成合同模式,后被很多国家采用至今,印尼产品分成合同经历了多次变化,形成了目前独具特色的合同条款。目前,中石油和中海油两大石油公司都在印尼有合作生产区块。非洲地区油气资源丰富,是当前全球油气储量和产量净增长的主要地区。苏丹作为北非最大国家,石油勘探活动始于1975年,随着80年代初期油田发现以及90年代后期大规模油田建设和开发,吸引了加拿大、马来西亚、印度和中国石油公司的投资。苏丹石油国际合作模式以产品分成合同为主,由于是新兴的油气资源国,石油工业基础薄弱,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其产品分成合同财税条款有较多的优惠之处。 本文选择苏丹与印度尼西亚这两个国家的产品分成合同做简要介绍,并以此建立经济评价模型,从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及投资回收期几个方面进行对比,试图阐明同类型合同中不同财税条款揭示的经济含义。 一、苏丹产品分成合同财税条款介绍 苏丹石油产品分成合同是典型的两段式合同,合同条款简单明了的规定了承包商的成本回收和利润分成,为了吸引投资者,合同中规定与石油勘探开发建设有关的活动免除所有税种,具体财税条款见下表1。 二、印度尼西亚产品分成合同财税条款介绍 印尼产品分成合同几经变化,形成了目前独具特色的合同模式和财税条款制度。印尼产品分成合同从结构上来看,分为四部分,即头份油、成本油、利润油及国内市场义务油。(表2所示) 三、两国产品分成合同财税条款比较 苏丹产品分成合同与印尼产品分成合同在成本油回收上限、利润油分配、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方面有较大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一)成本油回收上限的确定 苏丹产品分成合同中承包商成本油回收上限以一个固定的百分比例确定,通常勘探区块的成本回收比例为总收入的45%,开发区块的成本回收比例为40%。而印尼产品分成合同中成本油回收上限为扣除头份油后的收入部分,为80%或85%,较苏丹的成本油回收上限高。 (二)利润油分成比例的确定 苏丹产品分成合同中利润油由承包商与政府按产量滑动比例分配,比例随区块产量的变化而变化。而印尼产品分成合同中的利润油按照固定的分成比例在承包商与政府之间分配,在税率为48%的情况下,政府分成比例为71.15%,承包商分成比例为28.85%,这一比例同时也用于头份油、利润油及国内市场义务油量的计算。 (三)投资的折旧摊销方式 苏丹产品分成合同中规定勘探、开发活动有关的直接和间接支出都视为资本化 投资,并按4年直线方法进行折旧,资本化投资的折旧与操作费作为成本油回收的基础; 印尼产品分成合同中规定资本投资折旧方式为余额递减法,折旧比例为25%。 (四)其他区别 印尼产品分成合同中还包括一些特殊规定,主要表现为:一是头份油(FirstTrenchOil)条款,一般头份油的比例为总收入的15%或20%,头份油在政府与承包商之间按照利润油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国内市场义务油,有些资源国政府对由合同区域生产的油气有国内要求。这种要求叫做国内供应要求或国内市场义务。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承包商就得将其分得的税前利润油中的一部分,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资源国。印尼产品分成合同中就有国内市场义务油条款,承包商在油田投入生产5年后向政府缴纳国内市场义务油(DomesticMarketObligation),国内市场义务油量为总提油量的25%乘以承包商分成比,油价为结算油价的10%,15%或25%。 三是投资鼓励:为了鼓励新发现油田、前第三系油田及提高采收率项目,承包商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即在成本回收的基础上,直接用于油气田开发生产设施的17%作为额外部分,计入成本回收中,投资鼓励为一年,但应交所得税。 四、实例分析 以下利用实际案例,分别运用两个财税条款建立评价模型,并对经济效益情况做一比较。 A油田累计采出1亿桶,建设期2年,第三年开始生产,累计投资3亿美元,单位生产操作费5美元/桶,签字费或定金5百万美元。 评价参数选取:油价20美元,折现率12%。 评价结果如下: (一)苏丹合同模式评价结果 承包商总收入为1088642×103美元,净现值为25343×103美元,内部收益率为14.8%,投资回收期为7.7年。 (二)印尼合同模式评价结果 承包商总收入为1146298×103美元,净现值为8573×103美元,内部收益率为12.8%,投资回收期为7.9年。 (三)评价结果分析 从上述各项评价结果来看,在苏丹产品分成合同的财税条款下,从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各项经济效果好于印尼产品分成合同,主要原因为印尼产品分成合同中的所得税条款使承包商的税后净现金流减少,从而其他的经济效果指标变差。 (四)结论 从以上评价结果可以看出,在资源量、油价、投资及操作费输入参数相同的情况下,由于财税条款的影响,苏丹产品分成合同模式对承包商要更为优惠。 然而,随着国际石油合作经验的增加,在当前高油价和油气资源国有化的背景下,苏丹产品分成合同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在近来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初见端倪。在国际油气合作项目中,所有投资者都追求利益最大化和降低投资风险。深入了解合同模式中影响承包商投资效果的财税条款,对于我们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得到最大的商业利润,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作者单位:中海油研究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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