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管理、借阅、销毁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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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档案的保管
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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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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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具体规定有:
(一)财务会计部门在将会计档案移交单位档案部门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开列清册,填写交接清单;
2、在帐簿使用日期栏填写移交日期;
3、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1、会计档案室应选择在干燥防水的地方,并远离易燃品堆
放地,周围应备有防火器材;
2、要注意防尘、防鼠;
3、室内应经常用消毒药剂喷洒,保持清洁卫生以防虫蛀;
4、要保持档案室通风透光,防止潮湿,并有适当空间,以
利于查阅;
5、设置归档、档案目录、档案借阅登记簿,严防毁坏损失
和泄密。
二、会计档案的借阅
(一)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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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三)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四)借出的会计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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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期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四)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核对清楚,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人员监督销毁。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2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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