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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ppt人身保险合同ppt 篇一:论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之规范 内容提要 本文就人身保险实务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公平问题作出法律思考,认为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代理人的承诺应为保险人的承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条件和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人作出承诺应有时间限制。规范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应从立法、司法、保险实务等多方面入手,并与国际接轨,这样才有利于新兴的人身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人身保险 合同 效力 规范 一、人身保险的意义 人身保险的创立,可以追溯到18世纪。巴比伦的士兵出外打仗,兵凶战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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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ppt 篇一:论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之规范 内容提要 本文就人身保险实务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公平问题作出法律思考,认为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代理人的承诺应为保险人的承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条件和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人作出承诺应有时间限制。规范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应从立法、司法、保险实务等多方面入手,并与国际接轨,这样才有利于新兴的人身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人身保险 合同 效力 规范 一、人身保险的意义 人身保险的创立,可以追溯到18世纪。巴比伦的士兵出外打仗,兵凶战危,大家都不知道能否活着回来,所以出征前,每人都放下一些金钱,组成一个基金,那些不幸战死沙场的家属便可在这个赔偿基金中得到保障。时至今日,人身保险早已扩及社会各类人员。参加保险,能使人们在遭遇疾病或意外伤害时获得一定的赔偿,做到损失承担社会化,从 1 而免除个人的后顾之忧。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价值和意外风险的防范,保险意识大为增强,人身保险制度也日趋完善,已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保障。 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业是国际保险业以至金融业的资产巨子。但在国际寿险业蓬勃发展时期,中国还在计划经济禁锢之中。到1982年,我国才恢复人寿保险业务。1992年,美国友邦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我国第一家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公司也正式成立。1993年,美国友邦首度将个人寿险营销引入上海市场,1994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和上海拉开了民族寿险个人营销的序幕。因此,直到1994年,我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人寿保险业。经过短短两年多的市场挖掘,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呈现高速发展的势头,与此同时,寿险市场的规范,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人身保险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思考 人身保险的基本形式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人身保险的普遍推广和运用,保险人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和每一个投保人逐一协商合同内容,因而各国的保险合同基本上都是一种定式合同,即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供相对人选择,相对人只有接受与否的权利,而无增删修改的自由。实践中,有的 2 保险人往往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目标而忽视相对人的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规范和不公平的现象,打击了投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兴的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是,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人正式承保或签发保险单之前,被保险人出了险,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付保险金额的责任,去年下半年发生在深圳的一起人身保险案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投保人购买某保险公司20万人寿保险及20万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交付部分保险费及体检合格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幸遇害身亡,保险人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该案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表面上看,保险合同的确未成立。因《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问题是:第一,保险合同究竟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未有其他任何要求。我国过去多数保险法著作中都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方可成立,其依据是1982年施行的《经济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 3 采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但1993年修改的《经济合同法》已将该条修改为:“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可见,保险法第12条与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其意义在于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即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无论是否签发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如果一定要求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后合同才能成立,那么在双方就保险与保险条款达成一致后,而签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二,保险合同既为非要式合同,那么保险代理人之承诺表示是否为保险人之承诺,依民法代理之规定,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之活动,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保险法第124条也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现在某保险公司一味强调投保人死亡在前,保险人承保在后,完全否认了代理人的承诺效力。但是在死无对证的情形下,并不能排除代理人急于做成保险而大包大揽,向投保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在体检已经合格的情况下。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 4 以保险人名义签发的保费暂收收据,足以使投保人相信其有代理签约之权。那么在代理人没有取得授权而又未明确告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应构成表见代理,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交付保险费究竟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还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抑或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的义务,《保(原文来自:.csPENgbo.com 蓬 勃范文 网:人身保险合同ppt)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56条第1款又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此两条清楚表明交付保险费决非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是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实务中,按照惯例,投保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起保日之前,履行交付保险费或首期保险费的义务,否则合同不能生效。?所以,交付保险费应是合同成立后的义务,同时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在本案中,却是投保人交费在先,保险人承保在后,在这段时间差中恰好出了险,保险人仅以合同尚未成立而推卸责任,理由尚嫌不足。因为合同成立前,并无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理论上讲,投保人可以不交,也可以预交。问题是,多数保险公司包括本案保险人,在实践中一律是要求投保人预交保险费,并称是国际惯例,否则不予 5 承保。这样极易使人感到不解,保险费已经交了,合同怎么还未成立呢,但保险人的这种要求并未体现在有关的合同条款中,显然是操作上的违规。例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平安长寿保险合同条款》第4条规定:“本公司对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且投保人交纳第一期保险费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由该条不难看出,投保人交纳第一期保险费的时间应是在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同时或之后,而非同意承保之前。但保险营销中的操作却并非如此,其目的无非是想藉此防止投保人反悔变卦或选择其他保险人,使到手的生意又泡汤。在保险惯例上,是可以于投保时先收费,同理,人寿保险人在习惯上多以投保的投保申请日为保险合同的开始日期,以弥补投保人在时间上的的损失。?也即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可以溯及 保费交付之时。例如,在美国寿险实务上有于收受保险费、出具暂保收据时约明: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部分,于保险费交付之日即应发生效力;自然死亡部分,须至被保险人接受体检后经判认为“可承保之危险”,始溯及保险费交付之日发生效力。?怎么可以收费讲国际惯例,承担责任却不讲国际惯例呢, 第四,保险人的承诺有无时间限制,投保申请为要约,依据合同原理,保险人对于要约并无作出意思表示的义务。如经过相当期间不为承诺表示者,原要约即失去拘束力。但此 6 仅为原则。在投保人已预付保险费之情形下,保险人如不及时作出承诺,对投保人显然不利。台湾的例子颇能说明问题。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寿险业于收受投保申请和保险费后常采取一种观望政策,迟迟不签发保险单;在观望期间,如被保险人平安无事,保险人便将保险合同溯及保险费交付时发生效力,得以收受保险费而不负任何风险;若被保险人身故,即坚持在保险单作成前,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将保险费退还,以推卸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寿险业这种做法,不仅严重影响其自身信誉,也倍受社会各界指责。因而台湾于1975年修正保险法施行细则时规定,“人寿保险于同意承保前,得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保险人应负之保险责任,以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那么保险人究竟应于何时承诺,过去颇多争议。若无限制,保险人就有可能采取如上所述的“观望”政策。因而台湾财政部特发函指示:“人寿保险于同意承保前,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应于预收保险费后五日内为同意承保与否之表示,逾期未为表示者,即视为承诺。”台湾的这些规定和作法不失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之重要举措,值得我们借鉴。 三、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之规范 当事人之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合同便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但该合意只有在不违反法律的要求时才能具有法律 7 约束力,当事人的目的只有在不与法律创设合同制度的目的相抵触时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定式合同,在外表上仍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但实质上已违背合同正义的要求。例如,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接受某种不公平的条件。定式合同的使用既无法避免,其效力即应加以规范,因而如何规范人身保险这类定式合同,就成了现代合同法和保险法的一大课题。1995年颁布施行的《保险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法制化时期。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并从5月1日起实行。这是自1993年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引入寿险营销机制以来,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人的首次全面的规范管理。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这一系列规范措施大大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合同法》尚未出台,《保险法》对合同的规定仍显原则,不够具体,操作上有困难,许多保险人各行其是,按照自己的惯例制定各种有利于保险人的保险条款。或者违规操作,导致纠纷不断,也有损保险业的声誉,因此,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应从立法、司法及保险实务等多方面入手。 立法上,应尽快制订《保险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明确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各有何条件及其法律效果如何。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是两个概念,但在人身保险实务中,却非常混乱。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为投保人于投保之时交付首 8 期保险费,收到暂保收据,收据载明一经保险人办妥承保手续并送达保单,合同生效。这种情形下,合同未生效之前,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保险人则中止办理相应手续或收回尚未送达的保单。其实质是把送达保单当成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并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除非日后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不适于承保,只要完成投保手续,缴付首期保险费取得暂保收据,合同就生效。?为避免保险人任意采用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作法,《保险法实施细则》应明确规 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特别是在投保人于投保时交付首期保险费情形下,合同效力是否应溯及交付保险费之日。 《保险法实施细则》还应对保险人的承诺时间作必要的限制。虽然按合同的一般原理,受要约人并无承诺要约的义务,但在保险人先收取投保人保险费的情形下,如不对保险人的承诺作限制,无偿占用投保人资金不说,还会使保险人采取“观望”政策,迟迟不予承保,这对投保人极为不利。因此,借鉴国外立法和实务,《保险法实施细则》可规定保险人得于一定期间内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否则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意思表示之迟延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个一定期间可以是一周或两周,过短,保险人来不及操作;过长,则不利于投保人。 9 司法上,人民法院或仲载机关应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来审查纠纷,比较和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处于弱者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上述例子而言,美国保险实务存在这样的规则:(1)保险人由于其行为或意思表示,使投保人深信保险合同业已生效者,法院通常援引禁止抗辩原则,禁止保险人否认合同的存在。(2)德克萨斯等五州法院认为保险人之收受要保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及第一期保险费后,其继续保留保险费及不于相当期间为拒绝表示的行为,即足以构成承诺,使保险契约生效。?其共同点是,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合同是定式合同,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意思,保险合同所用术语也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因而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所谓“不利解释”原则,即在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时,应当对保险合同所用文字或条款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以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救济。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定式合同条款拟定者的相对人具有重大意义,但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还有赖于裁判者的自身素质、 10 公正立场和对法律内涵的深刻理解。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特别应注意贯彻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限,合同效力也以此内容为限度而发生。法律无规定或当事人无约定的事项,对合同当事人不具约束力。随着各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实务上的广泛适用,判例和学说上提出了“附随义务”理论。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发源于德国,并为各国判例及学说接受。它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和保护义务等。这种义务虽不可单独诉请义务人履行,但如其违反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有的保险代理人或营销员在收取投保人保险费后,怕其反悔,常谎称不可退保,有的则任意夸大保险责任范围,夸大保险作用,违反了保险人应承担的告知、忠实和说明义务,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这就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当其违反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时,应当向受有损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保险人而言,在参照国际惯例和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不能只参照于自己有利的惯例来蒙蔽投保人。如前所述,人 11 身保险惯例上,投保人通常于投保时交付首期保险费,那么依惯例,此种情形下,保险合同的生效也溯及交付保险费之日,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上还存在通融给付的国际惯例。所谓通融给付,并非出于合同义务,而是出于关怀与友好,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树立形象、宣传自身的手段,相对于“赢了官司,丢了客户”, 保险人是否值得反思呢,当然,人身保险合同的规范,也有赖于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内涵,从而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规范合同效力,其意义不止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都极为重要。我国人口众多,寿险市场前景远大,保险法的实施只是规范和管理我国保险市场的一个开端,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的配套法规和措施。有了法律引导、规范和保障,寿险业才能生机勃勃,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注释: ?? 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36页;第41页。 ? 吴勇敏:《保险法原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11月版,第64页。 ? 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修正7版,第113页。 12 ? 孙积禄等:《保险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123页。 ? 施文森:《保险法论文集》第1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5版,第310页。 ? 王家福、梁慧星:《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3年9月版,第137页 钟明霞 篇二:3 保险合同.ppt.Convertor12 第三章 保险合同 ? 为什么要学习保险合同, 在保险业中,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保险行为的过程是围绕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展开的。 保险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研究的重点。 什么是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也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在自 愿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协议。 ? 理解要点: 1 权利义务关系2 法律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约束法律关系(不同于商品买卖关系)。 13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 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补偿性——限于损失部分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条件性——合同规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 个人性——权利义务的指向: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当事人以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 要式性——特定的形式、特定的程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4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与保险合同有着直接的关系) ?保险人(insurer):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 (applicant):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必须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 案例: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 【案例】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关于条件? 刘小姐的男朋友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刘小姐很为男朋友的安全担心,因此就想在男朋友过生日的时候送他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刘小姐填写完投保单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过投保单问道:“您是给自己的男朋友买保险,你们还没有履行法律上的合法程序吧,有他同意为他买保险的书面授权书吗,非常抱歉象您现在的情况还不能为您的男朋友买保险,因为您对您的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刘小姐满头雾水:“我对我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他买保险,那么谁能为他买保险呢,” 【分析】不具备可保利益, 15 ? 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 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是无效。 ? 保险利益首先应为合法的利益,其次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第三为确定的利益,最后是具有利害 关系的利益。 【两种不同的界定】 一、利害关系论。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在具有精神和物质幸福,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痛苦和经济损失,有这种利害关系存在就具有保险利益。(英、美) 二、同意或承认论。只要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或承认,就对其寿命或身体具有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德、日、瑞) 【我国的做法】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案例解决】 以刘小姐的案例来说,刘小姐和男朋友没有结婚,男朋友出现意外带给她的利益影响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刘小姐对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能给男朋友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等男朋友出差回来后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样可以以刘小姐为投保人,以其男朋友为被保险人来投保。 16 【延展知识】 1、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insured):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被称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确定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受益人 (beneficiary):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条件: ?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他人生命为保险标的物;团体寿险 ?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未能按期缴纳保险费,不得向受益人追索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能发 17 生。 ?受益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案例】 赵红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与丈夫刘刚生有一女,名赵雪。2006年,一场车祸使赵红的父母双双离去,赵红是独女,自然而然地成为家里遗产的继承人。因为父母长期做生意,家产颇丰,遗产有三百多万元。 由于父母遭遇车祸对赵红的触动很大,在刘刚的劝说下,赵红与刘刚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高额寿险及意外伤害险,保额共100万元。在填写受益人时,刘刚要求赵红将受益人指定为刘刚,而赵红将受益人写成了“法定”。 2007年4月3日,赵红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被劫匪连捅数刀,最后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为该案件存在较大的疑问,遂向公安机关申请调查,该案件很快得以侦破:持刀杀人者是由刘刚唆使,佯装抢劫实为故意杀害被害人赵红,图谋享受大笔遗产和巨额保险金。 18 尽管如此,刘刚还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声称自己是赵红的保险受益人,虽然此案由他一手策划,但是其作为被害人第一受益人的事实是不能因此而改变,故要求获得保险理赔金。另外,赵雪(女儿)在亲属的帮助下,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正式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经过研究后做出了拒赔的决定,刘刚和赵雪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丈夫和女儿谁能获得保险金, 【分析】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指出: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收益权”,刘刚作为第一受益人,亲自策划凶杀案,此案属于受益人杀害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赵雪的律师认为:赵红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中写明了“法定”,即没有将受益人的名字明确写入人身保险合同中,未写明的即为未指定,既然是法定受益人那就不是明确指定。因此赵雪的律师认为:案例应属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保险法》 第65条的规定。 【案例解决】法院判决本案保险金应作为赵红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赵红的独生女儿赵雪支付。 【一个延伸的思考】 ? 为爱人买高额人身保险是恩爱的表现吗, 19 ? 在中国,许多人以为配偶为自己买保险是爱自己的表现,但保额过高的人身保险就要引起注意。在 日本,女生检验男生是否真的爱他,不是看男生是否为她买人身保险,是要看男生是否给他自己买人身保险而把受益人指定为她自己 【案例】 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保险金该如何处置,这个拒绝是否能够成立呢, 【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那么王某的女儿必须履行偿债义务,但问题是受益人所受益的保险金不能无条件地成为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0 ?如果受益人的受益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指定,那么就是非继承取得,因而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那么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就不得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王某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而其妻子又和他在车祸中一同丧生。按照一般人身保险条款,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其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王某妻子享有的受益份额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女儿依法继承,但她同时也必须履行为王某清偿债务的义务。 【案例解决】王某女儿领取的保险金应分为两个部分,属于她自己享有的受益份额,即三万元保险金,不需对王某的债权人偿债。属于她继承的遗产部分(如何继承取决于我国的继承法),应对债权人履行偿债义务,但仅以此继承的遗产为偿债限额。 【案例】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 21 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这笔保险金到底该给谁呢,——妻子是谁, 【分析】 ? 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 ? 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 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 22 金。 【案例的处理办法】 ?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 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是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 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启示】 ? 指定受益人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它的体现就是在投保单中明确地说明(填写)自己的意愿。 当情况发生变化,还可以变更自己的意愿。所以我们在投保单上要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 保险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时人、保险合同的中间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 23 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保险经纪人 (insurance broker):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简单地说,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保险经纪人的劳务报酬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经纪人VS保险代理人 1、代表的利益不同。 ? 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代理保险人选择投保人,代理销售保险人员的保险商品,代表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 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代理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从各个保险人出售的保险商品中选择符合 投保人需要的保险商品,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2、选择保险公司不同。 ? 保险代理人只能出售自身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的商品,不 24 能对市场上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商品进行选 择; ? 保险经纪人可以从市场上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保险商品,可以对保险市场所有保险商品进 行比较或组合后推荐给投保人 3、法律责任不同。 ? 保险代理人是为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有被代理的公司承担。 ? 保险经济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实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己承担经济活动的后果。 4、权利义务不同。 ? 保险代理人是向被代理的保险人收取佣金,而保险经纪人是向保险合同成交的另一方保险人收取佣 金。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没有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代理人没有代投保人垫付的义务,也没有留置保险单的权利;而保险经纪人却有垫付保险费的义务,因而也有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前留置保险单的权利。保险经济人还有协助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索赔的义务,代理人一般没有这个义务。 5、业务范围不同。 ? 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由保险合同规定,一般情况下是 25 代理销售保险商品,代理收取保险费等,因 而其经营范围受代理合同的约束,被代理的保险人也有数量上的限制,业务活动有一定的被动性。 ? 保险经纪人可以独立进行中介、代理、咨询等经营活动,不受某一个委托协议的约束,业务经营活 动具有主动性和自主性 【总结】 ?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推销产品,而经纪人则是代表客户、从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中挑选最满足客户需求的保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同时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获取服务。 ?从代理人转向经纪人:保险销售方式必将从产品导向的推销方式,变革为需求导向的咨询服务方式,从而为消费者创造真正价值 ?保险公估人 (insurance surveyor):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 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26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与义务(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insurance object):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举例】火灾险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 ? 被保险人投保后不能保证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够从经济上 获得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案例】谁该享有保险金, 孙某与王某于2002年5月共同出资购得一辆东风牌大卡车。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二约 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的比例分配。 赵某(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即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 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碍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车损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 27 费先由赵某垫付。随后,赵某为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垫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孙某签发了保险单,保 险单中孙某被列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002年10月,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也当场死亡。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投保车辆属于两人共有,谁该享有保险金, 【分析与解决】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王某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份额。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反映的是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得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其具体形式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关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通称为保险条款。 ?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金的赔偿和给付方式、违约责 28 任和争议处理】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由于保单是由保险人印制的,因此保险公司的名称及住所已经在上面,保单上需要填写的只是被保险人的姓名和住所。如果被保险人不只一个人,则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按合同内容的不同分类: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 ?按合同的约束力不同分类:法定条款与任选条款 ?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各种事项和要求。基本条款所列的保险种类,称为基本险或主险。 ?附加条款是对于基本条款的补充,是对基本险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的风险而约定在其他险种项下承保的扩展性条款。附加条款所列的保险种类,称为附加险,以与基本险相对。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时人的姓名与住所 由于保险单是保险人印制的,因此保险公司名称与住所已在上面,保单上需要填写的只是被保险人和所有人的名称与住所,如果被保险人不只一个人,则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名列 篇三:采购合同PPT 29 篇一: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课件 超市陈列培训课件免费下载搭石ppt课件免费下载公安保密教育课件下载病媒生物防治课件 可下载高中数学必修四课件打包下载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基础知识 -----供销人员培训 课程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二、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 三、合同纠纷处理的常用法律知识。 四、案例分析。 课程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法律上的定义: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通俗的讲:买卖当事人为了规避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不信守承诺,或发生其他变故而产生的风险,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而订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有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 30 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合同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五,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第六,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第七,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 31 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 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 32 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二、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必备条款 ? ? ?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 ? ? ?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有效期限。 备注:但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实际的买卖 33 合同要复杂得多。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下面我们来谈谈我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和签约时应注意的事项。 (二)签约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 1. 标的: (1)买卖标的物的描述要清楚、不产生歧义; (2)买卖标的物的数量、计量要清楚; (3)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标执行;没有的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其他特殊技术要求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同时需要约定产品质量缺陷、质量异议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在销售合同中最好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或时间。 ? 2. 价格: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方法。 ? 3. 付款:明确不同交易情形下的付款方式或要求 ? 4. 履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收货凭据 ? 5. 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的承担与支付 ? 6. 验收方式、标准、日期 ? 7. 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结算依据、结算时间 ? 8.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式;实行保修或者三包服务等 ? 9.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如果不明确约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 34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 10. 约定风险负担的注意事项:面对一些不可预计的风险,而约定甲方、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规范措辞 1.合同 订金与定金、及预付款的区别 ? 1) 定金。是一种担保措施,“定金罚则”:合同生效后,定金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 ?? 2)订金。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相当于预付款,一种支付手段;若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订金。 3). 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约束性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如避免方言、俗语的使用;及专业术语的区别,全称和简称的备注都要充分考虑,避免混淆产生歧义。 35 (四)、合同审查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保证自己的有效权益不被侵害或不存在预期被侵害的风险 ,应对合同进行充分审查: ? ? ? ?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形式 合同内容 合同订立程序 如:合同主体的审查:即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 合同主体的认定要慎重,避免引起误会,甚至产生履约风险。比如,签订合同前期要明确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资产,或者企业法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资产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 首先,要确保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 其次,要在客户资信收集阶段弄清楚客户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和资信:比如是否有合伙人,资产是否是自己所有并且没有权利瑕疵,合同相对人是否是合格的经营主体、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等等。 ?最后,若由委托代理人来订立合同,有无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 (五)、如何规避合同变更产生的风险 ?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变更的方式和条件。 36 如多种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方法。 ? 2. 约定多个结算方式,即不同的合同执行结果作不同的结算方案。 如约定交货时间延后,采取价格上调的方式结算等。 (六)、合同违约行为结构图(见图)三、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 一)、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 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通俗说,打官司玩的就是证据。) 合同是我们进行买卖交易业务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但,合同并不是买卖交易业务中唯一的证据材料,整个交易过程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材料来共同构成证据链。 证据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我们的合同订立人一定要非常清楚,合同里的每一句话都是法律证据。 证据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 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英文书写纸用a4纸打印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及要求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 37 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备注: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篇二: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采购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合同标号: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录1. 定义 2. 合同范围 3. 价款支付 4. 技术规范及标 38 准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 知识产权、 7. 交货验收 8. 包装 9. 检验、安装、调试 10. 运输 11. 保险 12. 伴随服务 13. 备件 14. 保证 15. 索赔 16. 通知 17. 合同修改 18. 分包和转让 19. 卖方履约延误 20. 误期赔偿费 21. 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2. 违约合同终止 23. 不可抗力 24.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5. 争端的解决 26. 适用法律 27. 有关税费 28. 合同生效 附件:设备详细技术参数表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的设备采购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定 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通知书、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保证正常运行的一切设备、机械、图纸、装箱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包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 39 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买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 (6)“验收机构”系指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成验收小组,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合同范围及价款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 设备,包括: 单 位:元(人民币)与交货有关的费用:(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软件费、检验费(含设备安装验收取证费)及培训所需费用等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 中。 3、价款支付: 3.1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 %即元,作为合同预付款。 3.2卖方按买方要求的 年 月 日送货到(指定位置)并经买卖 双方组成的验收机构验收无误签字确认后付合同总价的 %即 元。 3.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额的 %即 元。 3.4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 %即 元,待设备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年 40 期满后付清。 买方以 形式预付货款,同时卖方银行开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与预付货款相同金额即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保函于卖方收到预付款时生效。 4(技术规范及标准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其投标文 件的规格偏差表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卖方提供的设备一定要有 颁发的许可证,如果提供设备与许可证不符或超范围生产制造,或由于其他原因卖方提供的设备不能通过当地 机构验收,买方有权向买方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并提出诉讼。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 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 41 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 3 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4.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卖 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 6(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 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6. 2 因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前条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流并承 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如果设备或设备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予以限制,卖方应自担费用并主动做出相应的安排:或为买方获取继续使用受指控侵权的货物或货物的某一部分的权利,或用不会造成侵权的同等技术水平的货物更换。篇三: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42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 物料代码、物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 表格不够可另附清单(具体内容也可按需方出具的《xxxx公司采购价格协议书》、《xxxx公司临时采购价格协议书》执行,若价格变动,按最新价格协议执行,以上两种协议书具有同等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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