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法人股东武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资,设立武宁县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武宁县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武宁县旅游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销售、旅游服务、政府指定的与旅游相关的文化、体育类项目。(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定)。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分两次交清:第一次已于2011年10月27日交1000万元;第二次于2013年10月26日交2000万元。
第七条公司出资人:武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
资,出资方式:货币
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任命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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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5人,其中董事
长一名,由武宁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正发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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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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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九)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武宁县旅游局局长李选平任经理,由出资人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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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监事会,设监事3人,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长、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长、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任命。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为期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