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与加拿大关于影响民用飞机出口的措施的纠纷
, 作者:佚名 学院:1(马 楚著《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2(周道坤主编《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规则与实务》,重庆出版社2003年7月版。 查阅数:1 ,
(案例名称)=巴西与加拿大关于影响民用飞机出口的措施的纠纷
(案例适用)=WTO《补贴与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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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外贸管理等的教学
(案例来源)=1(马 楚著《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2(周道坤主编《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规则与实务》,重庆出版社2003年7月版。 (案例内容)=
1997年3月10日,巴西根据ASCM第4条要求与加拿大磋商,称加拿大政府或地方政府向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这些措施不符合ASCM第3条,剥夺或损害了巴西根据ASCM可以享受的利益。
本案涉及的是加拿大对国内飞机工业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给国内飞机制造业的援助,包括出口发展公司、加拿大账户、魁北克工业发展协会和魁北克投资公司、加拿大技术合伙和国防工业生产力项目,以及1997年1月安大略航空公司向Bombardier出售其在Havilland公司49,的股份的行为。
本案专家组讨论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
专家组讨论的实体问题是:“补贴”的定义,加拿大向国产飞机工业提供补贴的具体项目是否构成ASCM所说的补贴。
讨论中,专家组拒绝了加拿大提出的确定“利益”时使用的“政府支出”标准,专家组认为,不考虑协议第1条第1款(a)(2)所说的“收入和价格支持”的情况,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如果给接收者带来了比市场条件下更优越的条件,就是给予了“利益”,从而构成了ASCM第1条所称的“补贴”。
接下来专家组逐个讨论并确认加拿大通过不同项目对国产飞机工业的资助是否构成了ASCM所禁止的补贴。巴西提出的指控共有7个不同的项目:出口发展公司、加拿大账户、魁北克工业发展协会和魁北克投资公司、《加拿大魁北克补贴协议》、加拿大技术合伙、国防工业生产力项目给国产飞机工业的援助,以及1997年1月安大略航空公司向Bombardier出售其在Havilland公司49,的股份的行为。
本案专家组讨论的程序问题有:专家组管辖权、专家组对事实的确认、对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提交新证据的期限、提交实质性答辩的期限、专家组是否有权查清答辩中未提出的事实、专家组在没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调查事实、专家组是否有权调查没有提出的有关事项。
专家组的最终结论是:
(1)驳回巴西关于EDC对加拿大国产飞机的补贴是违反ASCM第3条第1款(a)和第2款第1(a)和第2款的出口补贴;
(2)确认加拿大账户自1995年1月1日以来对加拿大国产飞机工业的资助构成了不符合ASCM第3条第1款(a)和第2款的出口补贴;
(3)驳回巴西关于1997年1月安大略航空公司向Bombardier出售其在Havilland的49,的股份构成违反ASCM第3条第1款(a)和第2款的诉请;
(4)驳回巴西关于《加拿大魁北克工业发展补贴协议》给国产飞机工业的援助构成ASCM第3条第1款(a)和第2款的出口补贴的诉请;
(5)驳回巴西关于魁北克工业发展协会和魁北克投资公司给国产飞机工业的援助构成违反ASCM第3条第1款(a)和第2款的出口补贴的诉请;
(6)确认加拿大技术合伙对国产飞机工业的援助构成了违反ASCM第3条第1款(9)和第2
款的出口补贴;
(7)驳回巴西关于国防工业生产力项目给国产飞机工业的援助构成违反ASCM第3条第1款(a)和第2款的出口补贴的诉请;
根据有关条款,上述第2项和第6项确认的事实同时剥夺或损害了巴西根据ASCM可以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决定,专家组根据ASCM第4条第7款作出建议,建议加拿大“毫不迟延”地取消上述被确认的补贴措施。第4条第7款还要求专家组确定“毫不迟延”地取消补贴磋商的具体期限。考虑到本决定涉及的产品,专家组决定给加拿大90天时间取消上述第2项和第6项确认的措施。
(案例评析)=
这一案例与前一案例不同之处,是一起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的补贴案件。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的补贴案例数量非常少,但这毕竟显示了ASCM和WTO在一定程度上的公正性,也说明发展中国家并不是一定处于被动的地位,也可以行使权力,对不公平的补贴行为进行反击。巴西和加拿大在发展各自的国产飞机工业上有利益的冲突,从而演化为对补贴的诉讼案。
巴西与加拿大关于飞机工业补贴纠纷一案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加拿大对国产飞机工业的资助是否构成ASCM所说的补贴,以及这一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从而确认是否为ASCM所禁止的出口补贴。在确认补贴的问题上,加拿大认为ASCM第1条关于补贴的定义中所提到的“利益”应指当一个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造成了政府的开支,同时又为接收者提供了比市场可以提供的更多的好处,才是给予了利益。专家组拒绝了加拿大在确定“利益”时使用“政府支出”标准,指出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如果给接收者带来了比市场条件下更优越的条件,就是给予了“利益”。确认了补贴后,由于ASCM禁止的是出口补贴,就需进一步证明这一补贴是取决于出口。这里有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和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两种区别。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只有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才是可以指控的对象。
在证明是否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时,不能仅因补贴给予了出口企业就认定为出口补贴,而是根据ASCM第4条注释,只要有事实证明补贴与实际的或预期的出口或出口收入相连,就构成事实上的取决于出口。如果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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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不能刺激出口销售就不会给予补贴,就建立了补贴和刺激出口之间的牢固联系,补贴越是可能将一个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就越能证明如果没有预期的出口,就不会给予补贴。
(案例讨论)=
1(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措施”,
2(外贸管理中应如何规避国际“反补贴”的风险,
(案例分类)=经济学
(案例编者)=周道坤
(案例审查)=曾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