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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彭新芳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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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彭新芳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经典案例】彭新芳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彭新芳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 【案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字】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连带责任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新芳 2007年10月份,汤阴县城关镇焦孔村村民张志轶(另案处理)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苏孔村公路南“鸡场线”10KV高压线下其自家责任田内建一长100米,宽约12...

【经典案例】彭新芳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经典案例】彭新芳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彭新芳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 【案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字】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连带责任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新芳 2007年10月份,汤阴县城关镇焦孔村村民张志轶(另案处理)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在苏孔村公路南“鸡场线”10KV高压线下其自家责任田内建一长100米,宽约12.5米的鸡场。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彭新芳在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张志轶新建鸡场钢架粱电焊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并先后找到焦xx、焦xx、索xx、索xx、时xx、王xx、郭xx等人进行电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任何警示、安全保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导致2007年12月5日10时许,焦xx在鸡场南墙上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手持钢筋触到高压线后死亡。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焦xx系电击死亡。 经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现有子女五人,长子焦廷华、次子焦廷义、三子焦xx(已死亡,非农业户口)、四子焦廷坤、女儿焦苏珍。 【裁判】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新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209154.26元;其中丧葬费8490.5元、死亡赔偿金19620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58.56元。被告彭新芳、张志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6407.98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要求电业局赔偿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人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彭新芳在无施工资质的前提下承揽新建鸡场钢架梁电焊工程,造成焦某某触电身亡的后果的行为的性质判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和数额的判定,因此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这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性质认定: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认定。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四个: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有关生产、作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三、本案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四、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表现为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只作为量刑情节,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在本案中,被告人彭新芳自身并无施工资质,其理应知道电力设施可能导致的危害,但是其并未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反而违反施工作业中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聘用无资质人员施工,导致了一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对违章本身是明知的,但是对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这一严重后果则是存在着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赔偿认定:即具体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和数额的具体判定。 在重大责任事故中造成危害生产安全的结果,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而赔偿的责任人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两人以上构成共同侵权的,二者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来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在本案中,张志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在高压线下构架鸡场,是事故发生的起因者,而彭新芳作为施工负责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焦某某身亡,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他们二者的过错共同构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二者需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电业局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关 【案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字】 重大责联性,因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任事故罪 连带责任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新芳 2007年10月份,汤阴县城关镇焦孔村村民张志轶(另案处理)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苏孔村公路南“鸡场线”10KV高压线下其自家责任田内建一长100米,宽约12.5米的鸡场。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彭新芳在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张志轶新建鸡场钢架粱电焊工程,并先后找到焦xx、焦xx、索xx、索xx、时xx、王xx、郭xx等人进行电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任何警示、安全保护措施,导致2007年12月5日10时许,焦xx在鸡场南墙上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手持钢筋触到高压线后死亡。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焦xx系电击死亡。 经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现有子女五人,长子焦廷华、次子焦廷义、三子焦xx(已死亡,非农业户口)、四子焦廷坤、女儿焦苏珍。 【裁判】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新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209154.26元;其中丧葬费8490.5元、死亡赔偿金19620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58.56元。被告彭新芳、张志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6407.98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要求电业局赔偿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人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彭新芳在无施工资质的前提下承揽新建鸡场钢架梁电焊工程,造成焦某某触电身亡的后果的行为的性质判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和数额的判定,因此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这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性质认定: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认定。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四个: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有关生产、作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三、本案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四、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表现为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只作为量刑情节,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在本案中,被告人彭新芳自身并无施工资质,其理应知道电力设施可能导致的危害,但是其并未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反而违反施工作业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聘用无资质人员施工,导致了一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对违章本身是明知的,但是对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这一严重后果则是存在着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赔偿认定:即具体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和数额的具体判定。 在重大责任事故中造成危害生产安全的结果,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而赔偿的责任人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两人以上构成共同侵权的,二者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来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在本案中,张志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在高压线下构架鸡场,是事故发生的起因者,而彭新芳作为施工负责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焦某某身亡,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他们二者的过错共同构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二者需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电业局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关联性,因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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