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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资料--社会保障基础知识、社会保障法规考试资料--社会保障基础知识、社会保障法规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法规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总和。 2.国外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有所不同,并且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西欧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理解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人人都能够享受。 更多的国家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一张社会安全网,为需要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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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资料--社会保障基础知识、社会保障法规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法规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总和。 2.国外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有所不同,并且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西欧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理解为一种公共福利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人人都能够享受。 更多的国家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一张社会安全网,为需要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二、社会保障概念的含义 对社会保障的概念要给予比较全面的、准确的、科学的概括,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补偿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稳定社会。 2.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二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3.社会保障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无一例外地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 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法律法规:即国家以立法或制定行政条例的形式来确定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来源及支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等基本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得以实现。法和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所依据的法律有两类: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在具体操作时“小法必须服从大法”。 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1.保障的一般对象 按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的一般对象应是全体社会成员。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实现社会保障的原则不同,从而社会保障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2.具体的保障范围:视各国保障的原则及国情而定。 实现普遍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 实现特殊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有选择,为部分社会成员; 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许多项目只面向城镇的工薪阶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由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决定。大多数地区农民是家庭保障。但如果进城打工,就应该受到保障; 发展趋势:随保障内容的完善而不断扩大。但何时扩大到更广的领域,要视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经济承受能力而定。 1 本节重点: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特点与作用 一、社会保障的目的和意义 1.经济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维持生命的安全; 2.政治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稳定,巩固现存的社会制度。 3.最终目的: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是社会性 社会保障对象具有社会性,即其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性。社会共同承担制。 二是强制性 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制度固定下来,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避免了主观随意性。社会保障所规定的某些保障项目,不论个人或雇佣单位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并接受其保障;社会成员个人无权选择所参加的社会保障的项目、待遇,社会保障机构也无权拒绝社会成员享受其权利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立法形式保证实施,符合缴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按要求缴纳,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仍有不少企业拒绝参加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普遍性 保障项目普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多个方面; 保障对象普遍:覆盖至全体社会成员; 四是公平性 符合保障的对象能够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 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五是互助性 横向互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遵循的是一种大数法则,也即是多数成员实现对少数遭遇风险成员的收入补偿; 纵向互济:代际之间的互济。如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 六是储蓄性 一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是先行扣除、缴纳和储存,然后分配和使用。其实质是“取之于已,用之于已。” 三、社会保障的功能 1.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特点:一是通过市场机制作用于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机制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盲目性、外部不经济、无法协调效率与公平 2 等。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效手段之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由竞争性的市场体系与以政府为主体的宏观调控体系两部分组成,二者相互作用,进行资源配置。国家运用社会保障干预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功能(对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补偿功能:是对因为市场竞争造成失业、下岗者的一种经济补偿。 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通过保证劳动者乃至国民在特殊情况下的生活问题,从而实现整个社会乃至统治秩序的稳定。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国际劳工组织在总结各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时指出:“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客观地描述了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性和功能。 2、社会保障的经济性功能(对应于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调节投融资功能:社会保障的资金直接来源于社会保障费、国家资助(财政补贴)以及资金运营收入,经过长期积累,数量巨大,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成为国家调节投资的一大支柱。 平衡需求功能:经济要保持健康的发展,就要保持需求与供给的总体平衡。在经济扩张时期,就业比较容易,失业率低。在经济紧缩期,找工作困难,失业率高,可支配的收入减少,容易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社会保障被称之为调节经济的蓄水池,具有非常有效的平衡需求的作用。 当经济衰退而失业增大时,由于失业给付,抑制了个人收入减少的趋势,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以购买力,从而具有唤起有效需求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复苏。 而当经济高涨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因此增大,减少了社会需求急剧膨胀,最终又使社会的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平衡。 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通过税收的环节,在一次分配的时候,将高收入者以征税的形式收上来,通过财政手段转移支付,再分配低收入者,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 保护和配置劳动力功能 维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失业救助,使失业者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就业培训,又使得失业者得到了新的技能,重新就业。 促进劳动力有效配置:通过社会保障调控,劳动者无后顾之忧,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要素的有效配置。部分劳动力则通过失业救助,找到了最能发挥其能量的工作,也即实现了有效配置。 本节重点:1、社会保障的特点 2、社会保障的功能 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内容和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体系构成 一般大致划分为核心(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两大层次。社会保险是核心保障,因为社会保险覆盖了人口群体中最重要的部分—劳动者群体,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为补充保障。 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 3 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享有基本生活; 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上备受尊敬的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三、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 1、社会保险 定义: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 2、社会救助 定义: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社会救助是每一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社会救助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要实现的最低纲领和目标。 3、社会福利 定义: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 作用: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 4、社会优抚 定义: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的一类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社会优抚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给付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含义 定义:社会保障基金是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所建立起来的、法定的、收支平衡的、专款专用的经费。这种基金一般是按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建立的,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优抚基金等。 特点:社会三大基金体系(补偿基金、积累基金、消费基金)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它属于社会消费基金,与个人消费基金有所不同,个人消费基金一般是通过劳动报酬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由个人掌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掌握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手中,按照保证基本生活需要或最低生活需要的原则分配给那些暂时或永久性离开劳动领域、需要帮助的人们。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1、定义: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又称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是指由专职的社会 4 保障管理体制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向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法律行为。 2、筹资的总原则:社会共同责任制原则,也即由三方合理负担。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坚持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原则,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雇主)和个人的双投保,政府以目的税(一般是薪给税或社会保障税)形式从企业和个人那里收取用作社会保障的资金,然后再分配给那些需要保障的人,不足部分由政府以非目的性的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补足或补贴。 3、筹资渠道:各类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渠道有所不同,社会救助基金与社会福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而社会保险基金则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多方筹集的模式。 国家的资助: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资助和补助,可分为三种方式:财政拨款(根据预算的事前拨款和事后拨款)、国家让税(根据政策对税收让利使社会保障基金增加,分为三种形式:税前征收、免税、享受的待遇也不征税)、国家让利(社会保障基金的存款利率、投资的收益不征税)。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税前的,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也免征利息税。 用人单位(企业或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 社会成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法律规定按个人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缴纳。 4、资金的构成 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 ( (2)社会保障费中由企业(雇主)缴纳的部分; (3)社会保障费中由个人缴纳的部分; (4)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运作收入; (5)社会保障基金的自身增值部分,如利息、红利等; (6)其他来源:包括各种捐助和借款等。 三、资金筹集的模式 1、现收现付制 原则:采用的是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即先作出当年或近一二年内社会保障所要支付的费用预算,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参加该保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如生育保险。 特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收费的比率必须根据支出的需要而加以调整,费率调整灵活但不同的年份之间波动较大。 2、完全积累制 原则:采用的是长期纵向平衡原则。即在对未来较长时间的宏观预测的基础上,预计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所需享受保障待遇的总量,据此按一定比例将提供保障所需费用分摊到保障对象的整个投保期间。换句话说,本代人需要的保障金靠其在职时自身的储蓄积累,其本金和利息作为保险金。 特点:在较长时期内收费率保持相对稳定,并在计划初期形成大量的储备金。 3、部分积累制 原则:综合了上述两种原则,即一部分资金的筹集采用现收现付方式,以保证当前开支的需要,另一部分资金采取积累的方式以满足支付增长的需求。 特点:以支定收,略有积余。收费率分阶段调整,一般初期低些,以后逐步提高,以保持相对稳定。 5 此外,还有个人帐户储存制模式,如新加坡的基金积累模式。在自愿储蓄基础上加以法制化。发展中国家较普遍。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1、意义:是一种刚性支付,是保命钱。 2、只有积累制基金才需要保值增值 3、如何运作才能保值与增值 (1)储蓄:消极、保守的保值手段。特别是在银行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时, 容易导致贬值; (2)投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障储备金购买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基金运用行为。是一种主动、有效保值增值的手段,但风险相对较大。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 1、给付形式 一律定额型:只要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数量,就业年限,等等,就可以领取同样数额的保险金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如生育津贴、保健津贴、价格补贴等采用的就是这种支付方式。 所得比例型: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的保险项目,确定各个保险项目的保险金支付方式,然后根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前的收入情况,确定具体的给付标准。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享受社会保险前有劳动收入的社会成员,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失业等。 二阶层型:结合了前两种制度的优点,也即在给予符合条件的居民基本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再按收入比例发放另一部分的补充津贴。旨在在保障所有国民最低生活水准的基础上,使在职劳动者能尽可能维持过去的生活水准。 2、支付的形态 一是实物形式,是指政府直接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形式。 二是货币形式。货币支付比较简单,但有时名义货币与实际货币会有出入,就是有钱买不到或不够买想要的东西。 3、支付的水平 (1)生存需要是确立待遇支付水平的立法基准; (2)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适当调整的原则:第一,随物价上涨而调整待遇水平的原则:只是保值。第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原则:是实实在在的增长。 六、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 案例分析:某企业领导社会保险意识差,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工作,仍拒不缴费。为处罚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了停发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做法,请问这样的处理是否妥当? 分析要点: (1) 不妥当。 (2) 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缴费和养老金支付是不能挂钩的。 (3) 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办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为在职职工缴费, 6 与退休人员毫无关系。如果不缴费就不拨付养老金,等于拿退休人员做人质,是错误的。 案例分析:某地政府在于2000春节期间,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关怀,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20万元,用于慰问职工。请问:该地政府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 该地政府的要求是不正确的。 (2) 这一要求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本节重点: 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 2、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保值和增值。 第五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英国: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社会救助法规,称《济贫法》。 贫民救济:具有恩赐性和惩罚性的特点,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俗称《旧济贫法》),该法具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助的性质,成为未来社会保障的雏形。 社会救济:1834年颁布了新的《济贫法》,认为救助不是一种消极行为,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新《济贫法》被看成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德国: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2、美国:最早颁布《社会保障法》。 三、现代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 世界各国由于保障的项目和内容不同,所以保障模式也不尽相同。从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主要有四种不同的模式。 1、传统型保障模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采用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的原则,社会保障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个人收入和保障缴费相联系。这种模式更注重效率目标的实现。 2、福利国家模式。以英国、瑞典、挪威等国为代表。为全民保障,保障项目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保障水平偏高。其资金筹措方式是课税资助下的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更注重公平目标的实现。但国家的财政负担严重,目前这些国家也正在实行改革。 3、国家保障型模式。以东欧及前苏联为主要代表。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受保人个人不需要缴纳费用,保障水平较高,保障待遇与劳动贡献相联系。而且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中央集权管理体制。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把公平与平均主义相混淆,不但牺牲了效率,而且助长了社会保障负功能——惰性和依赖性。 4、储蓄保障型模式。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国家通过强制储蓄方式进行。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保险费由劳资双方按比例缴纳。政府不提供资助,职工之间没有互助互济也不共同承担风险,完全是一种“自助式”的保障模式。 我国实现的是中国特色的一体化多途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7 1、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阶段,国家保障模式。建国初期到1966年,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阶段。与前苏联的国家保障模式相类似,低工资、高保障;社会保险金在全国范围内由总工会统筹调剂,但农村没有社会保障。 第二阶段,企业保障阶段。1966至1976年十年动乱时期,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被解体成为企业保险制度,“企业办社会”成为这一阶段的特征。企业保险制度导致了两个严重的直接后果:一是社会保险金的统筹调剂工作停止,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丧失,造成行业间、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保险基金停止积累,由企业实报实销,加重了企业负担,加重了企业办社会的责任。 2、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施,县以上大集体单位参照执行, 社会保障层次单一 :只有国家法定保险一个层次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单一 :个人不交保险费,容易养成依赖思想,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不利于群众参与社会保险,也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 保障资金的社会化程度低,保障不力:不仅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 且阻碍了劳动力在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由政府不同部门分别管理,效率不高。 社会保障制度办法及待遇结构不合理。管理上存在某些混乱和漏洞。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作为国民经济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开始迈开改革的步伐;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改革的一个历史性标志。把历来实施的国家统筹模式,改革成为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强制劳动者个人也缴费的投保资助模式; 党的十四大以来,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阶段。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发源地; 2、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哪几种模式,各有什么特点, 3、我国社会保障的构成与特点。 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类型 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 建立:1951年开始到“文革”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规定了统一的支付条件、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而且规定劳动保险金的30,上缴全国总工会做为社会保险总基金,对各地和各企业进行调剂,实际上实行了全国统筹。 1966年起,取消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变成了企业保险。 特点:起点高,发展快。从1951至1957年覆盖面达到94% 作用:前半段主要是改善人民生活,巩固新生政权。后半段主要是为计划经济体制服务。没有预积累,全部转为建设基金。企业统负盈亏,无自身利益可言,也不承担最终责任。 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 产生: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 8 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 老社会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我国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地区仍沿袭原有的模式; 构成:我国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第三部分为企业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它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它是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社会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它是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社会保险。 作用:在多层次养老社会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性质: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为目标,国家提倡但不强求。 第一节、建立养老社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1)养老社会保险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进步的标志; ( (2)养老社会保险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不仅有利于老年群体的稳定,也有利于其子女群体的稳定; (3)养老社会保险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替; (4)养老社会保险是应付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有效手段。 判断题:1(实行多层次的养社会保险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 答案要点:(1)对。 (2)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稳,应该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养老社会保险水平在国家统一政策下存在一定差别。 (3)建立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可以减轻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负担,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企业的需要,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多种保障需求。 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实际上,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按此办理。 ?简单一句话,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城镇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户籍不在当地的城市户籍职工和农民工。 本节重点:1、我国为什么要实现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节 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资金筹集的模式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也即部分积累制,个人帐户部分预积累,社会统筹部分现收现付制。 社会统筹部分在省级乃至国家层面上按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较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实行平等分配,其基金来源为企业缴纳和国家财政 9 支持;个人账户积累金额则完全归属个人。 二、资金的缴付及费率的确定 原则: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将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种不同类型的账户。职工所缴纳的部分全部计入自己的个人账户,企业所缴纳的部分则分为二个部分,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另一部分划入社会统筹账户。 案例分析:小王在某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补贴7000元,企业只按1000元/月的标准为其代扣养老保险费,对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老板称:6000元是补贴,不必缴纳养老保险费,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1) 错误。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固定的津贴和补贴。 (2)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即: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 照此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时,应按60%计算,高于300%时,只按300%计算。 ×300%=3000元。 (4) 小王的缴费工资基数应为:1000元 小贴士:单位逃避社保缴费的招术 一是迟缴:最普遍、最典型的表现是不为试用期或见习期内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提醒: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就该为职工办理社保缴费手续,试用期和见习期不能排除在缴费期内。 二是漏缴:因为一个单位只办理一个社保登记证,这就为部分企业漏缴提供了方便之门。如用临时工不缴;没鉴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不缴;只为核心层员工缴,不为一般员工缴。更有甚者,将参加社会保险做为单位内部的激励机制的奖励。声称只有考核合格或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者,单位才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提醒: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不缴社保费,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员工随时可解约,不用缴违约金。 三是少缴:也即用人单位不按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者的缴费基数。提醒:劳动者每年的缴费基数根据本 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如劳动者发现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可以要求补缴,如单位拒绝补缴,可在结束劳动关系60日之内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追讨。 小贴士:别不在乎你的缴费基数 在现实中,企业故意压低职工缴费基数的现象较普遍。事实上,职工的缴费基数越高,其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也越高。尤其应该注意:缴费基数与生育期间的待遇、工伤待遇等直接有关。此外,还会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公积金缴纳。 例:王女士去年的平均月收入为4200 元,单位为其确定的今年的缴费基数为2000 元。王女士本月难产生下女儿,按规定可以享受4。5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当月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照此计算,因为单位违法少缴了王女士的社保缴费基数,因此,王女士每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少了望2200元,总计少收入9900元。 如职工不幸工伤,则少缴社保基数的损失则更大。 小贴士:劳动者对付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的招术 10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让企业补缴; 单方解除合约:按《劳动法》规定,单位不缴社保费,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员工随时可解约,不用缴违约金; 写匿名信: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警察会立即上门查处,适用于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 秋后算账:为怕报复,或因企业员工人数较少,写匿名信容易招致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可暂时忍让,待结束劳动关系后60日内再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的方式追讨。 2、缴费的年限 ? 缴费的年限新人15年以上;缴费年限至退休年龄时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 ?《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此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足10年者个人账户一次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已参加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缴清了社会统筹基金的,1993 年12月31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在实行养老保险人个缴费制前的工龄按国家规定一律视同缴费年限。其视同缴费的 年限与实际缴费的年限合并后为职工计算退休养老待遇。 案例:某女,1978年1月1日参加工作,先是在一企业工作,1988年1月1日调入当地政府机关工作,1995年1月1日进入一家企业任职,2000年1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金,2018年1月退休。问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各为多少, 分析:2000年以前没有缴费,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 1978年至于1995年期间的16年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至2000年期间5年应该缴而没有缴,因此应该扣除。 2000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18年为缴费年限。 因此该女士视同缴费年限与缴费年限合计为34年。 国外替代率,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临退休前在职工资 中国替代率:可分为传统模式和现行模式。 在传统的养老保险模式下,替代率是按照退休时职工工资计算的;替代率偏高,平均在88%左右;国外一般在50-60%左右。 而在现行养老保险模式下,社会统筹部分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帐户部分则是以职工本人历史缴费工资为基数的。 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退休人员的平均退休金?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收入;现行规定为20%。 个人积累部分月退休金=11%*缴费年限*缴费基数*12/120 ,按一个人缴费年限满35年算,在不考虑工资增长、物价上升以及积累资金能够保值的前提下,一个中等收入者的个人积累替代率为38.5%左右,合计为58.5%,即其退休金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8.5%。假定其一生的平均工资是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则个人积累部分的替代率降为30.8%,全部退休金收入的替代率大约为 11 50.8%。 按最低限额缴纳的人员,其替代率只有38.48%,按最高限额缴纳者,其替代率达到112.4%。 养老金调整机制: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根据指数变动,自动调整养老金金额,二是参考指数变动,经审议或立法措施而改动养老金额。 ?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支付, 被保险人按《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个人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的余额部分继续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并按企业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分别冲抵。 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养老金,在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时,由养老保险基金中继续支付,至死亡时止。 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 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 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补充养老社会保险(企业年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产生及其作用 1(补充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19世纪80年代,补充养老保险就在一些欧美国家产生。在基础养老金没有普及之前,补充养老金曾起到主要的养老保障作用,基础养老金在很大的范围之内适用之后,企业养老金才明确作为补充基础养老金的配角位置。 我国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91年。概念: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与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1年33号)中指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确定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年26号)再次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004年6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 12 在管理上进一步加以规范。 截止2003年初,全国共有17000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650万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积累资金300多亿。但参保企业不足10%。原因:税收优惠覆盖面不偏小,且不明确。 、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 2 (1)水平因企业而异。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可以高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可以低些,甚至可以不参加,是否参加由企业自行决定,国家不强制统一。 (2)办法比较灵活。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 3、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1)可以缓解因人口老龄化而造成的养老金的支付危机。由于退休人数逐年增多,致使退休金的支付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负担加重,补充养老金的实行相当于退休金的事前分期积累,使负担均衡化; (2)企业实行补充养老金制度,可以吸引人才。 (3)可以鼓励职工在企业长期连续工作(中途退职不予支付),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稳定性。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1、国外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一种是自愿性的,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企业自愿参加;企业一旦决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运作;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由企业制定或选择; 另一种是强制性的,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雇员不必缴费。 共同点:保险待遇水平高于基本养老保险。 2、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采用自愿的方式,是一种企业行为; 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等由企业与职工以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形式确定;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实行利益调节,允许经办单位之间的平等竞争; 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以及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与待遇水平 1、资金渠道 国际通行的做法: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来源于企业,补充保险费允许计入成本,个人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数。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有两种:一是由企业全部负担,根据其经营状况的好坏而确定提取数额;二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计入个人账号,国家不负担任何费用的供给。 2、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 3、待遇水平 国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一般不控制待遇水平,有的国家雇员退休后得到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高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二者之间完全脱离,没有直接联系。 我国一些地区的补充保险方案中,对待遇水平的上限规定均高于一个月工资 13 总额的水平,一般规定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2、失业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二是具有劳动能力,三是愿意工作,四是没有工作或虽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失业的定义就不完整。 3、衡量失业的指标 衡量失业的状况用失业率来表示,失业率是失业人口占社会劳动力人口的比率。失业率高说明失业问题严重,否则相反。在西方国家,当失业率为4%-5%时,则视为实现了充分就业,适度失业率是调节劳动供给的蓄水池。 第一节、失业社会保险的概念和含义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概念的含义: 失业保险仅限于非自愿性失业,不包括自愿失业; 失业保险中的物质帮助,不仅指失业救济金,也包括组织生产自救、转业训练等其他物质帮助形式; 失业保险具有双重身份,既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又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从而减少失业。 失业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失业保险是一种竞争与保障相结合的制度。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 (1)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对象是依据退休年龄的规定,被视为失去劳动能力,从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失业保险的对象则是具有劳动能力,暂作为劳动力市场剩余形态的失业人员。 (2)目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向劳动者年老时提供基本生活需要费用,而失业保险的目的则不仅是为了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其另一项重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使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 (3)保险金给付期限不同,失业保险有期限限制。对失业人员起作用只是在市场竞争中暂不能劳动的情况下维系这一部分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基本需要,但决不包一生,而养老保险则是要长期给付,包到底。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产生 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是一种非完全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即是否参加取决个人意愿,但一旦参加必须接受失业保险法律规定的管理,包括承担一切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第一次将失业保险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范畴;到1997年初,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增至68个,其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为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就业保障制度到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起我国的待 14 业保险制度;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开始,我国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将待业改为失业;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除1993年的规定。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节重点: 、失业的概念 2、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区别 1 第二节 失业社会保险的类型、特征与作用 一、失业社会保险的类型 (1)由政府实行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其基本内容都包括保障范围、资金来源、资格条件、给付标准、给付期限和管理体制等。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目前实行这种制度的有丹麦、瑞士和芬兰三个国家,其特征是并非由国家管理,而是由工会自愿建立的失业基金会管理,政府则给予大量的补贴,但自愿加入失业基金的各工会委员,必须加入失业保险; (3)失业补助制度。这种失业保险只适用于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情况调查规定的失业者,以及无资格享受正常保险的失业者,带有一定的社会救济色彩,目前澳大利亚、匈牙利、南斯拉夫和新西兰等四个国家采用的便是这种类型的保险制度; 4)失业补助制与强制或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并存的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目前只有德国实行双重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即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有失业补助制度; (5)由政府机构或雇主支付一次性失业救济或一次性解雇费。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特征 1、普遍性:主要是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故参保单位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用工形式。 只要本人符合规定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选择的自由。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单位筹集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统一管理、使用。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作用 (1)能够有效地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内的基本生活,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2)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3)增强了企业职工的竞争和风险意识,并对企业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 本节重点: 1、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2、我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 第三节 失业社会保险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15 一、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只面向城镇地区。主要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案例一: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分析:农民合同制工人也是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应该补缴这部分的缴费基数。 案例二:某市一所小学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后,小学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到学校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并要求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而该校校长则认为,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部门,不可能有人失业,所以,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请问该校长的认识对吗,请说明理由。 分析: (1) 不对。 (2)《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而该小学属事业单位,所以,应该无条件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3)社会保险是一种互助互济行为,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是否参加社会保 ( 险。 案例:职工小林在一家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工作比较辛苦,且企业经济效益滑波,收入一年不如一年,她于是辞职回到家中,并在职业介绍所登记要求重新工作。过了不久,职业介绍所为她介绍了一份工作,但她借口拒绝,一连几次都是如此。为此,职业介绍所向当地劳动保障机构报告,要求停止其失业救助,小林知道后大吵大闹,她认为她在工作期间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现在她也有工作的愿望,政府没有理由不给她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停止缴纳,但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可以将档案存放在职业介绍中心或人才市场,以个人名义缴纳。 第四节 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和给付 一、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这一基金的来源分为几种,一是全部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二是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政府资助;三是全部由企业负担,如美国。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标准, 1、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6 ?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按照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1)失业保险对象缴纳的保险金;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率与利息; (3)财政补贴,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补助;各省市有“失业保险调剂金”,各省规定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比例组成调剂金,目的是协调各地的失业保险金;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金的其他资金。 这是我国1999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所作的规定。 本节重点:1、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采用何种方式?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第五节 失业社会保险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一、失业社会保险的发放标准 1)在统筹地区采用统一的发放标准,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失业人员失业( 前的收入状况及个人缴费时间等因素; (2)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失业人员才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3)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 4)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 (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待遇 1、确立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 给付标准无论如何不应该高于失业前的工资标准; 给付标准无论如何不应低于,甚至不宜等于享有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申领条件 1、申领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3)领取失业保险金。 2、申领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案例:王女士自工作后依法缴纳失业社会保险费,工作6年后失业,按规定 17 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半年后重新就业,2年后又失业。请问:她现在可领取多长期限的失业社会保险金, 分析: (1)王女士在第一次失业前已缴费6年,按规定可以享受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其在领取了6个月后重新就业,按规定未领取的4个月可以保留; (2)王女士第二次失业前工作了二年,按规定可以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王女士总共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为:4+4=8个月。 第一节 医疗社会保险概述 一、医疗社会保险的概念 1、一般概念 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2、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他保险均是一种对收入的补偿,但医疗保险仅是对职工医疗费用的一种补偿,并不承担职工患病期间及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生活补助。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病假工资)由所在企业负担。 3、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构成 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国家保险。始于50年代初,后历经改革,但仍存在公费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属于企业保险。合作医疗保险:是农民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和互助互济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属于一种初级的医疗社会保险模式,层次较低。 现行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多层次的医疗社会保险模式。 由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制度,以解决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以及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 二、我国建立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 (1)通过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实行社会化管理,更好地解决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和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能够落到实处。 (2)通过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给付水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并通过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管理和基金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遏制医疗服务中的浪费现象。 (3)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引进竞争机制,给职工提供方便、优质、放心的医疗服务,扩大广大职工的就医选择权,使职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医院,选择医生。 三、医疗社会保险的特点 (1)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关联性强; 18 (2)服务面广量大。医疗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广大的工薪劳动者; (3)带有较强的福利性; (4)具有短期的、经常性的特点; (5)按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四、医疗社会保险的建立原则 (1)医疗保险的待遇实行机会均等原则; (2)医疗保险应该体现社会共同责任和分担风险原则。 五、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改革 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基本思路及遵循的原则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基本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根据目前我国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 需求;“广泛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是指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 用。 六、医疗社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 那些企业和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适用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即企业(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外资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004年7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推进混合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做作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 案例:某企业共有职工和离退休人员1202人,其中在职职工1000人,退休人员200人,离休人员2人。则该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所有1202人都应参加并相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错误。该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应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之和,即1200人。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2)缴费人数应为1000人。因为退休人员本人及单位均不另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社会统筹医疗帐户基金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剔除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后的剩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形成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记载那些款项,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4、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基金。 案例:老李现年46岁,在上海一家企业工作,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假定宁波市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为1500元。请问今年他应该缴 19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月工资基数是多少,到年底,他可支配的个人账户资金总额将达到多少, 解答:个人应该缴纳的月基数:4500元(超过300%部分不作为工资基数); 个人每月的缴费额:4500 × 2%=90元; 每月单位缴费划入:4500×2%=90元; 年底时可支配帐户总额由二部分组成:(90+90)*12=2160元。 个人医疗帐户为什么要做到专款专用, A.保证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属于职工自己专用; B.可使职工养成关注医疗费用的意识,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支出,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防止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很早就用完; C.保护账户拥有者的利益,如果个人账户的资金未用完,可以累积使用,以解决将来的可能较高的医疗费用。 第二节 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资格 1.在职职工在缴费的次月即可享受; 2.退休人员有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各地不一样。宁波: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计算方式同养老保险);实限缴费年限满5年;但近年退休人员只要连续缴费就没有5年的限制。医保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在办理退休变更手续时补缴,按补缴当年的基数补,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 二、医疗社会保险的支付范围 社会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标准各不相同。 1.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一般的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支付标准:统筹基金的支付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称封顶线):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账户或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封顶线的医疗费用,主要通过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起付标准:就是准予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国家规定为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年收入的10%;之所以定这个比例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目前各地均采用“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和新人新办法”。如上海:退休人员为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中人为8%,新人为10%。 最高支付限额:指的是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最高限额。目前的标准为当地城镇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4倍,这一比例根据大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情况的测算而定。4倍的比例能够解决绝大部分职工的医疗费用问题。由于工资与经济发展相联系,因此最高限额随当地平均工资的波动而波动。 分担比例:在社会统筹支付部分,个人仍需承担一定的比例,具体的比例视年龄而定,上海:45岁以上承担30%;35-45岁承担40%;35岁以下承担50%。此外还同医院的等级有关。 特殊处理:在职职工的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但设最高支付限额(封顶 20 线),最高支付限额同上。 例题1:某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是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为10%。现假定某职工一次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为3万元,其中2000元为非《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发生的费用。试问,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1)该职工自付段费用:800元; 2)个人需承担的非《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发生的费用:2000元 3)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发生的费用: 30000-800-2000=27200元 4)可以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27200*90%,24480元; 5)该职工承担的自付部分:30000-24480=5520元。 ?个人帐户余额能否跨年度使用, 基本医疗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 三、医疗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 世界通行的做法: (1)直接支付。也即当患者生病,其医疗服务费用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支付; (2)报销医药费。也即患者在看病时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然后凭单据到医 疗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报销; (3)向患者提供服务。也即病人必须在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定点的医疗服务点就医,享受其指定的免费医疗服务。 我国的支付方式:采用直接支付和患者报销两种方式。 四、医疗社会保险准许及不予支付的规定 准允支付的项目种类 (1)在指定的可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或购药;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 符合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不予支付的服务和医疗项目 第一类是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第二类是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三类是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四类是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五类是其他类: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 21 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准予支付的药品类:只有纳入《国家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的药品,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哪些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具体包括: (1)工伤(含职业病)、生育及其并发症;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3)交通事故; (4)出国、出境期间;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7)医疗事故; (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案例:小李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其所在企业参加了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小李最近外出时遭遇了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小李负主要责任。小李在医院接受治疗,康复后隐瞒了交通事故的事实,医疗费用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报销。请问小李的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不对。 (2)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范围。 (3)小李隐瞒发生交通事故事实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规定,是错误的。其由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的费用应该予以追回。 五、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 1、一般的门、急诊费用:按规定,由个人帐户支付,用完后自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支付了自付段后,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宁波:分为三段:个人帐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付段。 2、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分为三段。 第一段:在统筹起付标准以下,称为自付段。 第二段:当自付段结束后,就进入了社会统筹段。此阶段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称为共付段。 第三段:超过统筹支付标准范围,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这时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本节重点:1(世界通行的医疗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做法有哪些, 2 (我国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待遇采用什么样的支付方式? 第一节 工伤社会保险概述 一、工伤的概念 1、概念: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内容包括因工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上,关于工伤的范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中提及的工伤不包括职业病,仅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故为工 22 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的范围。所谓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 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1、工伤社会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 最早实施工伤社会保险的是德国,于1884年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 现代工伤保险中,保险事故即广义工伤,包括狭义工伤和职业病。历史上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仅以工伤为保险事故,而不包括职业病。把职业病作为工伤保险事故的,始于英国1906年的法律。 3、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的演变 我国的工伤保险一直就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因工负伤”的待遇等做了具体规定; 1957年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保险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1996); 1996年8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4月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利益的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工伤社会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1) 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条件; (2) 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3) 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4) 是促进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手段; (5) 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6) 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 本节重点: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工伤社会保险的适应范围与实施原则 一、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国务院颁布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各地均先后制定了实施办法,在工伤实施的法律效应、认定的标准以及申请和鉴定的程序方面与国务院的基本一致,但在实施范围及工伤的待遇方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 1、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23 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4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民工同样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 2、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港澳台资、私有、民营、联营、乡镇企业等,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适用范围内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在现实生活中,工伤认定后,还须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案例分析: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工作时被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费用。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分析:(1) 不对。 (2) 根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案例:杨某原系某厂职工,经厂方安排借调到某公司工作,并由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劳务费。99年2月,公司派杨某出差,途中杨某遇车祸身亡。其后,杨母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厂支付丧葬补助金6030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6657元。但某厂认为,杨某与公司形成聘用关系,杨某因公死亡,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请问某厂的看法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杨某与某厂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其工伤责任应该由某厂来承担,但因为杨某生前是在某公司受的伤,因此某厂可与某公司协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工伤社会保险实施的原则很多,着重要掌握以下几大原则: (1)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2)资金筹集采用企业一方负责及差别费率的原则 (3)工伤社会保险与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4)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 (5)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6)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赔偿不重复享有的原则 本节重点: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第三节 工伤认定与职业病的确定 24 一、工伤的界定与工伤、职业病的鉴定 一、工伤和职业病的界定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等。其他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视为工伤。简单讲,是指与工作有关的急性伤害。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一般有时间界限、空间界限、职业界限、主观过错界限、法定特殊界限。 时间界限:一般只限定于工作时间之内; 空间界限:一般只限于工作场所之内; 职业界限:即只限于因执行职务所受的伤害,如是因私事受伤,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也不算工伤;但若是因公,即使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也算工伤; 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以外,一般而言,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该属于工伤; 法定特殊界限:也即立法上明文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工伤的特殊情况。 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是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才能称为职业病。 、工伤的认定 二 工伤的认定。目前鉴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七种情形下发生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另有三种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关于职业病的确定。必须以职工工作的环境及诱发职工致病的成因作为依据。应具备4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企业确认是因为生产工作中长期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造成的意见,二是经市以上职业病防治所(小组)诊断,三是属于国家规定的102种职业病名单中的病种,四是报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认定工伤。 因此,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请问是否正确, 分析: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钱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理由是: 第一,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 第二,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钱某是属于自我防卫。 三 患职业病的; 这一条比较清楚,只要是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均可认定为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案例: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某运输公司的班车遇车祸,职工邓某下车协助现场的交通民警抢救伤员时被另一解放牌卡车撞为脑挫裂伤,颅内血肿,脾破裂,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等治疗。邓某所在运输公司不同意按工伤给予待遇,邓某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 25 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裁决邓某胜诉。 分析:这是一起因是否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伤害发生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算不算工伤,邓某是在上班途中帮助料理事故时被撞成重伤的,虽不在工作岗位上,但却是在为社会做好事的现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案例: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某日某企业上级领导来视察工作,厂长请下属小李代为出席宴请,席中小李因陪领导饮酒过量,不治身亡。事后其家属要求厂长按工伤处理。请问不李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不合理。小李虽然因工陪酒死亡,但因为是醉酒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工伤范围。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总结:根据以上条例推断,工伤的发生必须是在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在清醒的意识下,非主观的伤亡行为。 总结: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害的类型:事故伤害、暴力伤害、职业病以及疾病。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引发;暴力伤害必须是履行工作 职责;突发疾病不管什么原因,但必须在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 本节重点:如何确定工伤和职业病, 第四节 工伤社会保险的基金制度 工伤社会保险的资金筹集 1、国外通行的资金筹集模式 社会统筹方法。即由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地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并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进行工伤待遇的给付。 由政府规定统一的待遇项目与标准,由企业行政自行支付的办法。 2、我国的做法 我国企业正处于第二种模式向第一种模式的过渡阶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3、工伤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 费率确定原则: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费率确定的模式:目前通行的主要有三种方式 (1)统一费率制。特点是可以平均分散工伤风险。 (2)差别费率。体现对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企业、行业实行差别性的负担,以保证该行业、企业工作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包括行业之间及同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别。差别费率确定所依据的指标:包括工伤事故发生次数、因工负伤总人数、因工伤残、死亡人次数、工伤事故频率、工伤死亡率、职业病发生率、职业病患病率;职业病总死亡率等。 (3)浮动费率。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主管部门决定 26 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作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 ? 单位交多少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目前,我国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费率分别为0.5%、1%和2%。但实际上,各地区在实际操作时更多的是执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制。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此处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 职工个人交不交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节 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 生育社会保险是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女子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作为社会保险组成部分之一,生育社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妇女就业、保护妇女健康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生育社会保险的特点 从目的看,生育社会保险是为了弥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更重要的是对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和人类的世代延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从起因看,生育社会保险属于正常的生理性原因而进行的保障,因生育造成的收入丧失是一种暂时性的丧失; 从对象看,生育社会保险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已婚的妇女工作者,相比其他的社会保险,其具有明显的性别特征。 从内容看,给付项目比较多。在国外,生育社会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项目。 从保障水平看,不仅要弥补女性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还要对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起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其保障标准高于基本医疗保险。 从时间上看,生育保险实行的是产前与产后均享受的原则。 第二节 生育社会保险的产生和作用 一、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立法情况 我国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建立。 1、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5年,其政策依据是前政务院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 2、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统一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待遇。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 纲要 中国近代史纲要中国近代史纲要复习资料大学中国近代史纲要重点中外历史纲要课件乒乓球课程纲要 (2001—2010年)》。 27 二、我国传统的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弊病 改革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一是按照前苏联的模式,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二是企业或单位自行管理,不设专门的生育保险基金;三是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没有本质的区别,分别从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经费中开支。 弊病:属于企业自保型,加大了企业用女职工的成本,不利于女性职工的就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三、生育社会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1)实行生育社会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2)实行生育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力的再生产。 (3)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具有提高人口素质的作用。 (4)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可以促进计划生育的贯彻执行。 (5)实行生育社会保险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四、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1、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 我国适用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和职工; 城镇企业及职工的口径同基本养老保险; 浙江省规定为所有企业和职工。 案例:李先生是厦门一家商场的员工,户口在厦门,所在单位也为他投保了生育保险。他妻子的户口在泉州。李先生以为他已经投保了,生小孩是夫妻两个人共同的事,应该能享受自己所交的生育保险。但是答案却是不能。那么李先生作为一个男性为何也要缴纳生育保险, 分析:一个企业即使都是男员工,也要参保生育保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统筹,避免企业用工上的女性歧视。女员工的生育费用不再由企业单独承担,而是由社会统筹支付,这样就为那些女性员工多的企业减轻了负担。案例中李先生的妻子所在的泉州单位如果也参保了生育保险,那么就按泉州的规定办理。即使夫妻双方都在厦门,先生单位投保了生育保险,而妻子单位没有,则妻子生育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本节重点: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有什么意义, 第三节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与管理 一、生育保险资金的筹集 1、原则 生育社会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社会保险费,建立生育社会保险基金。 2、筹集模式 用人单位缴费:上海不另外缴纳,采用在已经缴纳的基本养老缴纳基数中扣除的方法,共划转0.5个百分点;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至1个百分点的比例缴纳。宁波市统筹区范围为0.5个百分点。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作为缴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不缴费。 二、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资格条件及待遇 1、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对象 从生育保险的概念及作用来看,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应为妇女劳动者。 28 我国的生育社会保险享受对象只限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生育的女职工。 2、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资格条件 世界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现行的规定: (1)具有城镇户籍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业或失业妇女; (2)规定被保险人在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时,必须缴纳保险费已达到规定的最低期限。宁波为3个月。不满3个月的,由所在企业按生育社会保险的有关规 定负担; (3)计划内生育、符合第二个孩子生育条件获批的、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妊娠后流产的女性职工。 二为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物质补助。国家标准为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但各地包括宁波在实际操作时规定为本人生产当月的缴费基数,由社保机构发放,但由于缴费基数的原因,也即不能按实缴费者,不足部分由所在企业补足。生育津贴领取的时间:顺产三个月,难产增加半个月,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增加半个月。 案例1:王某工作后一直参加社会保险,近日计划内难产,生育一子,其生产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800元,问王某能享受多长的产假,领取多少 105天;2800元。 生育津贴, 答案: 案例2:张某计划内生育,顺产一女。生产当月的工资为6000元,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4000元,问其生育津贴能享受多少,分别由谁支付, 答案:每月的生育津贴为6000元,其中40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剩余的2000元由企业补足。共可享受3个月,故从生育保险基金获得12000元,企业给付6000元。 三为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只有符合规定的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才准以支付,超出规定以外的,需自己承担。 宁波市采用定额补偿的形式,为2300元。2300元以内,实报实销,超过2300元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10%。 案例:某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生育期间共向医院支付各类医疗费用5600元,其中,4800元为按规定的检查、接生及手术费,请问生育保险基金和个人各付多少元, 分析:按规定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中,超过2300元以外的部分须有个人自负10%,即:(4800-2300)*10%=250元,个人共需自负:5600-4800+250=1050元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600-1050=4550元 从业妇女与失业妇女的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区别, 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是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基数。但如果生育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应发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妇女如为失业妇女,享受当地同类人员一定期限失业保险或失业救助的标准。失业已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按照本人失业保险享受一定期限的标准; 29 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失业妇女,在失业期间生育,可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保险的待遇, 父亲育儿假。假期安排在母亲坐月子期间; 部分地区对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用人单位应尽的生育保险义务 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缴纳后月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单位在确定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活津贴和享受期间剔除。 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对妇女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给予特殊的保护。三期内合同满后,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 用人单位在提供相关待遇时,不得歧视请产假的女职工。如年底双薪和全勤奖照发。 如果因缴费基数所限,生育妇女领取的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低于部分由所在企业补足。 第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按70%的病假工资支付曹女士的产期待遇,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总结: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比较窄,截止2002年底,参保企业不足一半; (2)基金结余较多,支付标准不规范,不少地区没有将产前检查等纳入支付范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不统一;保费来源单一,社会化程度低。 (3)生育社会保险立法滞后。 本节重点:生育社会保险基金应如何筹建? 一、都是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共同点 1、计算职工缴纳各种保险费的工资收入组成部分相同 职工个人缴纳的各种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即: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均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保障的目的中有四种是对职工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只有医疗保险不是; 4、基金的管理模式相同 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 二、作为某个具体的社会保险类型的比较 1、适用范围 养老基本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概括:城镇企 30 业及企业化的事业单位。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上述两保险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失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全体企业。 生育社会保险: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企业。 2、资金筹集的原则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 失业社会保险:参加保险单位、个人征缴和财政补贴。 工伤社会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生育社会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3、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最高不超过8%;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失业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财政补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社会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 生育社会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以支定收,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4、享受对象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参保企业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 失业社会保险:曾经参保并达到一定要求的失业人员。 工伤社会保险:参保企业的工伤职工; 生育社会保险:参保企业符合生育保险享受资格条件的生育女职工、曾经参保符合享受生育保险资格的失业生育女性。 4、享受待遇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与收入相关联;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与收入不挂钩,按需要享受; 失业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与收入不挂钩,体现社会公平; 工伤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按伤残等级享受补助; 生育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收入补偿,与自身工资不挂钩。 31 第一节 社会福利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与含义 1、社会福利的概念 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社会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由国家及各种社会团体提供各种公共福利设施、社会性津贴、社会服务和保护性的福利措施; 狭义的概念:指国家和社会专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如儿童福利、老人福利以及残疾人福利等, 一般称“社会福利服务”或“社会福利事业”。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二、社会福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1、共同点 都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渠道和形式,都属分配范畴。 2、不同点 也即社会福利的一般特征。 三、社会福利的一般特征 (1)社会福利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 (2)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不同于社会保险资金,是“单向性”。 )社会福利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3 (4)社会福利的享受对象是全体公民,充分体现出社会福利权利的一致性。 本节重点: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相比,社会福利具有哪些特征, 第二节 社会福利的内容与分类 一、社会福利内容与分类 1(从社会福利的供体或主管部门划分 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职工集体福利; 民政部门主管的特殊福利; 街道、居委会举办的社区社会福利服务。 2(从社会福利采取的给付形式划分 (1), 以货币形式给付的社会福利; (2), 以实物形式给付的社会福利; (3), 以社会服务形式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失业工人实行的免费就业咨询,教育与职业训练项目如在职者的业务培训、义务教育、残疾儿教育等; (4), 假期形式,如探亲假期。 3(从享受福利待遇的不同对象进行划分 未成年人福利。泛指劳动年龄或学校毕业年龄以前的人员福利,包括妇幼保健、优生咨询、义务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的各种补助,等等; 老人福利。对象为属于老龄和长寿年龄的老人,而不管是否享有退休金。包括敬老院和托老所、老人俱乐部服务,等等; 残疾人福利。包括向残疾人供应就业训练、福利生产以及康复服务和学校教育,等等; 妇女福利。指专门面向妇女保护的福利待遇,如例、产假等; 32 劳动者福利。指在业和失业者享受到的社会福利服务,探亲补助、交通费补贴以及企业举办的种种集体福利事业,等等; 家庭福利。是指有关机构向家庭关系不合及有纠纷户提供的咨询、帮助,帮助家庭中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项目。 4(从按服务对象的福利设施划分 可以分为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养老院、敬老院; 以儿童为服务对象的---儿童福利院等; 精神病院等。 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 5(从社会福利的层次上划分 国家福利。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而举办的福利事业,是福利的最高层次; 社区福利。是指在一定地域以该地区的居民为对象的福利业; 职工福利。是指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范围内以职工为对象而举办的福利事业,也可叫做集体福利或单位福利。 6、从福利服务内容上划分 则包括医疗卫生、文教、劳动住宅、犯罪矫正、感化心理、便民、地方、职工等多种服务。 二、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社会福利种类 1)社会津贴,又叫社会补贴。如副食补贴、物价补贴、交通费、洗礼费、( 快报费、取暖费等等,这是一种明帖;还有一种暗帖,如住房、粮食、食油及疏菜等方面由国家直接给予的补贴。 (2)职工福利。一是以货币形式的补贴,包括生活困难、夏季防暑、托儿、独生子女、取暖等等;二是为职工生活方便而提供的公共设施。 (3)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如托儿所、幼儿园、托老所等等。 (4)社会服务。主要是指社区提供的福利性服务。 第三节 其他社会福利 一、职工福利 1、职工福利的概念 职工福利是国家和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建立补贴制度等,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方便,减轻职工经济负担和丰富职工文化生活的一种保障制度,它是消费基金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职工福利与其他福利层次的区别与联系 主要区别:主体和享受对象不同。职工福利举办的主体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和地方福利则是由国家、社会以及地方政府举办的;职工福利的享受对象是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而国家和地方福利的享受对象则是该区域范围内的全体成员和社会上某些特殊成员。 主要联系:当某些单位的福利设施对社会开放时,就成为国家和地方福利的一部分。 3、职工福利的内容与构成 (1)集体生活福利设施。目的在于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并为职工提供方便生活的种种集体设施。这个大项目涉及的范围广,诸如,企业举办的饮食价格较低的职工食堂,这是最主要的,它由企业财务给予资助;企业用自有资金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兴建的低房租住房,以及为职工举办的免费和低费的托儿所、幼儿 33 园。哺乳室等,这些都是集体生活福利。 (2)文化福利事业。企业用自用资金为职工兴建和的诸如文化室、俱乐部、图书室、体育场、游泳池、阅览室、电影院、电视室等,免费或低费向职工提供服务,以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养,统称为职工文化福利事业。 3)福利补贴。企业用有资金为职工谋取生活福利而提供的种种现金补贴,( 诸如探亲假期工资、科委取暖补贴、交通费补贴以及生活补助。 5、建立职工福利制度的意义 我国的职工福利制度是适应计划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为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曾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其作用包括: (1)增强单位职工的凝聚力; (2)提高职工觉悟,促进其努力工作; (3)有利于提高精神文明; (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职工福利也是一种投资而且能长远地取得效益。 二、住房保障制度 传统的住房保障制度无疑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我国传统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 1)福利性。我国的住房是国家投资兴建后以极低的房租分配给职工使用。( 因此我国住房分配实际上带有福利性的特点。 (2)供给性。在房改之前,我国城镇职工绝大部分的住房是国家分配的,职工基本无法根据自己的经济力量和实际需要确定自己的住房面积。完全取决于国家能分配给自己多少住房,因此我国的公房分配具有供给制的特点。 (3)非商品性。我国的住房产业虽然是最重要的民用产业之一,但它不实行商品化经营,它只有投资,没有资金的回收。因此住房产品与住房产业具有非商品性的特点。 (4)产权模糊性。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城镇住宅几乎全部为国家所有。 2、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动因 福利性实物分配的体制更是暴露出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 (1)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难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抑制了城镇居民有支付能力的住房要求的发展,不利于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抑制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2)不利于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难以解决住房分配不公,苦乐不均问题; (3)以实物形式直接把住房分配给职工使用,缺少约束机制和调节手段,不利于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容易出现以房谋私等不正之风; (4)限制了职工在住房消费方面的投入,不利于加速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3(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三、社区服务 1(社区与社区服务的概念 社区:就是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具体地说,社区是在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 34 社区服务:是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以一定层次的社区组织为主体或依托,发动和组织社区内的成员,组建完整的、系统服务网络,开展互助活动,为人们提供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 社区服务与一般的社会服务的区别: (1)从服务目的上看,社区服务是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以保本微利向社区成员提供低费或免费服务,而一般社会服务都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2)从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看,社区服务的重点是有生活困难有群体,而一般的社会服务面向社会全体成员; (3)从组织机构上看,社区服务是在政府指导下,以社区组织为主体或依托,而一般的社会服务则是在一定的经济组织经营下开展服务的。 2(社区服务的内容 (1)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2)为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服务。 (3)为少年儿童提供的服务。 (4)为成年居民提供文化活动和社会心理咨询服务。 (5)为社会优抚对象提供优抚服务。 6)为各类居民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务。 ( 3(社区服务的功能与作用 (1)补充国家和单位福利的不足,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 (2)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稳定社会秩序。 3)增进居民团结,改善社会风气,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 本节重点: 1、我国现阶段实现职工福利的意义和作用有哪些, 2、我国为什么要对职工住房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一、城市贫困的界定分类 1、从贫困所造成的后果界定:贫困是由于资源不足,致使那些缺乏获得各种食物、参加社会活动和最起码的生活和社交条件的资源的个人、家庭和群体陷入贫困; 2、从贫困的直接原因看,贫困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收入来源,以致无法达到起码的生活水平; 3、从深层次原因看,贫困产生的原因有二种,一是有劳动能力但被剥夺了参与的机会,或参与一定的社会劳动但所得有限,不足以维持个人或全家最低生活水准。 4、我国的界定:一是比较强调有无劳动能力,二是基于社会公平的资源分配。现阶段我国农村贫困分绝对贫困与低收入贫困两个标准。2003年绝对贫困标准是年收入637元以下(恩格尔系数占80%以上,国际标准为60%),低收入贫困标准为637-882元之间。贫困人口分别为2900万和5617万。 二、社会救助的概念和含义 1、社会救助的概念 所谓社会救助,是指社会成员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5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整个社会保障网络体系中处于最初级、最基本的层次。是国际反贫困的要求,2003年我国绝对贫困人口不仅没减少,反而增加80万。 2、社会救助的含义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的援助; 社会救助所保障的对象,往往是处于生活底层的最困难群体; 社会救助的形式很多; 社会救助是公民应得的权利。这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 社会救助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其财政来源主要是税收。 三、社会救助的特点与意义 1、社会救助的特点: (1)社会救助的对象是有选择性的; (2)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和流向是单向性的;在我国,社会保障以“社会扣除”的形式将一部分国民收入集中到政府预算,通过转移支付来保障一些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3)社会救助的标准是低层次的; (4)社会救助一般是短期性的; 5)社会救助的水平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 (6)社会救助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2、社会救助的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安定人民的生活; ( (2)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3、社会救助的产生 产生:社会救助是从传统的贫民救济和社会救济这一对范畴中演变而来的。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之前,所有的社会救济行为无不具有下列特征:恩赐性、惩罚性; 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当时称社会救济,1996年正式改称社会救助。 4、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制度分类:自然灾害社会救助制度;贫困地区扶贫制度;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失业救助制度。 特点:以无偿救助为基本特征,主要由民政部门实施。 从1999年国务院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开始,全国普遍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代了原有的的失业救助制度。 失业救助与失业社会保险的区别, 失业救助,即为享受失业社会保险的失业劳动者提供生活救助的措施,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业机制的完善; 失业救助与失业社会保险相比较,前者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保障水平低;后者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两者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均是解决失业问题的社会保障措施。 本节重点: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有哪些内容和特点, 第二节 社会救助的原则和内容 36 一、社会救助的原则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法制化原则;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二、社会救助的对象 面向社会全体成员,但由于是以社会成员的生活条件及状况为出发点,因此并非所有的对象能够享受社会救助的标准。 可按造成贫困的原因分 也可按救助对象的年龄分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社会救助,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三、社会救助的内容 (1)贫困救助。城市确保最低生活,救助方式有定期定量及临时救济两者兼而有之;农村以临时救助为主。 (2)灾害救助。城乡都有。 四、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拨款; 其他来源:慈善机构提供的慈善基金、各级各类单位组织的帮困基金、信贷扶持、国际援助等等。 五、社会救助对象的资格审定 1、社会救助申请制:指需要救助的家庭应当向有关社会保障机构递交申请书,填写清楚家庭人口数、无劳动能力人数、工作人数及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以作为社会保障机构审批救助的根据。 2、社会救助调查制:社会保障机构在受理了社会救助申请后,向申请家庭以及其所在社区和工作者单位进行详细调查。 第三节 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定义:是指维持城市居民中无收入或低收入人群最低生活的水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作为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性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一种绝对保障。数量逐步减少。 二、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建立和意义 1、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市场经济下因下岗失业致贫、因病致贫等推动。93年在上海率先实施,1999年在全国普及。 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3年6月至1995年5月,试点阶段。 第二阶段,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推广阶段。 37 第三阶段,1997年8月-1999年底,普及阶段。1997年8月,国务院颁布发 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到1998年 底,中国已经有581个城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最低保障线制度由此发展成为中国覆盖面最广、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措 施。 2 (我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1)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3)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证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4)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3(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适用范围:“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1)三无对象,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家庭中有在职人员,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差,收入 ( 而生活困难有居民; (3)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居民; 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他居民。 ( 如何理解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案例分析:小王下岗后,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60元。家庭成员共三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小王所在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是每人每月120元,小王找到街道领导,街道领导说,你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不能申请低保。请问,街道领导的回答对吗, 参考答案: 1) 不对。 2)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上述情况看,小王一家人均生活费不足120元,可以按规定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 3)按规定,可差额领取。也即全家人可每月领取:360-260=100元。 三、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现状 截止到2002年,月底,中国有近2000万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全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已达1300多万。其中,大部分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38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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