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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读书报告通过最近的阅读与学习,我经历了从过去对经济法学的懵懂状态到现在对经济法学有了一定的整体性和综合性认识的过程。在这一学习的过程中,我阅读了王卫国老师、李东方老师主编的《经济法学》和李东方老师独著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等有关经济法学的书籍,对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法律性质定位、调整对象以及基本原则等方面有了初步的认识。 首先,我觉得就整个经济法体系来讲,它主要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旨在维护一种衡平状态,即政府监管和市场自由发展之间的衡平亦或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衡平亦或是自由与秩序的衡平。在有了这一总体认识的基...

经济法读书报告
通过最近的阅读与学习,我经历了从过去对经济法学的懵懂状态到现在对经济法学有了一定的整体性和综合性认识的过程。在这一学习的过程中,我阅读了王卫国老师、李东方老师主编的《经济法学》和李东方老师独著的《证券监管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研究》等有关经济法学的书籍,对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法律性质定位、调整对象以及基本原则等方面有了初步的认识。 首先,我觉得就整个经济法体系来讲,它主要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旨在维护一种衡平状态,即政府监管和市场自由发展之间的衡平亦或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衡平亦或是自由与秩序的衡平。在有了这一总体认识的基础上,我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和刑法不同的一点在于它较前两种法律相比,其变动性可能更大些,也就是说经济法不同于民法与刑法那样能保持一种长时间的稳定性。当然这并不是说经济法不具有稳定性,任何法律都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也并不是说民法与刑法不具有发展性。我在这里的意思是说相比之下,经济法的稳定性要小些。我也并不是说稳定性小的法律就好,稳定性大的法律就不好,因为法律的好与坏并不是稳定性这一单一指标所能评定,而是应该看其是否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我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而在我国这样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家,随着市场主体种类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经济活动的日益展开,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了总体水平向上的经济发展态势,这是积极方面。然而在伴随经济发展的同时,市场经济的弊端不断显现,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及时、有效的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所以我认为经济法发展的脚步是应该与时俱进,应该更加具有变动性的。 其次,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的法律,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在此,我想到行政法中有关拆迁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众所周知,行政法中有关拆迁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学者们讨论比较激烈的地方,那么我想提一个问题,对于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我们应该怎么界定呢?是否要与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一致呢?我自己的思考是,它没有具体得评判标准,但它应该始终志在调和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力求追求各方利益并存且使之最大化,达到这一目的,那么所谓的“公共利益”也就达到了,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还请各位同学帮我解答下。 最后,在李东方老师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的第六十七页有这 样一段描述:“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迥异,但两类经济法的根本特征确实基本相同的,即他们都是国家为了调和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和干预,以实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的法律形式。”通过这样一段描述我了解了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的经济法的根本特征的一致性,对此,我进一步思考,虽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根本特征存有一致性,但在具体制度上应该是存有差异的。经济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那么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经济法的具体内容也就不同。就拿美国和我国举例来说,由于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相对完善,市场主体的自律性较高,那么其具体的经济法法律制度就更加倾向于向市场要答案,更加依赖市场解决问题。虽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从国家为“守夜人”到国家干预的历史发展,在近代其为国家干预下的市场自由发展,但由于其拥有几百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就更加侧重于市场这一方面。而反观我国,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步较晚,发展历史也才有几十年的时间,同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的影子还有残存等原因共同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向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更侧重于向市场要答案,相反,我国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是更加侧重国家监管或国家干预的。也就是说,美国的国家干预程度相对低些,而我国的国家干预程度相对高些。这是符合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状况的,是合理的。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市场主体行为的不断规范,我国经济法也会更加衡平,国家也会不断放手,放心的让市场解决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的。 以上就是我读书之后的一点理解与想法,如果同学们有不同意见,我们可以再公共讨论。 希望我们能共同进步。 09级法硕1班 郭静篇二: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门;在作用方面,两者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在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渊源上,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法和习惯法、判例法等;后者包括主权国家参加的以条约等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后者包括该主体;创制主体不同。前者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后者是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者认可的;作用不同。前者主要是在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后者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也对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具有主要的意义。 第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其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于经 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不是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 第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 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以及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包括有利后果和不利后果。 6.公司法的原则 第一,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原则。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等。第四,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权利。第五,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五,公司中党组织、活动原则。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一,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投资企业的成员人数是单一的;二,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三,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这种组织本身却未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四,在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独特的产权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自身特 点。鼓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态度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吸纳剩余劳动力。 8.怎样理解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禁止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它所规制的垄断是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为了弥补民法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以维护社会 的整体利益。它是现代经济法中最典型和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所不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反垄断具有明显的政策特征,在很多国家往往被称为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其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其实施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较大的灵活性,这对有关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9.反垄断法的地位和意义 反垄断法的地位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马蔚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0.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市场活而不乱。同时,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 不同点:一,对社会的维护大小有差异。垄断则是限制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危害的是特定市场或者特定经济领域的整体,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后者是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直接后果是竞争过滥;二,两者规则的对象不同。前者是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规则的是垄断行为,防止和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局面;后者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三,两者的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后者是从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 11.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区别:第一,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二,法律价值不同。前者是具有双重价值性,既是追求自由、效益又以秩序、公平为取向,较为理性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后者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和其他;第三,法律本位。前者是具体的社会化的主题,包括了工商业经营者及其联合体、消费者、劳动者等,常常被认为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后者一般是以个人和企业为本位。 12.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垄断的危害表现在: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现在竞争总是以摸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保护落后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接受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第三,阻碍形成自由、公平地有效竞争秩序。它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第四,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由于一些行政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旦进入了经济领域,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 总之,行政垄断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会使企业不再把精力 如何提供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讲大量的费用用于政府寻租行为,这样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社会风气。 13.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 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垄断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规则。即是规则那些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的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第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即是对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则。;第三,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则。即是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通常采用的是合并、股权或财产以及交叉任职等到达控制另一企业;第四,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优势,不正当的干预特定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 14.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是指限制商品的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成为了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首先规则的对象;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是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是指以划分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为内容的横向垄断协议;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显示开房新技术、新产品;该行为阻碍了可惜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五,联合抵制交易。是指竞争者直接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从而使得其他的竞争对手置于不利地位。 15、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纵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主要是通过限定转售的交易条件实现的。分为价格条件和非价格条件两类。价格条件又可以分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的最低价格、限定转售的最高价格、在我过主要表现在一下: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6、在我国可以被豁免的垄断协议 第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第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第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第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第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在: 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买商品,即垄断高价;第二,没有正当利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性定价,并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第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典型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第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性的独家交易,;第五,没有正当利益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现在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择商品的活动,还会导致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 18.企业过度集中对竞争的危害 企业集中并并不一定会削弱市场上的竞争。经营者集中规则的焦点是关注集中所导致的潜在的、对竞争不利的后果。因为其危害表现在:第一,竞争对手之间的集中会消除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市场支配对我的企业能更有效的操纵市场;第三,集中会增加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第四,企业的过度集中往往与排挤竞争对手的掠夺性定价等行为同时存在。 19.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一,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提供 的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响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指采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从而引人误解。该行为也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报名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还会给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五,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下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进去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六,商业诽谤。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故意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 2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制度。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行政责任制度。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竞争对手和客户的私人利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主动干预。主要是涉及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三,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对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21.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灯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五,依法求偿权。是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六,依法结社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有助于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于实力雄厚的经验值相抗衡。七,接受教育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助于形成公序良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 内容。九,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还享有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这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有利于提供和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篇三:重庆大学经济法读书报告 第一章导论 一、主要内容 第一节 1、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 2、经济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3、分类: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民事经济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关系 行政经济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 4、经济法的目的是通过调整经济关系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5、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 6、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区别:(1)主体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调整方法不同(4)制裁方式不同 2、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3、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第三节 1、学习经济法的目的: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 二、重难点 1、经济法的目的 2、经济法的特征 3、经济法的渊源 4、经济法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三、提出问题 1、经济法的具体组成是什么? 思考后的答案: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部完整的法律,与其他法律有联系但不是组成部分。 四、课后文献 《经济法教学参考书》 《经济法学》 思考与收获: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 没有 经济法学。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如果没有经济法就不会有它的发展 规律,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不存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 不存在的。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对于经济法及 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有助于明确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 运行过程中需要制定、认可和修改完善哪些经济法律规范,应该采取哪些正确的立法对策, 这样就可以使经济法律规范的数量不断增加,质量日益提高,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 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二是 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三是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 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五、案例思考 1、两个法律地位不平等,按照法的适用原理,法院适用《种子法》是不正确的行为。 2、法院没有权利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第二章经济法基本理论 一、主要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理论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为经济法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经济法是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2)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3)经济法律关系既反映经济法的立法主体——国家的意志,也反映经济法的适用主体 ——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具有思想意志性的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 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和政府。 内容:经济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经济管理权;经济义务主要有:守法、纳税、履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注意义务。 客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经济行为、物、科技成果和经济信息。 3、自然人 自然人的经济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经济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 根据年龄和理智状况的不同,《民法通则》把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设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他人侵害。 4、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的组织。 成为法人的组织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节经济行为理论 1、经济行为: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 2、有效经济行为(经济法律行为):主体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3、效力待定的经济行为: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 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经济行为。 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经济行为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经济行为。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进行的经济行为。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济行为。 4、可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根据法律享有变更撤 销权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其归于无效的经济行为。 类型:(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经济行为(2)显示公平的经济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进行的经济行为。 5、无效经济行为 (1)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 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是具有违法性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特点,表明此类合同从根本上不符合国家 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 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 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3)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 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4)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 行,也不承担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违约责任。 (5)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具有法定性。 根据所欠缺的有效条件的不同将其分为三类:(1)有权决定其效力的人拒绝或在法定期间内 不予追认的效力待定的经济行为;(2)意思不表示真实而被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3)违 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行为。 6、附条件的经济法律行为 含义: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经济法 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经济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要求:⑴尚未发生;⑵发生的可能性;⑶合法;⑷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 条件的分类: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⑴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 ⑵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条件成就—效力终止注意:经济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推定为条 件不成就或成就 7、附期限的经济法律行为: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经济法律行为。 种类:延缓期限;解除期限 第三节代理理论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 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 被代理人。 2、代理的分类⑴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⑵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⑶指定代理:制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3、滥用代理权:⑴自己代理;⑵双方代理;⑶恶意串通 4、无权代理:⑴无权代理;⑵越权代理;⑶终权代理 5、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种情 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6、代理权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 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四节经济奖励理论 1、含义:经济奖励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对在不同岗位上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 出显著贡献或模范遵守法律的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经济法律行为。 2、种类:⑴物质奖和精神奖;⑵集体奖和个人奖;⑶单项奖和综合奖 3、条件:⑴合法行为;⑵有特定成果;⑶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和权限;⑷必须经过合法程 序:评选、审批、公示、授奖 4、原则:⑴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⑵实事求是;⑶奖励适当;⑷公正平等;⑸保护 受奖主体的合法权利 第五节经济责任理论 1、民事经济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民事经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特点:⑴是违法者对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⑵是用等价补偿的方法弥补另一方的损失; 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b.构成条件: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存在、有损害结果、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 果有因果关系 c.种类: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侵权民事经济责任、特殊侵权民事经济责任 d.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2.行政经济责任 a.行政处罚的含义:具有经济处罚权的经济法主体依法对具有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经 济犯罪的相对人采取的一种经济性制裁性措施 b.构成条件:(1)有行政违法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行为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且有责任能力(4)行政违法行为要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c.原则:合法性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救济原则;及时 处罚原则 d.行政处罚种类 (1)申戒罚:警告;罚款 (2)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3)资格罚:暂扣许可证、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罚:行政拘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 的赔偿责任。 条件:行政违法构成侵权 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表现形式:⑴越权,指行政主体在执行 职务中超越法定权限,行政决定超出了自已的职权范围;⑵滥用职权,指行政主体行使权力 没有超出职权范围,但违背了法律的目的,违反公共利益,且往往为个人或少数人谋私利; ⑶行政失职,指行政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作为义务不予履行;⑷行政程序上的违法,指行政主 体的行政行为没有经过法定步骤或单方附加其它步骤。 f.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其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失,而由行政 主体依法承担的一种金钱给付义务。 行政补偿是由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引起的。它有两个特点:①致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②承 担责任的主动性。 行政补偿的方式通常是金钱补偿,它一般由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或者当 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节时效理论 1、诉讼时效: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适用对象:一般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经济权利诉讼时效;两年) 特殊诉讼时效(特定民事经济权利和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的开始: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处罚时效:行政经济处罚的时效 3、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依法对经济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 二、重难点 1、经济法律关系理论(自然人、法人) 2、代理理论 3、经济责任理论(民事经济责任、行政经济责任、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4、诉讼时效 三、课后思考及解决什么是表见代理? 答: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 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 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 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课后文献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的理念、价值、原则以 及行政法产生发展历史规律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3、 行政法规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易变性;4、行政法渊源、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5、行 政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交织在一起。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往往同时在一个法规中出现。《民法学》篇四:读书笔记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王求江 1、经济法目前尚无令人信服的定义。 2、经济法这一概念最先出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主要是对由于一战时期德国所采取的战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在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的统称。也包含了德国战后经济复兴的法令,以及在魏马宪法体制下的社会化法。 3、日本经济法概念承袭德国,更多的称为经济统制法,主要指一战时期在实体法领域制定的经济统制的有关法律。 4、美英并不热衷于经济法概念,美国并不特别承认经济法的领域存在。本着实用主义的考虑,美英多以专门法形式存在。如《反托拉斯法》、《劳动法》、《工业所有权法》等。 5、有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之所以不能确定的原因在于:一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领域,与历来法律领域间的关系无法确定。二是经济现象多变,有关于经济的法律立法也多有不同的理论和主张。 6、德国关于经济学概念的学说主要有:集成说、对象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以及以统制观念为中心的机能说。 7、集成说的代表是努兹巴姆。他认为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间接影响如财政法以及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如民法,应在经济法范畴之外。 8、对象说的代表人物一是基尔德斯密特,其主张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是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的交易经济(个体经济)和共同经济之法。二是卡斯凯尔,其主张经济法是经济性企业者的企业管理之法。前者关注“组织形态”,后者关注经济形态里的“人”。 9、世界观说的代表是赫德曼。他认为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的法就是经济法。此学说针对十八世纪的以“自然”为基调的时代精神,并不谋求经济法的独立的法律分支地位,是从一般意义上做出的概念性规定。 10、方法论说严格而论并不能看做是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此学说主张经济法是在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领域中,运用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甚至主张一切有关经济的法律均可称为经济法。代表有伦布、卡伊拉、威斯赫特等。 11、机能说是最为晚近的一种学说。代表有贝姆和赫梅尔勒。其主张以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律为经济法,主要是指国家统制经济和特定经济政策的经济制度,强调国家统制性的法律机能。林克主张将经济法定义为统制、促进和限制营业活动的法律和国家性决定的组织。不同于对象说 12、日本经济法概念学说研究可分为二战结束前后两个阶段。二战前的学说受德国影响很大。一是对象说和机能说的部分采纳。承认经济法为一独立的法律分支(进而为公法、私法和经济法三分天下)。同时把经济法看做是以共同经济的国民经济为前提的统制经济的法,从而体现了对象说和机能说的混合。二是否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把经济法理解为经济法令的汇集名称。三是回避经济法这一无定论的概念,采用经济统制法名称,着眼于经济统制的实体 法的汇集和研究,其实质仍站在机能说的立场上。 13、二战后的学说更加复杂。自由与统制出现微妙协调,禁止垄断与助长卡特尔并存。一是从与市民法对比来理解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法的基础上,从现代性所有权法转变到社会性所有之法的经济之法。二是将约束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有的认为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整体立场来约束经济之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垄断的市场的统制政策。 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处于垄断阶段中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反映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国家介入经济,维护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经济立法。有的则围绕《禁止垄断法》展开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认为经济法涉及到的要素包括:与国家生活对立的社会生活、缔结经济合同的不平等关系、以公法手段纠正不公平的社会利益。也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垄断与非垄断的经济从属关系确立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认为支配市场的国家规制之法即为经济法。 14、二战后的日本尤其对对象说和机能说展开了研究。一是关于对象说的研究。基尔德斯密特学说的基础是: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由此产生的实质性社会结构,即组织经济。大大拓展了原来的经济法是企业者说的局限。基尔德斯密特把国民经济划分为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被规制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则被称为组织经济(这里的被规制的定语只修饰交易经济)。基的这一划分主要考虑了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困难和矛盾,从经济政策上要求以个人主义原理为基准的市民法(即交易经济)以外的法律(即经济法)来适应调整经济发展的实际,从而为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一个可靠的逻辑。当然基的学说仍然有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如果进一步追问,其实质则不在于对象而在于规制的目的和方法,从而接近于机能说。共同经济的概念仍然不能确定。基的学说基于这样一种理解: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原来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国家生活和个人生活的两分之外,又出现了社会生活,这是由于市民生活中的个人不能摆脱自身社会性而存在,于是围绕社会生活,出现了经济法。经济法是社会法的一种。 15、二是关于机能说的研究。主要围绕国家统制这个中心概念,着力对经济法机能产生的内在根源深入研究,从而涉及到了经济法的本质。 16、以上15条是关于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从第16条开始研究经济法的本质。研究经济法的本质始于与市民法相比较。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奉行的是自由主义经济的市民法,具有超国家特征。一切都是为了确保个人自由,合理开展私人经济活动。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也是为了保证个人利害关系得到最后调整。这种确保个人自由的经济原则之所以成立,是因为信奉“无形之手”可以赢得社会经济的客观协调发展。而“无形之手”则实质上在法律上造成了空白。虽然这种空白可以借助于公法和私法的原则,但已然可以从中看出经济法的苗头。私法中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权利本位向义务本位的转变也印证了这一点。 17、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分两种:一是因为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因此为确保自由的合理性,需由国家干预确立基本的制度。如货币、度量衡、银行、保险、运输等制度。二是基于社会协调性要求,即通过国家的手去弥补“无形的手”的空白状态。这种协调性要求具有时代特点。如反垄断、卡特尔促进、抑制物价等。此外国家对经济还有一种非经济性的干预,如公安、卫生、财政和军事等,但究其质都是具有强烈经济政策的性质。 18、经济法的本质是相对于市民法中的私人性而表现出来的公共性的有关法律,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而产生的法律,是为了弥补市民法进行自动调节的局限而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律。一是由于是社会协调性的要求,因此不同的时代和社会,其经济法的表现为不同的方式和内容。二是为了确保实行自由经济的基础和条件而制定的法,与对付因自由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困难和矛盾制定的法,两者有本质的不同。后者才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如银行法、保险法、货币法等都不属于经济法。三是非经济性的干预,如上所述,公安、卫生、财政和军事等的法律也原则上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19、以上3条是经济法的本质。下面研究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德国的经济法学说中提出了三分法说,即私法、公法与经济法。但金泽良雄认为,随着国家和市民社会同一性质认识的提高,国家与公民即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野将变得越来越模糊,而以社会为基本支撑的经济法则失去了基础。公法与私法本身对规制的要求,也正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内容。 因此在金看来,三分说有一定问题,经济法实质是被包含在公法与私法的自身发展之中的。由此看,经济法是否是相对于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仍然值得研究。现代社会更为普遍的现象正是经济法正越来越多的横跨公私两法,从而出现相互牵扯互相交错的现象。 20、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没有特别之处,要注意与基本人权的关系。因为经济法多以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干预而出现的,因此在合宪性方面往往多有争议。民法、刑法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略。经济法与行政法多有重合,但需坚持经济法的立场。经济法可以作民法和刑法的特别法。 21、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值得具体分析。经济法出现以后对商法的影响最大。互有学者认为它们彼此之间相互包容。金认为,商法作为企业之法,是从个体私权的角度来规定企业自身的组织及相互交易。而经济法则是从市民社会的协调性要求出发,根据一定的政策意图,立足于国民经济的立场,在包括企业在内的更广泛的范围里实现经济秩序化之法。因此这两者的目的和方法是迥然不同的。金进一步指出,企业的营利性和公共性分别对应商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发展早期,商法约束企业的营利性已经足够,但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的公共性转化为明显的要求,呼唤着经济法的出现。金强调本着对于企业的经营性和公共性的指向不同,商法和经济法有着原则区别,亦有各自存在的必要。 22、劳动法、国际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略。注意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有区别的。 23、下面着重研究经济法中的“规制”。规制的英文是regutation。在日本的经济法中更多使用了“统制”一词,亦包括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 24、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是指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过程。一般的经济法不可能只将其中的特定的领域或与此领域有关的特定人作为对象。经济法不仅有可能会涉及到企业,也有可能会涉及到消费者甚至是收入分配、实物转移等法律关系。 25、经济法规制的目的,就是从经济政策上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经济法规制的作用,是从国民经济的整体立场出发。与建立在一般抽象平等关系上的市民法相比,经济法具有强烈的政策性,是一种“特权”。其特权的作用在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26、经济法规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一种是非权力性规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包括:一是依据法律施行的直接规制。直接依据法律,根据刑罚强制执行的情况比较少。一般要求有充分理由。如禁止高利贷、禁止囤积惜卖等。二是依据行政权进行的规制。由于经济对象变化多端,其相应的规制需要具有弹性的行政权的行使。这种情况最多。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的夜警国家的职能,行政权的规制是一种积极的经济政策性的干预。具体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命令性行为。指令承担某种义务。对于违反者,通常先施以行政处罚。包括命令或禁止和许可。一种是形成性行为。是指设定、变更或者撤消人民不能自然获得的特定之权利的行政行为。这种形成性行为不同于上面所说的命令性行为中的许可。许可是指根据法令对特定情况下的一般性禁止实行解除。三是通过立法对私法方面设置强制性的规制。有时依靠行政权设置的规制意义不大,为了达到某种规制目的,而必须采取专门以私法领域之手段来解决。如金融危机时的《暂缓支付令》、银行资金的最低法定额等。经济法规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充分说明,经济法是渗透于公私两法领域。 27、非权力性规制则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介入经济。一种是非权力性行政指导。第一种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表现得尤其显著。这是因为自由主义资本主义阶段经济的自动调节作用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需要国家介入经济,发挥人为政策性的作用,同时承担私有资本不宜于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国家介入经济又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还有一种是国家对私有经济给予经济援助。国家成为经济主体,如 采取措施收购或出售特定物资,或在资金和金融方面提供或借贷资金,或成立公共企业的特殊企业形态。国家对私有经济援助,则主要有补助金、补偿金、退税、直接补贴等。在此情况下,国家与私有经济主要是所有与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充分说明国家资本主义或经济二重性组织的倾向。 28、非权力性行政指导主要是因为经济的实际情况变化太快,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行政指导一般通过通告的形式进行“劝告”。关于行政指导是否要有法律的依据有一定的争论。但近来已有在法律上逐渐增加设置有关行政指导根据的倾向。行政指导的用语包括:劝告、指示、计划等。非权力性的行政指导排除了行政救济的前提,存在滥用此权力的危险。 29、下面着重研究经济法中的“计划”。二战以后经济计划逐步纳入到法律。二战前,计划虽然限于立法技术和当时体制需要,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意义,但其已具有行政活动实质性标准的机能,潜在的蕴藏着法律的意义。二战后,计划进入法律。在日本关于粮食计划的问题就是一个例证。计划进入法律主要体现在关于产业结构合理化高度化的计划上。行政机关具有决定和发布计划的义务,同时计划也作为经济法规制的目标和标准。由于此计划主要是采取了非极权性和非强制性,主要是通过诱导方式出现,所以计划并没有开辟申诉异议等的权利救济的途径。当前国民的自由也充分要求行政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而计划正可以满足其科学性的要求,同时计划又是科学性的行政活动的媒介和依据。 30、计划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产业结构合理化高度化为目的和以调整物质供求,稳定价格为目的。实现计划的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对共同行为的承认。主要是因为计划的手段已不再采取过去强制的卡特尔的形式,改为指示和申报。二是劝告。不再特别承认卡特尔的行业往往成为劝告的对象。一旦接受劝告,即产生与承认共同行为同样的效果。法律只所以规定劝告,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可不经过立法机关即可提出,也可以理解为行政的重点向诱导转移。三是资金的促进。四是课税上的特例。五是制定和公布提高生产和技术等的标准。这种标准并非是强制性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的更高度的合理化。 31、这以下探讨日本当代的经济法。日本的经济法始于一战时期的经济立法。良雄认为,从一战时期的日本经济立法可以看出日本经济法的原始性结构,其源于日本资本主义的落后性,但一战的暴发也使日本资本主义出现了一个向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突进情况。一战期间,日本经济法突出表现为经济危机对策和战时经济政策的双重特点。主要有:一是农业危机对策。推行恩施性的补助金政策、价格稳定政策以及农村负债和特别金融措施。二是重、化工业保护促进政策。由一般性的危机对策转化为激励性的保护促进政策。三是垄断促进政策。比较有名的是《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物品工业组合法》,以规制非盟员从属于出口的卡特尔组织。四是振兴出口和汇兑管理。包括能经受住出口竞争质量的出口检查制度和出口补偿制度。五是中小企业对策。主要是出现了为中小工商业提供振兴信贷的特殊金融机构:工商组合中央金库。六是国策公司和国家管理。 32、二战后的日本经济法分为占领时期和和平条约生效时期。占领时期经济法的主要原则是:经济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和民主化经济。民主化经济主要是财阀和国策性机关的解散以及确立金融自主性。和平条约生效时期(1952年)正遇朝鲜战争反馈性的不景气时期。此时的经济政策主要表现为新经济振兴政策。一是针对生产过剩和竞争过度,缓和禁止垄断以促进垄断。主要是出口。二是促进企业的合理化。主要是降低企业成本和推进企业技术革新。三是调整农产品供求。主要是小麦、甜菜等。四是利用国家资金扩大特殊企业形态。主要是专卖公社、电信电话公社、金融公库等。五是要求安全保障。 33、1955—1970年的日本经济法。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成长期。此时日本经济的中小企业和第一产业的农、渔业的二重结构仍没有改变,但面临向汇兑自由、贸易自由及资本自由的开放经济体制的转变。一是向开放经济体制过渡。加入oecd(经济合作开发组织)。二是 完备中小企业立法。三是完备改进农业现代化结构的立法。四是完备改进渔业现代化结构的立法。 34、1971—1975后的日本经济法。这一时期是美元危机和石油危机的不景气时期。主要是针对物资囤积居奇、惜卖以及投机行为进行治理。同时由于石油危机,加强了石油储备,并展开了对经济统制与禁止垄断的关系在经济法层面上的深入探讨。 35、1976年的日本经济法。此一时期是经济稳定发展和经构性不景气时期。主要是由于日元升值风暴。表现为不景气对策立法、竞争政策立法和对外汇外贸管理法的修改。趋向于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和推进汇兑的自由。 36、这以下探讨经济法中的经济行政机构。经济法规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其是中央集权式的规制,它是从总资本—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作为国家政策来行使。除了中央有关机构外、地方行政机构、特殊形态的企业以及某些民间团体和私人企业也可以执行经济法的规制。 37、中央行政机构。一是综合、调整和专业化。一方面要按照经济现象的总体性要求行政的综合和调整,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要求行政的专业化和分工负责。行政机关相互协调的模式主要有:跨专业行政管理的一元化;主管机关权力的行使,须征得有关篇五:读书笔记经济法个人总结 经济法读书笔记 学习经济法半个学期,可以说是受益匪浅。作为一个文科生,法律一直是我心目中高高在上的社会准则,契约精神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的重要保障。而学习法律在之前也只是皮毛,所谓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最不可或缺就是学法。深入学习经济学的部分法律,愈来愈让我感受到法律的严谨性,在未来的人生中,虽然经济法这一门学科已经结束,但是我也会认真了解身边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 (一) 导论 一、主要内容 (一) 经济法概述 1.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 2. 分类: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3. 民事经济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关系 4. 行政经济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 5. 特征:①经济效益性②社会公正性③综合性 6. 目的:通过调整经济关系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 经济法体系 1. 经济法基础理论 2. 市场主体法(主体法、主体权利法) 3. 宏观调控法(税法、金融法、经济监督法) 4. 市场调控法(市场管理法、房地产法、旅游法) 5.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6. 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 (三) 经济法的渊源 1. 宪法:最重要的渊源——全国人大 2. 法律(基本法/非基本法):最主要的渊源——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3. 行政法规——国务院 4.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 部门规章和东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 6. 自治条例和反省条例——自治区域权力机关适用于该自治地区 7. 适用规则:⑴适用范围; ⑵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四)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1. 民法的方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 2. 行政法的方法:命令——服从——复议或诉讼 3. 刑法的方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惩罚 (五) 学习经济法的目的 二、重点难点 经济法的渊源 全国 范围效力 宽强 窄弱 第二章经济法基本理论 一、主要内容 (一) 经济法律关系理论 1. 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经济法调账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 ⑴自然人;⑵法人;⑶其他经济组织;⑷行业协会;⑸政府 4.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5. 经济权利:⑴财产权;⑵管理权;⑶知识产权。 6. 经济义务:⑴守法;⑵纳税;⑶履行合同;⑷注意。 7.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8. 物:有用的、合法的、能够控制的物资财富; 9. 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10. 智力成果:人们创造性脑力劳动产生的结果,分为作品、发明创造和商标等。 (二) 经济行为理论 1. 经济行为: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 主体有行为能力 2. 有效经济行为意思表示真实 3. (经济法律行为)内容合法 4. 效力待定的经济行为: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5. 可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 6. 无效经济行为 7. 已被撤销和无效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追缴财产 (三)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经济法律行为 8. 含义: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 经济法 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经济法律行为 9. 所附条件的要求:⑴尚未发生;⑵发生的可能性;⑶合法;⑷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 示约定。 10. 条件的分类: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11. ⑴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⑵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 12.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条件成就—效力终止 (四) 代理理论 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 为,其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担和享有。 2. 代理的分类:⑴委托代理;⑵法定代理(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村委会与村民关系、单 位与职工关系);⑶指定代理 3. 滥用代理权:⑴自己代理;⑵双方代理;⑶恶意串通 4. 无权代理:⑴无权代理;⑵越权代理;⑶终权代理 5. 表见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因 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五) 经济奖励与经济责任理论含义: 1. 经济奖励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对在不同岗位上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显著贡献 或模范遵守法律的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经济法律行为 2. 种类:⑴物质奖和精神奖;⑵集体奖和个人奖;⑶单项奖和综合奖 3. 条件:⑴合法行为;⑵有特定成果;⑶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和权限;⑷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评选、审批、公示、授奖 4. 原则:⑴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⑵实事求是;⑶奖励适当;⑷公正平等;⑸保护受奖 主体的合法权利 5. 民事经济责任 1) 含义:经济法主体违反民事经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特点:⑴是违法者对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⑵是用等价补偿的方法弥补另一方的损失; 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违约责任 2) 种类一般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 3) 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存在 4) 有损害结果 5)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 6)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6. 行政经济责任 1) 行政处罚的含义:具有经济处罚权的经济法主体依法对具有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 经济犯罪的相对人采取的一种经济性质才措施。 有行政违法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 构成条件行为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有责任能力 行政违法行为要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合法性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原则公开、公正的原则 处罚救济原则 及时处罚原则 4) 申戒罚-------- 警告 罚款 5) 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6) 资格罚暂扣许可证、执照 吊销许可证、执照 7) 人身罚-------行政拘留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 行政赔偿: a) 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 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b) 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表现形式:⑴越权⑵滥用职权 ⑶行政失职⑷行政程序上的违法 10) 行政补偿: a)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其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失, 而由行政主体依法承担的一种金钱给付义务。 b) 行政补偿是由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引起的。它有两个特点:①致害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②承担责任的主动性。 c) 行政补偿的方式通常是金钱补偿,它一般由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确 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7. 刑事责任 (六) 时效理论 1. 诉讼时效 1) 种类: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或4年不等 2) 开始: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仍不知情,法律不予以保护) 3)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是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4) 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某件事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2. 处罚时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 3. 追诉时效: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 二、重点难点 1. 自然人的经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指婴儿活着离开母体,死亡指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满法定期限而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的经济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的正常成都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正常)、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岁、不能完全控制自己)和无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2. 法人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经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范围完全一致。 3. 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主体,有两重身份:社会团体法人和经济管理者。 4. 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有三重身份:机关法人、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 5.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指内在表示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6.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 成就或不成就的,推定为条件不成就或成就 7. 代理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 8. 可以代理的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法定义务和诉讼行为。 9. 不能代理的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立遗嘱、签订劳动合同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 (预约演出、绘画、演讲、约稿等)、侵权及违法的行为。 10.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第三方是善意第三方)。 11. 由于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可免除民事经济责任。 12. 行政补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区别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13. 未授权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讲市场主体法 一、主要内容 (一) 企业法 1. 按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 企业的法律地位:指企业是否以独立的法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3. 企业的设立 1) 条件:⑴企业的名称;⑵固定的经营场所;⑶必要的设施、组织机构和人员;⑷一定量 的资本;⑸明确的经营范围;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程序:申请、审批、验资、登记 3) 法律后果:企业以独立的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 企业的变更: 1) 形式:注册事项的变更;合并;分立 2) 程序:决定、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登记 3) 法律后果: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5. 企业的终止 1) 原因: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2) 程序:决定、清偿债务、登记 3) 法律后果:市场主体资格丧失 (二) 公司法 1.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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