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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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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9〕12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全面加强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含港...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9〕12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全面加强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下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同时也是今年非居民税收新的增长点,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落实,防止税收流失。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通过上门辅导、税务事项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告知其在作出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利润决定时应负有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重点企业,各主管国税机关务必做到责任到人,上户走访宣传解释到位。 三、强化税源监控。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密切关注、跟踪、掌握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税后利润及其分配情况,切实做好源泉扣缴工作,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纳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注重部门配合。各地应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操作,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的税务证明开具、管理工作,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严把管理闸门,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五、严格协定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涉及税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者可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六、做好档案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收的档案管理,掌控税源信息,为今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税征收奠定基础。同时,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送上半年和全年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情况表(见附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情况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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