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6月5日交通运输
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
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有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水路运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航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被检查单位或者运输船舶的负责人、当事人、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
,二,查阅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船舶的有关水路运输的证明、帐册、单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抄录或者复制,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船舶以及违章行为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调取证据。
第五条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运输船舶~应当服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管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出示有关证件、帐册、单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如实答复查询情况~接受对违章行为给予的处罚。
第二章 处罚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体运输户,联户,同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九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发生违章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应当处罚责任人。
第十一条 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同一违章行为已由一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作了处罚的~其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二条 因违章事实不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待后处理的~或者处罚决定需要报上级机关核准的~或者违章行为要由船舶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收存《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船舶营运待理证》~允许船舶继续运行~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接受处理。
《船舶营运待理证》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 违章当事人妨碍航管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章行为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至,,,,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至,,,,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载重吨以上船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
,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原户主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的~给予警告。新户主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无证经营的~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按本条,四,项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者增开航线的~应当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港,站、点,或者变更停靠站点的~应当作违章记录~
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接受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不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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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四,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的~给予警告。
,五,违反国家禁运物资规定实施运输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哄抬运价、超出规定费目、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违反价格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定处理。
,二,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
,三,使用废票、回笼票或者无票据运输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收缴其全部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的~收缴其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水运统计管理行为的处罚:不按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填报运输统计
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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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报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违章行为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际航线运输船舶临时从事国内营业性运输时~有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