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品推荐】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刑法论文_法学论文_37903

【精品推荐】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刑法论文_法学论文_37903

举报
开通vip

【精品推荐】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刑法论文_法学论文_37903【精品推荐】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刑法论文_法学论文_37903 论文范文 题目: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刑法论文_ 法学论文 编辑:小小 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诬告陷害罪的相关问题不乏阐述~但探讨得还不够深入~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尚未获得一致的意见~从而直接影响到该罪的定罪量刑。本文试就诬告陷害罪的几个问题作一些研讨和分析。 一、诬告陷害罪的定义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定义~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也有...

【精品推荐】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刑法论文_法学论文_37903
【精品推荐】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刑法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_法学论文_37903 论文范文 题目: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刑法论文_ 法学论文 编辑:小小 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诬告陷害罪的相关问题不乏阐述~但探讨得还不够深入~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尚未获得一致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从而直接影响到该罪的定罪量刑。本文试就诬告陷害罪的几个问题作一些研讨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一、诬告陷害罪的定义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定义~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也有的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还有的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上述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定义的共性在于都强调诬告陷害罪必须是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其分歧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在:其一~捏造犯罪事实之前是否应加“故意”这一限制词。上述第二个定义表述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而第一、三个定义则没有“故意”二字。 其二~告发是否应冠以“虚假”。第三个定义中有“虚假告发”之说~而其余两个定义则只有“告发”。其三~定义中是否应该包括“情节严重”的内容。上述三个定义中第一、二个定义中有此内容~第三个定义中则无此内容。 笔者认为~“向国家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虽然是上述三个定义的共识~但这种共识并不妥当。因为这样做将告发的对象限制过死~不利于对诬告陷害罪的打击。因为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后并不是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而是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写成传单或者大小字报到处散发或者张贴~从而引起司法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刑事追究。如果将告发的对象限定在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这类案件就无法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这就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再者~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刑法第243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告发的对象~因此~将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作为诬告陷害罪定义中之必备内容~对司法实践有害~在法律上没有根据。 关于上述分歧问题之一~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捏造本身就意味着是故意~没有过失捏造的情况。在捏造之前加上故意二字实属多余。 关于分歧问题之二~笔者的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告发是诬告陷害罪的法定要件~没有告发或者告发是虚假的~都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该罪虚假的部分乃是内容虚假~是其捏造的~而不是告发是虚假的。所以~虚假“告发”这一说法明显不妥。对于上述分歧问题之三~笔者的回答则是肯定的。因为刑法第243条中白纸黑字写着“情节严重”~将这四个字从诬告陷害罪中删除~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有扩大诬告陷害罪范围之虞。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予以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诬告陷害罪的若干要件 1.诬告陷害罪的客体 关于本罪的客体~学者们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为本罪会使受害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受到侵犯~使公民在政治上、名誉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上都受到损害和打击。另一种主张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一种通行的观点。 第三种主张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主要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降低司法机关的威信~而且同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不应包括公民民主权利方面的内容。因为~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诬告陷害罪表现为出于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意图~捏造他人犯罪事实予以告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可能直接侵犯上述所讲的公民的民主权利中的任何权利~因此~将公民的民主权利作为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方面的内容之一~与该种犯罪的实际情况不符。 诬告陷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它无疑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所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将这种社会关系说成是诬告陷害罪的直接客体之一~不够准确。诬告陷害罪所直接侵犯的属于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内容应该是公民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因为实施这种犯罪的人是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予以告发~必然使他人的人格遭到贬低~名誉受到损害。 诬告陷害罪客体方面的内容应该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诬告陷害罪是将不存在的犯罪事实或者将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加在被害人的头上~司法机关接到或者发现诬告后会作出这种或那种反应~有的经过审查后发现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从而不予立案~有的则予以立案侦查甚至直到作出有罪判决~司法机关无论作出何种反应~其正常的工作秩序都受到了干扰和破坏~即诬告行为使司法机关进行了本不应进行的活动。所以~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诬告陷害罪的客体中应占有一席之地。 2.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予以告发的行 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行为人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犯罪事实~是指行为人所捏造的事实客观上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而不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犯罪的事实。如果行为人自以为他所捏造的是某种犯罪事实~而实际上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那么~就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自以为所捏造的是犯罪事实~而实际上是一般违法行为。如行为人自以为盗窃价值二百元的财物构成盗窃罪~于是捏造这种事实。二是行为人自以为捏造的是犯罪事实~而实际上是违反道德的事实。如自以为通奸是犯罪而予以捏造。三是行为人自以为捏造的是犯罪事实~而实际上是合法行为。如行为人自以为从国营商店购买商品就地加价倒卖是犯罪事实而予以捏造。上述第一、二种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捏造后予以散布~情节尚不严重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适当的行政处分,符合诽谤条件~情节严重的~可按诽谤罪处理。第三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此~既不能予以刑事追究~也不能给予其他处分。捏造犯罪事实既可以是无中生有~把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犯罪事实强加在他人的头上~如他人根本没有盗窃行为~客观上也没有发生盗窃案件~而行为人却捏造他人盗窃价值一千元的公私财物。也可以是把客观存在的一般的违法行为夸大到犯罪的程度~如他人本来只盗窃了价值数十元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却故意将公私财物的价值夸大到数千元。还可以是将本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的犯罪行为栽赃到被害人头上。例如~某地确实发生了抢劫犯罪~行为人明知不是被害人实施的~却故意将该犯罪栽赃到被害人身上。 在刑法理论上~对诬告陷害罪的构成是否要求捏造全部犯罪事实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有的认为~“至申告之事实~全部不实抑或仅一部不实~此不过程度之差~仍难解其罪,诬告罪,责也。”笔者认为~将一般违法行为故意夸大到犯罪行为而予以告发~同样可以引起司法机关对被诬告者的刑事追究~因此~不能将这种情况排除在犯罪之外~所以~认为本罪的构成必须是捏造全部犯罪事实的看法有所不妥。 此外~捏造犯罪事实以行为人捏造的事实足以使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其涉嫌某种犯罪为已足~并不要求捏造犯罪的具体细节。例 如~某甲将仅仅是跟在他后面行走的某乙强行扭送到派出所对派出所的值班民警讲:“我抓了一个搞抢劫的:”值班民警对某乙进行讯问后认为某乙不构成抢劫罪而将其释放。这里某甲虽然没有捏造某乙抢劫的具体事实~如抢劫的方法、数额等~但其捏造的事实使值班民警认为乙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并对某乙进行了讯问~某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有人认为本案中某甲捏造的是罪名~而不是犯罪事实~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搞抢劫的”是一个事实描述~而不是罪名表述~何况刑法中也没有“搞抢劫的”这一罪名。 其次~行为人捏造的必须是特定人的犯罪事实。表明特定人的方式可以是指明道姓~也可以是没有指明道姓但从捏造的事实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指的是谁。特定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几个人~可以是特定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单位。如果行为人仅仅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但没有指明是谁干的~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单位成为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刑法的明确规定~如只有国有单位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相应地就只有国有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诬告陷害的对象~非国有单位则不能成为该罪的诬告陷害的对象。因此~作为诬告陷害罪对象的单位的范围一般不准确定。但什么样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法律对诬陷的对象未作任何限制~所以~诬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这就意味着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能够成为本罪的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诬告对象必须在法律上能负刑事责任或惩戒责任之人~才能构成本罪。 笔者认为~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成为本罪对象的问题不应绝对地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虽然我国刑法第243条没有对诬陷的对象作明确的限制~只使用了“他人”这个抽象的概念~但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刑法理论在解释刑法条文所规定的“他人”时~必须结合诬告陷害罪自身的特点。诬告陷害罪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诬陷行为不能直接造成对象的某种损害~而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假司法机关之责~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刑事处分。然而~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什么危害行为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此~当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对自己明知且当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明知的不满14周岁的人进行诬告~无论如何也不能 引起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刑事追究和刑事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不满14周岁的人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捏造这八种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进行诬告的~才能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捏造上述八种犯罪以外的犯罪事实~对自己明知且当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明知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进行诬告~也不可能引起司法机关对其的追诉~在这种情况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只有当行为人故意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说成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误认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捏造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诬告~才可能引起司法机关对其的刑事追究~在这种情况下~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所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精神病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病状并不明显~也没有被确诊过患有精神病~而是因诬告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才被确定患有精神病~不具有责任能力。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诬告陷害行为~应按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某人是众所周知的被有关机构确诊为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当地的司法机关也知道这一点~行为人也知道此情况~但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而诬告该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所以~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对象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总之~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最后~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告发行为。如果捏造了犯罪事实~并且指明了特定的对象~但没有告发的~就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引起司法机关对特定对象的刑事追究。对于向谁告发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向司法机关或所在单位或机关告发~才可构成诬告陷害罪。笔者认为~对于向谁告发才构成犯罪不宜作这样狭小的限制~不管向谁告发~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对诬陷的对象进行刑事追究即可构成犯罪。如可以是向公、检、法机关告发~也可以是向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告发~还可以是向有关人员告发。告发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 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行为人直接实施告发行为~也可以是利用不知情的人甚至是新闻媒体进行告发。 三、诬告陷害罪的界限辨析 1.诬告陷害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界限。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区别的关键所在是它们的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而后者则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明知所告发的犯罪事实是虚假的~明知是虚假的予以告发~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其行为就构成本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不是明知所告发的犯罪事实是虚假的~而是认为是真实的~这是一种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决定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其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而是属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 ,2,本罪与诬告陷害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二者的相同之处表现在:都是故意捏造事实予以告发。二者的区别应看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看行为人捏造告发的是犯罪事实还是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捏造告发的是犯罪事实~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捏造告发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就构成诬告陷害一般违法行为。二是看捏造告发犯罪事实的情节。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并非捏造他人犯罪事实予以告发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而是只有情节严重者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严重~诬陷的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等。如果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但情节不严重的~则属于诬告陷害一般违法行为。 2.诬告陷害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既遂的标准~理论上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本罪的既遂以被诬陷对象受到刑事处分为标准。 也有的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捏造事实~并且进行了告发~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刑事追究~都构成本罪既 遂。 还有的认为~诬告陷害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有关机关是否收到诬告材料或听到口头告诉~至于有关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后是否受理或者是否审阅材料以及是否着手进行侦查或者提起诉讼与既遂没有影响。具体地说~如果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告发~不管以口头或以书状~必须是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接到或听到诬告材料为既遂,伪造证据的故意栽赃陷害~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现栽赃证据为既遂,向公众传播捏造的关于某人犯罪事实~则以司法机关知道所捏造的事实为既遂。 笔者认为~确定本罪既遂的标准~应该以诬告陷害行为是否使被诬陷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受到了实际损害为根据。受到实际损害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构成犯罪未遂。根据这一原则~本罪既遂的标准应该是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导致司法机关开始对被诬陷者采取一定的行动~这种行动可以是对被诬陷者进行讯问~也可以是予以立案侦查。因为只有司法机关开始对被诬陷者采取行动~被诬陷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才受到实际的侵害。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予以告发的行为~但司法机关并没有采信行为人的诬陷不实之词~没有对被诬陷者采取行动~那就意味着被诬陷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并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而只是受到了直接的威胁~因此~只能是犯罪未遂。据此~上述三种观点都不够妥当。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既遂的标准是被诬陷者受到了实际的刑事处分~这显得过于严格~会导致对诬告陷害犯罪的放纵~不利于对公民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保护。第二、三种观点则将本罪既遂的标准掌握得过于宽泛~使那些并没有使被诬陷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受到实际损害而只是受到了实际威胁的诬陷行为被作为犯罪既遂处理~这对犯罪人有所不公。 3.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诽谤罪具有相同之处:二者都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客观方面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只能由已满16周岁的人构成,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象不完全相同。诽谤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未达刑事责任年 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时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2,客观方面有重大的不同。本罪捏造的是犯罪事实~而诽谤罪捏造的通常是犯罪事实之外的有损于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此外~本罪通常是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告发~诽谤罪则是将捏造的事实公然在社会上予以扩散。,3,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内容和目的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自己捏造告发的是犯罪事实而为之~其犯罪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诽谤罪的故意则是明知自己捏造和散布的是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非犯罪事实而为之~其目的不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是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小于刑事追究的损害。 4.诬告陷害罪的罪数界限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罪数界限~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栽赃给他人予以告发是按一罪处理还是按数罪并罚。 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栽赃行为和陷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因此~在处理时~应当按牵连犯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栽赃是为陷害作准备的~因此~应按其实行行为即陷害行为定诬告陷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栽赃陷害案件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如果出于单纯的陷害目的而对别人进行栽赃陷害~就只走一个诬告陷害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有陷害的故意~也有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或故意~那么~就应按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后~为逃避自己的罪责而栽赃陷害他人~也应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值得进一步研究。第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栽赃与陷害之间都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司法实践中~有的栽赃陷害案件中的行为人并非在本人实施犯罪以前就有陷害他人的目的~而是在实施犯罪之后~为了逃脱罪责而栽赃于他人~这种情况下~栽赃与陷害之间不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为行为人开始并没有想到将自己实施犯罪作为陷害他人的一种手段。所以~一概认为本人实施犯罪与栽赃陷害他人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存在着片面性。因此~对先实施犯罪然后再栽赃于他人的案件不能一概以牵连犯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栽 赃是为陷害作准备的~也过于绝对。如上所述~有时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以后才想到将罪责转嫁于人~不存在着前者是为后者作准备的问题。第二种观点基于栽赃是为陷害作准备的观念而得出对栽赃陷害的案件按实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的原则~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更是不妥。因为诬告陷害罪并不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其法定刑不是特别重~如果实施了任何犯罪后都将其栽赃于他人~对其只按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必然放纵犯罪分子~使罪刑严重失调。例如~一个人犯了故意杀人罪并且既遂~然而栽赃于他人~对这种情况按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就极不合理。因此~对先实施犯罪后再栽赃于他人的案件绝不能按照陷害行为吸收前面的犯罪行为的原则处理。第三种观点主张对栽赃陷害的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按一罪和数罪处理~这是正确的。但认为如果行为人出于单纯的陷害目的而栽赃陷害他人的只定诬告陷害罪一罪则是不妥的。因为行为人先行实施的犯罪可能重于诬告陷害罪~如果行为人出于陷害的目的~先实施了一个比诬告陷害罪重的犯罪然后栽赃于他人~这时候只定一个诬告陷害罪就殊为不当~而应该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理。 总之~对自己实施犯罪后将其栽赃于他人的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如果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先实施某种犯罪后进行告发~应按牵连犯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初始没有诬告陷害的目的~而是在实施某种犯罪后为逃避罪责栽赃于他人~那就应按数罪实行并罚。 第二~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后~在司法机关追究被诬陷者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中~又作伪证的~是按一罪处理还是按数罪并罚。 对此~有人认为不宜分别定罪~只定一个重罪名诬告陷害罪~因为诬告陷害罪不仅危害性大~而且它还可以吸收并包容伪证行为。笔者同意对这种情况按一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伪证证明自己捏造的犯罪成立~是其先行诬告行为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存在着一种吸收关系。但是~一概认为诬告陷害罪的危害性大~可以吸收并包容伪证行为~就值得商榷了。无论根据修订前的刑法~还是根据现行刑法~这种结论都过于绝对。1979年刑法第138条规定~对于诬告陷害罪~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而1979年刑法关于伪证罪的法定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如果诬告陷害他人所犯的罪行的法定刑比伪证罪低~就谈不上诬告陷害行为吸收伪证行为的问题。比如~如果诬陷某一国家工作人员犯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又对此作伪证~那么~按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就显然不当。因为1979年刑法第147条所规定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刑罚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上述伪证罪的最高法定刑却是7年有期徒刑~很显然~诬告陷害罪的危害性既不比伪证罪的大~也不能包容和吸收伪证行为。现行刑法虽然对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作了修改~即不再参照所诬陷的罪的法定刑量刑~而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危害性也不是必然大于伪证罪~从而包容和吸收伪证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现行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刑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诬告陷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既低于伪证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更低于伪证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所以~捏造他人犯罪事实予以告发而后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伪证的案件~不能一概定诬告陷害罪~否则~就会放纵犯罪。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诬告陷害罪或者伪证罪定罪处罚。具体地讲~如果诬告陷害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按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伪证行为则被吸收,如果诬告陷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按伪证罪定罪处罚~诬告陷害行为则被吸收。转贴于
本文档为【【精品推荐】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刑法论文_法学论文_37903】,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7295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9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互联网
上传时间:2017-10-14
浏览量: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