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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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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0]1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

国土资发[2010]1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试  行) 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目    次 前    言    1 1  适用范围    3 2  引用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文件    3 3  依据    3 4  总则    5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    9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10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11 8  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14 9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意见和报批    15 10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实施    16 11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调整    16 附录1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示范文本    17 附录2  提供编制供应计划有关资料的通知示范文本    19 附录3  计划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申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范文本    20 附录4  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示范文本    21 附录5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示范文本    22 附录6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示范文本    24 附录7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宗地表示范文本    25 附录8  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方法    26 前    言 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的相关文件、表格的示范文本。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归口。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窦敬丽、雷爱先、王卫真、纪成旺、张尚斌、王宏胜、燕新程、黄强、黄茂军、张孝成、曹蕾、张燕岭、弓梅、罗婷文、沈利强、刘祥元、申亮。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薇、王黎明、王震雪、王小雨、卢静、刘彦、任杰、朱正妹、冷宏志、陈国庆、严金明、严政、罗岱、姜安源、祝军、胡振瑞、秦文龙、黄建、董光明、蓝天宇。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发〔2006〕114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国土资发〔2006〕307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2009〕56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1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1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国土资发〔2009〕154号) (1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1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1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4  总则 4.1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内涵 本规范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在计划期内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的科学安排。 4.1.1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是指计划期内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规模。 4.1.2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是指计划期内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各类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和比例关系。 4.1.3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是指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空间上的分布。 4.1.4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是指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不同时段的安排。 4.1.5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4.2  编制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则; (2)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 (3)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 (4)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 (5)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4.3  编制依据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 (5)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6)军用空余土地转让计划; (7)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4.4  计划范围 市、县行政辖区内计划期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纳入计划。 4.5  计划期限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期为一年。计划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有条件的市、县,可增加编制一年内分季度的阶段性计划。 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编制年度供应计划及年度内阶段性计划的同时,增加编制三年左右的滚动计划。 4.6  编制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3)供需平衡原则; (4)有保有压原则。 4.7  计划编制的组织实施 4.7.1  编制主体 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4.7.2  组织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制; (2)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编制; (3)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4.7.3  协调决策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设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负责解决计划分配等计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有关事项。 4.8  计划编制程序 (1)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 (2)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3)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4)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5)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意见和报批; (6)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实施; (7)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调整。 4.9  地方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 5.1  发布主体和发布时间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发布编制下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5.2  发布对象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的发布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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