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须知(1)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须知
一(申请
1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 2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提交申请~并在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应当打印《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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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行编制。 4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
4.1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件1,,
4.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总公司的授权书。
4.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
4.5申请人与其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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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4.6公司章程复印件,
4.7申请人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4.8申请人的公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营业执照可交验副本原件。
上述材料原则上为一式一份。由分支机构受理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交两份~一份由受理机构留存~一份随初审意见报直属局。
二(受理
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电子数据
有误的~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附件1,~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仅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
更正,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所在地不属于本分支机
构管辖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
行政决定文书~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向所属分支机构申
请,
4.申请企业法定条件不符合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决定文书并注明原因。
5.属于本分支机构受理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电
子数据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
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签署
“经查看书面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交部门负责
人。
6.部门负责人对资料进行复审~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受理”
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
申请受理决定文书~加盖本局行政印章~正式启动注册登
记流程~填写《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流程卡》,附件2 ~
以下简称《流程卡》, 。不符合规定的~签署“不受理”
意见~并写明原因。经办人向申请人出具不受理决定文书。 7.经办人向申请人发放相关受理决定文书~并让申请人或其
代理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在发放受理
决定书前~向获得正式受理的申请企业收取注册登记费
500元。
三(注意事项
1(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受理机构为拟任报检员办理报检员注册手续。作为申请资质条件的报检员未办理注册手续的~申请人不得开展代理报检业务。
2(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申请企业~应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用于加盖在报检单上。代理报检专用章印模应在开展代理报检业务前向受理机构备案。
附件1: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材料补正告知书
( ) 补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代理报检注册登记事宜,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8号),请作如下补正:
1(
2.
3.
4.
5.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留局存档,存档的一份上请申请人签收。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2: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流程卡
申请企业名称:
工 作 内 容 日 期
受理决定书编号:
受理申请 受理人员:
企业签收人: 分支局
现场审核 ?合格 ?不合格 报送省局 报送人: 资料审核 领导审批 ?准予注册 ?不予注册
决定书编号: 省局综合处 出具决定书
出具人:
注册登记证编号:
制作证书
制证人:
?准予登记注册决定书
?不予登记注册决定书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发放决定文
书、登记证书 发放人: 分支局
企业签收人:
归档
附件4:
代理报检注册登记领证通知书
:
你(单位)申请的代理报检注册登记事宜,已获批准,注册登记号为 ,请10日内持本通知到 局领取《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和《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在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后,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以下事项后,方可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一) 为拟任的报检员办理报检员注册手续并取得《报检员
证》;
(二) 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同时需抄送省局综合处和拟设业务办理点所在分支检
验检疫局。
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请自觉遵守代理报检企业行为规范。
(公章)
年 月 日
代理报检企业行为规范
一、 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办理以下
代理报检业务:
(一) 办理报检手续;
(二) 代缴纳检验检疫费;
(三) 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四) 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二、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
检疫机构提交报检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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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
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 三、 代理报检企业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业务。
四、 代理报检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
代理报检业务。
五、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将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
人,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
检验检疫费收据上注明的交款人应当是委托人。 六、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
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
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七、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
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
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所承办的代理
报检业务。档案包括:报检委托书、报检申请单复印
件、提/运单复印件、通关单/换证凭单(凭条)复印件
等,保存期限为4年,以确保代理报检业务的可追溯
性。
九、 代理报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
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注册
地所在分支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与《注册
登记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向注册地所在分支检验
检疫局申请换证。
十、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
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申
请延期换证。
十一、例行审核每2年一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审核年度
的3月1日至31日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及时提
交例行审核申请。
十二、代理报检企业应加强报检员管理,及时为企业报检员
办理延期手续、为离职报检员办理注销手续等。加强
报检员业务学习,减少报检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