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得在企业干上一辈子吗?如果干得不开心,想辞职,就必须支付企业违约金吗?
案例回顾:赵先生今年42岁,在汉沽某大型企业工作了22年,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竞聘部门经理一职时,赵先生落选,和赵先生同一部门的李先生竞选成功。李先生当上经理后,对赵先生的岗位进行了调整,赵先生被调到了后勤。上任新岗位后,赵先生的奖金大幅缩水。赵先生多次要求回到自己胜任的业务部门工作,均遭拒绝。赵先生提出辞职,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赵先生跑业务多年,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如果赵先生坚持要走,那么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说法: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田浩亮主任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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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具体终止日期,并且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出现,就可以一直履行下去。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三种情况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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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三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的同时,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赵先生遇到的问题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因此赵先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