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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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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 篮法论 第 期 . , 年 月 【文章编号】 ‘‘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张爱艳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 【内容摘要 在我国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碍”的含义是不同的。从精神障碍的特点以及刑 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内容来看,刑法中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用“精神障碍”取代刑法中的 “精神病”更为合理。无论依据国际标准还是国内标准,人格障碍都属于医学上的精神疾病,可以成为判...

“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 篮法论 第 期 . , 年 月 【文章编号】 ‘‘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张爱艳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 【内容摘要 在我国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碍”的含义是不同的。从精神障碍的特点以及刑 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内容来看,刑法中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用“精神障碍”取代刑法中的 “精神病”更为合理。无论依据国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还是国内标准,人格障碍都属于医学上的精神疾病,可以成为判断刑事责任 能力的医学要件,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结果。“有病无罪论”实际上混淆了精神疾病与刑事 责任能力的关系。 【关键词】精神病 人格障碍 刑事责任能力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近年来,随着多起重大恶性刑事案件 年陕 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病” 一直没有明确 西“邱兴华特大杀人案”、 年上海“杨佳袭警杀人 的法律解释,精神医学界与刑法学界各有不同的观 案”、年南平“郑民生杀童案”等 的发生,精神 点,从而导致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不统一。笔者拟 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愈发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从精神医学与刑事法学角度对“精神病”进行界定, 与争论。重视是因为刑事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行为 并以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人格障碍为例进行刑事责 人刑事责任的有或者无、轻或者重,而争论则因人们 任能力的分析。 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及程序存在不同认识。 一 、“精神病”的理解 其中,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是核心问题。从各国 ? 一 精神医学上的“精神病” 刑法的规定来看,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 准主要有三种,即纯医学标准、纯心理学标准与混合 在我国精神医学界中,对于“精神病”的理解有 一 标准。混合标准现在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它强调在 个从广义到狭义的转变过程。‘ 判断刑事责任能力时,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患有刑法世纪 年代以前,精神 医学上曾通用广义的 规定的精神障碍,而且还要看其所患精神疾病是否引 精神病概念,即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 起了法定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结果。我国年《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的疾病。并将精神病按照病情程度的不同划分 法》第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为“重性精神病”与“轻性精神病”,前者如精神分裂 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症、偏执狂等严重的精神障碍,后者如神经症、人格障 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坤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 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我国刑法对于精 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采用的是混合标准。 们逐渐认识到广义精神病概念带来的问题。一是由 这也就是说,判定刑事责任能力时,虽然行为人行为 于许多轻性精神障碍者也被冠以“精神病人”的称 时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决定因素,但其前提是对 呼,结果给一些原本较易治疗和康复的患者造成了很 行为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的判断。而“精神病人” 大的精神压力,甚至加重了病情;二是广义精神病下 就是指患有“精神病”的人,所以此问题的关键就在 的“重性精神病”与“轻性精神病”分类是不科学的。 于对“精神病”的理解。 这既掩盖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又不利于精神医学 作者简介:张爱艳 一 ,女,山东潍坊人,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医事法学。第 期 张爱艳:“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的理论研究,更不利于临床实践。于是精神医学者对 外,影响精神疾病的因素不仅是生物因素,还有心理 于“精神病”的理解与使用逐渐严格起来。 因素甚至环境因素等,适用精神障碍一词更为恰当;世纪 年代以后,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精 二是医学上通常是以排除疾病的方式来证明一个人 神病概念一般已不再从广义上使用,多采用狭义的概 健康正常,而精神疾病的诊断又是一项比较困难的工 念,即专指以前所说的重性精神病,而对 以前所说 作。因而,目前精神医学通用的精神疾病诊断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都 的轻性精神病则改称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或者 用更强调功能异常的 精神障碍 来代 “轻性精神障碍”。 不过,在我国严格区分广义精 替 精神疾病 。例如世界卫生组织 神病与狭义精神病,并将“精神病”限定于狭义的精 年颁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一 , 神病,是进入 世纪 年代以后的事情,并一 年美国精神医学会公布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 直沿用至今。 计手册》第四版 ? 与 年公布的更新版 本? ? ,以及中国 年公布的《精神障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目前在我国精神医学 上,“精神病” 与“精神疾病”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一 等都采用了 / 及“精神障碍” 的含义 精神障碍一词。 在司法部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 是不同的。 第一,“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碍”是当前精神医 目课题组制定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 学上通用的疾病总名称,相当于以前的广义精神病, 准》 草案 中,专门就精神障碍的定义做了说明,即 既包括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也包括非精神病性精神障 “精神障碍,旧称精神疾病,指存在 一 或一 碍;既包括持久性精神障碍,也包括问歇性精神障碍。 规定的精神或认知的异常,可以达到或不达到 在我国具有非常大影响力的精神病学教材中提到 精神病的程度,前者称为‘精神病性障碍’,后者称为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 ‘非精神病性障碍”’。 笔者认为此描述是很恰当 的。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精神障 影响下,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情感、意 识和行为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而 碍”与“精神疾病”在适用上的演变以及与“精神病” “精神病”则是其中最严重的一类,即仅指狭义精神 的区别。 病。 不过,对于精神病这一术语却一直没:有一个为大 家所公认的精确的定义,我国精神医学家一般是采用 对下列临床表现进行描述的方法来界定精神病:缺乏与周围现实保持恰当接 触的能力。例如,病人不 能客观地评价周围事物,以病态信念歪曲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不能恰当 地适应 常生活和工作 要求;丧失对自己的精神病状态的判断能力,即 缺乏症状自知力。 第二,尽管许多学者认为“精神疾病”与“精神障 二 刑事法上的“精神病” 碍”含义相同,但是二者之间也略有差别。精神疾病 对于如何理解刑法上的“精神病”概念,我国学 主要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狭隘性,精神 者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概括来讲,主要是狭义 障碍则是具有心理、社会性的概念。所以二者在适用 说与广义说之争,前者认为刑法上的精神病只限于精 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神病性障碍,后者则认为不仅包括精神病性障碍,还 从现在关于精神疾病的分类和命名来看,总体 包括非精神病性障碍,即相当于精神医学上的精神障 趋势是采用“精神障碍”,而非“精神疾病”。究其原 碍。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占支配地位的学说又有 因,一是医学科学已由单纯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一心 所不同。 理一社会医学综合模式进行转变,精神医学也不例 新中国成立初期,年《刑法大纲》 草案 第政 法 论 丛 血 条的规定是:犯罪人为精神病人,或系一时的心神 碍;但是“精神病”又不同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后 丧失,或者因在病态中,于犯罪时不能认识或者控制 者一般都不会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的 自己的行为者,不处罚;但应施以监护。犯罪人精神 能力。因而,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为第 条规 定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耗弱者,从轻处罚。从此条文中可以看出,精神病人 与其他病态的人是并列关系,因而此处的“精神病” 者,则不属于新刑法第 条所称的“精神病人”,其 应该是狭义上的概念。 中有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另一些则是完全刑事 责任能力人。『?由此可见,此观点对于第 款中 但是,此后的刑法草案与年《刑法》都取消 了其他病态等词语,保留了“精神病人”一词。?从立 “精神病”的理解,实际上是采取了狭义说。另有刑 法原意来看,是将条文中的“精神病”做广义的理解。 法学者则认为,本着 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对精神障碍患 者负责的精神,还是将第 款中的精神病人作广义解 而在讨论制定 年《刑法》的过程中,有人曾提出 释为宜。 也就是说,不论是精神病性障碍者还是非 在条文中增加“其他病态”字样,以便概括痴呆症、夜 游症、发高烧神志昏迷以及病理醉酒的人等。但是多 精神病性障碍者都属于第 条第 款中所说的“精 数人认为精神病多种多样,可以从广义上理解条文中 神病人”。此外,精神医学专家对于年《刑法》 的“精神病人”,不必再增加“其他病态” 虽然 中的“精神病”多采用广义说,即相当于医学上的精 神障碍或精神疾病。脚笔者以为,从精神障碍的特 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也有学者认为应从狭义 上理解 年《刑法》中的“精神病”,但毫无疑问的 点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内容等方面来看,对第 是广义说在当时更具有影响力。这可以从年最条第 款“精神病”的广义理解值得提倡。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 理由之一,上述狭义说主要基于非精神病性精神 部颁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得到 障碍者一般不会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前提,得出其 证实,其中把我国法律中所用的“精神病”改称为“精 不属于第 款“精神 病人”的结论。但是,司法实践 神疾病”,一方面表明了刑法中的“精神病”是广义 中确实存在一些非精神病性障碍者因精神障碍丧失 的,相当于医学上的“精神疾病”概念,另一方面也暗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情形, 若只是因为他们不 示了刑法中“精神病”一词的不恰当性。 属于精神病性障碍而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显 然而,年《刑法》第 条在增加了精神障碍 失公平。 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之后依旧沿用了“精神 理由之二,对同一条文中的相同术语应做相同的 病人”一词,使得对“精神病”含义的理解愈加混乱。 理解。既然人们对第 条第 款中的“精神病”都 突出表现在对第 条第 款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与 采用广义说,那么若从狭义上理解第 条第 款的 第 款?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中“精神病”的不同理 “精神病”,就有自相矛盾之嫌了。 解上。 理由之三,认定精神障碍者无刑事责任能力,需 第一,对于第 条第 款中“精神病”的理解, 要同时具备医学要件与心理学要件,“精神病”只是 人们普遍采用广义说,既包括精神病性障碍,也包括 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基础,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 非精神病性障碍。因为即使是严重的精神障碍者,若 才是关键。因而,从广 义上理解“精神病”并不会导 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时,其辨认控制能力并不一定 致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逃避惩罚。 完全丧失;而一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也可以使行 理由之四,对“精神病”的广义理解符合立法原 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因而,采取广义说解 意。实际上,现行刑法中的“精神病人”一词直接承 释“精神病”是与司法精神医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符合 袭于年《刑法》,既然年《刑法》对“精神 的。 病”是广义理解,那么刑法继续沿用也在情理之 第二,对于第 条第 款中“精神病”的理解学 中。 者们则有不同的看法。目前刑法学界很有影响的一 综上所述,对刑法上的“精神病”应做广义理解, 种观点认为,年《刑法》中的“精神病”应做广义 但是这毕竟只是一种学理上的解释,仅仅是权宜之 的理解,即包含多种多样的慢性和急性的严重精神障 计。为了避免理论与实践中对精神病认识的混乱,最第 期 张爱艳:“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好的办法是将“精神病”用“精神障碍”来取代。 法人员不采纳精神鉴定意见甚至对非精神病性精神 障碍者不予鉴定的情形。而此种情形极可能会造成 三 “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的缘由 过分追究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的不利后 鉴于刑法中“精神病”规定的不科学性,笔者赞 成以“精神障碍”来取代“精神病”的建议,主要理由 果,从而影响到刑法 保障人权机能的充分发挥。 第四,从精神医学与刑事法学的关系来看,既然 如下: 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需要精神医学专家来鉴定, 第一,从法律依据来看,除了前述年最高人 那么统一法律用语和医学用语就应是最好的选择。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 如前所述,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我国“精神病”已 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将“精神病” 经趋向于狭义地特指一定范围内的、严重的精神障 改称为“精神疾病”以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年 碍。而年《刑法》在继续沿用“精神病”这一概 《关于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的研讨与建议》中曾指出, 念的同时,又从立法原意及司法实践上普遍对此作出 现代精神医学上通用的疾病总名称是“精:冲疾病”或 广义理解,这样人为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与冲 者“精神障碍”,精神病只是其中最严重的一类。但 突。而现代精神医学上已达成共识的的“精神障碍” 是我国刑法却在广义上使用“精神病”,这与医学上 一 词,是概括各种精神异常状态的总称,既包括“精 狭义使用的“精神病”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容易导致 神病”又包括各种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为了使刑 理解上的歧义,因而建议将“精神病人”修改为“患有 事责任能力医学要件的规定更为科学与准确,那么首 精神疾病的人”或者“精神障碍人”。但是不知什么 选的方法就是直接采用精神医学中的“精神障碍”。 原因,上述建议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因为刑事立法采用这一概念,不仅与精神医学的发展 第二,从立法变化来看,对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 相适应,还能较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因对“精神病” 任能力的规定,年《刑法》采取的是无刑事责任 的不同理解所产生的问题。 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法”, 年刑法 概而言之,在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则是“三分法”,即增加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上,用“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具有很大的合理性。 假如说年《刑法》中的“精神病”一词还算基本 当然,在立法修改之前,应从广义上理解年《刑 满足要求,那么继续沿用的“精神病”在新刑法中显 法》第 条的“精神病”。但是,有一个关键问题就 然是不太恰当的。因为从字面含义以及现代精神医 是,能否将所有符合现行精神障碍诊断标准 指 ? 学的角度来看,“精神病”是不包含非精神病性精神一 与 一 的精神障碍 都视为第 条的 障碍的,而这显然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相冲 “精神病”,或者说,刑法上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 突。虽然说我们可以对“精神病”做出扩张解释,但 要件的范围是否包括所有的符合现行诊断标准的精 这仅是学理解释,而且与现代精神医学的研究结果也 神障碍,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但我国一些学者是持 不符合。所以说“精神病”一词与年《刑法》的 否定态度的。下面将以人格障碍为例进行分析。 规定是不协调的,需要用范围更广、更具科学性的 二、人格障碍的分析 “精神障碍”术语来代替。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对“精神病”的不同理解 之所以选取人格障碍进行专门探讨,一方面是因 可能会造成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不统一。也就是 为理论上关于人格障碍的争议较多,另一方面也是更 说,“‘精神病’概念之争不仅是学术问题,而且也是 为重要的,就是源于近几年在我国发生的多起重大恶 实际问题”。 胛?例如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实施了 性刑事案件,如“陕西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云南马 犯罪行为,若采用狭义说,很可能仅因所患疾病不是 加爵故意杀人案”等,都涉及到人格障碍是否属于刑 “精神病”而被鉴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采用 法上的“精神病”及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而且公 广义说,其行为时又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能力,则很可 众对“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普遍存在一些 能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这两种:不同的鉴定 误解,因而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澄清。 结果可能导致对行为人处理上的巨大差异。另外,实 一 人格障碍与医学上的精神疾病 践中还会出现因对“精神病”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司 目前精神医学上的人格障碍 ?政 法 论 丛 生 曾被称为变态人格、病态人格、性格异常、精神病 智力、意识状态都没有明显的缺陷; 人格障碍者 一 质等。对人格障碍的研究可追溯到 世纪初,不过 般对自身的人格缺陷没有自知之明,屡犯同样的错 在医学史上,对于人格障碍是否为精神疾病一直存在 误,以致害人害己;人格障碍者一般能够应付日 较大的争议。于年指出人格障碍是 常的工作和生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及社会评价能在 一 一 种特殊的、不寻常的人格,这类人从任何意义上来 定程度上理解,但主观上经常感到痛苦;各种 治疗方法效果均欠佳。? 。。 由此可见,人格障碍 说都偏离正常,但是不能视为疾病。 于 年指出医学上疾病的标记是一个或多个器官的结构 者虽然智能良好,但是他们的情感、意志等精神活动 和 或 功能的障碍,并导致患者不适、疼痛或良好感 经常存在障碍,不能始终用理智驾驭自己的行为,即 觉的减低。但是人格障碍是自幼发展起来的适应不 不符合心理健康的要求。而健康人的标准则是不仅 良,没有脑和其他器官的功能障碍,无疼痛或不适,并 躯体健康,同时还得有健康的心理以及良好的社会适 且药物治疗无效。所以将人格障碍作为疾病看待是 应性。从此角度来看,人格障碍者是不同于健康人 比较困难的。嗍也就是说,人格障碍只是性格上的 的,所以说将其归人精神障碍并无不可。那种认为只 变异,与精神医学上的精神疾病有着质与量的不同。 是“由于临床工作的需要,所以才将它归于精神科分 类之内” 的说法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但是,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学者们开始倾向于认为 人格障碍是精神疾病。例如 等在年指出 综上,不管是依据国际标准还是国内标准,人格 人格障碍所致的功能障碍与大多数重性精神障碍一 障碍都属于医学上的精神疾病。那么人格障碍是否 样严重。 于 年概括人格障碍为“正常人格 属于刑事法学上的“精神病”呢 特质的病理性增强”。 附。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依据 二 人格障碍与刑事法学上的“精神病” 精神障碍国际分类法 一 年 和美国分类 此问题换一个角度来看,就是人格障碍是否可以 法一? 年 的规定,人格障碍都属于精神 成为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对此,国内外学 医学领域可以诊断的一类精神疾病。 者之问都存在分歧。概括来讲,主要有否定说、部分 我国精神医学界过去对于人格障碍是否属于精 否定说与肯定说三种观点。 .否定说。此说反对将人格障碍作为刑事责任 神疾病也存在争议,普遍的看法是不把它作为精神疾 病看待,因为它不符合精神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的 能力判断的医学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规律,其只是人格表现超越了正常范围。 但是, 第一,精神医学的角度。如前所述,有些学者认 为人格障碍并不属于精神医学上的精神疾病,那么站 不可否认的是,在年通过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疾 在他们的立场,人格障碍当然不能列为刑事责任能力 病分类》中即明确规定了变态人格,也就是现在的人 判断的医学要件。 格障碍;后来公布的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如 . 第二,刑事政策的角度。虽然从社会上来看,人一 年 、 一年 等也都对人格 格障碍者的数量并不多。?但是在那些严重而反复的 障碍做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人格障碍属于我国 医学上的精神疾病,即精神障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 暴力犯罪中他们所占的比例相当高。据 等 人于 年统计,在重复暴力犯罪中,患人格障碍的 实。 罪犯比非人格障碍者的罪犯约高出四倍多。 中 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田修的分析是,一般来讲多次累犯者与惯犯的过半数一 的规定,人格障碍分为偏执型、分裂型、 是人格障碍者。 】“ 因此,若断然认定人格障碍为刑 反社会型、冲动型、表演型、强迫型及焦虑性人格障 碍。其共同的特征为:一般开始于童年、青少年 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会使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无 或成年早期,并一直持续到成年乃至终生;有可 罪者如洪水决堤般泛滥,既不利于社会防卫,又对限 能存在脑功能损害,但是一般没有明显的神经系统形 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带来相当大的影响。 态学病理变化;人格显著、持久地偏离了所在社 第三,从人格障碍难以判断的角度。有学者提出 会文化环境的范围,由此形成的行为模式与众不同; 在司法程序中,要区别行为人是人格障碍还是只是一 人格障碍主要表现为情感和行为的异常,但是其 时情绪失控似乎不可能。 因而,不宜将人格障碍作第 期 张爱艳:“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医学要件。 能力判断的医学要件,理由如下: 笔者以为上述理由都存在可商榷之处,首先是不 第一,人格障碍会因程度的轻重而有不同的认 定,症状严重时可认为是精神病的一种,轻微时则可 赞成第一点理由的理论前提,如前所述,人格障碍是 看作是性格偏差。也就是说,人格障碍是介于精神正 属于精神医学上的精神疾病的;其次是第二点理由, 常与精神病之间的中问状态,与精神病只有量的差 实际上,将人格障碍列入医学要件,并不会导致无罪 异。因而它可以作为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 者激增,因为在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中,除了医学要 件。 一? 件之外,还需要对心理学要件进行判断,而后者则更 第二,即使认为人格障碍不属于精神医学上的精 为重要;至于第三点理由显然是太过牵强,因为人格 神疾病,也不能就此肯定不能成为刑事责任能力的医 障碍难以判断并不等于不能判断。 学要件。因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重要的是精神障 .部分否定说/肯定说。持此说的主要是我国学 碍在法律上所体现的意义,而不是产生精神障碍的原 者。我国司法精神医学界普遍存在的一种观点是,认 因。只要是人格障碍导致了行为人辨认能力与控制 为人格障碍不属于精神病,因此不属于年《刑 能力丧失或减弱,就应该承认人格障碍是责任能力的 法》第 条第 款规定的对象,原则上属 有刑事责 医学要件。墙 帅 任能力的范围。但是人格障碍者究竟是完全责任能 笔者赞成肯定说,不过理由与上述两点有所不 力还是限制责任能力,则可能会因为标准掌握不统一 同。先是承认人格障碍属于精神医学上的精神疾病, 以及分析的着眼点不同而有所差异 聊。由此可见, 在此前提下,基于我国刑法上的“精神病”应符合现 在人格障碍能否成为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问题 行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立场,认为人格障碍可以成为 上,上述学者采取的既非肯定说也非否定说,实际上 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医学要件。而判断人格障碍则 是采取了两个不同的标准,即人格障碍不属于第 依据现行的 一 与 一 ,不符合其标准的, 条第 款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中的“精神病”,但是却 就不能称之为人格障碍。 可以成为第 条第 款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的“精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神病”。这显然是存在矛盾的。 另有些学者提出,对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不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只要行为人被鉴定为精 能一概而论。对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应认定为完全刑 神病,就无罪,此即“有病无罪论”。这一错误观念实 事责任能力,而对冲动型、偏执型等人格障碍者,如果 际上混淆了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在我 行为人犯罪确实与控制能力薄弱有特定关系,可以认 国的混合式立法模式下,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 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与此相类似的观点还 力需从医学要件与心理学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见于我国台湾地区,因为《精神卫生法》第 条规定 若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正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并 了精神疾病的定义,其中明确指出不包括反社会人格 因此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该行为人不 违常者 即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笔者注 。因而有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若行为人虽然处于精神障碍状 学者便依据此规定,将反社会人格障碍排除在责任能 态,但是并未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的,则 力判断的医学要件之外。?应当说,这一形似折衷的 行为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由此可见,尽管人格 观点比较符合普通民众的观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障碍属于刑法上的“精神病”,可以作为医学要件,但 但是其对于不同类型的人格障碍区别对待的依据却 是并不必然导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结果。 值得商榷。因为任何一种人格障碍都有轻重程度的 德国在年刑法改正书中提到,人格障碍等 差别,一概将反社会人格障碍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 在非常严重的情况下,也应该认为其无责任能力。但 力既缺乏法律依据又缺乏理论支持。毕竟,医学要件 是大多数国家的司法精神医学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将 在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中主要起一个过滤的作用,符 人格障碍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是因为人 合医学要件之后再进行心理学要件的判断。因而没 格障碍程度越严重,反社会性越强,对社会的危害也 有必要将医学要件限制的过于严格。 越大;二是从预后来看,对人格障碍者的治疗效果差。 .肯定说。此说支持将人格障碍作为刑事责任 若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则他们将回到社会上继政 法 论 丛 阜 果承担刑事责任。『脚由于人格障碍者的意志不是 续犯罪,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而严格的约束、适当的 劳动锻炼则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状况 嗍。笔者以 完全自由的,是存在一定缺陷的,所以,判定其为限制 为上述理由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刑事责任能力就有了依据。 而从人格刑法学的观点来看,犯罪人是具有相对 只能依据法律标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以及治疗效果 意志自由的人,它调和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 等法律标准以外的因素。至于美国等国家将人格障 碍者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原因在于刑法典已 派对于人的观点,将人看作是具有自由意思但却受环 境、遗传等因素影响的普通人。 ?人格责任论认为, 经明确将人格障碍排除于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之外 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 . 条的规定 ,而且他 刑事责任的基础不仅是具体的行为,还有行为人内在 们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采取的是“有或者无”的 的性格。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具体化,是行为人 “二分法”。 根据其人格特性,在各种内在、外在的条件下,有选择 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采 地排除其他可能性而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只是人 格动态的一个方面而已。咖由此看来,人格障碍者 取的是三分法,即除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无刑事责 任能力以外,还包括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笔者 实施的犯罪更是行为主体的具体化,与其人格因素有 不同意有学者提出的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借鉴美国做 密切关系,理应做出与正常人不同的刑事责任能力判 法的建议, 即将人格障碍者认定为完全刑事责 断。虽然说人格障碍者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率较 任能力。因为一般情况下,人格障碍者的智力不存在 高,但是若对其存在的人格障碍视而不见,将其认定 缺陷,认知正常,即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但是人格 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身就是对法律正义的威胁。 障碍者的自控能力一般较差,有行为与情绪情感的异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曾于 年判 常。也就是说,人格障碍者通常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 处一起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格障碍者故意杀人 案。?应当说,此案件对于人格障碍者犯罪的处理具 能力,但控制能力一般存在缺陷。所以从理论上来 讲,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较大。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为人格障碍犯罪者刑事责任的 而近年来关于人格障碍的神经生理及心理研究 减轻提供了现实依据。一方面表明了人格障碍属于 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可以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 也证明了上述的理论假设,即人格障碍者的脑功能是 医学要件;另一方面也证明了鉴定为人格障碍并不等 不良的。具体体现为大脑成熟延迟、大脑皮层警觉性 于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处罚的结 低下、植物神经反应缓慢、脑电图节律变慢,脑功能不 良区域位于前部脑区并且定位于左侧。哪此研究 果也是司法实践与理论趋同的很好体现。“ 年 结果表明这类人的心理过程在许多方面都可能受到 陕西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中,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 牵连,而这些都是使行为人自由意志受到某种程度限 认为邱兴华只是存在人格偏执障碍,没有精神病,具 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笔者认为李教授是从狭 制的原因。也就是说,人格障碍者在自己的行为、情 感方面的选择上并不是完全自由的。这实际上为人 义的角度理解刑法上的精神病的,自然得出邱兴华具 格障碍者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提供了理论基础。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但是目前广义地理解 从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本 “精神病”更具有合理性,亦即包括人格障碍在内的 质是意思能力或犯罪能力,实质上就是意志自由的问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都属于刑法上的“精神病”范 畴。上述“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即为很好的例证。 题。而犯罪人在本质上是意志自由的,但却基于这种 意志自由而选择了犯罪行为,因而应当对其行为的后 注释: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第 条规定了精神病的鉴定,也涉及对精神病的理解问题。此处虽然以刑法第 条中的“精神病”为 例,但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年《刑法》第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 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 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 款:尚未 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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