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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下)_15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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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下)_157962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下)_157962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下) [标签:来源] 三、田家与限米缴纳者身份之别 (1)田家的身份 在讨论限米缴纳者的身份之前,让我们先看一看田家的身份。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田家的身份有男子、大女、州吏、郡吏、县吏、军吏、州卒、郡卒、县卒、复民、士等。鉴于田家莂虽称“田家”,而出现在莂券上的只有一个人的姓名,可以认定所出现姓名当为户主。 大男、大女指十五岁以上的人,与社会地位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奴婢是没有资格立户的,因此,这里的大男、大女,当指在当地官府有正常户籍的“...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下)_157962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下)_157962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下) [标签:来源] 三、田家与限米缴纳者身份之别 (1)田家的身份 在讨论限米缴纳者的身份之前,让我们先看一看田家的身份。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田家的身份有男子、大女、州吏、郡吏、县吏、军吏、州卒、郡卒、县卒、复民、士等。鉴于田家莂虽称“田家”,而出现在莂券上的只有一个人的姓名,可以认定所出现姓名当为户主。 大男、大女指十五岁以上的人,与社会地位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奴婢是没有资格立户的,因此,这里的大男、大女,当指在当地官府有正常户籍的“正户民”或编户齐民,即普通农民。 田家莂中的州吏、郡吏和县吏是否为有专门户籍的“吏家”,尚需进一步论证,但是根据两汉以来地方属吏任用的惯例,可以肯定,他们的籍贯均在本地(本州、本郡和本县)。 州卒、郡卒和县卒在《三国志》等传世文献中多称“州兵”、“郡兵”和“县兵”。有证证据表明,这些州、郡、县所属的地方兵平时可能并不住在固定的兵营中,如《三国志?吴书?黄盖》: 武陵蛮夷反乱,攻守城邑,乃以(黄)盖领太守。时郡兵才五百人,自以不敌,因开城门,贼半入,乃击之,斩首数百,余皆奔走,尽归邑落。[17] 在正常情况下,郡兵大概不会只有五百人,只是由于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调用而已。这在《三国志?魏书?孙礼传》中可以看得更明白: (孙)礼亮直不挠,爽弗便也,以为扬州刺史,加伏波将军,赐爵关内侯。吴大将全琮帅数万众来侵寇,时州兵休使,在者无几。礼躬勒卫兵御之,战于芍陂,自旦及暮,将士死伤过半。礼犯蹈白刃,马被数创,手秉枹鼓,奋不顾身,贼众乃退。[18] 突然遇到强敌来犯,刺史几乎无兵可用。并非州中无兵,而是“时州兵休使,在者无几”。此处“休使”的州兵,大概不是在兵营中休假,否则情况不会如此危急。鉴于田家莂中有大量兵卒租佃官田的事实,笔者认为,这些“州兵”很可能是各自回到自己的家中了。因此,我 们认为,属于地方的州兵、郡兵和县兵并非始终处于战备状态,而是寓兵于农,即出则为兵,入则为民,农忙务农,农闲讲武。由此推断,他们的户籍,很可能属于普通的民籍,由于史料不足,在此存疑。 “士”大概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读书人。至于“复民”,本文同意高敏先生的观点,即“复民”应为被优复之民,与传世文献中所说的“复客”是两码事。[19] 莂券中没有奴婢等非自由民,因为他们都受主人的驱使,没有权利自己租佃土地;而且我们从有关户口登记的简牍中看到,奴婢是以“户下奴”、“户下婢”的名义登记在主人的家庭人口中: 护户下婢伺年八岁(9,2868) 尊户下婢小女年十二(9—2924) ?户下奴右长六尺 户下奴进长五尺(13—7637) 综上所述,租佃官田者均为本籍人,其中既有本地农民,也有户籍在当地的州、郡、县官府属吏、军吏及地方兵卒。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的户籍均在当地,而且不属于奴婢、部曲等非自由民。他们可以佃种官田,也可能拥有自己的私田。 (2)缴纳限米者的身份 为了叙述方便,先把缴纳限米者的有关资料列举如下。除了前面提到的金民、私学、佃吏(J22—2499)和邮卒(5—1635)、卫士(5—1669)而外,已经公布的简牍还有: 其卅三斛羖士黄龙二年限米(6—2048) 入?乡传卒付建安廿六年限米廿四斛 (6—1843) 入平乡二年佃卒限米 (1—204) 入黄龙三年新吏限米卅六斛三斗(6—1820) 入都乡嘉禾二年佃吏限米 (5—1408) 入??二年??嘉禾元年?同付客限米十八斛(4—1132) 兵客嘉禾二年限米 (4—1272) 入小武陵乡嘉禾二年故帅子弟限米十二斛胄毕 (11—4640) 入小武陵乡嘉禾二年私学限米十 (11—4633) 入东乡三年舒五限米三斛 (1,239) 潘迎限米五斛??嘉禾元年十一月三日绪中丘许谯付仓吏谷汉受(1—231) 右西乡入步侯还民[限米]一斛四斗(5—1532) 入都乡嘉禾二年步侯还民限米一斛(5—1556) 其廿六斛民还黄龙?年临湘侯限米(6—2017) 邮卒、卫士、传卒等等,当属常备兵种,他们与州卒、郡卒和县卒等地方兵的区别,在于他们平时也处在战备状态,他们的户籍与普通的民籍不同,不归地方行政部门掌管。这些士卒被免除其他徭役乃至部分赋税,只服兵役,并在平时屯田积谷,这是符合三国时期的实际情况的。 新吏、佃吏与地方属吏(如州吏、郡吏、县吏)的关系,目前还不能确知。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地方属吏与普通民户都可以佃种官田,并缴纳税米、租米、钱、布。吴国后期孙休曾在一份诏书中说: 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20] 据此,郡县属吏确有缴纳限米的。但是,如前所述,限米已占去了田亩收获的绝大部分,因此,在同一田地上不可能同时承担限米和税米、钱、布及其他各种赋税。是吴国后期把所有地方属吏都组织到屯田系统中,还是自始至终一部分地方属吏就可以佃种官田,另一部分地方属吏可以参加屯田,如果是后一种况,那么,哪些属吏可以佃种官田,哪些属吏可以参加屯田,这些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更多简牍的公布才能得到解决。 金民、羖士当为手工业者,他们本来未必从事农业生产,但吴国为了保证粮食供给,把这些人组织起来进行屯田,并缴纳限米。既然还称之为金民、羖士,说明在屯田之余,这些人大概还可以从事自己的本业,就像卫士、邮卒、传卒在屯田的同时,仍然要承担各自的兵役一样。 目前关于私学身份的争论较多,[21]但根据现有资料,还是可以形成一些共识的: 私学长沙刘阳谢达,年卅一,居临湘都乡土沂丘。十一月廿五日右郎中窦通举。(J22—2617) 私学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业,任吏,居在西部新阳县下。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清公扬张闿举。[22] 私学谢达,本籍在刘阳县,现居地在临湘县都乡土沂丘;私学弟子周基,本籍南郡,现居地在新阳县。这说明,私学的户籍不在现居住地,是寄居者,但未必是逃亡者。吴简中大量私学缴纳“限米”的记录,说明他们仍然在现居住地官府的有效管理之下,拥有合法身份。根 据前面的讨论,私学限米是缴纳到官府的粮仓,而不是官僚大族的私仓,因此,把私学说成是依附人口,也不太合适。合理的解释是,他们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外地求学,官府免除了他们的其他赋税徭役,而让他们参加屯田,并缴纳限米。因为他们是读书人,一旦得到权威人士的赏识和举荐,有可能走上仕途;至少,除了参加屯田缴纳限米之外,私学在其他赋税徭役方面,可能会享受更多的优待。 故帅子弟和被称为“某某客”的人,从字面上看,似乎属于某种依附人口,然而限米租税如此之重,不知为他们提供庇护的人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上面引述孙休的诏书中的“父兄”、“子弟”,均为吏家的家庭成员。吴简中也有类似的例子: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23] 此处的父兄、子弟也是指州吏的家庭成员。据此,“故帅子弟”是否可以理解为“故帅”的家庭成员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故帅子弟”就未必是依附人口,他们被官府编制在屯田队伍中,并把收获物的大部分以限米的形式缴纳给官仓,而不是部主的私仓,就不难理解了。 孟彦弘先生认为,“还民”似指归附之民,即过去曾一度脱籍者。他们纳限米,可能是国家因其刚刚归附而给予的一定程度的优待;过若干年后,即须成为正户民,不再纳限米而须承担正户民所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就像唐前期对浮客的处理一样。[24]其说可从。我们认为,“还民”除了指返乡的流民而外,大概还应包括为逃避战乱而从北方南下的移民,以及东吴通过战争掠夺的北方人口,据史书记载,这类民户的数量是非常大的。例如,建安十八年,“自庐江、九江、蕲春、广陵,户十余万皆东渡江,江西遂虚,合淝以南,惟有皖城”[25]:建安十九年,“获庐江太守朱光及参军董和,男女数万口”[26]:建安二十五年,“南阳阴、酂、筑阳、山都、中庐五县民五千家来附”[27],等等。另外,孙吴讨伐山越,强迫数以几十万计的山民从山区徙居平地,“强者为兵,羸者补户”[28],这些“补户”的山民大概也属于“还民”。“东吴‘荡涤山越’,迫迁山民的过程,就是广泛推行屯田的过程,二者是同步进行,相互推动的”。[29]为了安抚这些“还民”,官府要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种子、家具、耕牛等,组织他们进行屯田,并征收限米,这对于稳定社会、保证军国赋税来源,都是有助益的。 尽管缴纳限米者的身份多种多样,但还是有一些共同点,他们的户籍与普通民籍不同,但并不是脱籍者,有关部门仍然能够对他们实行有效管理;他们把收获物的大部分缴纳给官仓而不是私仓,因此把他们视为依附人口,理由也不充分。 既然普通民户拥有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并承担正常的赋税徭役,那么,非普通民户,如卫士、邮卒、传卒等常备兵种,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土地的金民、羖士等手工业者,在外地求学的贫苦书生,以及因流亡而丧失原有田宅后又重新附籍的还民,则被官府组织起来从事军屯或民屯,并在缴纳限米之后,减免其他的赋税徭役,这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的。 [1] 陈连庆《孙吴的屯田制》,《社会科学辑刊》1982年第6期(该文收入《中国古代史研究——陈连庆教授学术论文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502,515页)。 [2] 本文所引吴简资料,田家莂简见《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 年版),其他简如未特别注明,均出自《文物》1999年第5期的以下两篇文章: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 [3] 各项租税及其变动情况详见《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和《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 [4] 参见《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个别文字据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补正》(《中国文物报》1999年7月21日)修改。 [5] 在田家莂中与州中仓类似的还有三州仓,至于两仓的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由于资料有限,目前还不清楚。 [6] 嘉禾五年由于灾情较重,物价不稳,不便于计算和比较,所以这里以嘉禾四年为例。 [7] 详见《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之《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 [8] 《汉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年版第1137页。 [9] 《汉书?赵充国传》,第2986页。 [10] 《后汉书?王充王符仲长统列传?仲长统》,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56页。 [11] 根据《九章算术?粟米》:“粟率五十,粝米三十”,即50个单位的粟,可以加工出30个单位的粝米(粗米),这虽是粟与粝米的对应关系,也可作为稻谷与米对应关系的参考。按照这一对应关系,加工2斛米需要3.3斛稻谷。张家山汉简《算术书?程禾》:“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舂之为米十斗”(《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页),即20斗稻谷只能加工出10斗米,据此,则加工2斛米需要4斛稻谷。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也有与张家山汉简《算术书》基本相同的表述(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9,30页)。 [12] 《三国志?吴书?虞陆张骆陆吾朱传?骆统》,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35页。吴国赋役之繁重,在走马楼吴简中也有反映。据整理者介绍,当时赋税主要征收钱、布、米、豆、皮等,其中缴纳钱的赋税有二十多种,缴纳米的赋税有十几种,缴纳其他物品的赋税也各有很多种,真可谓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此外,吴国的兵役、徭役情况,整理者还没有提到。随着更多的吴简整理公布,我们会对吴国百姓的生活境遇有更多的了解。参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13] 屯田客不负担兵役徭役的情况,陈连庆先生已有论述,参见陈连庆《孙吴的屯田制》,《社会科学辑刊》1982年第6期。 [14] 《三国志?吴书?虞陆张骆陆吾朱传?骆统》,第1336页。 [15] 《晋书?傅玄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321页。 [16] 《晋书?慕容皝载记》,第2822,2824页。 [17] 《三国志?吴书?黄盖》,第1285页。 [18] 《三国志?魏书?孙礼传》第691页。 [19] 高敏《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士”和“复民”质疑》,《文物》2000年第10期。 [20] 《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孙休》,中华书局年1982年版第1157页。 [21] 关于“私学”的争论,参见以下文章: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胡平生《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二)》,《光明日报》2000年4月7日;王素《“私学”及“私学弟子”均由逃亡户口产生》,《光明日报》《光明日报》2000年7月21日;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简帛研究2001》(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2] 见于胡平生《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二)》,《光明日报》2000年4月7日,编号不明。 [23] 该简见于《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编号不详。 [24] 孟彦弘《释“还民”》,《读史札记?走马楼吴简研究》,《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25] 《资治通鉴?汉纪五十八?献帝建安十八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119页。 [26] 《三国志?吴书?吴主传》,第1119页。 [27] 《三国志?吴书?吴主传》,第1121页。 [28] 《三国志?吴书?陆逊传》,第1344页。 [29] 林甘泉、童超著《中国封建土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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