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治校与大学生合法权利保障——高校校规之上位法违宪检讨【可编辑版】
“良法”治校与大学生合法权利保障——高校校规之上位法违宪检
讨
“良法”治校与大学生合法权利保障——高校校规之上位法违宪检讨
-职教文章违宪检讨论文之上高校大学生合法权利保障职教 内容提要:
高校校规是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外化形式,其内容关乎大学生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合法、合宪是法治对之所提的基本要求。然而,实践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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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高校校规中不乏与大学生合法权利相背离的条款,其中某些规定甚至已悄无声息地侵入到大学生的宪法权利领域;对此,我们除了审视校规本身的瑕疵与缺陷外,更应当对作为校规制定依据的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规章等上位法规范进行全面的合法性与合宪性检讨,并以之为突破口寻求权利救济的最优机制,实现“良法”治校与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和谐互动。
关键词:
良法治校;人权保障;上位法违宪;宪法诉讼引言:
宪法 人权“宪法”一词古已有之,但其所表征的内涵却随历史的前行而呈现出迥异各具的时代特征。作为民主、政治发展产物的近现代宪法,人权保障无疑在宪法及宪政释义中占据核心、首要地位;人权是目的,人权是标杆,人权是宪法之下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准则。“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等经典性论述向人们昭示了这样一个不容置否的事实:
宪法与人权之间有着天然、密不可分的亲和力。“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宪法不仅明示了权利的类型与属性,更为权利的现实化创设了重重积极保护与消极救济机制;权力的宪法配置与宪法规制之精髓皆在于为权利的宪法设置与宪法列举提供可资鉴赏的真实图景。然而,事实上,社会生活中的诸种违法、违宪现象的频繁出现,
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与检讨国家权力现实运行中的瑕疵与缺陷。在此,笔者试以高校校规上位法违宪事件为突破口,全面审度高教行政法制的宪法实施轨迹,深入探究阻塞“依法治校”实现的障碍瓶颈,进而为大学生合法权利保障营造良好的宪政氛围。
一、“良法”治校——应然层面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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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公立高等学校因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广泛行政管理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因此,其权力行使当受行政法治原则之约束。“根据法的合理性来制约管理的随意性是各国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共同点”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高教管理领域的具体化与现实化,“法治即良法之治,依法治国即良法治国”的历史经验昭示着这样一个规律性事实:
依法治校必须依“良法”而治,否则不足以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惟有“良法”方能充分体现高教管理的人文精神,并成功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良法”之基本评判标准:
以“宪法至上”为价值厘定核心在“良法”理念首倡者——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规范只有具备如下要件方能冠以“良法”美誉:
第一,良法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第
二,良法应该体现古希腊人所珍爱的自由;第
三,良法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政体于久远。自此以后,思想家们围绕良法问题展开了持久不息的讨论,并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如霍布斯认为“良法就是为人民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罗尔斯则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法律制度不管其安排如何巧妙和有用,只要不符合正义,就应该被取消。的确,良法的价值评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其将随社会环境的变迁和时代背景的转换而产生差异。就现代社会而言,笔者认为,良法的基本评判标准可归结为以下两项:
一为形式评判标准,即良法必须结构体系完整,规则要素齐全,内容安排合理,语言文字精确;二为实质评判标准,即良法必须体现
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法治、正当程序等基本法律原则,且以“宪法至上”为价值厘定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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