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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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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照新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照 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制定本办法。 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新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照
新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照 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制定本办法。 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 第二条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和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定办理税务登记。 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 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局(分局)办理。 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 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 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 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 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 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 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 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 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 办理手续。 第二章 开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 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 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 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第七条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副本; 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及副本; 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 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 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 务之日起,在连续的,,个月内累计超过,,,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日内,向 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 自项目合同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签订之日起,,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 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 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纳税义务 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 定管辖。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 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下证件和资料: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银行账号证明;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 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 第十条 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 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一条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 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 税务登记表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期、证件有效期等。 的全部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妥善保管。 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 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 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当在其办理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登录其姓 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税 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 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 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 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务登记: 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第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 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第十八条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依法如关应通知其补正。 实填写。税务机关审核后,归入纳税人档案,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的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 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十九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金、罚款。 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 证件。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 定的应纳税额。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 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出延长停业登记。 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 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 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 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 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起,,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 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 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 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第三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管证》)。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 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一般为,,日,最长不得超过,,,天。 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 《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证明》; (二)《外管证》。 (三)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 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 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 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 第三十四条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七章 登 记 核 查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三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 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 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验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 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 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日常的税务登记稽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按月相互稽核税务登记户数; (二)按季度和年度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对注册 和注销的各类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以发现应当登记或应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 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三)利用纳税人报验的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取得的发票和销售货物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或提供劳务服务)开出的发票,核查其供应商或客户中未办理税务登记者; (四)对特定地区内的从事应纳税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清理漏管户; (五)其他有效的核查方式。 第三十八条 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 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 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第三十八条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 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 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 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四十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税务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记。但是,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违章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税务登记的, 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的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 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处理。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 开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次开具。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 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 起,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 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 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税务登记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应用软件的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确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收取证照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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