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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集体合同 甲方(工会或职工代表): 联 系 电 话 : 乙方(用人单位): 联 系 电 话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期限: 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1 姓名: (签名或签章)性别: 族别: 年龄: 工作岗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电 话: 住 址: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性 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码名称: 邮 政 编 码: 注册地址: 姓名: (签名或签章) 性别: 族别: 年龄: 工作岗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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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甲方(工会或职工代表): 联 系 电 话 : 乙方(用人单位): 联 系 电 话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期限: 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1 姓名: (签名或签章)性别: 族别: 年龄: 工作岗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电 话: 住 址: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性 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码名称: 邮 政 编 码: 注册地址: 姓名: (签名或签章) 性别: 族别: 年龄: 工作岗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电 话: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2 名 序 性族年签 姓 名 工作岗位及职务 身 份 证 号 单 号 别 别 龄 名 1 2 工会3 或(职4 工一5 方)6 协商7 代表8 名单 9 1 2 用人3 单位4 协商5 代表6 名单 7 8 9 备 注: 3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 增强合作共事 , 促进企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 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 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 工会(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双方坚持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二条 工会是用人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 作。本合同由工会 ( 职工代表 ) 与用人单位代表签订。 (一)工会(职工代表)应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行 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教育引导职工热 爱、关心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指导帮助职工刻苦学习、勤奋钻研,树立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积极主动学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带 领职工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贡献。 (二)工会(职工代表)应指导职工依法履行所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确 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 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厂务公开,支持职工依法参加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用人单位尊重工会(职工代表)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地位,支持工会(职工代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组织 职工参与用人单位内部改革和管理,以及依照有关法律和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 4 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全员竞争上岗的市场用人机制,并建立动态劳动管理和“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升能降”的绩效考 核机制及努力建立健全科学量化的考核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操作过程中要始 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职工(代表)大会,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保证职工(代 表)大会行使职权,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提交需经职代会审议、审查的报告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职工代表)依法开展工作。每月应按用 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工会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签订劳动合同应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办理相 关手续。 第十条 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如与本集体合同约定条款相抵触的,要在本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 劳动合同文本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时应听取工会(职工代表)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及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与职 5 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 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 与职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确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职工提出或者 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 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职工 本人现在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若协商不一致,工会(职工代表)应给予调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应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第十八条 工会(职工代表)应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全员竞争上岗工作,教育职工学业务、学技术、学管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和择优 录用意识,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自 6 治区(地、州、市、县)下达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 预警预测线,在兼顾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 合起来,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效益和员工劳动贡献,经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 协商,依法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及正常 工资增长机制。制定调整工资、奖金分配等方案,并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方案要遵循“两个低 于”的原则,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 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工 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办法以及工资水平、工资标准确定、加班 加点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通过协商另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专项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内容要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 生产率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产。 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增长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正常生产经营下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及岗位工资标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非正常生产经营情况除外)支付职工工资标准不得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在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如 7 果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降低成本、原 材料变化等因素需要修改时,必须由用人单位依法提出方案,并经工会(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后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以下部分: 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有毒 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 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即劳动者个人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等);单位通过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除法定原因外,每 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周 或每日 按时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自治区及行业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效益发放各类职工津贴、补贴。职工夜班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 津贴制度,津贴标准每月(日或小时) 元。 建立 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每月(日或小时) 元。 夜班津贴每班(月、日或小时) 元。 其他津贴每月(日或小时) 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部分岗位的工作特点,依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8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需按照当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工时审批程序报批后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以下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以下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以下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167.40小时(20.83天)。 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在保证职 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平均日(周、月、季、年)工作时间应与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3、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保质保量完成用人单位 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职工自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 工加班加点。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应服从安排: (一)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企业 等公共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主要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9 (三)生产、基建任务有特殊期限要求的。 (四)因生产(含设备检修)工艺连续性的特殊要求,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 日进行生产及设备检修保养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加班加点,工会(职工代表)有权代表或者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九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定的其他假 期 :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务院《带薪休假条例》、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各类休 息休假(法定节假日、探亲、婚丧、分娩、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保护妇女儿童等)权利,并依法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休息休假制度。 企业内部休息休假制度分别为: 1、 2、 3、 4、 第三十条 当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用人单位本年度带薪年休假制 度: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休息休假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10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为职工参加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 社会保险费。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双方应缴纳社 会保险费比例及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如下: 保险项目 用人单位 本单位职工 养老保险: % % 医疗保险: % % 失业保险: %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有: 种类: 范围: 标准: 其他: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 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将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向工会(职工代表)及职代会报告,工会(职工代表)和职代会有权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努力为职工做好以下福利工作: 根据现行房改政策,逐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或依据法律法规实行房改补贴, 11 具体办法为: (一) (二) (三) 第三十六条 工会(职工代表)应建立特困职工档案,并积极筹备专项资金,对认定的特困职工进行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 元或每年 元或一次性 元。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济状况为职工建立必要的文化体育设 施和职工业余活动场所,并由工会(职工代表)进行管理。其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 负责解决或按 解决。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本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拟解决以下实事: (一) (二) (三) 。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全国总工会、各级政府和行业有关 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完善的监督体系,减少职业危害,具体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每 年为职工进行体检;定期 每 年为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 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二) (三) 12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符合国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定要求,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措施。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及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 作业。工会(职工代表)必须参与劳动保护设施施工的监督和投产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的消 防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安全合 格证书,并建立健全粉尘、毒物、化学物品等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确保有关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未按规定标准办理的,工会(职工代表)有权制止职工作业,并负责向本用人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 度和安全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职工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职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或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 第四十三条 工会(职工代表)支持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情况,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网络和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的改善,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教育职工 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会(职工代表)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及时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 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作业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对此必须做出处理意见,落实措施。 13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种的需要,制定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措 施,并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防尘、防毒、防噪音及防职业病的工作。 防暑降温标准: 防尘、防毒、防噪音及防职业病等办法: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国家规定严格处理。工会(职工代表)必须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 夜班劳动。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做好女职工“五期”安全卫生保护。女职工符 合计划生育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晚婚、 晚育的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 执行。 工会(职工代表)和女职工委员会应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同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4 其他约定: 1、 2、 3、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和完善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 , 并本着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制订培训计划。同时,坚持开展有针对性、适用性、效益性、灵活性的培训,以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工会(职工代表)也可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职工培 训建议。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岗位培 训制度,以及职工上岗前培训或到生产一线的培训实习制度。对国家、自治区实 行就业准入制的岗位,必须经特种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岗位规定的要求,鼓励职工按照专业对口的 原则,参加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各种管理、技能等教育培训。参加学习和学习期间 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经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 技术培训或其他业务培训,鼓励职工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对在用人单位科技攻关 中成果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工会(职工代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用人单位做 好自学成才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奖励及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办法按 15 执行。 用人单位要保证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努力改善培训条件和手段,培训经费提取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工会(职工代表)应监督职工教育培训 费用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大力加强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这三支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的认定和聘任制度,定期进行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和考核评聘工作。对取得高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 技术能手称号的职工,应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取得技师的,应兑现技师津贴。 第五十四条 工会(职工代表)应围绕用人单位的中心工作,组织职工开展以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内容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五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 , 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 , 明确培训有关事宜及依法约定违约责任等。 其他约定: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工会(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必须采取适当形式向职工告知, 并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16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 , 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 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 ,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 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管 理制度,对职工进行奖惩。对职工的奖惩制度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 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 岗位。 第六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职工处理不当时,工会(职工代表)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职代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7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 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十五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 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约定: 18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共同协商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 小组”,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本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出 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小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检查、调查结果及时向双方协 商代表汇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处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建立平等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二次,也可以临时约定。协商会议的内容由双方商定。也可以 由双方中的一方单独提出。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 监督,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合同、劳动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规定的,按照规定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请当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组织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 解决。 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协议一方或双方均可以书面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三条 工会(职工代表)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责任期间劳 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19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十四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会(职工代表)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意见。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首席代表,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经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 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工作变动、退休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程序补充新的协商代表,并通知对方。 第七十五条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一次协商 时间、地点、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集体合同期限为 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集体合同 的要求。 本集体合同不因双方协商首席代表变更而失效。 第七十七条 本集体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有关条款的意见。如一方就本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时,另一方应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变更或修订本集体合同条款须提交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协商会议,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后7日内将变更或修订的集体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将文本一式五份报送当地劳动 20 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变更或修订后的条款,与本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 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集体合同。 第七十八条 本集体合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 以变更或解除,并于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用人单位因兼并、重组、解散、破产,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致使本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本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六 份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八十条 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十一条 本集体合同一式六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行业或主管部门各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十二条 如工会(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违反本集体合同约定 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合同订立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女职 工特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 21 工会(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公章) 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2 签约地址: 工会(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同意续签本合同。本合同续订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续签期限为 年。 工会(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公章) 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23 工会(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本集体合同第 章第 条第 款。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工会(职工代表)(章) 用人单位(公章) 工会(职工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用人单位协商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一、本集体合同书为与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职工方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时参考使用。双方也可协商或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参考本集体合同书内容进 一步完善本单位集体合同书内容,但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五章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确定。 二、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职工方与用人单位使用本合同书签订集体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或增加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签订集体 合同,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双方协商首席代表人应本 人签字或私章。 三、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以及本集体合同的变更内容在本集体合同内 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24 四、本集体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五、本集体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两份,并各自保存。一份由当地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由上级工会或行业或主管部门备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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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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