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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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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摘要:通过与UCP500的对比,分析了UCP600的新变化和基本格调,尤其解析了进口商在新规则要求下就信用证的适用性、独立性、单据和偿付规则等指示中应采取的谨慎做法,指出了出口商在制单、交单、收款和融资等方面可充分利用的宽松条款及环境。 关键词:UCP500; UCP600;单据;单证相符 中图分类号: TP309 文献标识码: A 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是在UCP500基础上,结合ISBP、URR525、e-UCP和ISP98形成的,2007年7月...

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摘要:通过与UCP500的对比,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了UCP600的新变化和基本格调,尤其解析了进口商在新规则要求下就信用证的适用性、独立性、单据和偿付规则等指示中应采取的谨慎做法,指出了出口商在制单、交单、收款和融资等方面可充分利用的宽松条款及环境。 关键词:UCP500; UCP600;单据;单证相符 中图分类号: TP309 文献标识码: A 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是在UCP500基础上,结合ISBP、URR525、e-UCP和ISP98形成的,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UCP600的实施对采取信用证结算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国来说,影响巨大。因此,解析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以及在进出口业务中有效运用新惯例,趋利避弊,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UCP600对进口商的影响 1(应明确信用证的适用版本和排除条款 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需注明信用证所遵循的版本。因为,虽然UCP600已开始实施,但UCP500并非就此退出历史舞台,它依然是一部有效的国际惯例。如果信用证中注明遵循UCP500,那么该信用证项下所有问题依然要按照UCP5O0条款的规定处理。就信用证可否撤销而言,进口商选择UCP500比UCP600对自己更为有利,因为UCP500中允许进口商开立可撤销信用证。即使信用证注明遵循UCP600,进口商也可以在信用证中修改或排除自已不愿接受的UCP600相关条款,以维护自身利益。 2(应保证信用证的独立性 无论UCP500还是UCP600都强调信用证独立于基础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合同作了明确的援引。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尤其UCP600第4条b款又明确规定: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所有这些都说明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不得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在支付时不能以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作为理由要求开证行拒付,以保证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性的文件。否则,出口商将拒绝接受或提出修改,影响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3(应明确规定单据种类和单据正、副本的份数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是进口商约束出口商履行基础合同的手段,必须以确保货物按时、按质、按量收到为原则,明确规定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尽管UCP600第14条f款对运输、保险、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增加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以此约束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名符其实”,来保全进口商的利益,但这并不能代替开证时的明确指示。尤其是在UCP600对某些单据制作要求放宽后,进口商开证指示措辞清晰,所需单据的名称、种类、内容的明确对规避其风险显得更为必要。如租船提单,UCP600第22条a款较之UCP500对其要求宽松了许多,它允许租船人(即出口商)自行签发租船提单,且租船提单中的卸货港允许是信用证规定的一组港口或某个地理区域。这一规定某种程度上使进口商陷入被动境地,因为货权始终控制在出口商手中,在运输过程中,若出口商将货物转卖,则进口商便不能按时收货。因此在开证指示时要考虑是否接受租船提单。 在交单环节,UCP600第17条针对提交单据的份数作了不同于UCP500的如下规定: “信用证中的每一种单据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当信用证要求副本单据时可以接受正本或副本单据”。这一规定,一方面给予了出口商交单的更大自由,另一方面也向进口商发出了信号,即在开证时必须明确正、副本份数,以及是否只接受正本或副本,以免因指示不清或指示不到位而使自己无法控制或控制不了物权,遭致损失。 4(应注明偿付规则,避免承担全部费用的风险 关于银行间的偿付安排,UCP600第13条a款、b款规定,信用证必须注明:“是否遵循ICC银行间偿付规则,否则将遵循UCP600的偿付规则”。因此,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必须对这一问题做出指示,以便于银行间的偿付和自身承担费用的确定。与此同时,对是否加列“向偿付行电索”条款应慎重考虑。因为当信用证中加列有向偿付行电索条款时,虽便利了出口商快速收汇,却会带给自己一定风险。电索时,开证行先付款,后见单,一旦单据中存在实质性不符点,款项已付给出口商,退款及追讨利息就会有一定难度。 同时,UCP600第37条规定:“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开证行或通知行对其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不予负责”。这意味着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即使不支付通知费,信用证也依然有效。甚至该信用证项下所有应向出口商收取而未收到的费用,最终都将由进口商来承担,所以进口商在开证时应充分考虑这一问题,要么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银行费用,要么做好负担所有银行费用的心理准备。 二、UCP600对出口商的影响 1(确保了出口商得到的付款承诺的确定性 在UCP500的框架下,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在可撤销信用证中,出口商并没有得到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开证行可以单方面的修改或取销信用证,这对出口商十分不利,往往会造成出口商不能真正利用银行信用收汇。 UCP600第3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这一规定明确了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性质,在没有征得出口商同意的情况下信用证不能修改或取销,充分保护了出口商的权益。同时,UCP600第10、37条还指出,出口商对是否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有最终的决定权,而且并不一定要发出接受或拒绝的明确通知,可通过事后提交的单据与修改是否相符来判断出口商的意图。开证行不得在修改中加入“沉默等于接受”的条款,也不得规定通知行收到通知费后方可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这进一步反映了银行确定的付款承诺,为出口商依赖银行信用收款提供了可靠保障。 2(明确了议付的融资功能,增加了融资许可条款 一直以来,尽管银行技术和实务委员会早已明确,以付款方式支用和以议付方式支用的信用证存在差别,但是UCP500并未区分这两类信用证,而且第10条b款,项把议付定义为:“是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但议付中的“对价”这一关键词的含义在条文中未作任何解释,致使何谓议付以及议付行的地位不甚明确,直接影响着银行真正向出口商述做议付业务的开展,即便个别银行形式上开展有议付业务,但实质也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议付的另一种融资方式――押汇。UCP600第2条明确指出:“议付是银行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预付或承诺预付――融资”。定义的明确和改变承认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纳入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出口商可直接要求议付行叙做议付,不必为了融资而向银行提供多重担保/抵押,以减少贸易成本、加速贸易进程。 由于2000年Banco Santander一案,英国上诉法院依据UCP500第9条、第10条d款、第14条a款规定判决结果认定延期付款信用证中开征行不承担融资风险,导致开证行的指定行不愿意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中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这意味着延期付款信用证将退出融资领域,出口商融资难度加大。针对这一问题,UCP600第12条b款规定:“通过指定银行承兑汇票或承担延期付款承诺,开证行即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经其承兑的汇票或由其承担延期付款的承诺”。这项规定旨在保护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对出口商进行融资的行为。据此,在出口商欺诈成立且在到期日之前开证行指定的银行获知欺诈时,无论是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还是延期付款信用证,贴入承兑汇票/延期付款承诺或议付单据的指定银行即使在到期日之前发现欺诈,开证行仍应对其承担偿付之责并承担欺诈风险,这对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获得有效融资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适当放宽了单证相符的标准,有效减少了不符点 出口商收汇的前提条件是单证相符,而根据UCP500第13条规定:“单证相符是指单据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的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可见,这里所谓的相符是指“单证严格相符”。按照这种理解,如果出口商在国内有多个营业机构或网点,即便出口商在制单时自身名称填写正确,假设地址与信用证所述不一致(但确实是信用证提及的出口商)也会被认为单证不符,这实在不利于贸易往来,不利于信用证的应用。UCP600纠正了这一不切实际的规定,放宽了单证相符的标准,其第14条明文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等同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同时指出:“当受益人的地址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时,不必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显示的地址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述及的地址处于同一国家内”;“任何单据上的发货人均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显然,这些规定,为出口商制单、做到单证相符、有效避免不符点的发生提供了宽松环境,减少了出口商被不当拒收单据带来的风险,提高了其顺利收汇的可能。 4(加大加快了出口商交单的选择性和收汇速度 UCP500并没有明确开证行是否允许作为交单地点,这样,一旦出现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找不到一家合适的银行为其议付或代为寄单,则出口商收汇将会受到直接影响。为此,UCP600第6条d款规定,除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这一规定,为出口商交单提供了更大选择,更加明确了开证行不可推卸的第一性付款责任,确保了出口商在相符交单下获得货款的权利。但是,出口商应清醒地认识到选择直接向开证行交单需要承担单据延误到达、遗失的潜在风险。 关于单据的审核时间,UCP500规定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为了“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最长时限的缩短,总体来说对出口商更为有利,出口商有望尽早收到款项。虽然有银行反映,新的规定将导致所有支付均发生在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而没有提前支付的余地,但至少支付底限是提前了。同时,出口商应注意运用信用证中的“向偿付行电索条款”,在电索情况下,出口商收款速度会更快。 总之,从UCP600整体角度看,对进口商在开证指示和审单环节提出了更高要求,进口商应以谨慎态度和明确指示来保护自身利益。而对出口商则在制单、交单和融资等方面提供了较大便利,出口商应充分利用。 作者单位: 开封大学 参考文献: [1]谷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评述[J].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7;(1):28-30. [2]周春.ucp600信用证规则的新变化[J]. 特区经济, 2006,(12):11-13. [3]吴兴华. 浅议ucp600规则下的议付[J].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2007,(11):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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