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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质证意见[技巧]交通事故质证意见[技巧]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来源:找法网 作者:never 日期:2012-04-24 我来说两句(0条) 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 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技巧]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技巧]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来源:找法网 作者:never 日期:2012-04-24 我来说两句(0条) 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 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 一、身份质证 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 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证据的一种, 它就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绝对效力。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当事人要否定其效力存在很大难度,这是由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时机等条件所约束和限制,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力所能及的举证和逻辑分析的质证等方式提出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损害事实的质证 1、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警醒。 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及随身物品的损失同上。 2、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通常包括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1999〕5号 批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修理厂出具修理期间证明等。修理期间证明必须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如果没有固定的旅客运输合同,如出租车,则应当提交出租车与出租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 3、对人身损害证据的质证 (1)、证明医疗费的证据。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转院证明、就近合理原则的证明。 证明医疗费打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诊断证明书。 注意: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处方和诊断证明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所支出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关。 对于后续治疗费例如整容费、出院后所必要的康复费因为没有实际支出,所以必须经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书应说明具体费用的数额。 如是急救则不存在选择医院的问题;不是急救,那么应当双方协商选择医院,协商不一致的,根据合理就近(根据伤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附近医院的诊疗水平,附近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来确定)。 转院必须要有原诊疗单位出具的转院证明。 (2)、误工费的证明质证。 误工费包括三个方面的误工损失费用:治疗伤情(治疗多少天,必须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由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伤残鉴定(鉴定一天、取鉴定一天)、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 证明误 工费的证据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误工人员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的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统计数字据。 (3)、护理费的证据。 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工资证明),家庭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提供证据。 (4)、证明交通费的证据。 包括:事故受伤者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医疗、配置残疾铺助器具,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交通费等证据表现为交通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应当说明用途,次数,目的。常见证据问题:发票联号、用途路线不符、日期不符合、目的不清。 (5)、证明住宿费、伙食费的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2款规定,受害人确实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及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此外,还有受害人家属参加事故处理等所需的住宿费用。表现为:相关住宿及就餐的收据,但需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证明伙食补助费的证据。 按照住院费收据确定的住院时间乘以当地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各地以10元至20元不等) (7)、证明营养费的证据。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证据主要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参照当事人的主张,法官根据经济原则,例如“伤筋动骨一百天”等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及伤残评定费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及评定费收据。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严重妨害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应调整。注意:提交受伤人员的职业证明。例如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证据。 证据表现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身份证、受诉法院所在地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统计数据。注意: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亲属。(按照人数、不超每年总额、结合抚养年限计算) (10)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的证据。 可根据法定结合受害人的职业、经常住所地、统计标准确定。 (1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受伤部位疤痕照片等。一般参照当地高级法院的精神赔偿幅度,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确定。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但负次要责任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有过错并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作用更大,可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质证要点 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 5、对于后期治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 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 7、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 二、误工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质证要点 1、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2、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3、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 4、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 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三、护理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质证要点 1、护理的必要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都应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限。医院出具的证明明显与事实、病情不符的,申请鉴定机构鉴定。对于事实上的护理人员,需作前期的了解与证据收集。 2、确定护理级别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一般参照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 3.1.4条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 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四、交通费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质证要点 1、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 2、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普通硬座火车、轮船三等以下舱位为主,伤情危急,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软座、卧铺火车,应要求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连号交通费发票要组织质证。 3、车票时间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应相符。对随行人员交通费不能一概承认。应该考虑该随行人员的必要性。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质证要点 1、此项目赔偿的对象应是受害人本人,且仅限于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不应是此项目的赔偿对象,但受害人到外地治疗而又不能住院的情况除外。“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一般是指医院无床位,或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医院与住处等情况。 2、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均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宿费的赔偿以有正式发票为前提。 3、“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都不会差别太大,一般为每天15元至20元。 六、营养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质证要点 1、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营养费不予认可。 2、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应明确需要增加营养的必要性及期限,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由法院酌情裁判。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是一般都不会认定太多。 七、残疾赔偿金 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质证要点 1、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需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一级乘100,,二级乘90,,其他的依此类推。 2、伤残评定是受害人庭前作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可向法院申请重新评定。但现在法庭审理的程序一般是在受害人起诉后再统一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评残。 3、多处伤残者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则增加一定的赔偿比例,增加赔偿的比例之和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质证要点 1、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如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不合理,可申请另外的假肢配制机构出具配制意见书,以此作为反证向法院抗辩。 2、开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应该让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实际安装有残疾辅助器具型号、价格、产地、更换周期等书面证据。 3、开庭前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事先对受害者需要安装的辅助器具的功能情况和市场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提取相关证据。 4、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区间很大,赔偿标准坚持的是一般标准,超标部分可以不赔。 九、丧葬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半年总额计算。 质证要点 1、这个非常容易,查找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可, 法院一般不会适用错误。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质证要点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2、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有充分的证据。 4、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受到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如果出生后死亡的,不予 认可。凡请求养子女及养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 5、赔偿此项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份额: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受害人作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受害人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承担扶养义务; (3)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作为条件; (4)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受害人由兄、姐扶养长大作为条件。 6、以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时间作为判断受害人依法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时点。 7、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作为被扶养人年龄的计算起点。 8、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予赔偿。 9、仅应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不予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因为人伤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对死亡受害人赔偿的是余命的赔偿,对伤残受害人赔偿的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那么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就已经包含了受害人伤残前负担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了,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再予以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是重复赔偿。 10、对于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请求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先对受害人劳动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赔付及赔付的比例。这一点大部分受害者都忽视了。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最好再做一个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11、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按各自的身份状况分别适用城镇和农村的标准。 12、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摊,特别是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摊时,虚假证明较多(现在的派出所证明多数情况下也仅仅是证明目前的家庭情况,不能证明家庭分立的情况,),需要提前调查取证。 1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死亡赔偿金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 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质证要点 赔偿权利人需提供法医的尸检证明(未尸检者除外)、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或是医院出具)、死者户口证明(确定死者属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死者的真实年龄,特别是60岁以上的人员)。如死因不明,需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死因鉴定。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 定。 质证要点 1、精神损害,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重; (3)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一般不予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山东省)。在此数额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十三、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质证要点 受害人亲属在非死亡案件中支出的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不予赔偿。要注意甄别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人身损 害 赔 偿 项目质证实务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一次性结算费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不论是作为哪一方的代理人,都应当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详细审核,以检视其各赔偿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正规凭据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给付。(《解释》第十九条) 律师审查内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院门诊病历、收费单据、住院病程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诊疗费用清单以及相关检查资料等是否齐备; 上述证据是否有原件;治疗费用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实践中有受害人出具由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个体医生开具的诊疗收费单据,对此应关注该证据的效力,一般来说是不具备证据资格的。 2(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则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第二十条) 2(1原告举证:(1) 误工时间证明,为医院在《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资料上记载有病人出院后需要休息若干时日的记载;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2)工资收入证明,实践中较多出现的形式有:银行存折、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2.2被告质证:(1)审查误工时间:依据医院证明;(2)审查工资收入:?银行存折,一般较易认定,但要注意时间、主体与案 件事实的关联性;?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实践中这类证据出现的较多,其中工资收入证明的证据效力一般不高;?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实务中这类证据一般是为无法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所出具,个人以为村委会不具备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资格(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出具的除外),无权出具该等证明。?在原告不能证明收入状况下,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3(护理费:(1)赔偿原则: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6)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解释》第二十一条) 3.1原告举证:护理费损失依据:(1)医疗机构证明,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出院后确需护理及护理人员人数与护理时限,护理人数最多三人,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2)护理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提供其收入证明;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2被告质证:(1)分析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与事实是否相符,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并提出异议;(2)审查护理费计算标准,对不合理之处提出异议。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解释》第二十二条) 4.1原告举证:因就医所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外地就医治疗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人数最多三人,并应提供正规交通票据。实务中, 对于情况特殊而包车就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只要提供有效凭证,法院对此一般亦会酌情支持。同时,即使原告未提供任何交通票费证据,法院一般也可根据其就医时间、就医地点等酌情判予原告必要的交通费用。 4.2被告质证:审查原告交通费用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吻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解释》第二十三条) 5.1原告举证:出院记录中记载的住院天数,住院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5.2被告质证:此项标准较为确定,争议不大。至于住院天数等情况已在先前审查过,在此无需关注过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解释》第二十四条) 6.1原告举证:很多情况下,原告就此项请求并无证据提供,除非医院医嘱中有要求原告增加营养。 6.2被告质证:对于没有医嘱证明确需营养费的,不予认可;有医嘱要求的,仅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认可。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年限)。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计算标准×计算年限×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 ;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较为复杂,但亦有计算公式可以参考,在此不赘。 7.1原告举证:(1)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证据,通常为户口本等;(2)伤残等级,提供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级别鉴定证 明;(3)属于农村户口的,应提供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的证明,通常有暂住证、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证明、有关派出所暂住证明等,否则很难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此项赔偿。 7.2被告质证:(1)审查原告户口所在地,辨明原告系属城镇或农村户口;(2)如原告为农村户口,则应依据现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予以审查: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实务中,许多地方法院在逐渐放宽对此项证据的认定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举证: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的更换 周期和赔偿期限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收费单据等( ,.,被告质证:对原告配制普通适用器具的,可以认可,但应审查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是否与配置机构的明确意见;非普通适用器具,则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质证意见( 9(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六个月((《解释》第二十七条) 此项举证、质证略。 ,,.被扶养人生活费:(1)计算标准: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计算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释》第二十八条)(3)计算公式:计算标准×计算年限×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抚养人数 。 ,,.,原告举证:(1)被抚养人:未成年子女、供养的父母及其他由其供养的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 妹等,该证据通常为户口本、所在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人口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2)计算标准: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0(2被告质证:(1)被抚养人:通过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等证据,审查未成年被抚养人与原告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对成年被抚养人,审查是否应由原告抚养、是否存在丧失劳动能力并没有收入来源情形;证据中的户口本、派出所户籍证明较易认定,对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提出证据资格抗辩;(2)计算标准:区分城镇与农村标准;(3)审查有没有其他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释》第二十九条) 此项赔偿争议最大之处就是城镇与农村户口的认定上,具体同残疾赔偿金。 12.住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最多支持三人。 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6 时间: 2011年02月24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136次原告起诉称:2008年11月23日下午,王某驾驶孙某所有的××××小轿车在××市××路由南向北路过××酒店进出口处与骑电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于受伤当日住院治疗, 2009年1月20日出院后一直门诊治疗。原告系音乐工作者,现因该事故受伤引起的颈髓损伤导致手指麻木,无法正常从事工作。故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2540.9元、 元、误工费54000元、电动车护理费3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5 搬运费25元、停车费270元、维修费880元、伤害赔偿费10000元, 共计72140.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155.2元、交通费1312.25元、误工费17040元、护理用品费306元、护理费2015元,合计20828.45元。庭审中,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2096.1元、护理用品费306元、护理费55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5元、误工费22484元、电动车搬运费25元、停车费220元、交通费1312.25元、维修费880元、伤害赔偿费10000元,共计43238.3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孙某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赔偿部分有异议。原告的医疗费中有328元是用于治疗肾结石的,与本案无关。护理费中有306元系出院后产生的,且无医嘱证明,该部分主张不合理。伤害赔偿费10000元也无依据。电动车停车费部分,系原告拖延引起的损失,原告无权主张。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无异议,对出院后的护理费不认可。原告的误工时间应按鉴定结论确定的4个月计算,误工费按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另外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不合理。伤害赔偿费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愿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承担责任。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认定责任。 2、发票,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电动车搬运费25元、停车费230元及修理费880元的事实。 3、××市××医院门诊病历、××医院门诊病历,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多处受伤,原告住院及门诊治疗的事实。 4、护理费发票,证明住院期间原告支付的护理费3540元。 5、门诊收费收据,证明出院后原告支付的后续医疗费用2540.9元。 6、医疗证明书、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误工190天。 7、门诊收费收据、超市小票,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后续医疗费155.2元、购买护理用品费306元的事实。 8、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该事故产生交通费1312.25元。 9、××省××市服务业统一发票联,证明原告出院后产生护理费2015元的事实。 10、毕业证书、获奖证书,证明原告从事音乐娱乐行业。 11、银行卡存取历史明细单,证明原告月平均工资收入为9000元。 被告王某、孙某未提供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保险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4均无异议。对证据3中确认的休息时间有异议,对其他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非医保部分不承担责任。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应当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对证据7中的医疗费无异议,××保险公司在医保范围内予以承担;护理用品无医嘱,不予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交通费票据中有连号,时间、次数与病历也不一致。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无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从事娱乐行业。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月工资收入9000元的事实。被告王某、孙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9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10、11因被告王某、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 法院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误工时间进行鉴定,该所于2009年8月25日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何某的伤后误工期限 评定为4个月。该鉴定意见书经质证,原告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未考虑原告手指麻木等症状,也未考虑原告作为音乐制作人的职业特殊性,鉴定结论缺乏客观公正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经××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该鉴定意见书出具补充说明后,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但认为其误工费标准应参照2008年××省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968元计算。被告王某、孙某、××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质证后认为无异议。 法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7的医疗费予以认定,护理用品费无医嘱不予认定。证据8系交通费票据,因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且相关的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故上述票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交通费支出,但考虑原告就医有必要的交通费支出,本院酌情予以确定。证据9因无相应医嘱证明,不予认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该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确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误工时间为4个月,故对证据6不予认定。证据10可以证明原告所学专业为音乐学,系从事音乐创作等相关行业工作。证据11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11月23日17时2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孙某所有的××××号轿车在××市××路由南往北经过××进出口处左转弯时,与由北往南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入××医院治疗,于2009年1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颈髓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肾挫伤,颈椎间盘突出,腰椎间盘膨出;出院情况:患者现在感颈腰部酸胀较前好转,左手无名指麻木明显,视物有模糊感。出院后,原告又多次在××医院、××医院门诊治疗。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伤误工期限进行鉴定,该所于2009年8月25日出具××医司鉴所××临鉴字××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何某的伤后误工期限评定为肆个月”。 另查明,被告××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浙××××号的交强险保险人,保险期间从2008年10月12日0时起至2009年10月12日24时止,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法院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告××保险公司应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仅赔偿原告医疗费中属于医保范围内的部分意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仅限于医保范围内,且交强险的性质和功能在于及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交通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故该意见与交强险的宗旨相悖,法院不予采信。现有证据表明,本次事故目前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有:1、医疗费2696.1元;2、护理费35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85元,按住院天数59天,每天15元标准计算;4、误工费14989元,原告误工时间按鉴定结论确定的4个月,参照2008年××省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968元标准计算为14989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受伤情况及治疗过程酌情确定800元;6、电动车搬运费25元、停车费220元、维修费88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用品费,因无相应医疗机构意见证明其必要性,法院不予支持。伤害赔偿费并非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孙某辩称原告部分医疗费不合理的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不予采信。以上1,6项合计24035.1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范围内赔偿。被告王某、孙某在本案第二次开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 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赔偿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修理费等损失共计24035.1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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