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XX局“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XX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四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安全监察执法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安全监管监察用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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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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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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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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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局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科技装备处、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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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通过专用徽通卡支付过路过桥费。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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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局长审批后,按月打入驾驶员工资卡。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用餐人次,财务部门按桌餐100元/人、自助餐2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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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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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 人事培训处根据总局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省局出国(境)任务计划,经省局党组会研究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条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处按照总局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培训处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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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过总局财务司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财务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省局“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各监察分局、安全技术中心应在子站及时公开省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省局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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