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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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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10509(颁布时间) 19910509(实施时间) 20040401(失效时间) 云政发[1991]85号(文号)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异地从业、暂(寄)住的处于生育年龄的男女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本地计划生育...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云南省流动人口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10509(颁布时间) 19910509(实施时间) 20040401(失效时间) 云政发[1991]85号(文号)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异地从业、暂(寄)住的处于生育年龄的男女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管好。具体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 第四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有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二)督促外流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 (四)为外出的流动人口中符合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妇女代发生育证; (五)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约定联系方法; (六)会同流动人口暂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的流动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统计; (七)与流动人口暂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信息,必要时派人前往配合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暂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审查流动人口的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二)对流动人口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三)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督促计划外怀孕妇女中止妊娠,并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负责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情况统计并通过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主管部门; (五)依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以及各地、州、市、县的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口中的计划外怀孕者和计划外生育者实施限制和处罚;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 (七)与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信息。 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和节育情况; (二)针对流动人口的生育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督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督促计划外怀孕妇女中止妊娠,并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做好有关部门涉及计划生育的协调工作。 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州、市、县和市辖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配备专管人员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管机构。 第八条 各级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寄)住证时,首先审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才能发给暂(寄)住证; (二)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为流动人口中的个体工商户换发临时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之一,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予换发临时营业执照; (二)对流动人口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限制和处罚。 第十条 各级劳动人事、民政、卫生、城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配合计划生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中的民工、轮换工和临时工的计划生育,由用工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用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雇工、施工合同时,必须把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作为合同内容之一,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劳动就业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核发临时务工许可证时,应当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之一,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予发给临时务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旅馆、招待所、房屋出租者和私人雇工者,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承担对暂(寄)住房客和雇工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躲避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都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生育政策进行生育。本省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依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省外流入本省的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依照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流动人口必须服从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禁止早育、非婚生育、超生、抢生等计划外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并落实节育措施。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中的怀孕妇女,如果需要在暂住地分娩,必须主动向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出示原籍县级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生育证,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在暂住地分娩。分娩后生育证由负责接生的医疗或者妇幼保健单位交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注销。既不申请,又不出示生育证或者生育证不符合规定的,暂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权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实际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属于临时工的由使用单位支付或者给予补助;属于农业人口或者城镇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支付或者给予补助,避孕药具由暂住地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供应。 第十七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积极向计划生育部门反映流动人口超怀超生情况,提供信息和配合做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计划生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流动人口中计划外生育者,除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可以给予吊销临时营业执照、解除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免费下载深圳劳务合同下载模板免费劳务合同范本下载修理厂劳务合同下载厨师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注销暂(寄)住证等处罚。 第二十条 对因放松管理而导致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用工和施工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给予该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旅馆、招待所、私房出租者和私人雇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依照法定职权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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