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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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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各级科技、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五条 专利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可以在产品上缀附由省级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合格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六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必须向上述传播单位出具有效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和海关实施保护。 第九条 引进技术、设备的单位,外方以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必须进行专利检索。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已发生的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 (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六)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七)其他的专利纠纷。 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 (四)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不得宣布专利权无效。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之后,被请求人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专利权或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管理机关,并可以申请中止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对是否中止处理,应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 办案人员在现场调查处理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 扣物品。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适用调解的原则。调解不成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调解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撤销、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 (四)制造或者销售有前3项所列标记产品的; (五)其他的冒充专利行为。 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接受举报或者发现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专利执法人员负责查处。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责令封存或者暂扣; (三)调查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或者封存、收缴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标记、帐册等资料。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查处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即生效。 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原案应予终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侵占地专利申请权的,应当予以归还,并应协助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不按规定支付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酬的单位,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应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还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封存侵权产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材料、设备和工具,冻结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销毁冒充专利的标记,没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以下罚款: (一)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至2倍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2至3倍的罚款。 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连同其产品一并予以销毁,所需费用由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比照本条例专利侵权、冒充专利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造成国家或者他人重大损失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帐册、合同、图纸、资料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对其处以1000地至50000元的罚款。 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早班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者起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处理决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停止执行: (一)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专利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 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被请求人继续实施侵权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决定追加赔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专利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专利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停止侵权是指停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活动,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模具、工具、专用设备、专用零部件等。 第三十二条 赔偿损失包括侵权人因侵权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和专利权人调查侵权行为所耗的合理费用。 因侵权造成的损失赔偿额,以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所获利润,或者同类专利许可实施的使用费计算。 属于包装、装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以被附属产品的全部利润计算损失赔偿额。 利润难以核算的,以产品的产值乘以该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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