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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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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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机械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参加建筑拆除的施工人员要熟悉原国家建工总局颁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章节和本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
第2条 每一个拆除项目工程中,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 在拆除工程进行前,应编制安全拆除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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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实施。
第4条 在拆除工程进行前,必须对参加拆除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第5条 施工范围内,必须设置安全有效的安全防护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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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和警告牌必须醒目。
第6条 施工中,安全通讯器具必须完整有效,并由专人使用。
第7条 必须将非施工人员撤离后,将水源、电源、气源及电话线、闭路电视天线按规定关闭,将有害物质和其他障碍排除后,确认不会对开工造成危害,方可正式动工。
第8条 动工前,应尽量查阅有关图纸或竣工资料,了解原有结构,否则必须会同有关技术人员至现场勘察 ,清除施工障碍,对于有险情的危房,必须设置加固防护措施后,方可动工。
第9条 参加拆除的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主动接受安全监督。
第10条 所有拆除下来的材料,必须运至安全区域整齐堆放,并及时运走。
第11条 拆除的旧材料,不应采取直接抛掷方法,应由通道或采用起重设备运下。
第12条 拆除木结构或邻近有易燃物时,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13条 在有毒害区域施工时,必须戴好防毒器具方可进行现场施工。
第14条 拆除施工中,地面上必须有专人看护。
第15条 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工地安全员迅速进行排除。
第16条 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向安全员或安全救护单位报告,报告时应准确说明事故地点,伤亡程度及原因。
第二章 人工拆除
第17条 人工拆除时,应采取从上而下,先外后内,先挑出部分后室内部分的顺序进行。
第18条 拆除瓦屋面时,应先拆除檐口部分,当下部结构为人字屋架时,应双面对称均匀进行。瓦屋而不应采用破碎性拆除。
第19条 拆除屋面结构时,应先拆檐口、再脊柃,并由上至下进行。
第20条 拆除屋架时,必须先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拆除屋架支撑。
第21条 砼予制屋面板屋(楼)雨,不宜采用直接破碎方法,应卸至下一层楼面(地)面,再进行破碎。
第22条 拆除挑出檐口、天沟、雨蓬时,应根据结构特征,采取抗倾覆措施。
第23条 拆除砼大梁、圈渠应搭设脚手架,不得直接站在梁上操作。
第24条 拆除主体墙时,应先拆除门窗及其他附着物,再拆除墙体。
第25条 拆除墙体时,不得采用在墙体根部挖洞、凿槽然后“放排”的方法。应由上而下平行拆除,且相邻墙体高差不得大于1.5米。
第26条 拆除大中型砌块,或过梁及其他构件时,应搭设溜板,使其缓慢溜至楼地面。不得直接抛掷于楼(地)面。
第27条 拆除砼柱时,宜从上而下拆除,当必须采用凿除根部放倒方法时,必须设置有效的缆风、支撑、放倒时,应倒向承重墙位置,倒向位置应铺木头,稻草等松软物,以减少冲击力。
第28条 拆除砼条形墙板时,宜采用由上而下平行破碎方法。锤击方向应垂直于地面,配合握钢钎的工人与锤击方向要大于450
第29条 拆除门窗或其他构件时,至少两人配合进行。拆除门窗后,应使其处于关闭位置,将插销插牢,方可搬运。玻璃拆除宜在门窗拆除前进行。
第30条 拆除拱券,拱形薄壳砌体和砼构件时,应搭设脚手架,将拱用支撑加固后,方可拆除。支撑间距不应大于
第31条 拆除挑楼梯时,必须先将挑出端用支撑加固,先拆除扶手,再由上而下逐级拆除。
第32条 拆除金属门窗,应先将玻璃窗扇卸下,再按照安装的逆顺序。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进行。
第33条 拆除木结构梁、柱骨架,应将交接部分截断,并按安装的逆顺序进行。不得采用整体推倒方法。
第34条 拆除木挂瓦条及木装修时,必须将拆下的材料及时整齐堆放,以免钉子扎脚。
第35条 拆除水路管及其它管道时,不应采用锤击方法,应由上而
下逐节分离。
第36条 拆除地下结构时,必须先检查有无地下管道、人防工程、暗井、坑等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排除障碍后,方可进行,对于四周要用防止坍塌的措施,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37条 地下结构拆除后,应及时将土方填实,或有效封闭。
第38条 拆除层高2.5米以上的结构时,应搭设脚手架。
第39条 同一栋房屋只拆除某一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损坏需保
留的结构、构件,并不得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遗留在上面。
第40条 当旧房改造、装修需要,只拆除局部时,必须对原结构进行详细了解,必要时要核算原结构,采用不影响原结构安全稳定的方案进行拆除,或由设计人员出设计图。
第41条 进行局部拆除时,新开洞口不得直接处于梁端上,并应离壁柱墙转角至少24cm,如果在承重砖墙柱两侧都要拆除,应先将一侧做好,再做另一侧。
第42条 当拆除承重墙时,必须先将楼板(屋面板)支牢,而后进
行。如墙的两边均有楼面板,两边均应设置支撑系统。支撑应用圆木,梢径不小于12 cm,立撑间距不得大于1.2m。如拆除二层及以上层时,则应从地面起立支撑,上下层必须对准,并用木楔塞牢。支撑立柱下必须设置垫木。立柱底部、中部应加横撑。
第43条 当局部拆除柱时,在柱承托的所有大梁端,均必须设临时支撑,梢径不小于16cm(或经计算选用)。距支撑50cm内再设置一根铺助保险柱。两柱间顶、中、底各设一根横杆,柱脚底部木垫板厚度大于5厘米,边长为柱脚直径加30厘米,并用硬木楔顶紧。若在二层及以上,其支撑必须支垫于承重墙上。若为大梁时,应从地面
起,每层上下支撑对准。
第44条 拆除上、下水道时,应按安装的逆顺序进行,不应采用锤击破碎方法拆除。
第45条 拆除屋顶水箱,应先将水箱内储水排干,再进行。
第46条 拆除室内电器时,应先拆除主、次配电箱,再拆除其它电器和线路。
第47条 拆除建筑物内设备,应搜集原有图纸,说明及相关技术资料,确定拆除方法后,方可拆除。必要时,要邀请制作厂家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第48条 拆除古建筑时,要将有文物价值的构件采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49条 拆除古墓时,要采用适当的防毒、防险措施。
第三章 机械拆除
第50条 对于砼、金属结构或人工难于拆除的结构,宜采用机械方法拆除。
第51条 采用手持式破碎机风镐拆除砼结构时,机手应穿戴防护用品,并站立在安稳的脚手架上操作。
第52条 采用砼切割机或坚实的基层上拆除砼构件时,必须使其搁置在牢固平稳的位置。
第53条 采用挖桩机装载机拆除时,机身边沿距被拆除物距离不得少于2米。并应按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
第54条 采用卷扬机或其它牵引机械拆除时,其机械与拆除物的距离应大于拆除高度的1.5倍,还应采用取遮挡抛散物的措施。
第55条 用氧割设备切割金属构件,与易燃物的水平距离必须大于3米。
第56条 采用碎石锤和冲击破碎机进行拆除前,必须对相邻的周边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警戒措施和防止伤及相邻建(构)筑物,过路行人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57条 采用碎石锤和冲击破碎机进行拆除时,机身距被拆除物不得少于8米,距施工人员不得少于20米.施工时还要采取防飞溅措施,并不得采用底部掏空放倒的做法.
第58条 采用机械拆除,还要严格执行单项机械操作规程。停止施工或检修注油时,必须将机械撤离至安全区域进行,并将机械悬 悬臂端紧靠地面。
第四章 文明施工
第59条 拆除工程前,必须将被拆除建(构)筑内,易燃、易爆有毒害的杂物用安全方式清理运出至安全区域销毁。不得采用直接在被拆除物内销毁的方式。
第60条 当拆除工程有可能产生灰尘污染时,必须采用洒水降尘方式,予以消除或减少污染。
第61条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尽量避开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时间,且不应晚上施工。
第62条 各拆除工程项目必须安排专人定期清扫通道和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63条 本规程为公司内部试行,各拆除项目要不断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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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经验,就本规程提出建议,使本规程逐步完善。
第64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公司将依照《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65条 对遵守本规定和提出重大建议及确有重大贡献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66条 公司对各拆除项目按本规程每月进行大检查一次,日常检查由安全员严格执行。
第67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第68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