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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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
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关于医疗机
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主管部
门登记许可执业的医院、血站、门诊部、急救中心、体检中
心、老年护理院等机构。
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是指由红十字会创
办并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的医疗机构是指非红
十字会创办,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从事的人道主义服
务工作是红十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履行相关手续后成
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大力弘扬人道、博爱、
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人道主义知识,在当地具有
一定的影响,医德医风、医疗技术质量、社会反响良好。
申请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正式审批允许执业的医疗机构。
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须符合《关于医疗机构冠
名红十字会的规定》所要求的条件。
申请冠名中国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原则应具
备一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如申请冠名的医院应相当于卫生
部门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水平。须向所在地区省级红十
字会提出冠名申请,由省级红十字会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审
核批准,并报所在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验。
申请冠名省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省级红十
字会应将实地考察医疗机构的情况报告总会,由总会授权省
级红十字会审批、所在地卫生部门审验备案;冠名县及县级
以上(市)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由上一级红十字会审批、
所在地卫生部门审验,报总会和省级红十字会备案。
由红十字会创办和管理的红十字医疗机构,
冠名时在地区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字样;由政府或某些部
门主管并申请冠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时在地区名称
后加“红十字”字样。
由境内外团体或个人投资、捐助或创办的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民营非营利医疗机构,具备卫生部门批准
的执业资格符合冠名规定,申请以红十字(会)冠名时,省
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接受申请、履行程序。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或与其他行政科室合署办公的红十字会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兼)
职工作人员。
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红十字会的物权,并加强管理,维护资产
不受损失。
各级红十字会应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定有效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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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定期检查、指导、
监督。
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并与红十字会签署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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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红十字会对
所辖红十字(会)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
对不履行协议,或给红十字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红十字会应按程序取
消冠名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可根据相关法规,使用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会接受的用于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捐赠,应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待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
其它各项活动和工作。各地红十字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应对冠名医疗机构的发展予以支持。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可参加国内外红
十字组织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
字会法》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人道救助服务义务,为红
十字会事业作贡献。
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单
位。缴纳会费;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每年
定期向当地红十字会汇报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情况。
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开展红十
字现场的、初级的、群众性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和
组织医疗救护队,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根据政府部门
及红十字会的要求,积极开展人道主义救灾、救护、救助工
作。
积极为最易受损害群体服务,优先救助因
灾害、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而受难、疾患和贫困的群体。
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和南丁格尔精神,传播人道主义知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水平,加强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承担红十字会委托的有关活动或工作。
依法维护红十字会投入的医疗机构的资产
不受损失。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作为红十字会
团体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或向红十字事业进行捐助。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开展履行红十字
义务的救灾、救护、救助活动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单位自筹;
3、社会捐助(红十字会转赠);
4、其他合法收入。
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
的财务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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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社会捐助要
专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监督,维护
红十字声誉和公信力。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红十
字(会)医院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
执行。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2007年6月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