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及招呼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荆交发[2006]115号
市运管处,各县(市、区)交通局:
为规范全市农村候车亭及招呼站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现将《荆门市农村候车亭及招呼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荆门市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及招呼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二,,六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站亭实施细则通知
荆门市交通局办公室2006年8月10日印发
荆门市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及招呼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候车亭及招呼站(以下简称“站亭”)的建设管理行为,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门市交通主管部门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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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和招呼站。
第三条 站亭的规划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运管处汇总上报省运管局批复。
第四条 站亭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镇(乡)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编制、上报以及建设过程的选址、技术指导、质量监管、验收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站亭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市运管处下达的年度计划,进行集中招标,优选施工单位按省运管局下发的图纸组织实施。
第六条 站亭建设选址,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运管所、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建设地村委会共同确定并签名后,报市运管处批准,并附详细的平面位置图。选址报批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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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运管处统一制定。
第七条 站亭建设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由县(市、区)运管所负责,县(市、区)运管所以书面形式确定站亭建设质量监管责任人,并报市运管处备案。
第八条 站亭建设质量重点检查原材料规格、型号、焊缝牢固程度以及站亭地面硬化工程的厚度与强度等。
第九条 站亭质量检查验收表格、合同文件等管理用表由市运管处统一制定,站亭质量检查验收资料要求齐全,最后由县(市、区)运管所交市运管处进行汇总存档备查。
第十条 站亭建设过程中各运管所每周进行一次质量巡查,市运管处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巡查。建设完成后,每年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运管所组织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上报市运管处,并由市运管处联合市交通质量监督站组织复验并上报省运管局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站亭建设完成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与站亭建设所在地村委会确定站亭的
管护人员,签订《管护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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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协议报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站亭建设保修期为二年,质保金为造价的5%,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造成的站亭损坏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 站亭建设完成后,凭省交通厅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到当地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手续,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站亭建设的审计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对于站亭建设质量不合格的,建议县(市、区)交通局取消该质量监管责任人的评先评奖资格,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出,交相关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