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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硫酸毁容案精神司法鉴定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探讨_读后感_心得体会-_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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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硫酸毁容案精神司法鉴定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探讨_读后感_心得体会-_1508对一起硫酸毁容案精神司法鉴定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探讨_读后感_心得体会-_1508 对一起硫酸毁容案精神司法鉴定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探讨_读 后感_心得体会 【关键词】毁容,故意伤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i3919(3;13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49—03 1999年江苏省南通市发生了一起亲姐妹硫酸毁容案, 由于多个精神司法鉴定的不同结论,影响案件处理,加上新 闻媒体炒作等因素参与,产生了轰动效应,虽然该案审理现 已终结,但该案例所引发的精神司法鉴...

对一起硫酸毁容案精神司法鉴定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探讨_读后感_心得体会-_1508
对一起硫酸毁容案精神司法鉴定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探讨_读后感_心得体会-_1508 对一起硫酸毁容案精神司法鉴定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探讨_读 后感_心得体会 【关键词】毁容,故意伤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i3919(3;13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49—03 1999年江苏省南通市发生了一起亲姐妹硫酸毁容案, 由于多个精神司法鉴定的不同结论,影响案件处理,加上新 闻媒体炒作等因素参与,产生了轰动效应,虽然该案审理现 已终结,但该案例所引发的精神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值得深 入探讨。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31岁,汉族,大专文化,原南通市某时装 公司报关员。因婚姻家庭矛盾等原因,产生报复伤人之想 法,并为此准备了硫酸,于1999年5月28日晚,乘送到自 己家中吃饭的亲妹妹、姨侄、母亲下楼之机,将硫酸泼向3 人致重伤,伤残程度分别为三级、九级,案发后不久即被警 方刑事拘留。 精神司法鉴定经过 案发当日晚,当地警方在提审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 “与众不同”,遂于案发后第9天(1999年6月7日)正式委 托南通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司法鉴 定,同年6月9日在南通市通济医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 的南通市精神司法鉴定医院),由南通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 会鉴定技术组×××名成员对犯罪疑嫌人进行了一整套精神司 法鉴定检查,1999年6月25日作出鉴定结论,认定被鉴定 者存在疑病、被害等多种妄想和感知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 mmpi提示思维紊乱,诊断被鉴定者罹患精神分裂症,因精 神病态作祟,自辨能力丧失,伤害行为是在幻觉妄想影响下 而发生,故无责任能力。当地警方接到该鉴定结论后,考虑 案情较重大,慎重起见,又与江苏省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联 系,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复鉴。同年6月30日当地警方将王×带至南京脑 科医院,7月1日江苏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技术组×××名专 家对其作鉴定检查,mmpi测查结果与南通相一致、8月27 日省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 无责任能力,建议严加监护,加强治疗,防止再发生危险行 为。同年9月10日王×被无罪释放,并被强制送进南通市 通济医院住院系统治疗。然而当王×由于经精神司法鉴定 患精神分裂症被无罪释放的消息被受害人知晓后,被害人 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即以多种形式提出强烈看法,在此情况 下,当地警方又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 鉴定。同年11月2日。该所几名鉴定人员来到南通对正在 ? 50 ? 住院治疗已1月多,且当时法律已明确是自由人的王x再 次进行司法鉴定,l2月2日作出鉴定结论:未发现幻觉妄想 和感知综合障碍,被鉴定人王x的作案行为有明确动机和 目的,作案有预谋,作案时并为自己作好自我保护,对其作 案行为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 力。同年l2月9日王x重新被刑事拘留,强制带出院。案 情审理过程中,当地检察院对此案极为重视,对照国家及江 苏省有关法律法规,认为警方请再次鉴定,不符合鉴定司法 程序,且以“认定王x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不充分”为由不 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王x再次被无罪释放,并又一 次住进南通市通济医院治疗。但作为受害程度最为严重的 妹妹决不接受这一情况,先后到南通、南京、北京等地各级 政府表示强烈抗议,社会影响很大。2o0o年1月当地司法 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请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 会对王x精神状况作复鉴,但后来又撤消了复鉴申请。同 年1月下旬,当地政法部门召集会议,决定采信上海方的司 法鉴定结论,同年1月28日王x正式被逮捕。 案件审判经过 2000年5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南通方面的鉴定成员及上海方面的鉴定人按照法律 程序到庭为各自的鉴定结论作证,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展 开激烈争论,焦点就是×××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现的截然 不同的两种结论究竟哪一种正确。同年6月5日南通市中 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决定采信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的鉴定结论,一审判决王x无精神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隔l0天,即一审判决王x死 刑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王x仍像庭审过程中那样,坚持要 著名的x x律师约见她,不然就不签字。最终王×没有提 起上诉,依照法律规定,以后案件报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省高院复核认为,对王x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由于在 警方侦审阶段,作过多次鉴定,且结论不一,为慎重起见,江 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 国内部分资深精神病专家对王x又一次进行精神病学复核 鉴定,复核鉴定:认定王x患有精神病,属限定责任能力。 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对王×硫 酸伤害案做出终审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此轰 动全国乃至影响海内外的硫酸毁容案终结。 相关问题讨论 (一)精神司法鉴定法规的统一性急需明确 我国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最早有关法规是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卫生部于1989年7月11 日共同颂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简称二院三 部规定)。该规定第2章第×××条规定:为开展精神疾病司法 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 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 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第×××条规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规定明确 精神司法鉴定工作由各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组织进 行,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精神司法鉴定工作由省级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1期) 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公安部于1998年下发的<公安机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 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然而目前实际情况表 明,各地在对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时,如何正确依法进行, 还存在认识、理解、执行上的不统一,尤其是有些鉴定机构, 既不符合二院三部规定,更不符合新的法规要求,这些机构 能否合法开展精神司法鉴定工作,国家管理部门对此还未 确立执法机制,因此难免有时引发精神司法鉴定工作的混 乱。 (二)鉴定程序急需规范 一般案例通常均由当地鉴定委员会或省级政府指定的 医院进行,二院三部规定第2章第×××条规定:对疑难案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 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 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 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值得提出的问题 是,二院三部规定中提出的“疑难案件”界限如何确定,是否 涉案人或委托机关对鉴定结论不认同即可自定为“疑难案 例”,而反反复复到处鉴定,如本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对当地 省市两级鉴定结论不满(虽两级鉴定结论均一致),采用各 种强烈形式促使有关机构同意反复鉴定。对此认为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9年6月17日第×××次会 议讨论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规则》对此问 题有较明确的界定及可操作性,如第×××条规定:申请送部 级司法鉴定机构或外省(市)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应事先报 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批准同意。第×××条规定:诉讼当 事人或委托单位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鉴 定机构或上级鉴定机构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已经两次以 上司法鉴定,且结论一致,诉讼当事人仍要求重新复核鉴定 的,委托单位和鉴定受理机构应严格审查,确有必要的报上 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会诊鉴定,省级会诊鉴定由 江苏省法庭科学技术学术委员会承担。然而该案鉴定经过 事实表明,办案部门对有关法规的理解、执行程度还存在不 少盲点,无形使案情复杂化,也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受到质 疑。 (三)鉴定质量如何得以保证 精神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不但影响鉴定结论能否被 办案部门所采信,同时还会影响案件能否顺利审理等,然而 鉴定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其中最主要的 是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关系到能否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 法学能力等方面做出切合实际、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然 而由于目前经过正规培训的精神司法专业人员还较少,因 此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资质状况明显参差不齐,已是不争 事实。从该案数次鉴定出现医学诊断截然不同,法学能力 评定差距甚大等方面看,在排除社会学因素外,显然与鉴定 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况的识别、精神医学诊断标准的理解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o卷(第1期) 掌握、法学能力评定准确性等综合水平有关。当然也不排 除非同一时段被鉴定人精神活动的变化差异等因素影响。 但是高资质的鉴定人无疑是确保高鉴定质量的重要前提, 否则容易使人对精神医学的科学性、精神司法鉴定的权威 公正性产生怀疑。 (四)不适当的干预何时休 精神司法鉴定为了确保其科学公正,对法律负责,其工 作应能保证独立,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但有些引起当地社 会影响的案件,自然会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再就是非正常 新闻炒作干预,由于带有猎奇,明显情感色彩,失真报道等 往往影响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甚至加大难度,人为复杂化。 如造成该案鉴定及定案难度的复杂因素之一,就是由于上 至国家权威媒体,下至内部刊物轮番炒作所致,当然也存在 少数专业人员不负责任的个人意向,自创理论误导。因此 行政领导强化法律意识,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条文,制止新闻 媒体等对司法鉴定的不正常干扰等是确保鉴定工作能有正 常氛围的重要环节。 (五)完善司法鉴定条件 目前精神司法鉴定过程主要还是鉴定人提问,被鉴定 人回答,同时进行专人实时记录,然后鉴定人根据材料、检 查所得进行综合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最后作出鉴定结论。然而有时这种 鉴定形式在一些特殊案例就不一定能对鉴定过程及时完整 用文字准确无误的反映出来。另外如果有争议需要复鉴 时,这时除原有文字材料外,其他更直观反映被鉴定人当时 整个精神状况的证据材料就相对缺乏,有时会形成缺乏说 服力的疑问。因此,完善鉴定条件,如配置隐蔽式录音录像 监控鉴定设施,无疑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及提高鉴定手段与 鉴定质量,有时对疑难问题的正确解决将起很大作用。尤 其是反复鉴定,各次鉴定间隔时间长,或经过治疗等因素影 ? 51 ? 响,可为以后的鉴定人全面收集详实资料、综合判断、最终 得出准确结论将起重要作用。 (六)鉴定人出庭作证后遗问题使人担忧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有责任对自己所作的司法 鉴定结论出庭作证。然而鉴定人在出庭作证履行自己法律 义务的同时,其自身合法权利,如人身不受伤害、人格不受 侮辱等,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 精神司法鉴定结论必然对案件涉案人的切身利益有喜有 忧,当鉴定结论与涉案人利益发生明显冲突时,就可能出现 迁怒于鉴定人情况,如该案中部分鉴定人由于出庭作证后 所出现的被骚扰、恐吓等明显侵犯鉴定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就是明显实例。因此,在当前我国法律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还有待进一步 健全的情况下,作为鉴定人以如此形式出庭作证问题,值得 商讨。 (-e)委托单位如何正确对待鉴定结论 精神司法鉴定是为办案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解决 涉案人员是否存在精神异常及责任行为能力如何等疑问的 一项很强技术性工作,其工作宗旨是为法律服务。然而实 践过程中,鉴定结论往往有时并不与办案部门对案件性质 所存在的看法一致,这时办案部门就可能对此出现认识上 的偏差,甚至持不信任态度。然而实践工作常表明,司法鉴 定产生不同结论是常见情况,往往有时被采信的鉴定结论 不完全是正确结论,不被采信的也不一定完全是错误的结 论,重要的是作为鉴定单位不应出现通过标新立异、刻意推 翻别家结论以显示自家与众不同水平的错误倾向?1。 参考文献 郑瞻培(如何认识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不同鉴定结论及工作改 进(中华精神科杂志,2000,33:197,199 (收稿:2002—03—11,修回:2002—11—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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