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17号)和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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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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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规定,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一见的通知》见(国办发〔20160〕17号)和财政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有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核的银行结算账户。账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府、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
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税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发费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境、城市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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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银行。
政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开设的财政财政部门根据财
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管简简、统一、透明的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
第五条 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理
第二章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开
第六条条 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法、、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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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规定赠
开立财政专户政;
(三)国库单一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核
立财政专户。专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治市财政厅市(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称)、地(市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保财政专户原则上不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财
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金3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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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开,在同一家银行只,
允许开设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或1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政部核准。省级财政部门需向财政部报送开立财政需专户申请报告,填写专
财政部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开立申请表》(附1),并提供并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请政专户的事由和政
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所;
(二)申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算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收入资金的,应提供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区文件文;
(三)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国际金财融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款资金或转贷转赠资金的,,应提供与债权方或赠款方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足开开立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金管理文件等。
第九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省级财政政部门报送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不后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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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材料。对同财意开立财政专户意
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收到补齐收的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对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财政政部门签发《财政专户开立立核准书》(附2)。对不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不应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应
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省级财开政部门政应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财101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开开户的财政部门。
第十条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开100个工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
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部备备案表》(附3),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报财级政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地地方财政部门发生下列变更更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十,,
(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开;
(二)变更财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更银行名称、账号;
(四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部
第十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撤销的相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部备案,
(一)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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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政策已执行到期;
(三))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财;
(四四)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入;
(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更;
(六)其他应撤销财财政专户的情形。
应撤销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户
第三章 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与
第十四条 财政部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行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机
构开设财政专户。开
第十五条条 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银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不采取集采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户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金量量少于3家;
(二)资金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式;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间不能满足急需。
本条第第(二)款规定的资金量标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下级财政部门与上级财政部门同城的,下级财财政部门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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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上级财政部门门同类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银行招投标结果。
第十六六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厅,(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导在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七条 选择财政专户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采取综合取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或评分,根据评分评
结果选择开开户银行。综合评分法由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分构成。
(一)评分指标标至少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财务
政部门可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标。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映偿付能力、偿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部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水
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行务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方
(二)评分标准主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权重和计分公式。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况40%4。
第十八条 财政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财
行选择办法法,细化开户银行招投标程序、集体决策程序、评程分分指标、评分标准等规定。地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选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统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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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门签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协方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务供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开开户银行在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中的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变
第二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财合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银结果不合格,结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风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管
应及时更换。及
第四章 资金管理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金
第二十二条条 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具备付条件的地区可比照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单限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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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险户。
十十四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第二
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实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不将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违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将使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专财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保
第二十五条 除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户
金以及国家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期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实专户资金采取定专
期存款、协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专。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值择方法、资金安全择
风险防控控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应将操作办法报财政部核准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值;;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核作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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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增值操作情况报省级财政部值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开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财政部值
门应建立财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资
第二十九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增(包括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照统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国管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不。。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印鉴、要票据、会计档案和票
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算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度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收衡。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统一为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政销情况等实行销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地方,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收付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控发现违规情况发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纠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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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检查下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况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开收支、收余额等情况。
第三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督法法规定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分处理处;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守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员规定提请有关部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构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刑送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部职责分工内
第三十六条条 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设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理财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的
第三十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财撤撤销管理;
(二)财政专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理;
(三)财政专户资金金管理;
(四)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管理户;
(五))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会
第三十八条八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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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出付申请付;
(二)登记业务台账务;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户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督检查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一)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立的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督选择与考评情况选;
(三))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使;
(四)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待缴国库检单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缴;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关理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财政部开立财财政专户,按照《关于严格控制格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金(财办库〔〔2001〕44号)有关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条 本办法自2016年5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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