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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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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09年6月 编制单位: 珠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珠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珠 海 市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珠 海 南 方 软 件 检 测 中 心 珠 海 市 国 睿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1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目 录 一(增值税部分 ...................................................................... 4 31号 关于支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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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09年6月 编制单位: 珠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珠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珠 海 市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珠 海 南 方 软 件 检 测 中 心 珠 海 市 国 睿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1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目 录 一(增值税部分 ...................................................................... 4 31号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通知 ......................... 4 财税„2009? 珠国税发„2008?134号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5 珠国税函„2008?85号 关于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5 粤国税发„2008?211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8 财税„2008?92号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11 财税„2006?174号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 ,全文已失效, ......... 12 165号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12 财税„2005? 财税„2004?174号 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 14 珠国税函„2004?25号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14 国税发„2004?553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 14 国税函„2000?209号 关于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5 国税函 „2000?168号 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收范围的通知 ...................... 15 财税字„1999?273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5 国税发„1993?154号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 16 二(企业所得税部分 ................................................................. 18 财税„2009?69号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 18 国税函„2009?202号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8 国税发„2008?116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19 国税函„2008?87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19 财税„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23 国税发[2009]81号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3 国税发[2008]116号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4 国税函[2008]875号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26 财税[2008]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28 2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三(营业税部分 ..................................................................... 30 财税„2005?2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30 国税函„2003?1051号 关于日本佳能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31 国税函„2002?234号 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 ............. 31 国税发„2000?179号 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32 四(出口退税部分 ................................................................... 33 财税„2008?84号 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33 财税„2003?238号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33 五(关税部分....................................................................... 34 财税„2002?136号 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34 六(综合税收政策部分 ............................................................... 37 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 37 国税函„2005?912号 财税„2002?70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 37 财税„2000?25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38 国税发„2000]133号 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40 国发„2000?18号 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40 财税字„1999?273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44 七(征收管理部分 ...................................................................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9号 ............................................... 46 发改高技„2005?2669号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48 发改高技„2005?2136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49 国税函„2003?1384号 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 51 国税发„2003?140号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51 信部联产„2002?86号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52 计高技„2001?1351号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54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55 温馨提示:编制单位搜集了近年来相关法规、文件整理而成•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并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有效性和部分废止,失效,的条款进行了标注~如有新的规定~以最新的正式法规文本及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其他的营业税、关税等相关政策仅供学习参考。 3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 增值税部分 文件标题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2009]31号 发文日期 2009-03-27 涉及税种 增值税 营业税 出口退税 关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臵的~其处臵收入应纳入处臵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八、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 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九、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附件: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1. 文艺表演团体, 2. 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 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 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 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4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9. 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文件标题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 的通知 发文单位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发文文号 珠国税发„2008?134号 发文日期 2008-11-11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市局稽查局~各区,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备案~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按减免税文书录入~减免原因选择“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361,。对于纳税人持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在2008年11月1日后仍有效的~各单位要通知其在2008年12月底前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企业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手续后~市局•关于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函„2008?85号,规定的申请即征即退退税资料不需再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附件:1.•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008年11月11日 文件标题 关于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文号 珠国税函„2008?85号 发文日期 2008年9月24日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市局稽查局~各区,分,局: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软件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及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法规、 5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通知如下: 一、软件产品的范围 软件产品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开发生产~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二、软件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五,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但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应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的升级指的是在原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对其设计的改变过程~包括对软件产品功能、模块的增加及修改。 三、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该软件产品获得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时~如在发票上同时列明该软件产品的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三,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子出版物可享受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四、不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一,一般纳税人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再销售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三,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不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销售发票开具及增值税核算要求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一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必须在发票上具体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和所售模块的名称~否则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三,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并单独设立“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明细账~以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 ,四,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按照下列公式核算销售额: 6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税务机关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五,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软件产品~必须单独核算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六,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一,享受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应纳税额等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中填报。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不能单独开具发票~而要与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一并在同一份发票开具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和应退增值税。在进行电子申报时~首先把开具的销售发票从开票系统导入到电子申报系统中~系统将导入的销项发票金额默认为“一般货物”销售~然后填入负数冲减多算的“一般货物”销售额,负数为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最后在“其他应税项目”中增加相应的嵌入式软件销售额~为“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能如实反映企业当期“一般货物”和“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 七、申请“即征即退”退税资料要求 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销售软件产品的发票及发票明细清单复印件, ,四,•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税款计算表?,销售嵌入式软件企业报送,。 八、“即征即退”退税资料受理审核 ,一,文书受理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在系统中正确录入•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转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二,资料审核 初审:税源管理岗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对以下内容进行案头审核~对有疑点的资料~税源管理岗要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1、所属期申报表信息, 2、税款入库情况, 3、•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是否过期, 4、发票上软件产品名称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5、申请退税的软件产品是否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名单内。 复审:由县,区,局税政部门的增值税管理岗对资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三,审批 县,区,局主管局长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 ,四,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 九、日常管理监督 ,一,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且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硬件或其他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 7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件产品的销售额~同时据此确定软件的销售额。 ,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外,建立年度增值税检查制度。企业某种软件产品第一次办理即征即退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实地调查报告,以后每月对企业申请退税只作申请即征即退资料的案头审核~发现有疑问的再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年度终了三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要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年度检查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半年对嵌入式软件的生产企业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监督~对一般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款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科反映。 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税款计算表(略) 2008年9月24日 文件标题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8?211号 发文日期 2008年10月24日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业的发展~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软件产品登记备案、软件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及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产品登记备案的规定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前~需经过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一,开放软件产品的检测服务。凡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单位~在广东省设立软件产品检测机构~向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均可在广东省内从事软件产品的检测服务~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经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有5家,名单见粤信厅函„2007?815号附件,。 ,二,简化软件产品的登记程序。经检测的国产软件产品~按•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部令第5号,备齐以下资料~可向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申请登记。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有关表格在广东信息化网站www.gdiid.gd.gov.cn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包括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等, 5.由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授权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申请登记实行集中受理~每月10日-20日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办理手续。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要简化软件产品登记程序~申请登记中遇到提交材料不齐等问题的要主动跟 8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踪服务~经审查合格的产品~要及时报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按时完成登记办理手续。 ,三,加快软件产品的备案。经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备案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名单报广东省国税部门备案。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告~其登记备案生效。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二、软件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及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一,截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再销售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3.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应客户需要修改该软件的~不属于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6.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但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应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的升级是指在原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对其设计进行的改变过程~包括对软件产品功能、模块的增加及修改。 7.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征收增值税~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发票开具及销售额、进项税额核算要求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纳税人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应在发票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应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或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单独一栏反映~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3.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应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办理退税 。 4.对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按照下列公式核算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税务机关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9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的要求 ,一,申请减免税备案 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从该软件产品获得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登记备案工作。 ,二,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要求 一般纳税人每次申请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 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原件。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 四、日常管理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款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文件标题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2008]92号 发文日期 2008-07-18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10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文件标题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发文日期 2007-01-31 涉及税种 关税 增值税 文件内容: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 长 金人庆 署 长 牟新生 局 长 谢旭人 二ОО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臵。 第五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臵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11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实验用材料, ,八,实验用动物, ,九,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文件标题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 ,全文已失效,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2006]174号 发文日期 2006-12-20 涉及税种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嵌入式软件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的规定分别核算成本。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四、本通知自财税,2005,l6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应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的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手续进行核实~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软件产品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文件标题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2005]165号 发文日期 2005-11-27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该条已失效或作废, 12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该条已失效或作废,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该条已失效或作废,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该条已失效或作废,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该括号内容已失效或作废,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该条已失效或作废,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臵税、牌照费征税问题,该条已失效或作废,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臵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13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三、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文件标题 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2004]174号 发文日期 2004-10-24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2005年3 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 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 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文件标题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 的通知 发文单位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文号 珠国税函„2004?25号 发文日期 二??四年三月一日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关于双软、集成电路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稽查局~各区,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电子申报的要求~对双软、集成电路企业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及不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一并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本通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文件标题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的批复 14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4]553号 发文日期 2004-05-11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培训费、维护费等价外 费用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 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 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4年5月12日 文件标题 关于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209号 发文日期 2000-03-22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122号,收悉。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移动电话、基站等产品并提供配套软件~所提供的软件按单独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向客户转让软件使用权。对该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项的法规~该公司所转让的软件使用权应按照计算机软件产品确定征税~如不属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销售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文件标题 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函 [2000]168号 发文日期 2000-03-06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新闻出版署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区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 地区在执行中将电子出版物排除在软件范围之外。为统一增值税政策~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 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9]273号 15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发文日期 1999/11/2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高盘等,。对经这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文件标题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3]154号 发文日期 1993-12-27 涉及税种 增值税 文件内容: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该条已失效或作废,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16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该条已失效或作废,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该条已失效或作废, 17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二(企业所得税部分 文件标题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2009]69号 发文日期 2009-04-24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文件内容: 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文件标题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第212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4月24日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8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文件标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202号 发文日期 2009-04-21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文件内容: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文件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66号 发文日期 2009-4-20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文件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点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 19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8(其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预缴期可开始享受和只在汇算清缴期享受的减免优惠两种情形: (一)预缴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项目 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享受下列第1至第8点减免优惠项目的~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三、附件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五)。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六)。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附件七)。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2008年取得省经贸委颁布证书的企业在2008年度申报时提供)。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附件八)。 20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6(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九)。 7(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国发„2007?40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情况表(附件十)。 8(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2008?1号第二点第一、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十一)。 9(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0(其他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二)汇算清缴期享受的申请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享受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国税部门仍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及相关文件)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附件十二)。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项目计划书 商业商业项目计划书某创业项目计划书菜籽油投资计划书直播项目计划书项目计划书范文模板 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十三),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2008年已通过科技或经贸部门初审的企业在2008年度申报时报送),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臵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21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确定其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件十四)。 6.企业购臵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臵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件十五、附件十六、附件十七),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臵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臵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7(其他 汇缴期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四、本补充意见第一、第二(一)、第二(二)所称的其他减免优惠项目需要提交的资料和要求~省局将根据政策规定另行明确。 五、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法、便利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程序进行统一补充、细化。为保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相符”的原则~否则~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 2.•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 3.农、林、牧、渔业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说明表 7.技术转让项目情况及核算说明表 8.资源综合利用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9.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10.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情况表 11.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1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1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1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22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15.购臵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情况表 16.购臵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表 17.购臵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文件标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8]111号 发文日期 2008-12-1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标题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9]81号 发文日期 2009-04-16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 23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臵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臵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臵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臵,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8]116号 发文日期 2008-12-10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4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 25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标题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8]875号 发文日期 2008-10-30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6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27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文件标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号 发文日期 2008-02-22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中华会计网校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 28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29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三(营业税部分 文件标题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2005]2号,本文已到期, 发文日期 2005-03-28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税 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营业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附件。 二、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本通知所称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 l、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30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文件标题 关于日本佳能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1051号 发文日期 2003-09-02 涉及税种 营业税 文件内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佳能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556号,、•关于日本株式会社东芝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557号,和•关于英国嘉实多有限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6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佳能公司等下列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日本佳能公司与可比雅工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佳能精技工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02JPSZY42CG2002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合同中实施费的50,及软件使用许可费全额,。 二、日本株式会社东芝分别与深圳市新宏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凯欣达电子有限公司签订“DVD专利许可协议”,合同编号分别为: 02JPSZY41NJY6C001、02JPSZY41KXD6C0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三、英国嘉实多有限公司与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深技引,1997,001号,~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文件标题 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234号 发文日期 2002-03-26 31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涉及税种 营业税 文件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 01,684号,收悉。 美国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合同?。根据许可授权范围~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对美国甲骨文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有关程序”享有“复制、使用、经销、移植、翻译、当地化、用户化、分许可权”等权利~且修改后“有关程序”的专利权、著作权等仍属于美国甲骨文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美国甲骨文公司转让上述以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可比照专利技术~免征营业税。 文件标题 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179号 发文日期 2000-11-02 涉及税种 营业税 文件内容: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1999年10月1日,以海关报关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上述软件自用~无论是否征税~均不再进行补、退税款处理,1999年10月1日以后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费征收了营业税的~应作退库处理。 32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四(出口退税部分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 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2008]84号 发文日期 2008-06-13 涉及税种 出口退税 文件内容: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国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现将•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 2.境外官方参展者准予退税产品目录 3.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报表,略, 4.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建筑材料类,,略, 5.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三日 境外官方参展者准予退税产品目录 第三大类:办公用品 ,四,电脑,数码产品,配件,耗材 47 各种办公软件 文件标题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2003]238号 发文日期 2003-12-01 涉及税种 文件内容: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3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五(关税部分 文件标题 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文号 财税,2002,136号 发文日期 2002-08-23 涉及税种 关税 文件内容: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由国家计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通知海关总署~海关对这些企业进口的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商品目录办理免税手续~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商品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附件所列商品目录包括税则号列和商品名称。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遇商品名称和税则归类与本文规定不一致时~以本文所列的商品名称为准。 五、国家计委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海关总署对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数量应及时抄送财政部。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 ,,,,,,,,,,,,,,,,,,,,,,,,,,,,,,,,, ,序 , , , , , ,性质, 类别 ,序 号, 税则号列 ,号 , , , , ,,,,,,,,,,,,,,,,,,,,,,,,,,,,,,,,, ,1 ,一、,树脂 ,树脂 ,1.01 ,32149000 , ,直接, , , , ,,,,原材, ,,,,,,,,,,,,,,,,,,,,, ,2 ,料 , ,导电树脂 ,1.02 ,38249090 ,,,, ,,,,,,,,,,,,,,,,,,,,,,,,,,, ,3 , ,胶膜 ,保护膜 ,2.01 ,39209090 , , , , , , ,,,, , ,,,,,,,,,,,,,,,,,,,,, ,4 , , ,硅片正面保护膜 ,2.02 ,39199090 , , , , , , ,,,, , ,,,,,,,,,,,,,,,,,,,,, ,5 , , , ,2.03 ,39199090 , , , , , , ,,,, , ,,,,,,,,,,,,,,,,,,,,, ,6 , , , ,2.04 ,39199099 , , , , , , ,,,, , ,,,,,,,,,,,,,,,,,,,,, ,7 , , ,剥离膜 ,2.05 ,40169990 ,,,, ,,,,,,,,,,,,,,,,,,,,,,,,,,, ,8 , ,基板 ,基板 ,3.01 ,85340090 34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 , , ,,,,,,,,,,, ,9 , , , ,3.02 ,85425000 ,,,, ,,,,,,,,,,,,,,,,,,,,,,,,,,, ,10 , ,支撑带 ,支撑带 ,4.01 ,85425000 ,,,, ,,,,,,,,,,,,,,,,,,,,,,,,,,, ,11 , ,硅片 ,硅片,晶片, ,5.01 ,38180019 ,,,, , , ,,,,,,,,,,, ,12 , , , ,5.02 ,38180019 ,,,, , , ,,,,,,,,,,, ,13 , , , ,5.03 ,28046110 ,,,, , , ,,,,,,,,,,, ,14 , , , ,5.04 ,38180090 ,,,, ,,,,,,,,,,,,,,,,,,,,,,,,,,, ,15 , ,特殊气体 ,高纯度单质气体 ,6.01 ,28011000 ,,,, , , ,,,,,,,,,,, ,16 , , ,高纯度混合气体 ,6.02 ,28042100 ,,,, , , ,,,,,,,,,,, ,17 , , ,高纯度刻蚀气体 ,6.03 ,28042900 ,,,, , , ,,,,,,,,,,, ,18 , , ,高纯度成膜气体 ,6.04 ,28042900 ,,,, , , ,,,,,,,,,,, ,19 , , ,其它高纯度特殊气 ,6.05 ,28043000 , , , ,体 , , ,,,, , , ,,,,,,,,,,, ,20 , , , ,6.06 ,28111990 ,,,, , , ,,,,,,,,,,, ,21 , , , ,6.07 ,28112100 ,,,, , , ,,,,,,,,,,, ,22 , , , ,6.08 ,28112900 ,,,,,,,,,,,,,,,,,,,,,,,,,,,,,,,,, ,,,,,,,,,,,,,,,,,,,,,,,,,,,,,,,,, ,23 , , , ,6.09 ,28112900 ,,,, , , ,,,,,,,,,,, ,24 , , , ,6.10 ,28510090 ,,,, , , ,,,,,,,,,,, ,25 , , , ,6.11 ,28121049 ,,,, , , ,,,,,,,,,,, ,26 , , , ,6.12 ,28121049 ,,,, , , ,,,,,,,,,,, ,27 , , , ,6.13 ,28129000 ,,,, , , ,,,,,,,,,,, ,28 , , , ,6.14 ,28121049 ,,,, , , ,,,,,,,,,,, ,29 , , , ,6.15 ,28129000 ,,,, , , ,,,,,,,,,,, ,30 , , , ,6.16 ,28141000 ,,,, , , ,,,,,,,,,,, ,31 , , , ,6.17 ,28161900 ,,,, , , ,,,,,,,,,,, ,32 , , , ,6.18 ,38249090 ,,,, , , ,,,,,,,,,,, ,33 , , , ,6.19 ,28500000 35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 , , ,,,,,,,,,,, ,34 , , , ,6.20 ,38249090 ,,,, , , ,,,,,,,,,,, ,35 , , , ,6.21 ,29033090 ,,,, , , ,,,,,,,,,,, ,36 , , , ,6.22 ,29033090 ,,,, , , ,,,,,,,,,,, ,37 , , , ,6.23 ,29033090 ,,,, , , ,,,,,,,,,,, ,38 , , , ,6.24 ,29033090 ,,,, , , ,,,,,,,,,,, ,39 , , , ,6.25 ,29035900 ,,,, , , ,,,,,,,,,,, ,40 , , , ,6.26 ,29035900 , , , , , , ,,,, , , ,,,,,,,,,,, ,41 , , , ,6.27 ,38249090 ,,,, , , ,,,,,,,,,,, ,42 , , , ,6.28 ,38249090 ,,,, , , ,,,,,,,,,,, ,43 , , , ,6.29 ,38249090 ,,,, , , ,,,,,,,,,,, ,44 , , , ,6.30 ,38249090 ,,,, , , ,,,,,,,,,,, ,45 , , , ,6.31 ,38249090 ,,,, , , ,,,,,,,,,,, ,46 , , , ,6.32 ,38249090 ,,,, , , ,,,,,,,,,,, ,47 , , , ,6.33 ,28041000 ,,,, , , ,,,,,,,,,,, ,48 , , , ,6.34 ,28044000 ,,,, , , ,,,,,,,,,,, ,49 , , , ,6.35 ,38249090 ,,,, , , ,,,,,,,,,,, ,50 , , , ,6.36 ,28499090 ,,,, , , ,,,,,,,,,,, ,51 , , , ,6.37 ,38249090 ,,,, , , ,,,,,,,,,,, ,52 , , , ,6.38 ,29033090 ,,,, , , ,,,,,,,,,,, ,53 , , , ,6.39 ,38249090 ,,,, , , ,,,,,,,,,,, ,54 , , , ,6.40 ,38249090 ,,,, , , ,,,,,,,,,,, ,55 , , , ,6.41 ,38249090 ,,,, , , ,,,,,,,,,,, ,56 , , , ,6.42 ,38249090 ,,,, , , ,,,,,,,,,,, ,57 , , , ,6.43 ,28121049 ,,,,,,,,,,,,,,,,,,,,,,,,,,,,,,,,, ,略, 36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六(综合税收政策部分 文件标题 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912号 发文日期 2005-09-24 涉及税种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文件内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与信息系统有关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德国爱科公司与其全球子公司签订了•IT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协议?~在德国为其包括爱科电子,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和艾科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国用户”,在内的全球子公司提供信息系统和相关软件的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在费用支付上~德国爱科公司负责在境内外统一安排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垫付相关费用~然后向用户收取服务费和代垫的软件费。现就德国爱科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和代垫的软件费的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德国爱科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对我国用户已有信息系统包括其受让的相关软件的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维护和咨询服务。现行规定中有关技术服务费用应合并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是指作为专有技术的授让方式而发生的传授、指导、培训等劳务形式。因此~对德国爱科公司上述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属于境外提供劳务部分~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境内劳务部分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德税收协定第三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对德国爱科公司收取的其代垫的我国用户使用境外企业提供的软件的软件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别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中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可依照该项通知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应准确合理地划分上述收入~计算缴纳有关税收。对其中划分不合理或确实无法按实际划分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可确定合理的比例划分方法~划分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2005年9.12营业税条款内容已废止 文件标题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2002]70号 发文日期 2002-10-09 涉及税种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并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现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该条款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37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西部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执行~即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上述政策。 四、其他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政策规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此前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标题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2000]25号 发文日期 2000-09-21 涉及税种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8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臵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四,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三、关于税务管理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二,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 39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准予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认定~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遵照执行。 文件标题 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133号 发文日期 2000-07-19 涉及税种 增值税 营业税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于1999年10月1日以后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近据部分地区反映~在该通知下发前~由于原有税收政策对计算机软件如何征税规定得不够明确~各地在对计算机软件如何征税的问题上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另有部分地区反映由于收到文件较晚~能否推迟执行文件。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经研究~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或销售机器设备附带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只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中的一种税~还是既征收了营业税又征收了增值税~均不作纳税调整,未征税的~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补征营业税或增值税。 二、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进口计算机软件供自己使用的~无论进口环节缴纳了增值税还是按规定免征了增值税~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凡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进口后在境内销售的~其征税问题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所规定的执行时间。1999年10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凡未按该文件有关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而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必须纠正并做税款补、退库处理。 四、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所称“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务院 发文文号 国发[2000]18号 发文日期 2000-06-23 涉及税种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 40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重视。我国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的人力、智力资源~在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尽快组织实施。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第二条 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第三条 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 税收政策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第十条 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第十二条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41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第十四条 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臵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臵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2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 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三十九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十二章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四十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 第四十三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十三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3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文件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 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9]273号 发文日期 1999-11-01 涉及税种 文件内容: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 44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关于所得税 ,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五、关于进出口税收 ,一,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三,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六、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二,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45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七(征收管理部分 文件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文号 第9号 发文日期 2009-3-1 涉及税种 文件内容: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 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 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46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七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十九条 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臵悬挂代理资格证书。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条 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条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 47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第二十二条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发改高技[2005]2669号 发文日期 2005-12-19 涉及税种 征收管理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规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及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三,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软件营业收入和出口额标准、第三款所指的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由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及产业发展情况动态研究调整~并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csia.org.en,上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在确定总量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年度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48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二,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由申报单位直接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臵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材料, ,四,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软件出口证明~如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有效出口合同、收汇证明等材料或海关统计材料。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0日。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上下载。 第五条 认定机构审查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认定机构根据审查情况~于当年8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的企业初选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审核认定机构提出的初选名单~于当年10月底前联合发文确定~并向认定的企业颁发年度认定证书。 第七条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应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企业不得自行承继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称号和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依法纳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文号 发改高技[2005]2136号 发文日期 2005-10-20 涉及税种 综合管理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及其配套优惠政策~规范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49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企业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的优惠政策~加速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若干政策?第四十九条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负责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 ,二,具体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 ,三,负责集成电路企业年度审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三,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须按认定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机构应依照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审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45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确定或将否定意见告认定机构。 第八条 认定结果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认定机构出具年审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凭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0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1384号 发文日期 2003-12-22 涉及税种 文件内容: 北京、浙江、福建、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的规定~对•名录?所列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同时要做好增值税税款退还的管理与统计~将本年内退还增值税税款情况于2004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3]140号 发文日期 2003-11-07 涉及税种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境内认定机构的审定、授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认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二, 拥有具备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 ,三, 拥有经验丰富、熟悉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 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软硬件设施, ,五, 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健全~岗责体系明晰, ,六, 独立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及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四条,二,,三,款规定应具备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并应与认定机构订立1-3年服务协议。 第五条 认定机构应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并为申请认定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 51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密。 第六条 认定机构应对从事认定工作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确保有关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满足认定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活动。工作人员与申请认定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认定机构的申请和批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提交获得认定机构资格的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格能力证明和各项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包括文件审核、现场审核、对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的过程进行见证,~并形成审核报告。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列名单公布~获得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执业资格。 第四章 认定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章程~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 依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认定单位及产品进行评审, ,二, 向申请认定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三, 提出认定建议~拟定初选的合格企业及产品名单, ,四, 组织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年度资格审验工作, ,五,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认定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收取认定费用。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认定单位报送的各项资料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初选的合格企业与产品名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在国家核定的费用幅度内收取认定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费用幅度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应当制订认定管理章程~规定评审程序~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对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认定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格条件证明、骗取认定机构资格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撤消其认定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凡发现认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暂停其认定执业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及产品通过认定, ,二, 故意刁难申请认定单位~有失公正~严重失职, ,三, 超额收取认定费用, ,四, 认定机构与人员在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 认定机构与人员的能力不能胜任认定管理的要求, ,六,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认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撤消其认定执业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信部联产[2002]86号 发文日期 2002-03-06 涉及税种 征收管理 文件内容: 52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11月9日发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1067号,同时废止。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本办法是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享受•鼓励政策?制定的审定办法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及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集成电路认定机构具体负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五条 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委托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或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地方半导体行业协会,备案。 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八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十条 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上。 第十一条 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审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 53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核准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六条 经查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撤销其当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认定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计高技[2001]1351号 发文日期 2001-07-23 涉及税种 征收管理 文件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软件企业及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莫定我国软件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坚实墓础~经研究~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第三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同,。 54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臵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第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请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复议申请后~信息产业部即向国家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国家计委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国软件协会将中止其认定申请~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发文日期 1999-12-31 涉及税种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职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 55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职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臵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56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第十八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中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话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井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者按:大地涵藏万物,孕育生命,被誉为人类的母亲。但是,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地不断遭到各种污染的伤害。仅仅因土壤污染防治不足、环境监管乏力,导致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就频频发生,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目前我国大地污染现状严峻,成因十分复杂,形成令人扼腕的“大地之殇”。《经济参考报》以此为主题,探寻大地污染背后所触及的我国农业、工业、城市化进程中关于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深层矛盾与两难抉择,并以“大地之殇”系列报道的形式在“深度”版推出,敬请关注。 大地之殇一?黑土地之悲 占全国粮食总产五分之一的东北黑土区是我国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但一个并不为多数人了解的严峻事实是,支撑粮食产量的黑土层却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减少了50%,并在继续变薄,几百年才形成一厘米的黑土层正以每年近一厘米的速度消失。照此速度,部分黑土层或将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东北这一中国最大粮仓的产能也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记者 孙彬 管建涛 连振祥 吉哲鹏 娄辰 李松 南京 哈尔滨 兰州 昆明 济南 重庆报道 毒土:GDP至上的恶果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 57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故的频繁爆发。 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日趋加剧的态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多年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维理教授一直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呈现一种十分复杂的特点,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 “现在我国土壤污染比各国都要严重,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中国土壤学专家,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些污染包括随经济发展日益普遍的重金属污染、以点状为主的化工污染、塑料电子废弃物污染及农业污染等。 国土资源部统计表明,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单艳红说,华南部分城市约有一半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长三角有的城市连片的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成为“毒土”。 农药化肥污染同样严重。张维理说,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黑龙江农业监测站杜桂德站长说:“目前,农药和化肥的实际利用率不到30%,其余70%以上都污染环境了。”云南农业大学测算,每年大量使用的农药仅有0.1%左右可以作用于目标病虫,99.9%的农药则进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土壤重金属、激素的有机污染。 “不仅污染加重,而且还在转移扩散。”潘根兴说,当前,我国土壤污染还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包括砷、镉、铅等重金属污染事故达30多起。其中浏阳镉污染事件不仅污染了厂区周边的农田和林地,还造成2人死亡,500余人镉超标。 频繁爆发的污染事故损失惨重,不仅增加了环境保护治理成本,也使社会稳定成本大增,而土壤污染修复所需的费用更是天价。常州农药厂土壤修复需2亿元,无锡胡埭电镀厂重金属铬污染修复费用890万元,苏州化工厂需数亿至数十亿元。 每年因土壤污染致粮食减产100亿公斤 污染的加剧导致土壤中的有益菌大量减少,土壤质量下降,自净能力减弱,影响农作物的产量与品质,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出现环境报复风险。 潘根兴教授说“许多土壤污染地区已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没有外来的治理干预,千百年后土壤也无法自净,有的地块永远都无法自净,甚至出现环境报复。” 一是生态关系失衡,引起生态环境恶化。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长江三角洲等地调查的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以上,致使稻田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系统稳定性不断降低。 58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吃土吐土,净化土壤,作为土壤的„义工?,蚯蚓的存在是土壤重要的环境指标,对土壤具有重大意义。”令潘根兴教授忧心的是,现在,土壤中的蚯蚓、土鳖及各种有益菌等大量消失,农作物害虫的天敌青蛙的数量大减,自然生态面临危机。 云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周江鸿等人在湖北、安徽等地的农田里发现,杀虫剂的使用对稻田节肢动物物种有损害作用,使得稻田天敌和害虫的平衡关系被打破。 二是土壤质量下降,使农作物减产降质。 重金属污染的增加,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导致农产品产量与品质下降。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陈志群认为,由于农药、化肥和工业导致的土壤污染,我国粮食每年因此减产100亿公斤。 环保部门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三是重金属病开始出现,人们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汞、镉、铅、铬、砷五种重金属被称为重金属的“五毒”,对人有致命的危害。苏州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杨积德说“这些污染严重影响儿童发育,使人致病、致癌,危及人体生命健康。”上世纪70年代,日本曾出现“痛痛病”,是镉对人类生活环境的污染而引起的,影响面很广,受害者众多,所以被公认为是“公害病”。 潘根兴教授在全国各地市场上进行的调查也显示,约有10%的大米存在重金属镉超标。他说:“这些镉米对自产自食的农民来说无疑是致命的风险。”令人担忧的是,一些“痛痛病”初期症状已开始在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土壤污染导致的疾病将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最终危害中华民族的子孙未来。” “宁愿毒死也要GDP”,产业模式亟待反思 土壤污染如隐形“杀手”,难以察觉却可能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重金属在蔬菜、粮食中的累积,将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类置于危险境地,甚至产生环境报复。“土壤污染的加剧原因有天灾,但更多是人祸,不科学的发展是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认为,土壤污染主要一来自矿山采冶、工业“三废”、污灌、固废堆放等,基本上都属于人为因素,表明近年来的产业发展模式亟待反思。 当前,令人忧心的是各地以追求G D P为核心的政绩观,不科学的产业发展模式和大量违法排污、超量排污。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发展心切,抱着“宁愿毒死也要G D P”的心态,有意无意地忽视环境保护,导致“引进企业就是引进污染,发展经济就是破坏环境”的恶果。 面对企业违法排污,一些地方政府成为企业的保护伞,通过变通政策打擦边球,甚至开绿灯,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保护环境不被污染,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污染事件暴露了各地环保意识薄弱,政府监督缺失,是整个社会的耻辱。 “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告诉人们,缺乏对自然环境的敬畏与呵护,对公共利益和公众生命漠不关心, 59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暴露出企业环境意识薄弱和地方政府责任缺失。”江苏省小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委党校教授冯治指出,必须反思高歌猛进的产业发展模式,真正落实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黑土层流失 危及中国最大粮仓 黑土层变薄,是指黑土地的有效耕层变薄,直接导致支撑粮食产能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肥力下降。然而,农业科技进步和高产作物增加作用下的粮食增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黑土层日渐变薄、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现实,导致农民和相关部门放松对耕地质量的保护。有关专家建议,应尽早完善耕地质量建设法规,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用最小代价守住我国最大“粮仓”的产粮之本。 “一两黑土换二两油”的日子再不会有了 “以前挖两锹深还是黑土,现在一锹后就基本看不到了。”黑龙江省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农民程先粟从自己地里抓起一把黑土,“你瞅瞅,黑土都不太„黑?了,„一两黑土换二两油?的日子再也不会有了。” 作为世界三大黑土区之一,东北黑土区总面积约3523.3万公顷,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粮食年产量约占全国五分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玉米、粳稻等商品粮供应地,粮食商品量、调出量均居全国首位。 由中国科学院、东北农业大学、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等院所专家联合调研形成的“东北黑土资源利用现状及发展战略研究”指出,东北黑土地初垦时黑土厚度一般在60至80厘米,开垦20年的黑土层则减至60至70厘米,开垦70至80年的黑土层只剩下20至30厘米。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黑土层大都一米多厚,现在找半米深的都难了,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只剩下表皮薄薄一层,颜色也由黑变黄。”黑龙江省土肥管理站站长胡瑞轩有些感慨,形成1厘米的熟化黑土层大约需要50年,半米就得上千年,而现在东北黑土区平均每年流失0.3至1厘米的黑土层。有专家担心,“如果不及早治理,部分黑土层或将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 “黑土层变薄,就是指黑土地的有效耕层变薄,直接导致支撑粮食产能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肥力下降。”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韩晓增断言,这势必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黑龙江省土肥管理站对肇东、讷河等县市区的耕地检测显示,从1982年第二次土壤普查到2007年的25年间,耕地土壤有机质已相对下降两成,严重地区下降六成。 地越来越没劲儿,想增产就得大量用化肥。最近几年,45岁的张艳峰感觉自家水稻田患上了“化肥依赖症”。老张是吉林省前郭县平凤乡黑岗子村农民,“10年前一亩水稻就用60多斤肥,如今已经翻番到120斤了,不施肥就得减产一半”。老张还有些担心,现在能靠化肥增产,这地要是越来越没劲儿,以后可能化肥也无能为力了。 据了解,吉林省位于东北黑土区中部“十一五”期间完成小流域综合治理840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600多平方公里,但黑土地水土流失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全省仍有3.15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亟须治理。 “几年后就不是自己的地了,谁还愿意投入保护,” 60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粮食主产区了解到,当地一些土地已连续十几年种玉米、水稻等同一种作物,吸收养分单一,加上盲目施肥普遍,土壤养分失衡加剧。由于土地分散,不少农民常年使用小型农机具耕作,耕层越来越浅板结严重“晴天硬邦邦,雨天不渗汤”就是真实写照。 由于高产作物面积增加、农田水利设施不断完善,特别是化肥使用量大增等因素支撑,在黑土层日渐变薄的同时,东北黑土区粮食产量仍然稳中有升。但专家指出,恰恰是粮食增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黑土层变薄、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现实,这反倒容易导致农民和有关部门放松对耕地质量的保护。东北部分黑土区在发展粮食生产过程中已透支耕地产出能力,黑土层变薄的风险性被粮食增产淡化,严重性正在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合谋”影响下加剧。 “最重要的是耕地质量保护法规不完善,作为耕地使用主体的农民缺乏保护耕地质量的主动性。”中国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张维理一语道破黑土质量下降的玄机,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村耕地转化为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耕地管理单元变小,使用权变更频繁,农民保护耕地积极性不足“种几年后就不是自己的地了,谁还愿意投入保护,” “技术层面上也落后,没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就无法及时发现耕地质量变化的最新情况,不能制定准确的修复方案。”张维理认为,耕地质量测试指标和方法陈旧,比如我国对地力的评价通常采用土壤有机质含量,但实际测定的却是有机物质全量,而不是活性有机质,这样的测试结果根本无法准确反映耕地地力和土壤演变。 此外,地方在建设桥梁、道路时会占用优质的黑土农田,补回来的却多是相对贫瘠的土地,“这就不仅是黑土层流失问题,占一亩就少一亩。”即便新增土地具备改造成黑土地的条件,还需要大量人力、物力。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法整理处处长任百会说,耕地占补平衡中对新增土地的整理费用每亩在10万元左右。 生源地说明: 1、由应届本科生考入硕士研究生的,生源地区指考入本科前的生源省区; 2、由应届本科生考入硕士研究生又由硕士研究生考入博士研究生的,生源地区指考入本科前的生源省区; 3、由非应届本科生考入硕士研究生又由硕士研究生考入博士研究生的,生源地区指考入硕士前的生源省区; 4、由非应届本科生考入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生源地区指入学前的户口及档案所在省区。 2、签三方就业协议程序 (1)收到有用人指标(能解决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用人单位接收函或录用通知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回执,本人经慎重考虑,同意到该单位工作,开始进入签约程序。 (2)凭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到研究生部领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书”,签署后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各留存一份)。(注: 61 / 6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三方协议书”每人只有一份,请慎重考虑后签约)。 (3)毕业生个人签字。需要毕业生准确填写个人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 (4)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填写单位相关资料并签字盖章,如果本单位无人事权,还需该单位的上级单位(具有人事接收权)签字盖章。 个别用人单位需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可以到所网站“教育园地,研究生,下载表格”栏自行下载,填好后到研究生部盖章。 注意: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视为协议生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将视为违约。 (5)到研究生部签字、盖章。 (6)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确认。 (7)领取就业报到证。 根据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安排,1月底左右集中办理春季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6月底前后集中办理夏季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如果在1月20日之前或6月20日之前完成《就业协议书》签约程序的毕业生,可在办理毕业离所手续时领到《就业报到证》。过此期限后(含寒暑假期间),研究生部将根据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安排和规定时间内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到研究生部领取就业报到证。 (8)办理户口和档案关系(必须办理离所手续)。 领取就业报到证后,凭就业报到证到所综合办公室户籍管理工作人员借户口卡,再到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就业报到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3、户档派回原籍程序 (1)毕业时未落实去向(如出国、考研、签三方协议),可向研究生部提交户口和档案派回原籍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派遣单位(可派到生源省就业主管部门或市、县人事局)。由研究生部将按派回生源地信息上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由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在研究生部领取报到证。 (3)凭就业报到证到所综合办公室户籍管理工作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就业报到证下联到研究生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62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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