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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实务中汇票基本当事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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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实务中汇票基本当事人的界定结算实务中汇票基本当事人的界定 错导报醪 结算实务中汇票基本当事人的界定 李国莉 (开封大学财经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摘要】结合国际汇款,托收,信用证结算实务,对汇票上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的界定 进行了探讨,进一步研究了不同汇兑方 式下出票人与票据基础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上合理解释了 由卖方签发汇票时的各种困惑. 【关键词】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顺汇;逆汇 汇票是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票据,发挥着支付,汇兑,信 用,融资等作用.因此,有必要结合结算实务针对上述问题,尤 其是...

结算实务中汇票基本当事人的界定
结算实务中汇票基本当事人的界定 错导报醪 结算实务中汇票基本当事人的界定 李国莉 (开封大学财经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摘要】结合国际汇款,托收,信用证结算实务,对汇票上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的界定 进行了探讨,进一步研究了不同汇兑方 式下出票人与票据基础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上合理解释了 由卖方签发汇票时的各种困惑. 【关键词】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顺汇;逆汇 汇票是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票据,发挥着支付,汇兑,信 用,融资等作用.因此,有必要结合结算实务针对上述问题,尤 其是出票人的界定进行探讨,以指导票据业务. 一 ,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权利,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关于汇票的表述是:汇票是出票人签 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显然,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三个,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在票据关系中,三者的债权债 务关系如下. 1.出票人是汇票债务人 就票据关系而言,出票人一旦完成出票行为,就为持票人 设定了票据债权,即他担保票据能够获得承兑或付款.若持票 人未能获得承兑或付款,将发生持票人的追索,这时出票人(背 书人)就要亲自清偿票据债务.因此,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 2.收款人是汇票债权人 收款人又称第一持票人,在票据关系中是汇票债权人,享 有票据法规定的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是票据权利,二是票据法 上的非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享有的一种特殊 的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有学者将其形容为"权利与证券相结 合,权利证券化.'具体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转让权.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是基于票据法的规定,非票据行 为而发生的权利.包括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 复本交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当持票人的票据 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 或承兑人在其所享有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票据返 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 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复本交付请求权是 指持票人得以自行承担费用为条件,请求出票人交付票据复本 的权利.本文重点讨论的是票据权利. 3.付款人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 付款人在他没有成为承兑人时,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 务人,只是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问的中间人或者中介,他是否向 持票人付款取决于出票人与他的资金关系,信用关系.若出票 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或者付款人愿意借给出票人信用,则付 款人会执行付款委托,否则,付款人有可能拒付.因此,付款人 不是债务人.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把持票人的付款请求 一 68一 《企业导报》2009年第4期 权表述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是不妥当的.因为付款请求 权原意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而付款人并不是 债务人.当然,在持票人遭到拒付时,可通过追索向票据债务人 要求付款. 二,汇票基本当事人的界定 界定汇票基本当事人,有赖于准确理解票据关系和票据基 础关系,区别票据债权,债务人和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权,债务 人,以及不同的结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 债权债务关系,即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收款人是票据债权人, 付款人既不是票据债权人,也不是票据债务人. 票据基础关系是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 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基础的法律关系,或者说是民法上的债权 债务关系,它是票据关系存在运作的经济基础,包括票据原因 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是一种不体现实 质内容的抽象形式关系,从票据关系本身无法了解到票据当事 人之所以进行票据行为的目的,原因,但实际上,当事人的票据 行为总是围绕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实施,票据关 系的发生,变更或消亡都是以这些债权债务为目的的. 1.汇票收款人的界定 在不同的结算方法中,使用的汇票或属于银行汇票,或属 于商业汇票,但是无论使用哪种汇票,相对于出票人而言,汇票 收款人容易界定. 一 般而言,汇票的收款人,即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是票据 基础关系中货款的债权人,也就是卖方.无论是汇款,托收还是 信用业务,都能充分体现这一点.事实上,卖方做汇票收款人是 不言而喻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票据基础关系中货款债权向 票据债权转化. 在票汇业务中,结算工具是银行即期汇票,其收款人别无 选择的是卖方.托收业务中,如果没有银行向卖方提供出口押 汇融资机会,则汇票的收款人一定也是卖方;反之,若银行向卖 方提供了出口押汇,则汇票的收款人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押 汇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如果没有银行愿意买单垫款,则汇票的 收款人同样是卖方;否则,若有银行买单垫款,则汇票的收款人 是卖方或者是议付行. 在托收和信用证业务中,收款人之所以可能是押汇行,议 付行,是因为卖方在得到押汇行或者议付行融资后,其对货款 的债权已经实现,且由押汇行或议付行提供,这时,汇票的收款 人填写押汇行或议付行也是合情合理. 2.汇票付款人的界定 汇票付款人是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的当事人, 在票据关系中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在票据基础关系中 有时为货款的债务人,有时只是中间人,其具体身份与结算方 法密切相关. 在票汇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是汇入行,汇入行是接受汇 出行委托,汇出行又接受汇款人委托的中间人.在托收业务中, 汇票的付款人是买方,即票据基础关系中货款的债务方.虽然 银行也参与了托收结算,但并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承担付款 责任的依然是买方,所以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结 算方法.在信用证中,由于银行向卖方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所 以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除议付行以外的银 行,也就是说汇票付款人不是票据基础关系中货款的债务人一 买方,而是接受买方委托的银行,这是由信用证的性质所决定 的.值得注意的是,议付行不能作为汇票付款人,因为它是买单 垫款的一方,是票据的正当持有人,享有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若 付款人为议付行,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将无法实施. 3.;E票出票人的界定 出票人在票据基础关系中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是买方还 是卖方?比较复杂,不仅需要准确把握汇票的内涵,更需要通晓 各种结算方法的设计思想. 由前面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得知,就票据关系而言,出票人始终是票据关 系中的债务人.但出票人是否一定也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务 人?票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定义来看,汇票只要求由出票人 签发,命令或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没有界定出票人一定 是谁,这就意味着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票据基础关系中货款 的债权人,即卖方,也可以是票据基础关系中货款的债务人,即 买方.究竟是买方还是卖方,取决于结算方法. (1)顺汇中汇票出票人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或其代 理人 在顺汇一如汇款业务的票汇中,要求汇款人委托汇出行办 理汇出汇款业务时,把手续费和所汇款项交给汇出行(若他在 汇出行开立存款账户,从该账户中扣减也可),委托该行签发以 汇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给收款人.当然,汇出行需要把汇款款 项及时拨交到汇入行,以便汇入行在收款人提示时进行即期付 款. 就结算方法本身的设计思想而言,汇款属于主动付款和顺 汇,即要求应当给付款项的一方主动付款,并且资金流向和票 据流向相同.买方作为票据基础关系中货款的债务人是应该给 付款项的一方,在票汇时应充分体现出其主动付款和顺汇的要 求.为此,买方就应当作为票汇中的汇款人,委托汇出行代理其 主动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汇票,一方面实现主动付款,履行 自己的付款责任,一方面保证资金流与票据流同向.可见,票汇 中汇票的出票人是买方的代理人一汇出行,也就是票据基础 关系中货款债务人的代理人. 就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而言,卖方既是票据基础关系 骚引匣吣州耶 中货款的债权人,也是票据关系中汇票的债权人,而买方是票 据基础关中货款的债务人和票据关系中汇票债务人的委托人, 即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趋于一致.所 以,在汇款业务中对票据当事人的理解没有出现异议. (2)逆汇中汇票出票人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 在逆汇一如托收,信用证业务中,要求委托人发货后准备 好单据,票据通过托收行,代收行向付款人收款:或者受益人依 据信用证的要求备齐单据,票据向指定银行交单收取款项. 从托收,信用证的设计思想分析,要求应该收款的一方主 动收款,即卖方作为票据基础关系中货款的债权人应伸手要 钱;同时要求单据,票据流向与资金流向相反,即货款从买方经 银行流向卖方,而单据,票据则从卖方经银行流向买方.根据这 一 设计思想的要求,逆汇中票据,单据的提供者必然是卖方,包 括签发汇票.显然,托收和信用证中汇票的出票人是卖方,为票 据基础关系中货款的债权人. 三,汇票出票人与收款人混同不会导致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消亡 如前所述,在托收和信用证中,当押汇行向卖方提供融资, 或者议付行向卖方提供垫付时,卖方货款已经收回,即卖方在 票据基础关系中对货款的债权已经实现.为使押汇行提供的融 资能够从买方顺利收回,或者议付行提供的垫款能够从开证行 顺利收回,卖方在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权必须转化为票据债 务,即作为出票人签发以押汇行或议付行为收款人的汇票.此 时,卖方为票据债务人,押汇行或议付行为票据债权人顺理成 章,没有异议. 但是,若在托收中没有银行做押汇,或者在信用证中没有 银行做议付,则卖方只能签发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即汇票 的出票人和收款人都是卖方,或者说票据债务人和债权人混 同.此时,票据的债权和债务是否消亡呢? 在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中,若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则 债权债务关系将因混同而消亡.但在票据关系中不会因此导致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消亡.因为在托收和信用证业务中,卖方作 为汇票收款人和出票人,除不能向自己行使追索权外,其他的 票据权利,如付款请求权,转让权都可以享有.同时,当汇票经 过卖方背书,转让给他人后,正当持票人拥有汇票所有权利.也 就是说,卖方担保正当持票人能够获得承兑或付款,当持票人 被拒付时,则卖方作为汇票出票人有可能被追索,以承担清偿 票据债务的责任.可见,票据的出票人与收款人混同,即票据债 务人与债权人混同时,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并未消 亡,其根本原因在于票据的流通转让性.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徐捷.国际结算.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郭晓晶.国际结算.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3]张素珍.新国际惯例下跟单信用证汇票运用的思考.对外经 贸实务.2008(2) [4]阎之大.解疑信用证项下汇票实务七大难题.中国外汇. 2007(5) 《企业导报》2009年第4期一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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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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