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辖区期货营业部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试题]
山东辖区期货营业部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适用范围
为加强山东辖区期货营业部监管,提高其合规运维水平,依据《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山东证监局期货经营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制订针对辖区期货营业部的检查细则。
本检查细则可作为山东证监局指导辖区期货营业部加强自身管理,以及对辖区期货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行政许可审核的重要指引,也可用于期货公司或期货营业部自查。
1.2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资料审核、实地检查、运行测试和谈话回访等检查方式,对被检查期货营业部有关人员、场所、制度、流程、数据、文档、系统和设备进行检查。
1.3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是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期货营业部是否达到某项检查要求作出的判定。现场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现场检查结束前,应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期货营业部,并由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期货营业部负责人对检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必要时,如判定被检查期货营业部存在违规情况的,检查结果中还应包括证明该判定的相关材料。
1.4检查原则
1.4.1客观公正原则
检查工作应尽量减少个人主张或判断,在最小主观判断情形下,基于明确定义的检查方法和解释,对每项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检查要求的,要取得确凿证据。
1.4.2证明材料验证原则
对于被检查期货营业部提供的部分证明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具体检查要求进行验证。
1.4.3不影响正常经营原则
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不影响被检查期货营业部的日常正常经营,进入机房检查一般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回访客户应注意语言。 1.4.4测试系统的原则
原则上,不应对被检查期货营业部系统进行操作,包括运行程序、脚本等。不应在交易期间要求被检查期货营业部进行各类系统切换测试和升级操作。 1.4.5保密原则
对在检查期间接触到的被检查期货营业部的客户、技术、商业机密应严格保密。检查结果的证明材料中不应包含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机密信息。
1.5其他检查说明
本检查细则中涉及的制度、交易记录等数据或信息可以提供电子文件,涉及期货公司总部制定的制度或管理的档案,由期货营业部负责协调总部统一提供。
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可以采取在材料清单上加盖公章,并给材料统一加盖骑缝章的形式,不必逐份盖章。但谈话记录、书面承诺、情况说明必须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代表营业部行为的,或涉及被检查营业部存在违规情况的证明材料,需单独加盖营业部公章。
2.经营条件检查
2.1.1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一)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检查内容
a) 营业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检查产权证,产权人应为相应期货公司或营业部;
b) 营业场所为租赁房产的,检查租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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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房屋产权证,出租方与产权人应一致。如所租赁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及购房款支付凭证、出租方关于房产无纠纷的承诺;
c)营业场所房产应为经营性房产,且营业场所与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所指地址一致。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2.1.2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检查内容
检查营业场所所在建筑物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和营业场所开业消防验收意见书;
2.1.3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 检查内容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如营业部仅面积发生变化,不涉及地址变更、仍符合营业场所条件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检查时需提供报告文件。检查时要求营业部出示批准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扫描件,提供营业部工商执照、经营许可证原件,核实
营业部营业场所地址与批准文件内容一致。
2.2.1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一)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营业部应当配备 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 检查内容
a) 审核公司或营业部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营业部应有2条交易通讯线路,网络服务商原则上为2家;
b)检查2条交易通讯线路的接入设备,测试确认2条交易通讯线路可用。
2.2.2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二)营业部应当配备 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 检查内容
a) 检查录音设备及电话,带录音设备的电话线路应不少于2条;
b) 测试录音功能可用,检查电话录音保存状况,抽取录音试听。
2.2.3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 4小时的供电时间;„„
, 检查内容
a) 双路供电的,要求营业部提供物业公司或建筑物所有者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电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b) 单路供电的,要求营业部提供UPS测试报告,保障机房及70%以上工作设备的供电时间不少于4小时;有发电机的,提供发电机购买发票及测试报告;租用发电机(发电车)的,提供发电机(发电车)的租赁协议。
c) 实地查看UPS及电池,有发电机的,实地查看发电机。
2.2.4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
, 检查内容
a)实地检查设备区域应为单独房间,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平方米,营业部业务所需的网络、通信和主机设备应放置于该区域;
b)实地检查营业部设备区域空调配置情况,机房温度应控制在20?-24?之间;
c)实地检查营业部关键设备及冗余情况,应配备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并有相应备份设备;
d)检查营业部信息技术日常运行流程、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要求提供营业部日常运行流程和一年内的日志记录,包括:机房进出、机房日常巡检监控、防病毒及系统补丁升级、计算机病毒查杀、设备维护等;
e)检查营业部信息技术应急处理流程建设和演练情况,要求提供应急处理流程和一年内的演练记录,以及应急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f)营业场所内全部联网设备的IP和MAC地址记录,除为客户提供交易或演示的,其他网络信息点应关闭交易端口。为客户提供交易或演示的电脑,要进行严格登记管理。
2.2.5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五)营业部应当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 , 检查内容
a) 检查营业部是否设有投资者教育园地,公示期货经纪业务(开户、出入金、交易等)流程、期货交易风险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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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专用账户等,并应当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供客户查阅;
b) 检查营业部是否设有现场开户场地,股指期货开户测试室;
c) 检查营业部是否设有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必须配备保险柜。
2.2.6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六)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 检查内容
a) 检查营业部影像采集设备配备情况,应配备有相机或摄像头(录像机)、扫描仪、复印机等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影像采集设备;
b) 开户人员要会使用影像采集设备,了解采集影像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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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影像保存状况。
2.2.7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七)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 检查内容
a) 检查最近一次营业场所所在建筑物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和营业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
b) 检查营业部外围隔离情况,应当与其他单位有效隔离,具有独立的出入口及通道,营业部营业场所应与其他单位尤其是股东单位的经营性场所实现物理隔离;
c) 检查营业部防盗设施,营业部应当配备保险箱、安装防盗门,开户场地、机房及主
要通道、客户交易区、财务和档案室(柜室)应安装监控录像设施,且监控录像应保存不少于最近连续20天,并能回放、提取保存。
2.3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下列事项:
(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及期货公司网址;
(二)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服务电话;
(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信息;
(四)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
, 检查内容
a) 检查营业部信息公示栏设立情况,应设于营业部较为显著位置;
b) 检查是否公示期货公司网址,是否公示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服务电话,期货公司统一提供客户服务的,可仅公示公司统一的服务电话;
c) 是否公示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信息;任职时间为担任公示岗位的时间;
d) 检查是否公示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网址,是否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e) 检查是否公示山东省期货业协会网址,是否公示居间人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以及照片;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山东省期货业协会网址查询期货公司居间人公示信息;
f) 要求提供公示信息变更登记表,应详细记载变更内容、时间和经办人,变更时间不得迟于相关信息变化后5个工作日,保持与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公示平台、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一致。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方式报告监管部门,附带信息变更后的公示栏照片。
2.4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取得任职资格的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告相关派出机构。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检查内容
a) 查看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准文件,以及期货公司对相关人员的任免文件、办理
任职手续的报告文件;
b) 检查营业部需负责人签字的文件或财务凭证,核实批准、任免、任职报告文件的时间,检查营业部负责人是否存在提前任职的情况。
c) 检查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登记营业部负责人与实际履职人员是否一致。
2.5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营业部负责人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 检查内容
a) 谈话了解是否存在营业部负责人缺位情况;负责人有否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若有,期间是否有期货公司临时指定的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要求提供报告材料。
b) 计算营业部负责人累计离岗时间不超过3个月;了解代为履行职责人员基本情况,符合任职条件;代为履行职责人员实地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
c) 营业部负责人是否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要求提供公司其他营业部负责人名单;
d) 营业部负责人是否由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经营管理人员兼任,要求提供总部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名单;了解营业部负责人在期货公司总部是否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e) 营业部负责人是否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以上的公司兼任董事、监事,要求提供期货公司参股的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如营业部负责人在期货公司参股的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公司是否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进行了报告,要求提供相关报告;
f) 谈话了解营业部负责人是否在期货公司参股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g) 谈话了解营业部负责人是否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2.6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 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营业部所
在地派出机构。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 检查内容
a) 拟自行离职的营业部负责人是否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查看申请文件;期货公司是否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查看报告文件;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是否在3个月内完成,查阅证监局批准变更文件;
b) 谈话了解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并查询期间需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的财务凭证及有关工作记录;
c) 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是否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 5个工作日内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查看相关报告;
d) 谈话了解代为履职人员是否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是否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并查看需其签字的财务凭证及有关工作记录。
2.7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 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 检查内容
a) 期货公司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营业部负责人离任情况,查阅报告文件;
b) 期货公司是否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查阅离任审计报告,关注审计报告中反映出的营业部存在的问题;
c) 期货公司是否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查看报告文件。
2.8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 检查内容
a) 检查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要求提供审计报告,关注审计报告中反映出的营业部存在的问题;
b) 检查轮岗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查看需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的财务凭证及有关工作记录;
c) 营业部应于负责人强制休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备休假与审计情况。
2.9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能够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检查内容
a) 查看营业部人员名单及人员公示信息,营业部应至少具有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查看岗位职责有关规定;
b) 谈话了解市场开发等前台业务,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等中台业务,以及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后台业务,三者之间是否分开,是否存在兼职的情况,并查询相关岗位业务凭证的经办人员签字,柜台权限分配表;
c) 谈话了解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从业经历是否满足岗位需要;
d) 查看财务岗位工作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10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 检查内容
a) 要求提供营业部人员名单并查看场所内与中国期货业协会平台上的公示信息,除营业部负责人外,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
b) 查看业务岗位人员期货从业资格。
3.内部控制检查
3.1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营业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由期货公司统一制定,并报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 检查内容
a) 营业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由期货公司统一制定;
b) 营业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报派出机构备案,如变更,应及时再报备、替换。
3.1.1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一)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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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内容
检查营业部留存公司统一制定的“四统一”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审阅相关凭据,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期货公司应执行统一的结算制度,全部结算工作由公司结算部门集中进行,营业部(1
不得承担结算职能。期货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保证金收取标准,营业部保证金收取标准应与之相符;
(2)期货公司执行统一的风险控制制度,营业部按照公司统一制度及合同约定对客户实行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3)期货公司执行统一的资金调拨制度,营业部保证金账户与自有资金的调拨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执行;
(4)期货公司应执行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管理制度。营业部财务管理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应制定印章使用制度,财务用印、财务空白凭证等应妥善保管,并实行双人管理和审批使用机制。营业部财务核算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营业部不得存在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等情形。留存财务证明复印件。
3.1.2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二)营业部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制度;……
, 检查内容
检查期货营业部制度文本,营业部前、中、后台岗位业务操作记录,营业部员工花名册,从业人员信息。营业部应设置完备的、与营业部经营计划相适应的业务岗位,至少应具有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木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岗位职责应明确,前中后台在业务上应实现分离,营业部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具备符合监管要求或公司岗位要求的执业条件。期货公司营业部岗位及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营业部组织架构、营业部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管理、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等。
3.1.3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三)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及应急制度;……
, 检查内容
a) 检查营业部的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及应急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日常值班管理、网络及机房管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补丁升级、防病毒管理)、应急处理等。
b) 交易期间有技术人员值班,填写运维记录。办公网络和客户交易网络隔离情况。营业部的关键设备应有冗余。营业部内应配备防火墙或相当的安全防护设备。补丁升级要有了解、评估、必要的测试和升级。计算机应部署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进行
病毒库的更新。抽查检查营业部的补丁更新记录和病毒查杀记录。
c) 检查营业部应急处理流程,及一年内的演练记录。
3.1.4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四)营业部合同、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
, 检查内容
a) 营业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由总部统一印刷、营业部专人负责合同的收、发、存以及合同类文件的领用、统计、回收要求,合同备案要求等;
b) 营业部客户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户资料档案的保存时间、保存方式、档案调阅要求等;营业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留存财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凭证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复印件、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辖区监管报表、与相关部门的移交资料及证明;
c) 营业部印章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印章的刻制、印章的启用、印章的保管、印章的使用及登记、印章的停用及销毁。营业部应派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及使用。印章使用的审批流程中,必须建立用章登记表,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未经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绝;印章带离营业部应建立审批流程、监督机制;
d) 检查合同使用明细表、档案调阅记录表、开户资料台账、印章使用明细表;印章使用要求申请日期、申请人以及使用内容及批准人登记完整。
3.1.5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五)营业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 检查内容
a) 检查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统一的市场营销管理制度,或营业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市场营销管理细则;
b) 市场营销人员开发的客户的开户资料,包括开户岗人员领取合同明细、开户影像等留痕措施;
c) 市场营销人员花名册,具备从业资格信息,抽选市场营销人员谈话;
d) 对市场营销人员开发的部分客户进行电话回访。
3.1.6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六)营业部投资者回访制度;……
, 检查内容
a) 检查营业部客户回访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回访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回访方式、回访事项、回访留痕管理等。负责回访的岗位人员不能是开户人员或市场开发人员。
b) 检查回访录音、回访台账,关注回访事项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开户文件是否为客户本人签署;
(2)合同签署环节是否是当面进行,股指期货户是否为客户本人临柜开户;
(3)针对股指期货户,应询问是否本人参加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并完成答卷。对于股指期货法人户,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均需确认本人参加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并完成答卷;
(4)公司是否当场留存照片、身份证扫描件等影像资料;
(5)期货公司是否详细揭示了相关风险,对于居间人介绍的客户,期货公司是否进行了相关风险揭示;
(6)期货公司是否告知了禁止行为,包括不提供代客理财服务、不做出获利保证等内容等。
3.1.7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七)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
, 检查内容
a) 检查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开展情况,营业部或期货公司应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建立相应制度;制定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流程;
b) 检查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园地及宣传资料摆放;
c) 检查营业部当年度投资者教育计划及完成情况、工作总结;
d) 营业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投资者教育宣传会或相应活动,应备存相关的客户签到表、照片及相应的简报或记录文件,检查相关记录和影像;
e) 检查营业部投诉处理制度,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诉途径、投诉处理流程、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留痕、投诉监督等。检查制度及投诉记录档案;
f) 营业部应公示明确的投诉渠道;
3.1.8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八)反洗钱制度;„„
, 检查内容
检查营业部反洗钱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关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大额资金出入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内容;
3.1.9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 检查内容
检查营业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辖区自律管理要求;
3.2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 检查内容
a) 营业部或期货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开户制度或风险揭示制度;应按照监管规定及自律文件制定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从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按照制度规定开展相应的风险揭示工作;营业部应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工作以及相关风险揭示工作进行留痕作业,并将留痕材料存档保管;
b) 检查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开户管理制度文本或电子文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和客户声明、股指开户证明文件、录音、影像资料;
c) 与营业部开户岗位人员现场谈话,了解其掌握开户流程情况,检查营业部的商品及股指期货业务的开户环节是否合规;
d) 检查录音或开户影像资料,对是否进行身份验证、提示风险、盖章合同是否立即生效等情况进行验证;
e) 检查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执行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
f) 检查自然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对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是否进行调查;
g) 检查合同中客户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和客户声明情况;
h) 检查居间关系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3.3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当严格按照期货市场统一开户的要求,做好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影像资料留存、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等工作。 , 检查内容
a) 检查营业部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开户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开户前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对客户是否适合参与期货交易慎重评估、对不适合参与期货交易投资者的处理、客户身份验证、影像资料采集、存档要求、合同签署要求、总部对营业开户制度落实的监督。
b) 检查合同内客户信息与留存客户身份证明信息是否一致、相符;
c) 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办理,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机构客户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是否有书面授权,是否存留法人及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d) 是否登记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是否与客户有效身份证明中的姓名
或名称一致;
e) 是否采集、留存客户实名制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存档格式及命名是否符合统一开户要求。要求营业部提供开户人员与新开户客户的合影,对新开户客户的回访电话录音。
3.4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营业部应当加强开户及合同管理,开户及合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指定专门的合同签署人负责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合同签署人应当获得期货公司的授权;
(二)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收发、存档及借阅记录台账;
(三)营业部应当使用期货公司连续编号、统一印制的期货经纪合同;
(四)营业部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应当一式三份,期货公司、营业部、投资者各执一份,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和规范;
(五)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的二级复核制度,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开户资料上签字留痕;
(六)营业部应当在投资者开户完成1个月内,将投资者开户资料文本报送至期货公司总部,并留存相关资料文本或者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 检查内容
a) 检查营业部指定的合同签署人获得期货公司书面授权的文件;
b) 开户与合同管理岗人员负责营业部的开户业务,其他人员不得领取空白合同,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c) 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开户人员须与客户合影,并对开户关键环节,如客户本人签署合同、测试等进行视频录像;
d) 营业部执行期货公司统一制定的期货经纪合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类文件应由公司统一制定、编号、修改、印刷,营业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的收、发、存以及合同类文件的领用、统计、回收工作等,并形成台账;
e) 营业部应备有客户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档案的保存时间、保存方式、档案调阅要求等内容;
f) 检查合同使用明细表,合同是否连号、是否1个月之内移交总部存档;
g) 检查档案调阅记录表,调阅是否符合客户资料调阅制度要求;
h) 检查二级复核制度,开户复核人应为公司指定人员,且营业部市场开发岗人员不得担任开户复核人;
i) 检查营业部留存已签署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合同经办人、复核人是否在开户资料上签字留痕;
j) 检查营业部留存空白合同是否一式三份。
3.4.1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七)营业部应当通过期货公司总部统一为投资者申请交易编码,分配资金账户,统一在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投资者的开户资料。
, 检查内容
a) 营业部应根据“四统一”制度,通过期货公司总部为投资者申请交易编码、分配资金帐户;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录入、变更等应经公司总部统一审核、并在交易结算系统中进行维护。检查投资者开户资料是否与交易结算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一致;开户资料的变更是否有留痕文件;
b) 向营业部相关人员询问投资者交易编码申请流程;
c) 抽查投资者开户信息和交易编码是否与保证金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信息、交易编码一致;
d) 检查是否为期货公司总部统一分配资金账户。
3.5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期货业务的结算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营业部不得承担结算任务。营业部应当于每日收市后,核对投资者的电话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况,向期货公司核实存在的差异。营业部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及期货公司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结算账单。
, 检查内容
a) 期货公司应制订统一结算管理制度,营业部不得承担结算任务;
b) 检查投资者电话委托录音中的交易情况是否与交易结算系统中一致;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委托,营业部应进行录音留痕,并于每日收市后,结合电话录音及交易系统中的记录核对相关电话委托交易情况;抽查投资者电话委托录音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者身份验证、委托交易品种、合约、手数、价格、开平仓、买卖方向等;
c) 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开展出入金业务,对于手工出入金工作应进行审核、留痕,并于每日收市后与期货公司总部进行对账,核实存在的差异;检查营业部非银期转账出入金审核流程,审核留痕手续是否齐全;
d) 营业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期货公司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结算账单,结算账单应与公司统一结算数据相符。
3.6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营业部履行部分风险控制职责的,期货公司应当直接管理营业部的风险管理人员。
, 检查内容
a) 检查期货公司统一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b) 营业部履行部分风险控制职责的,应适用公司统一的风险控制制度,应具有详细的作业标准,备有风险管理人员,由公司总部统一垂直管理风险管理人员;
c) 询问营业部风险管理人员日常风控流程。
3.7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营业部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必须通过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系统或者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进行事先风险控制。营业部不得使用电话、交易所内远程终端等方式直接将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传送至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席位。
, 检查内容
a) 营业部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风险控制制度规定作业,投资者所有指令应通过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统一下达,不允许客户电话直接入场下单;
b) 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下单的,应对交易指令内容进行留存:客户通过电话下单的,应同步录音,营业部及期货公司应留存录音文件;客户以计算机、互联网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营业部及期货公司应对交易指令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保存,记录IP、MAC地址;客户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营业部及期货公司应按照其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客户填写的书面交易指令文件;
c) 向营业部相关人员询问,了解营业部是否存在场内远程交易方式及客户通过电话直接入场交易的情况,了解交易流程;
d) 查看营业部柜员期货委托流水,对委托类别“委托补单”进行筛选;抽查部分委托明细中的“委托方式”、“IP地址”信息。
3.8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存在主、辅交易系统的,期货公司应当统一管理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统一操作设置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参数。营业部不得设置交易系统的相关参数。
, 检查内容
a) 向营业部相关人员询问初步了解公司使用的主、辅交易系统情况;期货公司存在主、辅交易系统的,公司应当在结算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统一两个系统的风险控制,统一操作设置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参数;期货公司结算及交易系统管理相关制度中,不得授予营业部设置交易系统相关参数的权限;
b) 要求期货公司总部提供超级权限的交易员号,查看营业部柜台权限设置情况;
c) 公司提供营业部各岗位人员权限审批单,营业部各岗位人员无参数管理权限;
3.9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协助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 检查内容
a) 期货公司制定统一的风险控制制度,明确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应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公司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得到统一执行;营业部应根据公
司统一的风险控制要求,按制度规定协助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b) 向营业部风控人员询问了解营业部盘前、盘中和盘后风控作业流程;
c) 检查追保通知留痕资料(短信平台、电话录音等)、强平记录单;
d) 向营业部风控人员询问了解是否存在保证金监控中心预警情况。
3.10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营业部应当执行期货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政策。期货公司统一设置投资者的手续费费率参数。 , 检查内容
a) 期货公司应制定有统一的结算制度,应明确营业部须执行期货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政策,在确保公司统一手续费政策得到执行的同时,应明确规定投资者的手续费率应由公司总部统一设置,营业部不得存在手续费设置权限;
b) 要求期货公司总部提供超级权限的交易员号,查看营业部柜台权限;
c) 通过检查客户手续费收取确认书或变更审批单等设置流程查看客户手续费收取情况。
3.11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易频繁等重点投资者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 检查内容
a) 营业部应严格执行期货公司风控制度,并根据公司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易频繁等重点投资者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跟踪与监测;
b) 向营业部相关人员询问了解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的情况;
c) 抽取营业部追金客户,检查客户追金记录、强平记录单等书面或电子文档,对连续追金客户是否严格执行强行平仓的风控措施。
3.12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完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手续。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不能进行实时监控的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总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压力测试。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和调拨,营业部无权调拨。 , 检查内容
a)营业部拟开设、变更、注销保证金专用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事前应报公司批准,
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将账户新设、变更、注销的详情向监管部门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备案,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开设、变更、注销保证金专用账户情况。新开设和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应取得监管部门出具的回执后方可使用;
b) 检查公司提供的客户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度、营业部提供的营业部财务管理制度;
c) 检查公司财务管理部如何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及监控结果;不能实时监控的,提供检查和压力测试报告;
d) 检查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调拨权限,营业部是否为无权调拨;强调营业部无任何权力调拨营业部保证金账户资金;
e) 检查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的报备留痕。
3.13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出入金管理制度。期货公司统一管理投资者银期转账出金操作。营业部投资者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出金的,应当符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且投资者的出金需经期货公司总部财务、结算部门审核。
, 检查内容
a) 检查客户通过银期转账出金是否按照公司银期转账权限设置进行;公司总部是否在银期转账交易时间进行实时查看及核对;公司总部是否在银期转账交易时间结束后进行日终核对及核对的留痕作业。
b) 检查营业部客户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出金的办理留痕作业是否符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核对客户所提供的结算账户是否与公司报备至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的账户信息一致;核对出金时是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办理及是否通过同行划转的原则办理;核对留痕作业中是否有财务、结算审核后的签字及办理的结果、意见。
3.14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职责与业务操作流程。营业部自有资金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与控制。 , 检查内容
a) 检查营业部提供的公司、营业部财务管理制度;
b) 检查公司财务管理、营业部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
c) 营业部的自有资金管理是否由总部统一管理并控制,检查营业部的自有资金申请审批流程、使用审批流程留痕作业是否符合此规定;
d) 向营业部财务人员询问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流程。
3.15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的,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管理。 , 检查内容
a)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当公司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不含5家)时,公司应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并对营业部的财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实时监控;
b) 检查营业部提供的营业部财务管理办法制度文本;
c) 询问营业部财务人员登录财务软件的口令、初始密码、账套是否由财务管理部统一设置及在公司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内进行财务核算。检查营业部财务人员登录财务软件IP地址及账套;
d) 询问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营业部财务核算的实时审核流程,是否实现对营业部财务的统一管理。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至少具备网络平台管理、财务核算的功能,公司提供开发商的产品说明书。
3.16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承担编制凭证等职能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财务人员应当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的凭证管理制度,需要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交期货公司的,应当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 检查内容
a) 营业部应设置营业部财务岗位,做到专人专岗;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应根据公司财务(营业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承担编制凭证等职能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审核并保证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b) 营业部财务岗位人员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凭证管理规定、档案管理规定等制度向公司提交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同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并将相关文件装订成册;
c) 检查营业部提供的营业部财务管理制度;
d) 询问营业部财务人员日常财务核算及审核原始凭证作业规范;检查营业部凭证等财务资料的留痕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3.17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营业部应当在财务室或相对隔离的财务柜室妥善保管财务印章和财务凭证等有关财务用品和资料。营业部应当建立财务印章和财务空白凭证的双人管理和审批使用制度,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 检查内容
a) 营业部应设立独立的财务室或相对隔离的财务柜室,以便妥善保管财务印章、财务凭证等相关财务用品和资料;营业部应建立财务印章和财务空白凭证的双人管理和审批使用制度及规范使用登记;
b) 检查营业部提供的营业部财务管理制度;
c) 询问营业部财务人员财务印章和财务凭证等有关财务用品和资料的作业规范;
d) 询问检查营业部财务人员财务印章的保管责任人及审批使用签字留痕作业;
e) 询问检查营业部财务人员财务空白凭证的使用、保管责任人及使用登记签字留痕作业。
4.合规管理检查
4.1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期货公司统一合规检查工作的范围。 , 检查内容
a) 公司合规审查部每年对营业部进行1次以上的现场合规检查;
b) 营业部应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将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合规审查部;
c) 公司应建立合规检查工作底稿并建档保存;
d) 公司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营业部合规运营情况,不定期要求营业部进行专项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合规审查部。
4.2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
(三)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四)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期货公司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六)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检查内容
a) 检查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关注营业部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b) 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对营业部的现场检查应留有检查底稿,内容涵盖监管要求的具体检查事项;
c) 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对营业部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对营业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涉及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营业部及公司所属监管部门;
d) 鼓励期货公司自查自纠,如合规检查报告中存在漏报、瞒报问题的情况,山东证监局将视为欺瞒监管部门,对相关期货公司从重处罚。
4.3
, 检查事项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1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期货公司应当留存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 检查内容
a) 公司在完成对营业部的现场合规检查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营业部所属监管部门;检查公司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计划安排;关注营业部存在的问题及后续整改情况;
b) 公司应当留存营业部合规检查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公司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住所地所属监管部门。
4.4
, 检查事项
证监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 , 检查内容
检查营业部执行证监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a) 严把开户关,严格执行实名开户制度,要求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期货交易账户与身份信息一致,一户一码,投资者需现场办理开户,开户现场应留存影像资料。
b) 不得从事配资业务,严格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客户融资。
c) 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配资业务,不得与配资公司合谋,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
d) 要保持警惕,积极排查,防止公司网站及其他信息被配资公司利用,一旦发现,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终止。
e) 在交易过程中了解到交易账户为配资账户的,各期货公司应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我会派出机构报告。
f) 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配资账户多从事日间交易,各期货公司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其交易行为异常,应及时向我会及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避免其扰乱期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