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破产重整中的独立保证责任和最终偿债责任
保证人在破产重整中的独立保证责任和最
终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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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破产重整中的独立保证
责任和最终偿债责任
蔡簧婷
摘要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现行《担保法》中,保证的从属性,附随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现行
(《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
程序的相关规定中第92条与第94条却埋下了突破保证从属性,附随性的规定.虽然相关的
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有理论上
的可理解性,但是在实践中效果未必佳.本文指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不应一味遵从国外立法
经验,应从中国国情出发设计
相关规定.
关键词破产重整担保性质独立担保责任最终担保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41.01
一
,破产法对保证从属性与附随性突破
担保与其所担保债权之间的从属性与随附性是各国法律规
定,《法国民法典》第2011条,《德国民法典》765条以及我国《担
保法》第5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4条和3O条均肯定了担保
与主债权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从属,附随关系.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对其财产
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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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重整计划,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
方式清偿剩余债务,从而使企业有重获新生的可能.《破产法》中
第92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那么即使有保证人的债权
人在债务人的重整计划中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被免除,该类债权人
仍然能从保证人处实现债权.但若依《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
释》的规定,在主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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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证合同关系中,一旦债权人减免了债务
人的部分债务,那么保证人便应在未减免债务金额内承担保证责
任.另外,《破产法》第94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在有保
证人按照第92条的规定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人的债务后,其对
执行完毕了破产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法律没有明
晰的规定.
因此若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重整期间免除了部分债务,按
《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对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部分金
额仍然负担清偿义务,即担保责任从属性,附随性在企业破产重
整的情况下就被突破,保证人对破产重整企业的担保成为一项法
定的独立担保责任.
二,现行阶段突破担保从属性,附随性的不合理性
(一)保证人承担独立担保责任和最终偿债责任的理论基础
不少国家的现行立法都强调了保证人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独
立担保责任,其相关的理论考量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债权人接
受保证人所作担保的本意,就是为了保障自己债权能及时与充分
地受偿,担保人仍按原债权关系承担责任,不违背设定担保时双
方之本意:2.如果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固守担保之从属性,重整
计划,和解协议不仅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受到减损,也使债
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利受到减损,那么债权人更难同意重整计划或
和解协议,使重整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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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制度难以实现.
而认为保证人应当承担最终偿债责任的学者认为在保证人
向债务人追偿时,其实质是代位原债权人,因此其追偿应受重整
计划,和解协议的制约,否则给与债务人重生的立法初衷难以实
现.还有人认为企业破产是市场风险之一,保证的法律风险应当
为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预见到.
(二)目前保证人承担独立担保责任,最终偿债责任的不合理性
担保法第5条规定,若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保证人仍承担责任.那么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减轻时保证人同
意承担原债务亦不违法,但该种独立保证责任必须在担保合同中
约定.而《破产法》直接将保证人的独立保证责任是法定责任,与
《担保法》规定的约定原则相悖.两法属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但
《破产法》是新法,对于同一法律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其规定应优先适用.学者基
于救活濒临破产企业的关切之心确实为这些企业的重生创造了
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但是若眼光仅聚焦于在保护个别破产企业
的局限中,独立保证责任和法律规定模糊导致的保证人最终责任
的规定的结合完全可能导致更多的破产企业产生.
三,完善破产重整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若依《破产法》第92条的规定将保证人责任视为独立
责任且将该法第94条视为保证人负担最终责任,那么应当允许
保证合同的主体在合同中排除这种情形下的独立责任.保证合
同是市场平等主体的行为,法律应当赋予其更多自由判断风险,
选择责任的权利.若借款企业状况不佳,其自身无担保财产,其
他企业不愿承担借款企业破产时巨大的商业风险是商业竞争中
利己自然法则,若保证人认为借款企业确有发展前景,即使有破
产的商业风险也愿意保证,那么法律也无需干涉.法律的设计应
当是鼓励保证人为优质企业作担保而不是为劣质企业找垫背.
其次,若依《破产法》第92条的规定将保证人责任视为独立
责任且将第94条视为保证人负担最终责任,法律应当赋予保证
人参与破产重整计划的权利或者考虑到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规定
最低清偿比例.由于面临企业破产这一特殊情况,保证人最终会
因此为代罪羔羊,相关的连锁反应如企业职工下岗,企业问的连
锁反应等亦是不能轻易忽视的问题.因此在债权人作为普通债
权人参与重整计划表决后,还应当赋予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担保
人就清偿事宜进行磋商的机会,并规定担保人应根据其前几年的
经营状况负担多少比例的债务或最低清偿比例.
最后,若依第92条的规定将保证人责任视为独立责任,但未
将第94条视为保证人负担最终责任,那么法律应当规定重整计
划后保证人虽短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时间,若分批清偿,则债务
人每次清偿的最低比例等.
参考文献:
【l】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l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一根据物权法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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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蔡赞婷,上海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理论法学,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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