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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3核心资本巴塞尔协议3核心资本 篇一: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的影响 摘 要:巴塞尔协议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对一系列金融监管举措的改进和强化,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对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等手段,积极响应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监管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提高全球银行业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3核心资本
巴塞尔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3核心资本 篇一: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的影响 摘 要:巴塞尔协议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对一系列金融监管举措的改进和强化,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对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等手段,积极响应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监管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提高全球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等一整套银行监管方案达成一致,并首次将这一套银行监管方案称为“巴塞尔协议?”(Basel?)。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巴塞尔协议?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刻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1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包含附属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 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 2 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 (三)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 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2016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0.625%,到2019年1月1日,最终达到2.5%。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监管者的一大警示就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但至今全球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流动性标准。因此,巴塞尔协议?试图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资产/净资金流出100%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NSFR),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 3 定资金之比,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 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五)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新协议规定了最低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但是,由于银行经营模式的不同,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间,所有与杠杆率相关的信息披露应从2015年开始执行。 二、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减少派息和分红力度,同时将主要融资手段由次级债融资转向股权融资 按照巴塞尔清算银行的研究,在过渡期间,一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导致该国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32%,滞后影响期为4年半;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会导致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08%。 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5%,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较年初上升0.3个百分点。随着商业 4 银行融资工作的有序完成,预计到2011年底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保持在9%以上,国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因此,在我国经济未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未有明显起伏的情况下,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不会形成较大的冲击。 但由于在新协议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进一步得到提高,这意味着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地位越加重要,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商业银行将由侧重于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向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将会减少分红派息规模,可能造成短期内股东回报水平的下降。 (二)降低经营杠杆系数,迫使我国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经营方式转变,扩大表外业务 根据新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的比例标准,在银行业全面实施该协议后,将使得经营杠杆倍数理论上从50倍降低至15倍左右,因此银行业的筹资和放贷能力明显降低,赢利能力或将受到一定影响。对于严重依赖利差收入的我国商业银行机构而言,将迫使其寻求其他手段以增加赢利能力,例如更加重视表外业务等。与巴塞尔协议?强调如何计量风险资产不同,巴塞尔协议?则 更加强调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 5 为了满足新协议要求,就必须提高储备资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从而减少可动用的信贷资金规模。这对于我国粗放式增长的商业银行来讲,将被迫加快经营方式转变,由过渡依赖利差收益转向多元化经营,由粗放式发展向细分客户、细分产品、细分行业、细分区域的 精细化经营方式转变,例如在对信贷资金投放时,重点考虑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 益率(RAROC)等。 (三)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 新协议不仅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监管要求有所提高,还对流动性风险和“顺周期效应”等在巴塞尔II中尚未涉及的风险层面进行了探讨。所有这些改进,都是朝着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进行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巴塞尔协议III,可以建立一整套更加合理的旨在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可以对跨市场的风险积累进行合理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建议和 应对措施 (一)对宏观经济影响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进行全面评估 由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本质上存在着顺周期缺陷,即在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时,银行业所面对的整体风险较低、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不高,因此资本充 6 足率状况也会趋于良好。但当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时,随着实体经济的下滑以及公允价值会计核算方法、信用评级等因素的推波助澜,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将不断降低。由于自2004年起,我国宏观经济始终处于上升阶段,因此按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可能会低估我国银行业在完整的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因此,不论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都应该对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进行“全周期”核算,同时采取压力测试等其他风险管理手段,合理评估周期效应对核心监管指标的影响。 (二)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 动态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期多计提拨备,经济下滑期间则相应减少计提拨备,覆盖了对未来经济周期的预测。以全球第一个实现动态拨备制度的西 班牙为例,其要求商业银行在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基础上,引入统计准备金(statistic provision),以反映对商业银行潜在信用风险的事前估计,在经济繁荣期,不良贷款率较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小于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因此商业银行计提统计准备金;而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不良率开始变大,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不足以覆盖贷款实际损失,因此采用统计准备金弥补损失。从西班牙实施动态拨备制度的经验看,其起到了平滑经济周期影响的良好 7 效果。因此,为了更加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我国商业银行业应该建立前瞻性的动态拨备制度。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计提动态拨备,使总准备金大于应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水平,而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要相应减少当年计提的专项准备金,采用动态拨备弥补专项准备金的不足,使得资产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波动效应得到一定的平和。具体实施时,在建立初期,可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计提的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 (三)为巴塞尔协议?的全面实施打造良好基础 巴塞尔协议?并不是脱离巴塞尔协议?的全新监管框架,而是对巴塞尔协议?在监管内容和手段上的发展和完善。因此,为了积极妥善地实施巴塞尔协议?体系,现阶段必须努力推进巴塞尔协议?在我国银行业的实施工作,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控制、缓释、监控和汇报流程,完善银行业对不同类别风险的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构建一个基本全面的风险管理体 系。 (四)充分利用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过渡期 巴塞尔委员会规定从2013年到2018年为实施新协议的过渡期,因此,我国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和营业机构要合理利 8 用好2013年到2018年这五年的过渡期,稳步统筹推进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在监管手段、监管标准、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工作,努力达到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 (五)科学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规划和资本金补充机制 一直以来,除内部留存收益方式处于常态化外,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路径一般为:贷款增长—资产规模扩大—资本充足率降低—寻找补充资本金的方法—向监管当局提出申请—核准后进行补充资本金的相应准备—实施方案—获取资本金—尽量使资本充足率与资产相匹配。资本金充实往往是在贷款和资产规模增长带来监管压力后才得以启动,被动性和时滞性缺点显著。为此, 2009年我国银监会接连发布了《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和《关于商业银行 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加大次级债券补充资本的难度和建立资本管理规划等。同时,通过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国际资本监管趋势正在朝着动态化、合理化和长效化方面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规划好资本补充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对资产 的约束机制,并加大资本补充方式的创新力度,加强对信托混合型证券组合(优先股和混合债券组合)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切实可行的创新工具。 (六)建立资本实时监控系统 9 目前一些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在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持下,通过每日风险资产的变化情况,就能及时测算出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并不断修正风险资产增长速度,预测短、中、长期资本充足率,从而根据资本充足率变化提前规划好资本补充方案。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进一步延伸到资本管理中,加快资本管理信息化工程,建立资本监控系统,实行深度、实时、精细的资本管理。 参考文献: [1]高增安,何京君(从金融危机看新巴塞尔协议的 改革方向[J](西南金融,2010(7):27-29( [2]张晓朴(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演进、成因与监 管[J](国际金融研究,2010(7):58-67( [3]韦林克(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改革新思路[J](中国金融,2010(13):17-18( 篇二: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及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内容解读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摘要:巴塞尔协议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对一系列金融监管举措的改进和强化,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顺周期效应”的各项监管指标进行重新 10 评估,建立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本管理计划及资本金补充机制。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监管 资本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必将在未来数年成为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一、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资本充足率仍为8%。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11 8%。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 (三)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 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2016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0.625%,到2019年1月1日,最终达到2.5%。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目标在于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所以该比率一般为0. 12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监管者的一大警示就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但至今全球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流动性标准。因此,巴塞尔协议?试图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 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 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 新协议规定了最低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但是,由于银行经营模式的不同,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国监管部 13 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间,所有与杠杆率相关的信息披露应从2015年开始执行。 二、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减少派息和分红力度,同时将主要融资手段由次级债融资转向股权融资 事实上,一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将会使得可放贷资金的减少,进一步导致该国GDP增速降低;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同样也会导致GDP增速降低。 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5%,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较年初上升0.3个百分点。随着商业银行融资工作的有序完成,预计到2011年底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保持在9%以上,国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因此,在我国经济未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未有明显起伏的情况下,新资本协议短期对我国银行不会形成较大的冲击。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较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进一步得到提高,这意味着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地位越加重要,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商业银行将由侧 14 重于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向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将会减少分红派息规模,可能造成短期内股东回报水平的下降。 (二)降低经营杠杆系数,迫使我国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经营方式转变,扩大表外业务 根据新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的比例标准,在银行业全面实施该协议后,将使得经营杠杆倍数理论上大大降低,因此银行业的筹资和放贷能力明显降低,赢利能力或将受到一定影响。对于严重依赖利差收入的我国商业银行机构而言,将迫使其寻求其他手段以增加赢利能力,例如更加重视表外业务等。与巴塞尔协议?强调如何计量风险资产不同,巴塞尔协议?则更加强调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为了满足新协议要求,就必须提高储备资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从而减少可动用的信贷资金规模。这对于我国粗放式增长的商业银行来讲,将被迫加快经营方式转变,由过渡依赖利差收益转向多元化经营,由粗放式发展向细分客户、细分产品、细分行业、细分区域的精细化经营方式转变,例如在对信贷资金投放时,重点考虑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等。 (三)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 15 新协议不仅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监管要求有所提高,还对流动性风险和“顺周期效应” 等在巴塞尔II中尚未涉及的风险层面进行了探讨。所有这些改进,都是朝着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进行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巴塞尔协议III,可以建立一整套更加合理的旨在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可以对跨市场的风险积累进行合理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建议 (一)重新评估宏观经济影响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 由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本质上存在着顺周期缺陷,即在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时,银行业所面对的整体风险较低、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不高,因此资本充足率状况也会趋于良好。但当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时,随着实体经济的下滑以及公允价值会计核算方法、信用评级等因素的推波助澜,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将不断降低。由于自2004年起,我国宏观经济始终处于上升阶段,因此按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可能会低估我国银行业在完整的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因此,不论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都应该对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进行“全周期”核算,同时采取压力测试等其他风险管理手 16 段,合理评估周期效应对核心监管指标的影响。 (二)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 动态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期多计提拨备,经济下滑期间则相应减少计提拨备,覆盖了对未来经济周期的预测。为更加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我国商业银行业应该建立前瞻性的动态拨备制度。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计提动态拨备,使总准备金大于应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水平,而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要相应减少当年计提的专项准备金,采用动态拨备弥补专项准备金的不足,使得资产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波动效应得到一定的平和。具体实施时,在建立初期,可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计提的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 (三)科学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规划和资本金补充机制 一直以来,除内部留存收益方式处于常态化外,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路径一般为:贷款增长—资产规模扩大—资本充足率降低—寻找补充资本金的方法—向监管当局提出申请—核准后进行补充资本金的相应准备—实施方案—获取资本金—尽量使资本充足率与资产相匹配。资本金充实往往是在贷款和资产规模增长带来监管压力后才得以启动,被动性和时滞性缺点显著。为此,2009年我国银监会接连发布了 17 《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加大次级债券补充资本的难度和建立资本管理规划等。同时,通过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国际资本监管趋势正在朝着动态化、合理化和长效化方面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规划好资本补充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对资产的约束机制,并加大资本补充方式的创新力度,加强对信托混合型证券组合(优先股和混合债券组合)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切实可行的创新工具。 参考文献 [1]王林 . 巴塞尔协议?新内容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2]韦林克(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改革新思路[J](中国金融,2010(13):17-18( 篇三: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作者 : 王修华 Jickery 巴塞尔协议?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18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 19 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 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 20 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21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 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 22 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 23 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巴塞尔协议?: 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0年9月12号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三》的内容达成一致。作为全球银行业的资本新规,《巴塞尔协议三》将于全球流动性标准仪器成为金融危机后重要金融改革举措,其成果将提交给今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举行最后表决。 24 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相关热词搜索: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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