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之换文
法规名称】 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之换文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43-01-11
【正 文】
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之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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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文 (一)
本代表奉本国政府之命,兹特声明:关于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本日签订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放弃在中国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之条约,中华民国政府认为关于通商口岸及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区法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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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中国领土内各口岸外籍引水人之雇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人民所享有各权利一并放弃。鉴于此项通商口岸制度之废止,彼此了解中华民国领土内,凡平时对美国海外商运已开放之沿海口岸,于本约及所附换文发生效力后,对于此项商运,仍继续开放。
双方同意此国之商船,许其自由驶至彼国对于海外商运业已或将来开放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并同意在该口岸地方及领水内,给予此等船舶之待遇,不得低于所给予各该本国船舶之待遇;且应与所给予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同样优厚。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放弃给予美利坚合众国船舶在中华民国领水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特权。中华民国政府准备以公平价格收购美方现时用以经营此事业之一切产业;如任何一方以内河航行或沿海贸易权给予第三国船舶时,则应给予彼方船舶以同样之权利。缔约国任何一方在他方之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依照他方有关法律之规定办理,不得要求他方之本国待遇。惟双方同意一方之船舶在他方境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所享受之待遇,应与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同样优厚。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政府放弃给予其军舰在中华民国领水内之特权;并互相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政府对于彼此军舰之访问,应依照国际惯例及仪式,相互给予优礼。
双方了解凡本约及换文未涉及之问题,如有影响中华民国主权时,应由两国政府代表会商,依照普通承认之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
关于本约之第四条,中华民国政府兹声明该条内所指关于现有不动产权利之转让权所受之限制,中国官厅当秉公办理。如中国政府对于所提出之转让拒绝同意,而美方利益关系人希望中国政府收购该项权利时,中国政府本公平之精神及为避免该利益关系人之损失起见,当以适当之代价收购之。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法院及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领事法庭之命令、宣告、判决、决定及其他处分,应认为确定案件,于必要时,中国官厅应予以执行。双方并了解当本约效力发生时,凡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法院及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领事法庭之任何未结案件,如原告或告
诉人希望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之主管法院时,该法院应从速进行处理之,并于可能范围内适用美国法律。
双方了解此种同意与谅解,如荷贵国政府证实,即作为本日所签订条约内容之一部分,并自该约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代表应请
贵代表证实上述之了解为荷。
本代表顺向
贵代表重表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外交部部长赫尔
魏道明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十一日
即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
(二)
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本日签订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放弃其在中国之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之条约,本代表接准
贵代表本日之照会,内开:
“本代表奉本国政府之命,兹特声明:关于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本日签订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放弃在中国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之条约,中华民国政府认为关于通商口岸及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区法院之制度,以及中国领土内各口岸外籍引水人之雇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人民所享有各权利一并放弃。鉴于此项通商口岸制度之废止,彼此了解中华民国领土内,凡平时对美国海外商运已开放之沿海口岸,于本约及所附换文发生效力后,对于此项商运,仍继续开放。
双方同意此国之商船,许其自由驶至彼国对于海外商运业已或将来开放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并同意在该口岸地方及领水内,给予此等船舶之待遇,不得低于所给予各该本国船舶之待遇;且应与所给予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同样优厚。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放弃给予美利坚合众国船舶在中华民国领水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
河航行之特权。中华民国政府准备以公平价格收购美方现时用以经营此事业之一切产业;如任何一方以内河航行或沿海贸易权给予第三国船舶时,则应给予彼方船舶以同样之权利。缔约国任何一方在他方之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依照他方有关法律之规定办理,不得要求他方之本国待遇。惟双方同意一方之船舶在他方境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所享受之待遇,应与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同样优厚。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政府放弃给予其军舰在中华民国领水内之特权;并互相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政府对于彼此军舰之访问,应依照国际惯例及仪式,相互给予优礼。
双方了解凡本约及换文未涉及之问题,如有影响中华民国主权时,应由两国政府代表会商,依照普通承认之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
关于本约之第四条,中华民国政府兹声明该条内所指关于现有不动产权利之转让权所受之限制,中国官厅当秉公办理。如中国政府对于所提出之转让拒绝同意,而美方利益关系人希望中国政府收购该项权利时,中国政府本公平之精神及为避免该利益关系人之损失起见,当以适当之代价收购之。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法院及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领事法庭之命令、宣告、判决、决定及其他处分,应认为确定案件,于必要时,中国官厅应予以执行。双方并了解当本约效力发生时,凡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法院及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领事法庭之任何未结案件,如原告或告诉人希望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之主管法院时,该法院应从速进行处理之,并于可能范围内适用美国法律。
双方了解此种同意与谅解,如荷贵国政府证实,即作为本日所签订条约内容之一部分,并自该约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代表应请贵代表证实上述之了解为荷。
本代表顺向贵代表重表敬意。”
本代表兹特证实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本日签订之条约,业已成立之同意与谅解,正如贵代表上述来照所称者。
此致
中华民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魏
赫尔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