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流程.doc
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流程
一、娱乐场所审批的受理范围
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娱乐等场所。但是,只对本单位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业性舞会、卡拉OK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审批范围。
根据文化部有关文件精神,暂不受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设立申请。
二、审批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拟任法定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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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明每个包厢的名称和使用面积)。
6、消防部门出具的场所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营业面积
市区娱乐场所营业面积最低要求为400平方米,县市娱乐场所营业面积最低要求为200平方米。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四、设立地点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以下地点: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搂);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一层);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门口与门口的交通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对申请人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书面同意书。
五、审批流程
1、受理核查。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合格后,发给申请人统一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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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由申请人到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相关内容核查;
2、实地勘察。经核查属实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的内容为位置是否在禁止的地点设立以及核定消费者人数等。勘查合格后,发给市文化局统一监制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
3、公示。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听证。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市文化局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6、发证。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听证和复核通过的场所,县(市)区文体局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批准并颁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