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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聂德强、张红军诉赵雪汝、赵莹、李秀云合伙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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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聂德强、张红军诉赵雪汝、赵莹、李秀云合伙协议案法律案例:聂德强、张红军诉赵雪汝、赵莹、李秀云合伙协议案 《法律案例:聂德强、张红军诉赵雪汝、赵莹、李秀云合伙协议案》 ----------------------------------------------------------------------------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www.166law.com 原告聂德强、张红军诉称,2008年4月,被告赵雪汝之父赵XX准备购买大货车营运,因资金紧张,便提出与二原告合伙购买。购车款大约40万元,当时三人口头约定,二原告分别出资150000元,赵X...

法律案例:聂德强、张红军诉赵雪汝、赵莹、李秀云合伙协议案
法律案例:聂德强、张红军诉赵雪汝、赵莹、李秀云合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案 《法律案例:聂德强、张红军诉赵雪汝、赵莹、李秀云合伙协议案》 ----------------------------------------------------------------------------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www.166law.com 原告聂德强、张红军诉称,2008年4月,被告赵雪汝之父赵XX准备购买大货车营运,因资金紧张,便提出与二原告合伙购买。购车款大约40万元,当时三人口头约定,二原告分别出资150000元,赵XX出资100000元,盈亏平均分摊。2008年4月2日,二原告分别给付赵XX10000元用于交付购车定金,2008年6月16日,二原告又分别汇至赵XX帐户140000元。赵XX用前述款项购买大货车一辆(主车车牌号为豫NB1670、挂车车牌号为豫NG321),车辆购买后由赵XX负责营运。2008年9月8日,赵XX因交通事故死亡,二原告多次找被告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二原告合伙车辆分割款25万元。 被告赵雪汝、赵莹、李秀云辩称,二原告诉称涉案车辆是与赵XX合伙购买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4月,被告赵雪汝之父赵XX经与原告聂德强、张红军协商,三人达成合伙购买汽车从事货运经营的口头协议。预算购车款需400000元,商定由二原告每人出资150000元,赵先锋出资100000元,购车后由赵XX负责营运,盈亏三人均摊。2008年6月16日,原告聂德强、张红军分别向赵XX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城市支行芒山营业所的银行卡(卡号为6228482380285206110)上各存款140000元。2008年6月24日,赵XX以顺发公司名义在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挂车一辆,价款为78000元。2008年6月25日,赵XX又在商丘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半挂牵引汽车一辆,价款为230000元。当日,赵XX在永城市税务机关交纳新车征税款,半挂牵引汽车纳税19658元,挂车纳税6990元,合计26648元。2008年6月26日,赵XX在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为所购车辆办理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到顺发公司名下,半挂牵引车牌号为豫NB1670、挂车牌号为豫NG321。同日,赵XX(乙方)与顺发公司(甲方)签订汽车分期付款买卖经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1份,约定乙方所购车辆须以甲方名义在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乙方使用该车营运所需手续和票据由甲方代办、代征,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有关费用等。同日,赵XX还通过顺发公司为该车办理了为期一年(从2008年6月26日至2009年6月25日)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手续,交纳交强险保险费6608元,商业险保险费13383.13元,两项合计19991.13元。另外,赵XX还于2008年6月25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该车交纳培训费、行驶证工本费及机动车地税等费用945元。至此,赵XX为购车共支付费用355584.13元。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赵XX负责投入营运。2008年9月8日,赵XX及其妻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赵雪汝、李秀云将该车转移到邵XX石料厂,二原告与被告赵雪汝、李秀云协商处理合伙车辆未果,于2008年9月26日以赵雪汝、李秀云、邵XX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对二原告分别向赵XX银行卡上存款14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但认为争议车辆含有赵XX的出资额,二原告主张赵雪汝、李秀云、邵XX等三被告构成侵权,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二原告又以合伙协议纠纷向法院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提出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确定涉案车辆现价270000元,该车交由三被告营运的协议。 法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 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有二原告与赵XX分别出资合伙买车从事货运经营的口头约定,有二原告分别向赵XX银行卡存款140000元,作为合伙出资的书面证据,有购车后赵XX为从事营运办理相关手续、交纳各种税费的行为,有赵XX死亡后二原告与三被告协商处理涉案车辆未果的事实,足以认定二原告与赵XX合伙关系成立。二原告主张为合伙购车其各自出资150000元,其中有各自出资的10000元是付给赵XX用于购车的定金,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那么,赵XX为购买合伙车辆共支付费用355584.13元,减去二原告每人出资140000元,赵XX实际出资为75584.13元。二原告出资比例各为39.37%,赵XX出资比例为21.26%。本案所涉车辆,系二原告与赵XX合伙财产,在没有证据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该车尚有合伙债务,且二原告没有主张分配经营利润的情况下,合伙车辆应按现实价值,根据二原告与赵XX三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的涉案车辆现实价值为270000元,按前述出资比例,二原告每人应分割合伙财产106299元,作为赵XX法定继承人的三被告应分割合伙财产57402元。现该车已交三被告营运,分割后,该车属三被告所有,三被告应支付给二原告合伙财产分割款人民币各106299元。三被告辩称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试行)》第50条、第55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聂德强、张红军与赵XX合伙购买的车牌号为豫NB1670、豫NG321欧曼牌主、挂货车各一辆,归被告赵雪汝、赵莹、李秀云所有。二、被告赵雪汝、赵莹、李秀云付给原告聂德强、张红军合伙车辆分割款人民币各10629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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