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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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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2-07 【生效日期】1983-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条例 (1983年2月7日川府发〔1983〕10号)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和《四川省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凡用于商品收购、销售和产品分配、调拨及...

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2-07 【生效日期】1983-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条例 (1983年2月7日川府发〔1983〕10号)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和《四川省计量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凡用于商品收购、销售和产品分配、调拨及其它计价收费用的计量器具,均属于本条例管理的范围。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目录由省计量管理部门分期分批公布。    第三条 第三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和进口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计量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四条 第四条 商用计量器具一律采用米制或目前保留的市制,其它旧杂制一律废除。    第五条 第五条 因特殊需要制造或使用英制商用计量器具的,必须经省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制造和处理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制造、修理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计量标准设备,具备开展检定工作的条件,有经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人员和健全的计量工作制度。上述条件由市、地州计量管理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技术条件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凭政府计量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理技术条件考核合格证书》和企业主管部门发的《生产许可证书》,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从事商用计量器具修理的个体户,由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技术条件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已经取得《计量技术条件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或个体户,应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不合格者,吊销其证书,取消其从事制造、修理商用计量器具业务的资格。    第七条 第七条 制造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搞好产品性能试验,严格产品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企业生产的商用计量器具,应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检定合格后才准出厂。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一律不准制造。    修理商用计时器具的企业或个体户,修理后的商用计量器具必须达到检定规程要求,才能交付送修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第八条 需进行批量生产的商用计量器具新产品,应由生产企业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定型试验,合格后才准投入生产。已经批量生产的产品,企业不得擅自降低各项技术指标。必要时,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应进行监督性试验,如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企业应停产整顿。    第九条 第九条 修理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或个体户,应在批准的地区从事修理业务。到外地修理,须取得本地区和拟到地区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取得证明后,方可到指定地点开展修理业务。取缔一切非法检修活动。    收购、销售和进口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条 第十条 凡属于下列范围的商用计量器具,一律不准收购和销售:    (一)违反我国计量制度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三)无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检定合格印证的;    (四)已经损坏了的。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口商用计量器具不得违反我国计量制度。进口后应由进口单位报请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准销售和使用。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索赔的,由省计量管理部门对外出证。    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商用计量器具,使其经常保持准确性。不准人为地改变或破坏其计量性能。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使用中的商用计量器量,必须进行周期检定。使用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将使用中的商用计量器具送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检定。使用单位不得拒绝检定。没有计量管理人员的单位或部门使用的商用计理器具,亦应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经检定合格,方准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凡使用商用计量器具,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必须经过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重新检定,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一)需在使用场所重新安装或调试的;    (二)前次检定与使用时间间隔已超过了检定周期的。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使用中的商用计量器具,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者,不准继续使用:    (一)已经超过检定周期的;    (二)虽未超过检定周期,但已被确认是失准了的;    (三)经周期检定或抽检定不合格的;    (四)无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检定合格印证的;    (五)表示量值的星点、刻度脱落、模糊,难于辨认的。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弹簧秤禁止在商贸交易中使用。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使用商用计量器具多的部门或单位,应设置相应的计量标准器,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部门或本单位使用的商用计量器具进行维护、修理、校准和管理。计量标准器应定期送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检定。计量管理人员应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分零出售的商品和物资收购须做到计量准确。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上一切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凡使用非法的商用计量器具或破坏商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期骗他人者,原则上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处理;凡以短尺少秤、扣斤压两、弄虚作假等手段欺骗他人者,原则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和印证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商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有效的检定规程进行。尚未颁发检定规程的,应按省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制订的暂行检定方法进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凡检定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应加盖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合格印或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加盖不合格印或发给不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送检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我省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检定单位缴纳检定费。    属于计量监督性质的临时抽检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平尺、公平秤的检定,免收检定费。    属于解决计量争端的仲裁检定,其检定费由承担争端责任的一方缴纳。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者,有权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并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制裁:    (一)对制造、修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商用计量器具者,除令其停止制造、修理、使用并没收其商用计量器具外,分别作如下处理:    对制造、修理的企业或个体户,处以二十元以上直至其总产值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的罚款;    对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私自制造、修理商用计量器具者,除令其停止制造、修理并没收其已制成品外,处以二十元以上直至其产品总值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罚款。  (三)对擅自出厂未经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定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处以二十元以上直至其出厂产品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罚款。    对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对非法检修者,除令其停止检修活动外,并追缴其全部非法收入,没收其已制成品、修理工具和材料配件。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和销售商用计量器具者,除令其停止收购和销售外,没收所余库存品,并按其销售金额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元。    对作出销售决定的当事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六)对使用中的已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或已超过检定周期的,应予查封,并限期送检。如擅自拆封并继续使用,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分别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七)对拒绝进行周期检定或抽查检定的单位主管人或当事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八)对利用商用计量器具欺骗他人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九)对阻挠或围攻政府计量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者,予以警告。对拒不接受者,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或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接受贿赂、营私舞弊的计量管理人员和检定人员、修理人员,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罚款及没收、追缴的财物,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对个人的罚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国家或集体单位报销。对企业单位的罚款,一律在企业的自有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成)中开支;对行政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的罚款,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和预算内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济制裁,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决定并限期执行。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我省过去发布的有关商用计量器具管理的文件,如与本条例发生抵触,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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