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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浅析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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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浅析11
自首与立功浅析11 必出精品 自首与立功浅析 内容提要:本文对刑罚裁量中的自首与立功~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把自首成立的条件一一展现出来~对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别~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分别进行了阐述。列举出立功的种类及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形式~把立功与罪犯服刑中立功的区别进行了比较。对于正确理解自首与立功的界限及司法中的准确量刑~均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自首 特别自首 坦白 立功 罪犯服刑中立功 自首与刑事诉讼法活动中的立功~均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正确把握自首与坦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立功,即本文所简称的立功,与罪犯在服刑中的立功的界限~对于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及司法中的准确量刑~均有着重大意义。 一、自首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贯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必出精品 必出精品 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关于自首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该法第63条具体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条文的设立~标志着我国自首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几经修改~直至今天的自首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及时查清犯罪事实、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新刑法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自首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入世公署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的两个特征:其一~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人的罪行是由于犯罪人主动如实的交代~第二~犯罪人的人身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必出精品 必出精品 自首成立的条件是: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采取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之前~出于真诚悔罪~自动地向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国家刑事裁判的行为。由于司法解释强调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从案外自动投案的形式~从而把人们对“自动投案”的理解~引向了外在的形式而忽视了本质~使得在押人犯的自首~变成了没有“自动投案”的准自首。其实~自动投案的实质~并不在于其人身从案外到案内的过程~而在于当事人自己主动交代罪行的行为~使其自己从一个尚未被发现有罪、尚未归案的人~变成了一个其所犯案件的罪人。相对于未发之罪而言~在押人员主动交代的结果是第二次归案。 根据投案时间的早晚和主动性程度~投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犯罪事实、犯罪人均未被发觉~而投案的,,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是犯罪人未被发觉~而投案的,,犯罪事实、犯罪均未被发觉、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为找其询问时投案的, ?仅因形迹可疑~司法机关找其询问、了解有关情况时而投案的,?犯罪分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被追捕、通缉的情况下~自行投案的,?经查证属实的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在亲友或父母陪同下~送亲友或子女归案的。 根据自动投案的实质~我们应当明确~不管当事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必出精品 必出精品 是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罪行的~就属于“自动投案”。即使是在押罪犯~因其主动供述自己尚未被发现的罪行而成为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也是“自动投案”。上述七种情形~从广义上讲~都是投案~但由于投案的时间早晚不同、悔罪的程度不同~因而~对不同情形的投案应作不同的从宽处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由于犯罪的复杂多样性:有犯一罪的、有犯数罪,有的属于主犯~有的属于从犯等~因此~对不同的犯罪情况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有不同的要求:?单独犯一罪的~只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单独犯数罪的~如实交代一罪的~对其一罪的以自首从宽处罚~如实交代重罪而未交代轻罪的~也可对全案从宽处罚,,首要分子应交代出集团犯罪、聚众犯罪的整个犯罪事实~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交代出自己的犯罪事实和他人的犯罪事实,?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应交代出自己参加或参与犯罪的主要事实及主犯犯必出精品 必出精品 罪的事实。 如果犯罪分子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就其犯罪事实避重就轻、编造事实、推卸责任、嫁祸于人,如把报复杀人编造成防卫过当~把自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编造成起次要作用等,~则不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不得以自首论。如果犯罪分子在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审判前~更改一些不实的事实或情节~应认为犯罪分子是自己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不应否认自首的成立。如果“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剥夺~不需要自动投案的条件~仅需具备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其他罪行即可。这里要强调的“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的罪行~如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必出精品 必出精品 他犯有甲罪~他又交代了乙罪~则属这种情况。“其他罪行”不是量上的差别~则不是自首。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如实交待了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这里司法机关对上述行为并未解释为自首~应视为坦白。 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别是:?自首的主体不同~前者是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事实存在的行为人,后者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不同。前者供述的一般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后者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某种犯罪事实~自首行为人又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异种罪的犯罪事实。,前者需要投案~后者行为人已在司法机关控制下~不存在投案的时空条件。 ,二,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所谓坦白~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必出精品 必出精品 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以及新刑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坦白应具有以下特征:?坦白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的犯罪事实或者交代出尚未被发觉且与其被司法机关掌握同一种罪行的其他事实,?坦白的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已列入侦查人员的侦查视野~而基于争取从宽处罚的心理压力~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上述分析可知~自首与坦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联系~是指二者都是行为人认罪、悔罪的表现~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我国一贯奉行的“坦白从宽”政策的坦白~是广义上的坦白~包括自首和狭义的坦白~自首属于最好的坦白~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因此自首同狭义的坦白则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已被司法机关怀疑、掌握的自己的罪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着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自首是法定必出精品 必出精品 从宽处罚情节而且从宽处罚力度较大~而坦白一般是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且从宽处罚力度较少。仅对“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判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同种罪行的”~司法解释为“可以”或“应当”从轻处罚。 评价自首的价值~应当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尺度。在经济效益的层面上~要衡量三个方面的得与失:一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恶意程度和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二是犯罪人对犯罪后果的弥补,三是给国家节省了多少破案和审案开支。在社会效益上~应当衡量两个方面四个程度:一是自首的犯罪人悔罪的真诚度及其守法自律的可信度,二是犯罪起因上的可恕度和社会接受犯罪人悔罪的可能度。国家依据这两个尺度~衡量具体自首行为的价值~并根据自首价值的大小给予自首的当事人相应程度的宽恕~这是自首制度实际运作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处理自首案件~应当在客观认定自首行为价值的同时~充分注意国家与当事人之间类似于等价交换的公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维护自首与宽恕之间的对等关系。从司法理性的要求讲~促成自首制度实施的良性循环,即:自首制度——悔罪和求宽大的愿望——主动认罪——案件告破——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使悔罪和求宽大愿望的产生——主动认罪,~是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所在。因此~认定和处理自首~应当服从于自首制度的这个目的~不论是“出头认罪”~还是“自陈其罪”~只要符合自首的本意~具有自首的实际价值~都应当认定自首。 二、立功 立功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其给予犯罪分子除自首以外的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立功体现了一种人道~一种人性。 ,一,立功的概念、种类及表现形式 这里的立功~是影响情节的之一。它是指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必出精品 必出精品 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行为。这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 根据新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可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一般立功表现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揭发除本人之外的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与本案无关的他人或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除本案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并且所揭发的犯罪行为必须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或作为有罪不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提供重要线索~是指那些侦查机关尚没有掌握的线索~并且线索的重要性足以使本案得以侦破。,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是指阻止他人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只要在他人已着手实施犯罪活动并且在犯罪活动实施完毕之前~实施了阻止犯罪活动的行为即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犯罪嫌疑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及其他与此案无关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做适当的扩大解释~包括在审判中逃跑的被告人和在押解途中或在执行中的罪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检察机关应邀请相关的单位和组织~必出精品 必出精品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结合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认定此种行为是否对国家和社会有着突出的贡献~其中包括~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生产方式的改进~是否有利于国家的综合国力的加强~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 重大立功的表现从行为方式上看~同一般立功的表现所不同的是~重大立功表现为检举揭发或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提供的是重要线索、协助抓捕的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的重大贡献。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贡献”。前三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犯罪案件。所谓“重大贡献”一般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审判活动之前~舍己救人、抗灾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二,立功与罪犯服刑中立功的界限 1、罪犯服刑中的立功~使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再行法执行期间所具有的立功表现。它是适用减刑的关键条件之一。 根据新刑法第78条规定~服刑中的立功可分为一必出精品 必出精品 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对于服刑中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对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可见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是有实际意义的。有下列表现之一~属于重大立功:?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厂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于服刑中的罪犯有上述立功表现~但不属于“重大”的~譬如~有阻止或检举他人犯罪活动~但不属于重大犯罪活动的~在抗灾抢险中有立功表现~但不属突出的~均应视为一般立功。 立功与罪犯服刑中立功的异同点 2、 这两种立功都是国家鼓励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将功赎罪~争取从宽处理的刑事制度~而且在立功的表现形式中又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因此容易使人误解~刑法规定的这两种立功没有质的区别~但仔细分析~仍存在以下区别:?立功的主体和时间必出精品 必出精品 不同。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功发生在判决确定之前。服刑中的立功的主体是已判处刑罚且正在服刑中的罪犯~立功发生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立功的法律意义不同。前一个立功是从宽量刑的法定情节~适用于未决犯~后一个立功是适用减刑的关键条件之一~适用于已决犯。搞清这两种立功的异同点~对于正确量刑和适用减刑~对于鼓励犯罪人悔罪、悔改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2、《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1984年4月16日,84,法研字第6号。 必出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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