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学习的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暂行管理办法-教务处-北京第二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出国(出境)留学
学籍学业管理办法
校发〔2012〕32号
围绕学校“国际化、有特色、高满意度”大学的总体建设目标,构建“国际化、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性”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规范学生出国(出境)(以下简称“出国”)留学管理,扩大学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范围,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培养良好的国际交往能力,夯实专业基础,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可认定学分的国外高校范围
1、与学校签订有合作交流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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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外高校。
2、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公布的国外大学名单中认可的高校。
第二条 可认定学分的出国学习学生范围
1、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等项目选派的学生。
2、校、院两级正式与国外高校签署交流协议并经教务处备案的交流合作项目选派的学生。
3、经学校审核批准的自主联系到国外高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可认定学分的学习期限
1、公派和学校选派交流的学生,按照项目规定的实际学习期限予以认定。
2、经批准的自主联系到国外高校学习的学生,如欲进行学分认定,连续出国学习时间应在一年或以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同时在我校学习的总时间不得低于两年。
第四条 可认定学分的出国学习学业要求
1、非外语专业赴国外学习的专业,原则上要与所在专业相同或相近;外语专业赴国外学习的专业,原则上要与所在专业相关。
2、学生在出国学习期间须完成的学分总量,原则上不能低于我校同专业同届学生
同期的学分总量的70%。
3、专业核心课程的修读学分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我校同专业同届学生同期的核心课程修读学分总量。
4、鉴于国外(境外)大学在学分设置上的差异,如有特殊情况可由院(系)行文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视具体情形与院(系)确定学生出国学习期间须完成的学分总量。
5、在外学习期间,院(系)需与学生通过网络等远程技术手段保持定期的学业指导,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要求学生每学期提供一次由国外学习高校出具的有效成绩证明。
第五条 学分认定的审批程序
1、学生所在院(系)应统一为选派的公派和交流学生办理出国学习的相应审批手续。院(系)汇总出国交流学生名单与学生基本信息,并提供与学生本人签订的出国交流协议(明确出国交流学习的时间、期限、专业、选课范围、学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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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学习要求等
之后,统一行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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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教务处,由教务处商相关部门会签并报校领导审批。 教学安排)
2、自主联系到国外高校学习的学生,需于出国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出国学习学分认定的申请。申请需附国外接收高校的简介、拟选课清单等材料。院(系)审核同意后,行报告至教务处,由教务处商相关部门会签并报校领导审批。
3、经批准后,院(系)统一为出国学习的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手续,转单等手续齐全后方可出国学习。
4、学生在外学习期满需按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的按照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办理复学需提供学习期间全部课程的有效成绩单,以获得国外高校学位为目的的交流项目,还需提供相应的有效学位证明材料。
5、院(系)汇总学生的成绩单与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并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进行学分认定。
6、未经批准,不按照出国前审批手续中批准的专业及课程学习的学生,或未能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学生,经审核认定差异很大并无正当理由,未能达到批准其出国学习
的教学目的,不予学分认定。对此类学生予以延期一年毕业处理,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并应参加出国期间所缺课程的考试,其毕业与学位授予资格按照《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条 学分认定具体办法
经审核符合我校批准其出国学习的教学目的,完成了出国规定学习任务的学生,可认定其完成了我校同专业同届学生同期的学习任务规定的学分总量。因国内外培养方案的差异,具体课程成绩以国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为准,不在成绩单上一一对应折抵。在学生成绩单上将记录其出国学习的信息,以及获得的学分数。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经2012年6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12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